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众筹服务合同的界定。
(一)众筹服务合同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从未对众筹服务合同给予过定义以及规制,在理论界也缺乏对于众筹服务作为合同来研究的专着。那么面对目前网络上正热门流行的众筹这一种筹资形式,法律显示出了其滞后性。对于众筹服务合同的内涵的理解,不妨把众筹这一行为的过程分解开来逐步分析。典型的众筹行为,涉及三方主体,众筹发起人,即有项目有创意但缺乏资金支持的人;众筹支持者,对于众筹项目有兴趣并愿意出资支持的人;众筹服务网站,为众筹发起人和众筹支持者提供网络连接媒介的第三方。众筹发起人同意众筹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众筹网站上发布筹资项目,众筹发起人同众筹网站之间存在合意,二者订立了一个委托服务合同;在物品回报型众筹中,众筹支持者支持众筹发起人的项目的行为与购买行为具有相似性,众筹支持者所实施的是一个类似于预购或者团购的行为;众筹支持者与众筹服务网站之间要受到网络会员协议的约束,二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由此可见,众筹的参与主体间实质上是合同关系,根据法条的规定,众筹服务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型,对于主体间的纠纷,应当遵循无名合同的处理方式。
众筹网站在众筹中处于为发起人与支持者双方目的达成提供服务的地位。德国民法学家梅迪库斯称之为"给付劳务或者工作的合同",即应当给付劳务或促成一定结果的合同。[14]日本学者中田裕康将服务合同界定为"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又称为提供劳务的合同。"[15]我国学者余延满教授界定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又称提供劳务的合同, 是指以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为标的的合同。"[16]
费安玲教授则界定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的要求, 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 他方可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17]在众筹服务合同中,众筹网站所提供的主要服务是建立联系起众筹发起人与众筹支持者的平台,使需要资金的人和愿意提供资金的人实现联系;另外众筹服务网站也提供与整个众筹活动相关的广告宣传、资金管理等服务。因此,众筹服务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众筹服务合同指,在众筹活动中,规定众筹发起人、众筹服务网站、众筹支持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合同的统称。
(二)众筹服务合同的特征。
1.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不同,众筹服务合同在成立上的特殊性在于,众筹成功与否取决于两个紧密相关的因素:一个是时间,成功的众筹需要在设定的时间内筹足资金;另一个是目标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筹资总额达不到目标金额则不能成为一个成功的众筹。笔者认为,众筹服务合同成立的时点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筹足金额之时刻。根据通行的众筹规则,众筹支持者支付支援资金后,在设定的时限内,可以任意的撤回众筹资金。那么此处支付资金的行为不同于预约合同,预约是为了成立本约而订立的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相对人受预约的约束,"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18];而众筹服务合同中,众筹支持者的付款在众筹成功之前可以随意撤回而不负合同责任。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众筹支持者一方是不特定多数人。众筹的核心精神是聚集群众多数人的力量来帮助一个人或一个团队或一个企业来共同实现一个目标,特点体现在"众"字上,即集合每个人的一小份力量,使社会上的群众手中的闲散资金得以有意义的利用起来。如此,众筹在充分体现出其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共同完成一项目标、帮助他人的美好品质,有意义地利用闲置零散资金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负面效果,其一,众筹发起人一旦背信将众筹资金移作他用,所造成的损害范围非常的大;其二,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众筹目标无法实现,全部参与者将共担风险。
(三)众筹服务合同的分类。
1.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与非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
根据众筹的目的不同,可以将众筹服务合同划分为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与非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是指众筹支持者提供捐赠资金,而没有任何形式的物质回报的、或没有任何回报众筹形式。这种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与普通的公益捐赠合同相比,最显着的区别在于:第一,将捐助行为与众筹精神相结合,采取了众筹集资的设定时限与目标金额的形式,在募资成功后向支持者寄送象征性的纪念品。第二,发起公益性众筹的主体资格限制较为宽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的主体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发起募捐的主体应当是公募基金会,但是公募基金会的设立门槛较高,难以获批,而且公益基金会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有限,只能保障部分弱势群体得到捐助。而公益性众筹发起的主体不限于经过审批的机构团体,众筹网上曾出现过一个公益项目,目标金额为 500 元,为偏远山区的儿童集资购买木质垫板。发起人是5 名平均年龄为 13 岁的未成年人。此处先不论未成年人发起众筹的主体资格问题,可见公益众筹的主体具有广泛性,而且操作具有灵活性,有助于公益的开放性和参与性。
