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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论文(优秀范文8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20-02-19 共10456字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自己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希望得到专业的理财服务。与此同时,我国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下面是银行理财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银行理财论文第一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成因及对策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居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投资品种多元,购买渠道多样,个人理财业务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不断创新。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运作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行业监管不到位问题,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挤占风险。解决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对策:打破传统,科技创新;逐一突破,完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体系;加强人力资本投资,重视人才资本;完善个人理财体系建设,加强监管等。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商业银行; 互联网金融; 个人理财; 风险;
 
  Research on the Risk of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of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Internet Era
 
  ZHANG Fangqun MENG Qingfu
 
  School of Economics, Guangdong Peizheng University School of Business, Jilin University
 
  Abstract: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the financial awareness of residents has been constantly enhanced, investment varieties are diversified, purchase channels are multiplied, and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have been continuously innovated with the suppor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However, Internet finance has problems of irregular operation, lack of legal safeguard and inadequate industry supervision. There exists the risk of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of commercial banks being occupied by Internet financial product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re: breaking the tradition and making innovation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reaking through one by one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trengthening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 and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alent capital;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中国居民的总体收入增长速度加快,央行发布的银行储蓄利率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意识逐渐增强,这使得我国银行类的个人理财产品十分受大众喜爱,而且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个人理财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比较起来,收益更高,风险更大。尽管如此,居民还是会倾向于购买收益高风险大的理财产品,从其中获取收益,理财产品逐渐多样化,但其发展还不够完善,有许多的风险存在。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着一些依赖传统市场定位的现象,如个人理财产品缺乏创新,个人理财产品相似程度较大等,此外,商业银行还面临着互联网金融的挑战,这使得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也产生了较大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对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针对其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做出具有实质性的防范措施。
 
  1 理财市场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1.1 个人理财投资规模
 
  2018年全国439家商业银行(不包括外资银行)个人理财存续规模达到235 400亿元,其中,18家大型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占比为78.68%。此外,城市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的存续规模为38 100亿元,占个人存续总余额的16.17%,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信社、农合行)存续规模12 100亿元,占个人存续余额的5.15%。
 
  1.2 理财产品市场规模
 
  截至2017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和第三方金融规划总规模达到15 000亿元,其中银行金融规划为29 540亿元,资金为22 700亿元,保险为16 750亿元,信托为26 250亿元。从投资者数量上看,虽然公共资金、保险以及银行融资合并的门槛最低,但是他们在投资者投资财产中占比并不高。然而,银行理财产品在整个规模中占比约为30%,其规模远高于经纪人和保险公司的规模。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投资者的资产配置中占有一席之地。
 
  1.3 投资者资产配置结构
 
  根据《大众理财顾问》杂志最新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投资者都会在资产配置中选择银行储蓄和基金这两类产品,虽然这两类产品仍是投资者基础的理财方式,但是银行理财产品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并不算高。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和股票也是投资者普遍配置的品种,其占比分别为46.39%、44.78%、42.73%,其中银行理财产品在2017年的时候,资产配置占投资者总规模的38.14%,而在2018年的时候占比为46.39%,上升了8.25%,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中增加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投资者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在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风险
 
  2.1 新兴产品的挤占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中的挤占风险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挤占。在2005年,互联网金融开始蓬勃发展,2011年P2P网络贷款进入爆发期,2013年的时候余额宝把互联网金融推向又一个高潮,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思维以及其便利性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减少,各种互联网金融渠道的产生,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由于P2P网络贷款以及互联网货币基金等一些投资渠道具有门槛低、费用低、创新性等优点,人们更偏好于此,导致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产生了挤占风险。
 
  2.2 缺乏严谨的法律规范
 
  个人理财市场缺乏严谨的法律监管,各银行为了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不断宣传其超短期理财,从而引发各银行间恶性竞争的现象,甚至出现个别银行通过提高收益率、变相高息吸引客户来储蓄的现象。商业银行这种行为违背了代客户理财的本质,监管部门在问题严重的时候才出来对其进行规范,而不是当市场出现裂痕的时候马上修补法律。
 
  2.3 商业银行专业服务欠缺
 
  个人理财投资客户的金融理财知识有限,他们倾向于选择专业水平较高的或者是有丰富的理财经验的员工,给他们一些投资理财的建议和指导,客户需要的是一些高素质、高学识、高学历的专业人才,但是就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员工来说,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或者是符合客户需求的人才却被安排在其他岗位上,不能给予客户理财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会选择在一些金融投资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来说是一笔潜在的损失。
 
