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海上贸易产生的海事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因此海事仲裁这类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虽处于世界航运大国前列, 但海事仲裁领域的发展却远远滞后于航运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界提出了构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规划。如何发展我国的海事仲裁领域, 已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 海事仲裁; 发展; 完善;
中国海事仲裁在历经几十年的实践和完善后, 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仲裁体系。目前, 中国海事司法界与仲裁界提出了构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重大战略计划, 这意味着海事仲裁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机会。在这全新的发展环境、时代背景之下, 中国海事仲裁如何顺应时代的要求继续发展, 在国际上起到重要作用, 建成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推动海洋强国的建设, 已成为当下海事仲裁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放宽仲裁协议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求具备三个实质要件, 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之后又在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 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 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得知, 我国对仲裁协议生效这一问题的规定实际上是十分严格的。在实践中, 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协议难免会出现各种疏漏。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海事仲裁的意愿, 打击了申请仲裁的积极性。
从国际仲裁界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有关条款来看, 各国对其的认定标准都采取了一种十分宽容的态度。因为仲裁制度本身就赋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主权, 其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能仅因缺少某些条款就被否定。所以, 对《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做修改, 删除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的要求, 规定仲裁协议的生效应具备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书面形式两个要件。关于仲裁协议中可能缺少的其他事项, 如仲裁机构等, 可以由当事人进一步的协商补充。
二、承认和发展临时仲裁制度
临时仲裁, 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 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 并由该临时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①承认临时仲裁制度是当今国际仲裁界发展的趋势, 我国也应采取这种做法, 这不仅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将提高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进一步推动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建立。
想将临时仲裁制度引入我国, 首先应对《仲裁法》做出相应修改。对于《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国际仲裁界的通行做法, 可以在条文“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后加入“或明确的仲裁地点”, 这样在原先机构仲裁条文的基础上又承认了临时仲裁。同时“明确的仲裁地点”不意味着当事人一定要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出具体地点, 只要其约定的地点在经合同解释后能为常人所理解即可, 如双方约定仲裁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
除了对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外, 还要在实践中大力支持和发展临时仲裁制度, 设立专门的临时仲裁服务机构, 鼓励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制度, 为其提供专业的临时仲裁服务。因此, 我国可以在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中设立临时仲裁服务机构。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数十年, 仲裁经验丰富, 妥善处理过多起国内外重大海事纠纷案件, 对建立临时仲裁机构来说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三、扩大仲裁庭权力
仲裁庭权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程序的进行, 与审理效率也息息相关。仲裁庭对一个海事仲裁案件的管辖权除了来自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外, 更多的是来源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仲裁法》和海仲委的仲裁规则中, 对仲裁庭权力做了部分强制性规定, 其余则以当事人无相反约定为适用前提。
就国际仲裁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 扩大仲裁庭权力为今后相关立法的主要发展方向。赋予仲裁庭更多的权力, 是扩大当事人自主权的体现, 同时也会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从海仲委的仲裁规则来说, 若要扩大仲裁庭的权力首先应减少其中限制仲裁庭权力的条文, 也要赋予仲裁庭在处理仲裁问题时更多的自主决定权。但是, 一味扩大仲裁庭权力并不会必然提高仲裁效率, 相应的还要对仲裁员权力的行使加以监督和规制, 以防止仲裁员权力滥用。
四、完善法院对海事仲裁裁决的监督制度
为了促进海事仲裁裁决更加公正, 应从外部对仲裁体系加以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当今, 由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普遍采取的对仲裁监管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 体现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
目前, 我国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是要严于涉外仲裁裁决的。随着我国社会实际的不断变化, 国内仲裁裁决发展的越发成熟、国际化程度也不断提高, 采用之前的标准审查仲裁裁决已显得过于严苛, 且也会导致实践中司法监督的复杂化。如今, 国际仲裁统一立法化已成为当下的主要趋势, 我国也应及时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同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无法上诉的, 这一规定很容易造成实践中裁决撤销的随意性, 且当事人也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 建立起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前的逐级报告制度, 但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当务之急还是要尽快完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程序, 维护仲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以促进仲裁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1 李双元, 主编.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611.
2 赖震平.中国海事仲裁模式创新路径探索——临时仲裁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引入[J].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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