但是对于主体资格限制的过于宽松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一,就是上述未成年人作为发起人的资格,未成年人缔约、履约能力问题;第二,增加了审核成本,准入资格过于宽松相对地,众筹服务平台就应当加强对主体的审核以及履行过程的监督,以保障资金用途的正当性。
非公益性众筹服务合同,是指以某种形式的金钱或物品作为回报的众筹服务合同。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类:股权型众筹服务合同、债权型众筹服务合同、物品买卖型众筹服务合同。股权型众筹服务合同是指,众筹支持者通过与众筹发起者缔结一系列的合同进行出资,众筹成功后,以运营的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回报向众筹支持者进行分配。债权型众筹服务合同是指,众筹支持者所投入的资金作为对众筹发起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回本金以及利息。物品买卖型众筹服务合同,众筹支持者投入的资金用作生产或者出版产品,发起人将产品作为对众筹支持者的回报。
2.普通型众筹服务合同与特殊型众筹服务合同。
根据众筹服务网站是否提供众筹平台支持以外的额外服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众筹服务合同分为普通型众筹服务合同与特殊型众筹服务合同。
普通众筹服务合同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是为众筹发起人发起众筹要约以及众筹支持者提供资金援助建立一个平台,并且为双方当事人的联络创造便利条件。而特殊型众筹服务合同,则是在普通的众筹服务合同的基础上,根据众筹发起人的需求,众筹服务网站提供的广告宣传、以及数据分析等额外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将特殊型众筹服务合同作为一类合同划分的意义在于,这种类型众筹服务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通过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容易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人数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与人数不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
根据众筹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众筹发起时是否确定,可以将众筹服务合同分为人数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与人数不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
人数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是指为了完成某个目的,在众筹网站上发布项目内容以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确定参加人数确定后每个人需要支付的金额才最终确定,一旦确定则不能更改。这种形式的众筹以 PayByGroup 为代表,国内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平台亦开发出AA 收款等类似的应用,不过与人数确定的众筹有着一定的区别。
人数不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则是在众筹成功前众筹支持者的人数不确定,并且在所设定的筹款时限内可以任意撤回的众筹服务合同。目前主要的众筹服务合同形式是人数不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下文将主要讨论的也是人数不确定的众筹服务合同。
三、众筹服务合同相关纠纷。
在众筹发起人享受着完成梦想的幸福感、众筹支持者体验到助人为乐并得到他人的感谢以及与受助者分享共同开发的快乐的同时,众筹服务合同在订立至履行的过程中也伴随着种种风险与纠纷。由于众筹服务合同的特性,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收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现实中众筹服务合同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与筹资相关的纠纷。
1.未能成功筹足资金时可能产生的纠纷。
如上文所述,成功的众筹要收到规定时限以及足额筹资的影响,并且在筹资时限内众筹支持者可以无理由随时撤回出资,这就有可能导致众筹失败。此种情形下,若众筹发起人没有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则实际上发起人并没有收到经济上的损失,众筹服务网站也不会对失败的众筹收取服务费,众筹支持者一方的资金也会退回。但是,若众筹发起人已经为履行众筹服务合同作出了相应的准备,或者依赖众筹服务网站所提供的增值服务,此种情形下如果众筹失败,筹资过程中所筹集到的资金同样会退至众筹支持者,那么众筹发起人所承受经济损失,是否需要由众筹服务网站或者众筹支持者相应的分担成为难题。
在筹资过程中,众筹发起人为了制造出支持者争相出资的场面,有可能出现"刷单"的现象。由深圳银河风云公司在京东众筹上发布的项目"悟空 i8 智能温控器",在项目发布后 1 个小时内,竟达到 1400 的支持量,总金额突破百万。众筹项目发布后,获得热烈的支持这并不稀奇,但是在改项目发布后的第二天后的十几个小时之内,支持数据就没有在增长,这引起了关注者们的怀疑。有媒体曝光"在京东发布 1000万元的众筹项目,众筹发起者要花 300 万元刷单以增加'支持量',京东众筹平台收取 5%的服务费。"[19]
笔者认为,这种"刷支持量"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使用虚假手段误导众筹支持者的行为,使用这种手段,不仅仅对众筹支持者是一种欺骗,更会对众筹这一积极向上的筹资方式产生不利的影响。此种情形的杜绝,需要众筹服务网站在服务条款中予以明确,更重要的是众筹发起人遵守诚实守信的义务。
