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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基金理财模式概述、影响及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6 共5666字
  ( 二)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目前,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和券商的进入,通过互联网提供个人理财服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争夺了银行原有的客户[4].因而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是依附在银行身上的“寄生虫”,是蚕食国家利益的“吸血鬼”.有数据显示,居民储蓄存款向互联网理财产品流动的速度加快。在2014 年1 月份前20 天,工农中建四大行存款流失 7000 亿。央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在 2013 年 10 月,我国住户存款减少了 8967 亿元,为 2013 年存款流失最严重的月份③。但是从去年 11 月到今年 2 月以来,我国住户存款都在增加,据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 1月和 2 月,我国住户存款分别增加 1. 81 万亿和891 亿④。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银行存款的减少简单归因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确给银行带来了一些麻烦。一方面,购买这类网上基金产品的资金积累的越多,给银行带来的协议存款成本就越大。另一方面,在互联网基金产品没有出现之前,客户投资基金产品的渠道大多是通过商业银行的代销。商业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的收入也随着互联网基金的盛行而大幅缩水[5].以上两个方面都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笔者认为,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一味抨击是过于武断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但是,从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地位,倒逼商业银行应对挑战改革经营模式的层面来讲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 三) 对监管当局的影响

  创新和监管是一对永恒存在的矛盾,互联网理财模式作为金融的新型业态,当然也不能避而不谈监管。但是,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下的监管,该由谁来监管以及怎样监管等都对政府和监管层提出了新的难题。

  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都明确了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措施。其中,第三方支付隶属于中央银行的管理,需要持第三方支付牌照经营; P2P 网贷由银监会监管,严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然而,互联网基金理财横跨金融理财和互联网两个行业,金融机构跨市理财由央行监管协调,各大金融机构的对口监管单位也都相继出台了有关金融产品网上销售的规定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在某些层面对互联网基金理财行为也有约束[6].但是对于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理财等方面的监管尚存空白,监管机构也不明确。因而,在互联网基金理财蓬勃发展下,如何进行跨界监管,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迫在眉睫。

  四、互联网基金理财的风险及建议措施

  ( 一) 互联网基金理财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扩大效应

  一般来说,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本文所述风险特指狭义风险。即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由于经济中大量不确定性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契约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交易成本、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主义和事后机会主义造成的不完全契约普遍存在使得风险不可避免、无处不在。互联网基金理财是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因此,网络理财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金融理财的各种风险; 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理财风险的新特性。

  首先,这种风险的特性来源于网络的公共性和开发性。互联网基金理财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使其面对来自网络技术安全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基金理财交易场所的虚拟化,任何交易都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系统更新不及时,系统安全防范不严或是网络系统设计和建设不规范等问题,很可能造成黑客、病毒入侵或是理财机构内部人员有目的地非法窃取客户资料而导致客户信息数据的泄露,给客户资金带来损失。

  其次,相比于传统的金融理财,互联网基金理财更倾向于爆发信誉风险,这种倾向性主要来自于互联网本身。在某一些互联网基金出现亏损,或是客户资金遭到来自不安全网络的威胁时,投资者就会丧失对互联网企业、第三方理财机构甚至是银行的交易信心。而且,在网络信息传播如此迅速的今天,任何有关投资者切身利益的信息( 甚至包括谣言) 都会很快地在网上传播。一旦某一机构的不利消息在网络蔓延,不仅仅造成该机构发生挤兑、客户流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整个互联网基金理财出现信誉危机。

  最后,由于互联网基金理财在我国仍处于萌芽阶段,原来的有关传统金融理财的法规和监管措施在很多方面已不能满足目前的情况,而关于互联网基金理财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很多法律约束的空白区。在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下,互联网基金理财会产生多种形式的法律风险。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不明确,当前很多基金理财产品都一味鼓吹高收益而对产品的风险一笔带过,这种误导性的营销战略很大程度上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客户私人信息泄露和资金被盗等情况也会引起法律纠纷。互联网基金理财风险的扩大效应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是基于互联网信息传递的无时空限制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虽然,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使金融理财服务变得更加便捷、高效和人性化,但是也加速了风险的积聚过程。一旦某种潜在风险爆发,即便是很小的问题都很可能通过网络迅速扩散而传递到互联网金融的方方面面,从而引发连锁效应,很可能来不及采取补救措施就已经导致了一连串的损失。因而,在风险发生可能性和作用范围上产生了扩大效应[7].

  因此,面对网络基金理财纷繁复杂、形式多样和危害更加严重的风险的客观条件下,认清互联网基金理财的风险本质特性,对于加强监督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 二) 建议措施

  互联网基金理财作为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延伸和补充,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基于客户投资体验和产品服务创新的有益探索。虽然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是从其迅猛的发展势头足以看到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如何做好风险防范,保障互联网基金理财发展的健康、稳定,促进网络金融乃至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的真正意义所在。

  对于理财参与主体而言,一方面,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这类互联网基金产品。对于任何投资来说,风险的存在是客观必然的,不应该被夸大的高收益宣传所误导,理财服务机构也应尽义务告知客户投资潜在风险,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基金的理财机构,要壮大自身实力,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例如: 加大对网络系统安全建设的研究和投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风险防范预警的长效机制; 加强内部系统的监督、稽查和审核,严防因内部原因而造成的客户私人信息泄露及资金的损失; 明确自身业务经营范围,切不可为了追逐高额利益进行非法集资和吸储而触碰法律红线; 寻求共同利益平衡点,加强行业合作,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御能力。

  对于监管及司法层面而言,互联网理财同传统金融理财在很多方面都有所变化,因而要求监管安排及法律规制也应该作出相应的改变。当下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明确监管机构和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在充分肯定和包容互联网金融理财创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激励互联网理财服务创新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呵护创新。

  其次,打破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思想和理论束缚,在监管机构和措施上进行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对于新型的跨界金融理财服务进行监管,可以探索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合作监管机制,在明确各主体的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和分工,从各个角度对网络理财加以监管。最后,完善对互联网基金理财的法律法规。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式理财变化,及时调整和创新现行的相关法律条令和规定。同时,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约束的空白,为互联网理财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全的、有益于创新的法律环境[8].

  参考文献:

  〔1〕 谢 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 12) .
  〔2〕 王春丽,王森坚。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 5) .
  〔3〕 叶 蔚,袁清文。 网络金融概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欧阳勇。 网络金融: 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M].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 邱 勋。 互联网基金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以余额宝为例[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 4) .
  〔6〕 财新网 . 互联网金融监管分工划定: P2P 网贷由银监会负责[EB/OL].
  〔7〕 张成虎。 网络金融[M]. 科学出版社,2005.
  〔8〕 刘 英,罗明雄。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 中国市场,2013,(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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