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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与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状况及其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22 共37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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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相关国家与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状况及其经验借鉴
  
  4.1 相关国家与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状况
  
  4.1.1 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状况
  
  美国的商业银行大多是民营性质,相对于我国的民营银行,美国的社区银行发展经验最值得借鉴。社区银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逐渐找到在市场中的位置,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金融机构,社区银行已成为美国银行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社区银行发展主要经历了自由发展期 (1837-1929 年) 、严格管制期(1932-1980 年)和金融创新期 (1980 年至今)。在自由发展期,美国将银行的准入门槛降的非常低,为社区银行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这使得社区银行的数量迅速增长。
  
  在这一阶段,美国相关的监管主要在于准入机制的设置,1837 年密歇根州通过的美国第一个银行法令以及 1864 年《国民银行法》都以规定最低资本额为主。在大萧条期间,美国有将近万家的银行倒闭,引起了银行业的极度混乱,很多州政府仍倾向限制跨州设立分行,社区银行的发展也由此开始步入了严格管制期。同时监管当局于1933 年颁布《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1980 年至今是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金融创新期,在 1980 年之后,美国金融体制和法律的变革掀起了并购和金融创新高潮。银行之间的并购使一批大型银行相继诞生,此时社区银行加强同业合作,与大银行错位竞争,不断创新摸索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美国在发展民营银行的过程中,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准入条件的调整,同时配合监管政策的倾斜,在具体的信息披露等环节对民营银行的要求更加灵活。从整个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过程来看,美国的监管注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金融创新,虽然曾经在经济危机时遇到重挫,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得社区银行逐渐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战略,携手大型的银行共同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4.1.2 韩国民营银行发展状况
  
  韩国的民营化道路并不顺畅,先后经历多次国有化与民营化。二战过后,韩国将银行的股份收归国有,1954 年颁布《普通银行法》,政府通过对公众出售银行股份开始对商业银行进行民营化改造。20 世纪 60 年代,韩国转变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然而这个时期的一些优先部门资金短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又对金融业开始管制,将民营银行再度国有化,集中资金推动出口扩张战略,以带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此之后,韩国民营银行发展同样一波三折,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971 年,韩国政府颁布《金融正常化第二阶段措施》,首次提出银行民营化的问题,通过公开招标出售国有股,首先为大型银行及专业银行引入民间资本,截止1983 年底,韩国 70%银行实行民营化;1989 年,韩国的专业银行的资金筹集和运用也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化,同样以公开出售国有银行股份的方式进行;1997 年,韩国商业银行已经实现 100%民营化,此时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防范大规模的金融风险爆发,对危机银行进行注资,再次成为大股东,民营银行的再次国有化也使得韩国在 2000 年民营化的银行比例降到了 58.82%;1998 年之后,韩国借助外资提高了外企、个人参股银行比例,再度对商业银行进行民营化。
  
  从韩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来看,韩国主要采取了在现存银行的基础上民营化的方式进行,即存量发展模式。在国有化和民营化间不断转化的过程中,股权的不断变化虽然始终配合国内的经济发展战略,但也意味着韩国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韩国银行民营化以 1998 年金融危机为界,危机前民营化不够深入,一度出现民营银行再度国有化现象。经济危机度过后,政府开始减少经济干预,并引入外资,完善制度建设,从而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同时,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前,韩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的准入过于宽松,鼓励银行与大企业进行合作,导致了不正当的资金关系长期存在于银企之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民营化后,并没有独立审查贷款风险的权限,人事权和财政权也始终掌控在政府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韩国银行的民营化并不彻底。
  
  4.1.3 台湾民营银行发展状况
  
  上世纪五十年代,台湾银行业准入门槛高,除了部分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是以公营银行为主。到八十年代年,公营银行的低效率工作已无法满足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导致当地地下金融的壮大,进而催生了监管当局设立民营银行的想法。
  