  2.4 混淆概念,误导客户
 
  不少销售人员将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进行等同,混淆了两者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且以乐观的态度对未来数年的最大化收益率进行大胆的评估,以达到向客户宣传的效果。如商业银行在产品说明书上经常使用“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来表达产品收益,但并没对此指标附加说明。根据网上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发行的46 820款理财产品中,符合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只有25 652款,约占总规模的一半,其中在2013年发行并到期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共计302款,却有90款产品未达最高预期收益率,仅招商银行未达标结构性理财产品就有62款,占全部不达标产品68.9%。由此可见,理财产品的销售者利用吸引眼球以及模棱两可的字眼来向客户宣传相关理财产品,但是产品的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的话语存在不匹配的地方,所以理财业务人员的误导操作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一个风险点。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3.1 互联网的兴起使金融理财灵活化
 
  基于上述问题,首先对P2P网络贷款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生的挤占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再从总体上分析互联网对个人理财业务产生影响的原因。根据双边市场、金融中介理论以及长尾效应,P2P网络贷款与个人理财业务处于竞争关系。根据问题中举出的P2P网络贷款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大致总结出他们各自的优劣势,见表1。
 
  根据表1可以得出,P2P网络贷款的产品相较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来说门槛低、收益率高、流动性强,所以说P2P网络贷款比个人理财产品更加灵活化,也正因为这个特点让更多的投资者选择P2P网络贷款产品而不是选择银行理财产品。
 
  表1 P2P网络贷款与个人理财产品对比    
 
  在金融行业中,各投资者可以不断挖掘创新,寻求成本较低而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而互联网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与金融融合以致形成新的整合体。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吸引了投资者的注意力,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开创出P2P网络贷款以及互联网货币基金等一些新兴融资渠道,从而削弱了银行的作用。
 
  3.2 法律体系宽泛,监管缺失
 
  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规范都是宏观意义上的并且十分宽泛,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在整个个人理财业务中,所涉及的法律有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管理制度等,若这些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便漏洞百出。虽然法律的滞后性是无法消除的,但政府可以不断反反复复地审查和修改当前现存的法律制度,查看其是否存在法律“缺口”。当前不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断在法律红线附近徘徊或者钻法律法规的漏洞谋利,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曾经商业银行热销超短期理财产品,因银行利用其来吸引客户并触及法律红线,被监管部门发现并限制发行。
 
  3.3 人才使用不当
 
  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员工大多数来自信贷业务的普通员工,其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相应的理财经验匮乏,业务素养参差不齐。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员工上岗工作之前会安排岗前培训,而且岗前培训时间大概维持一个星期左右,这个短期且流程式的培训难以让个人理财业务的员工熟练掌握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金融理财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岗前培训之后,商业银行也没有针对员工入职后的问题进行培训。当前国际混业经营、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环境下,客户的金融理财知识有限,而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要具备相当的知识储备和极高的素质,才能为客户提供较满意的服务,稳定商业银行的客源。
 
  3.4 业务体系不完善,缺乏监管
 
  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的不规范,这是属于商业银行内生性因素的一部分。其根本的原因是业务体系框架不完善,业务体系框架作为整个个人理财业务的骨架,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来说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往往在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下,为了抢先一步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不断争分夺秒地设计出创新性理财产品。当其个人理财业务体系不完善的时候,在这么仓促的情况下,若销售人员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出现虚假、隐瞒信息等违规操作行为,以至于体系中的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便会导致产生金融风险。,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的整理,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层人员并没有对整个业务体系框架进行合理性梳理,使得整个业务框架过于冗杂化、原则化,以至于当监管发现问题的时候,无法及时处理业务员操作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4 解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对策
 
  4.1 打破传统,科技创新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创新是商业银行获得成功的关键。商业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结合相关市场调查,借助大数据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全面推行精准营销,根据客户的偏好开发相关的一系列产品,使创新后的产品符合当前客户的需求。
 
  当前情况主要是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银行在创新理财产品的同时,要结合自身所处的经济形势状况和相关区域经济考虑,运用当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所具有的特色来吸引客源,稳定客户群和获取客户的信任,从而增加盈利。由于不同的地区的居民其投资需求不同,商业银行应该根据每一个银行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提高金融产品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使其成为具有区域性特色的金融产品,这既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稳定和扩展产品客户群,又可以提高银行的整体竞争力。
 
  商业银行可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根据一定的条件把客户分成一个个客户群体,按照每一个客户群体的需求从而设计相对应的创新性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然后再按照一定的条件把每个客户群体继续细分,把相关的个人理财产品与其匹配。例如商业银行根据条件把低收入群体或者弱势群体的客户归为一个客户群,摒弃传统的产品设计模式和融合创新性产品设计模式,按照其对理财产品的需求,量身定做相应的个人理财产品,降低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投资理财门槛,并引入互联网金融来降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开发成本,从而达到客户和商业银行实现双赢。
 
