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宁德市生态红线配套保障机制建议
6.1 健全地方法规保障,纳入政策规划体系。
6.1.1 红线保护规章建议。
以宁德市地方规章形式,出台类似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行政法规,其中,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及保护制度纳入条例内,加快制定关于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生态红线区的法规;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推行的责任主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生态红线进行界定和主管、划定和调整、监督和管理等;明确对生态红线保护造成破坏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增强生态红线的刚性,严肃查处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边界、在生态红线区域内违规开发建设等行为。
6.1.2 政策规划编制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生态文明及制度建设列为"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重大课题,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宁德市应响应国家号召,把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摆在前所未有的战略位置,加强部署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将相应的国土空间优化、指标调控措施纳入"十三五"经济发展规划,把红线制度作为制定城市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布局、审批建设项目的硬杠杠,在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生态优先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地成效。
6.2 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监测监控措施。
6.2.1 红线分级管控建议。
对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以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为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现有的产业活动要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搬迁;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参考并整合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划与国家政策法规,针对各二级管控区制订具体的管控方案,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 2 种以上类别,则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6.2.2 红线监测评估建议。
宁德市研究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办法,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长期跟踪受保护区域的动态变化。监测和评估的结果,是后续开展各类考核、补偿工作的重要基础。
推动科研,建立在线监控系统。采用遥感等技术,加强对生态环境变化及建设情况定期动态监测,一旦发现区域内违反红线行为,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调查复核后,采取措施严厉查处,完成拆除与复绿工作。加快"生态红线区"全部落地上图,为项目审批、监督执法等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统一方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针对生态红线区要求统一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评价与分析等方法,加强污染物产生、转移、扩散和治理过程中的计量监控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各级环境质量监控平台,加快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治理能力,及时发布环境质量公报等信息。
6.3 推进红线考核评估,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6.3.1 红线监管考核建议。
以宁德市地方政府作为生态保护红线推进的责任主体,强化红线组织领导,将目标和任务落实分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各负其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组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处理红线在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红线考核评价体系,针对屏南、蕉城、古田等红线区面积较大的区域,重点考核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实行绿色 GDP 考核体系;加强领导干部红线保护力度考核,将资源开发、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红线保护状况的指标纳入评价体系之中,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无视生态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追究其终身责任;制定红线管理办法,对破坏红线管控要求的行为提出明确的处罚细则,定期对红线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保护控制不力的单位,实施严格的问题,追究其责任。
6.3.2 社会公众监督建议。
为充分发挥公众力量,全市加强对违反生态红线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的行动中来。提高社会公众红线保护意识,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深入开展基础环境保护教育,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红线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积极推进生态红线管控信息公开,积极推进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渠道,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
6.4 建立红线激励制度,引导生态产业发展。
6.4.1 红线生态补偿建议。
宁德市根据当地保护成本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政策进行地方自主性的探索实践。
针对红线范围内的近岸海域、基本农田、重点流域、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等一级管控区,作为生态补偿的重点,逐步将范围内的城镇企业、居住人口全部迁出,建立对迁出企业和人口的生态补偿政策;针对红线范围内实行适度开发的二级管控区,补助不利于生态服务功能维持的企业搬迁拆除,引进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措施,鼓励生态补偿项目加快落实。
建议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细化补偿标准;完善生态补偿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确保生态补偿资金落到实处;生态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搭建协商平台,完善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积极运用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拓宽资金渠道;推进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在分配额生态补偿资金时,实行因素分配和考核奖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上游地区的扶持力度。
6.4.2 生态产业扶持建议。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绿色信贷、绿色金融服务,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环保,使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把符合环境检测标准、污染治理效果和生态保护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前提,支持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能源资源开发等领域,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打破能源资源行业垄断,为当地能源资源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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