  1989 年 7 月,台湾又一次修改《银行法》,正式允许设立民营银行,隔年又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标准》,一批民营银行相继出现;1998 年,随着新设民营银行的稳定发展,台湾开始对公营银行的民营化工作。台湾地区为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初期对金融管制的放开程度并不大,而是随着改革推进一步步放开,战略选择上也是以先设立新民营银行为主,更易于操作,但是台湾在银行民营化的过程中仍暴露诸多问题。
  
  在开放的初期,为了避免财团各自成立自家的银行,台湾地区政府将资本的额度定为 100 亿元,但是各大财团联合起来规避了这一较高的准入门槛,导致一开始就成立了十几家民营银行。随后民营银行的数量呈现出惊人的增长,2001 年底就已有 50多家民营银行,分支机构多达 2000 多家,数量的增加并没有为市场带来活力,反而降低了银行的工作效率,导致银行间的兼并重组;此外,虽然台湾监管当局针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制度,但仍未能遏制银企之间的利益输送等现象发生。但值得借鉴的是,台湾民营银行发展过程中先后发生过数十起挤兑事件,但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风险扩散至其他机构的却只有 3 起,没有引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
  
  4.2 经验借鉴
  
  4.2.1 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必须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法律不但为民营银行提供了保障,还可以有效约束道德风险问题,引导民营银行差异化经营。
  
  《反托拉斯法》、《社区再投资法》和《小企业法》是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主要法律保障,分别规范了关于民营银行的并购重组、社区信贷业务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反观韩国在银行民营化过程中,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是针对不同银行进行民营化时出台对应方案,但这种仅靠问题倒逼制度发展的模式并不能在第一时间使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因而无法给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基础,当在现有的体系运行中出现问题时,民营银行可以按照法律处理各种纠纷,如果在问题暴露出来之后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可能要经过繁杂的立法程序,而频繁的修改法律或条例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4.2.2 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早在 1929-1933 年的经济危机之后,率先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对民营银行采取差异化监管;韩国政府于 1995 年底制定了《存款人保护法》,也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1997 年 11 月,政府对该法令进行修正,将分散的存款保护相关基金并入到存款保险公司基金,扩大了该基金保护下金融机构的范围,建立起了一个更加综合、顺畅的运作机制;为了平稳的度过东南亚金融危机,台湾地区在 1985 年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同年 9 月成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还赋予了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权。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竞争、防范挤兑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下,不同规模、不同出资性质的银行都会由专业存款保险机构进行信用背书,这使得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机遇趋同,银行一旦陷入经营危机,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的利益。
  
  4.2.3 有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美国在发展社区银行时非常注重准入条件的调整,配合政策的倾斜,使得社区银行的发展完美地填补了大型银行的空缺,而准入条件如果设置不够完善,可能导致民营银行的野蛮生长,出现恶性竞争。同时台湾地区在发展民营银行时由于准入门槛高,使得民营银行的大多是由大型企业抱团发起,银企关系密切,经常存在民营企业与银行间的利益输送等问题。
  
  为了对经营不善的银行进行果断破产清算,美国在退出机制上有专门的《银行破产法》,并配合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降低了民营银行的退出成本;而韩国在 1998 年建立的“立即纠正行动”制度,也对没有生存能力的银行实行零容忍态度;在台湾,民营银行在退出时经常受到了官方和大财团利益的干扰,不能及时退出,导致退出成本越来越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显示出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必要性,而这也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制度表现。
  
  4.2.4 建立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灵活完善的监管,民营银行的设立初衷是为市场注入活力,如果监管措施跟进不到位,可能会出现韩国、台湾地区出现的银企之间的利益输送等问题,因此关于民营银行的监管必须严格。州政府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美国社区银行实行双重监管,除外律规定外,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社区银行的事务进行干预。
  
  相比较来说,韩国和台湾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仍然为政府主导,民营银行并未实现经营自主化,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官商勾结”的事件时有发生。
  
  鉴于民营银行自身实力不足,公众对民间资本的信任度不高等问题,监管政策应对民营银行给予适当的支持。美国的监管政策虽然非常严格,但也有许多政策向社区银行倾斜,例如社区银行的监管程序与措施相对简化,在利率上,允许中小银行提高存款利率与大银行展开竞争;在税收上,允许中小储蓄机构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式来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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