  4.2 逐一突破,完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体,通过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整个个人理财业务中,所涉及的法律有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管理制度等,只有把这些制度之间的关系整理好,逐一完善并且处理好法律制度的衔接部分,才能把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体系完善好。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过程中,除了要坚持系统解释方法,运用体系化的思维,统筹兼顾,使得相关法律较好地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相衔接,还要检查现有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是否存在漏洞,若有便要弥补自身的或者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4.3 加强人力资本投资,重视人才资本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就是有效地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员工来提高他们自身的能力,而主要的方法则是商业银行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商业银行可以从培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专业素质和加强专业能力方面加大人力投资。因为如果员工专业素质不够高,不仅会导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客源的流失,也会引发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不仅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在上岗后还要针对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专业的培训课程,这有助于员工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和理解,增强员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能力。
 
  商业银行在挑选理财业务员工的时候,要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岗位要求合理选人、择优用人。企业选拔人才贵在不拘一格,只要能够为银行的理财业务创造出价值的人,都是银行所需要的人才。银行要根据业务要求的专业知识、经济形势敏感度等因素结构,在用人战略中合理优化人力配置,以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最大效能和作用。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要重视理财业务员工的沟通能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除需要员工熟知操作流程、法律法规、金融理财等专业知识,对于当前的金融市场要有自身独特的见解和分析能力,同时还要要求员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不管是针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还是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内部的沟通,都需要员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4.4 完善个人理财体系建设,加强监管
 
  如果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在进行业务操作的时候选择隐瞒策略,不管是客户还是商业银行,都会遭受危害而且也会影响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完善个人理财体系建设、加强体系监管的成本,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银行理财业务操作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应完善个人理财体系建设,建立联合监管的体系,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各个部门都有对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
 
  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应转变自身的监管理念,合理借鉴其他国家商业银行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有效地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强化个人理财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该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不管是产品的开发还是产品销售都要以客户为前提。因为只有加大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才能确切地使客户的权益受到保障,个人理财市场才能长远的发展。为了保障个人理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商业银行要为自身的个人理财业务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员工守法、用法。
 
银行理财论文第二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与消费者权益维护
 
  摘要:在监管法规的着力规制下,刚性兑付、监管套利、期限错配等在理财业务中的“顽疾”正在逐步的得到“根治”。但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问题,却没有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使得金融机构没有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鉴于普通投资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之后,投资者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银行理财; 监管法规; 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业务是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者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的金融服务。其本质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的影响,全球经济低迷,主要货币汇率风险不断加大,为刺激以银行客户为代表的理财和消费需求,众多国际知名银行积极开拓财富管理业务,并逐步形成以传统信贷、咨询业务和投资管理为集合的资产管理业务,银行业资管业务开始兴起。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问题逐步得到关注和重视,并相继建立保护体系。
 
  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法律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种,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化发展,为分享金融投资的红利,成为金融投资者等个人客户。这催使个人客户成为集银行客户、投资者与投保人身份于一身的新型市场主体,成为一个接受综合金融服务的新群体。同时,金融机构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以资产管理产品为代表),进一步模糊了金融业内部的传统行业界限,同时弱化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差距,尤其是缺乏专业经验的个人客户现对于金融机构的弱势地位。“资管新规”等监管法规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虽有涉及,但其规范缺乏逻辑性且并未形成体系,总体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较弱。
 
  (一)监管规则对于消费者保护不健全
 
  上位法缺失是监管规则不全面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关于理财业务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首先是民事法律和金融监管法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托法》等;其次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上述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目的在于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更突出于监管意义。而对理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多的是通过对相应机构规范业务准则时一并进行,没有针对理财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明确规定;或者是散见于“资管新规”中,缺乏对资产管理产品消费者权益和体系的保护与构建。虽然原银监会规范理财产品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得更为具体,但其法律效力较低,法律效力不足,普适性和权威性不足以对理财业务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
 
  (二)理财产品消费者救济渠道不通畅
 
  世界范围内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主要采取两种措施,第一种是严监管,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从而间接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而“资管新规”作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超部门规则,应当对涉及资产管理产品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及其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规范,以此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趋势。然而,“资管新规”大篇幅的内容都是用来防范和控制因金融机构不规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造成的金融风险,着力于规范资产业务,对于消费者保护虽有散落条文涉及但并不完善,无法形成体系。局限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监管部门都是基于监管目标的孰轻孰重进而排序在不同阶段进行“选择性执法”,而银保监会现阶段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打破刚兑,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对于消费者保护方面重视力度不足。
 