2.已经成功筹足资金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众筹成功后,可能出现合同履行延迟的问题。上文所述"悟空 i8 智能温控器"项目,在众筹成功后,根据众筹支持者的反馈,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货物迟发情形。此外,还存在产品与支持者自有的电子产品不能很好的匹配,从而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情形。对于延迟发货这一情况,众筹发起方在该项目的讨论区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产品不能完美匹配问题,项目发起方有售后调试更换等服务。[20]
笔者认为,众筹发起方,对于众筹项目产品的及时发出,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都是众筹发起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众筹制造新产品存在轻微瑕疵是在众筹支持者的容忍限度内,对于迟延发货,众筹发起人应当负有详尽说明义务。众筹成功后,还有可能出现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情形,可能是非出于合同当事人的故意造成的。其中着名的案例是美国众筹网站 Kickstarter 上额度最高的一个退款案。[21]
该众筹项目是由一家名叫 Junior Edison 的公司发起的为一款便携充电设备的开发筹集资金,已经成功的筹集到近 14 万美元后,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苹果公司不愿授权 Lightning 接口,导致他们的项目无法进行,由此而引发最大规模的众筹退款事件。
导致众筹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苹果公司不愿提供相应的技术授权,从众筹发起人 Junior Edison 公司的角度,其在开发以及发起众筹之前未尽合理的调查注意义务也是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之一,该公司对于众筹服务合同不能履行存在过失。对此,Kickstarter 的态度是积极的面对此问题从而提出对策:添加新的规则,要求众筹发起人应当在项目介绍中披露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此外,Kickstarter还要产品展示的照片必须保证真实性。这些新增规则是完善众筹服务的一个积极的举措,对于保障众筹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在众筹成功后不能履行合同除了第三人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是由于众筹发起人自身原因引起的。Kickstarter 上出现一起众筹服务合同不履行案,众筹发起人 Nash 发起了一项制作名为 Asylum 的卡牌游戏的众筹项目,从 810 名网站会员处募集了 25 万余美元后销声匿迹。对于此起众筹欺诈案,Nash 被华盛顿检方起诉,检方表示"利用众筹进行欺诈是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检方希望为每位众筹支持者争取 2000 美元的民事赔偿".[22]
此外,众筹发起人也面临着被众筹支持者欺诈的风险。最恶劣的一例发生在 2013年 11 月,Kickstarter 上某位众筹支持者参与了 150 余件众筹项目的投资,项目成功后,这位众筹支持者在产品向其发送后通过撤销信用卡交易的手段取消了对众筹项目的投资。据网站统计,该名众筹支持者欺诈涉案款项达 10 万余美元。更令人惊讶的是,面对这种严重的诈骗行为,众筹服务网站方面竟然采取回避态度,网友在论坛上表达了其强烈的不满。利用众筹进行诈骗活动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由于众筹服务的参与者是人数众多的不特定主体,一旦被利用为实施诈骗的工具,则所生损害是范围极大的,同时也是对众筹服务的有序开展造成不利的影响。防止众筹欺诈情形的发生,众筹服务网站应当在项目发布阶段做好充分的调查工作,在美国已经成立相关的专门公司提供对众筹发起人的资信调查服务;设立较为完善的众筹规则,如分阶段或分批次将筹集的资金打入众筹发起者的账户;在发生危机的情形,众筹服务网站应当及时提供众筹发起人的联络信息,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纠纷。
(二)与产品相关的纠纷。
1.产品质量纠纷。
为了博得更多的众筹支持者的资金投入,众筹发起人往往想尽办法来包装自己的项目产品,过多的运用图片修饰技术,项目介绍中的产品图片可能与真实的产品不相符或容易使众筹支持者对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样态发生误解,当拿到产品或享受服务时,发现与预期不符。此种情形在网购或邮购中也会常常发生,依据《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可以依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采取退换、修补等补救措施。而众筹服务合同与普通的消费合同有所区别,众筹服务合同在订立之时,产品并未生产,生产产品的资金可能完全依靠众筹支持者的投入,因此要求此类发起人承担退换责任对于发起人是巨大的经济负担,此种纠纷的解决变得棘手起来。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图书出版或者影像制作是在众筹网站上比较活跃的两种项目,与产品的开发相同,在众筹发起时也需要发布图书相关内容的介绍或者微电影的一段剪接视频,此环节中涉及到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不容小觑。在筹足资金作品发表之前,众筹发起人展现在项目简介中的思想很有可能被剽窃而抢先被发表,这样的情况发生后,先发表的作品的创作是否是根据众筹项目简介中的内容启发或者抄袭而来难以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也难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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