  第二种则是着力发展民事责任制度,给予消费者民事司法救济。就我国目前司法救济现状来看,首先,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明晰。虽然有观点认为是信托关系,但是《信托法》在适用主体上存在严格限制,非信托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资管产品无法适用《信托法》。而目前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又集中于监管法层面,私法层面规范不足,无法适用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规,只能依靠《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法律框架;其次,举证责任难度较大。我国的资管合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若涉及保本条款,一般会给予金融真个传经而判决合同整体无效,故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一般由《合同法》内容进行规范。其中因果关系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则需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在合同违约之诉中,消费者还需对“违约事实”进行举证。囿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金融机构对于信息的搜集和掌控的能力远强于消费者,若要求消费者对管理人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有效举证,难度可想而知十分巨大。第三,司法裁判独立性偏弱。法院有根据具体情势适用法律从而推动公共政策的功能,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风向标的司法系统与金融行政监管呈现亦步亦趋的特点,社会功能分化不充分。在强调防范金融风险时期,司法配合金融政策走向特征明显,司法裁判趋于严格。因此司法受到金融政策影响颇深,显示出我国在民事司法救济方面仍有较大完善的空间。
 
  (三)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有效性问题
 
  商业银行向理财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完整、及时,这不仅是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主要功能在于让消费者知情和比较:知情指的是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从而方便投资者作出决策来确定是否购买产品;比较则是指信息披露会突出产品与产品之间的不同,使投资者能够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在产品中挑选自己想要的投资组合。
 
  “资管新规”和“管理办法”均规定向消费者充分披露详实的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这确实做到了完全披露,但过分地强调信息披露要充分、全面,但是将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信息隐藏在庞杂的披露报告中,核心信息的不突出,加上消费者对于专业信息理解程度的不足,无法及时理解披露信息所包含内容,使披露的有效性大大减弱。由于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为了规避责任,将包含产品信息的材料制作的非常冗长,庞杂的信息反而会对投资者造成困扰,容易忽略真正重要的信息。
 
  二、健全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制定单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采用消费者金融分业保护的模式。除制定各金融行业中消费者保护所需要的共同规则以外,应当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不同领域制定各自的调整规范,各个行业中的每种合同都有其独有的特征,银行业务合同、保险合同、基金合同在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有不同的规范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有不同配置,所以应当针对实践中的问题、矛盾集中领域制定相应的调整规范。
 
  (二)完善消费者司法救济渠道
 
  “资管新规”并未明晰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律法关系,在未有明确的上位法监管的前提之下,若不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清晰定位,在司法实务方面极容易造成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混乱,不利于保护资产管理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信托制度特别强调信托人的信义义务,通过制度设计上的强制义务衡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产品消费者在实践中的不平等地位,且信托制度独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对信托受益人(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契合了现代发价值。随着资产管理业业务结构的逐渐趋同,资产管理行业应归宗信托法理,承认《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法的基本法地位,应将资管业务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
 
  完善相应的举证责任制度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环节。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运作管理理财产品过程中发生争议,大部分都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因其无法举证证明相应事项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例占比较高。侧面反映出消费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担据称责任比例较高。笔者认为,消费者难以获取金融机构所掌控的内部信息,即使获取相应信息,限于信息的技术性,对于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消费者,也无法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如果过分苛求消费者承担较高的证明责任,显然对消费者的权利行使造成实质性阻碍。如果在投资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存在失范行为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则将后续的证明责任转移给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符合现代司法裁决的基本技术要求,也能实现法律规范对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
 
  (三)落实有效披露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传统的信息披露原则强调的是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虽然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所保障,但是也造成了一个问题即信息披露的太多导致无关信息占绝大部分而核心信息不易被发现,信息披露不足会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但是信息披露太过庞杂对于消费者作出投资决策也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监管机构不光要确保银行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披露义务,而且还要确保它提供的信息对于投资者决策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对于理财业务的消费者来说,对其作出决策影响最大的因素应该是产品风险和收益情况。因而,有效披露原则要求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重点应当包括产品类型、收益、风险以及与收益和风险高度关联的信息。有效披露原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理财信息披露原则的缺陷。现有的信息披露原则侧重于让投资者全面、真实地了解产品信息,但是可能会造成披露过多无用信息干扰消费者决策的情况发生,有效性原则则会将消费者从繁杂的信息中解脱出来,因为它强调的是要注意信息的可比性。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并非是越多越好,有的时候过多反而对消费者起到反作用,银行在披露同种类型的理财产品时应当将其中可以影响到消费者决策的核心信息披露,这样消费者只需要比较这些数量不多的核心信息即可做出理想的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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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伟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初探[J].金融法苑,2018.
  [4]宋悦.从行政执法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J].金融法苑,2018.
  [5]宋禹君.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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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论文(优秀范文8篇)
第一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成因及对策 第二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与消费者权益维护
第三篇: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与控制策略 第四篇: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困境与发展途径
第五篇:银行理财产品管理系统开发研究 第六篇:银行创新投资理财业务的问题与策略
第七篇:国内银行理财公司发展现状与未来走向 第八篇: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对资产管理业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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