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由上文可见,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担保行业经营的可持续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弱直接限制其业务的放大,收益与风险的失衡几乎造成制度性亏损,行业自身管理混乱加上监管不足更是严重破坏了整个行业在社会上的信用度,因此,必须尽快调整和改变我省担保行业的状态,实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导致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出现问题的原因:
4.1 政策监管方面
4.1.1 政府政策层面
十余年来,河南省政府一直比较重视省内的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也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也出资成立了部分政策性担保公司,比如在河南省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的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在资本实力、公司形象还是在运营状况、员工能力等方面都可以算是省内担保公司的佼佼者,是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标杆,然而,由于政策性担保公司是由政府以独资、参股方式建立,这就导致政府直接影响了这些担保公司的公司战略和管理方式,用以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这种政府的高度干预很大程度上会让担保公司丧失经营的自主性,缺乏开发新业务的积极性,难以更好更快的发展。
另外,虽然我省已经出台了一些担保方面的文件,如《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这些文件基本都属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程度十分有限,对于我省的融资担保行业并没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且,我省出台的一些决定、意见,大多都是转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站在河南本土担保行业的立场上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这也不利于我省担保行业的稳健、持续发展。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属于新兴的行业,我们都缺乏经验,只能在摸索中前进,所以现有法律法规中会出现很多不够完善之处,在实践中出现问题之后我们再改进法律法规以弥补之前的漏洞,那么融资担保行业的法制建设就难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缺乏前瞻性。
4.1.2 监管准入层面
在对我省担保行业的监管方面政府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前担保公司一直被认为属于中介机构,因此只要去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就可以开展业务,既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内,也不在银监会的管辖范围内,我省的担保公司则是由河南省中小企业局管理。我省担保行业的这种属性让人迷糊不清,明明从事的是资金借贷工作,却被监管于地方上的中小企业局,明明从事的属于金融业,却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外,中小企业局并不属于金融性质主管机构,却管理着金融类机构,难免在制定制度或者监督管理上出现很多不专业导致的问题,该监管的没有权利监管,这种情况下的融资担保业发展存在着巨大隐患。
4.1.3 行业自律层面
一个行业必须有自身成立的自律组织才更有利于行业发展。2009 年 9 月,我省成立了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2012 年 7 月 22 日举行了换届大会,更名为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从河南省融资担保协会网站的协会介绍中可以看出,协会由河南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性企业、协议银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它法人和个人自愿发起组建,接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民的监督管理。但是再看看协会的领导介绍,除了一名会长和一名秘书长之外,十三名副会长中竟然有十名都是担保公司或贷款公司的领导者,不禁让人怀疑这个本应是自律组织的协会是否具有行业权威。
另外,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的主要业务有开展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向政府反映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发展方案、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和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资质审查,以及年度行业检验工作,负责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但是从协会的网站内容来看,除了发布的一些关于国家关于担保行业的相关政策以及其他地区部分行业信息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具备河南特色的融资性担保行业信息,根本无法体现该行业协会的有效作为,而且到现在为止,该协会也没能建立起行业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储备标准,也没有组织过对行业员工的从业资格认证考核,如此一来,该行业内部运行更难以避免鱼龙混杂的情况。作为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对协会内部的担保公司进行审查,对不规范经营、不合法经营的担保公司进行通报和举报,从而提升行业在社会上的认可度,规范行业的经营管理。但是如果自律组织自身缺乏权威,组织力量薄弱,那么会导致融资担保行业的管制与协调机制失衡,十分影响担保行业的持久发展。
4.2 银行方面
4.2.1 银行体系缺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
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首要遵循的就是其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由于中小型企业自身规模小,实力弱,对于贷款的需求频率总是较高且需求迫切,同时他们单项贷款需求的金额又不大,但是顺利还款的风险很大,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又较高,自然而然的,银行就缺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积极性,更愿意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如今,我国的五大股份制银行对银行市场形成了高度垄断,这样一来,实力强的大型金融机构自然就缺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而实力弱的金融机构又与中小型企业的合作时间短,信息不对称,为了减小自身风险,它们对中小型企业的信贷供给也十分有限,这就使融资担保行业更难以存活。
4.2.2 合作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信任危机
我省的中小型企业一般规模小,实力弱,各项制度不够完善,公司结构不够健全,财务信息不够透明,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还专门伪造企业财务账本,并用之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同时中小型企业自身的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往往达不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标准而被拒绝。相比之下,大企业尤其是已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就远胜于中小型企业,而且大企业的各项信息的可信度也远高于中小型企业,银行就自然而然的更偏向于向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现在的市场经济具有信用性、契约性的特点,要想顺利地完成市场交易就需要交易双方都拿出自己的诚意和信用,从而履行双方约定的条款。如今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的信用体系也尚未成熟,个人信用更是落后,在交易过程中商业信用经常被破坏,直接影响了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各企业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信任危机,市场的经济运行效率低下,银行对企业并不信任,极大的降低了合作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自身资产能够稳健增长,各个商业银行分别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要求越来越高,手续越来越复杂,管理成本也越来越高。银行与中小型企业这两个合作主体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信任危机,由于信任危机导致合作难度增大,由于合作难度增大又导致更严重的信息隐瞒、不对称,这样的恶性循环使融资担保行业在夹缝中生存,更是难以立足。
4.2.3 银行业的所有制歧视加剧了融资担保行业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担保之前需要取得贷款所在行的授信,随着业务的广泛开展,往往需要在很多家银行都取得授信,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又要求担保公司在操作每一笔担保业务时向银行提供10%--20%的单笔业务保证金,还规定了最低的基础保证金。
大多数融资担保公司本身注册资本就有限,所能收取的担保费和业务收益更是少之又少,现在又要提供业务保证金,使担保机构的杠杆优势严重受限,再一次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限制了融资担保行业的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强势的债权人,在分担担保风险时,总是只想享受权利却不愿意承担义务。银行要求商业性担保公司承贷全部的贷款风险,一旦被担保企业未能如约履行责任,那么担保公司则需要代偿全部本息以及被担保企业的违约金等费用,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说,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银行将贷款风险全部转移到了担保公司身上,而银行只需要坐享贷款利息即可。融资担保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足,从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迫同意银行的不平等要求。
另外,对于不同所有制的担保公司,银行收取的业务保证金还有差别。当违约现象发生后,对于实力较强的政策性担保公司,银行只需它们承担损失的 70%--80%,而对于商业性担保公司,银行则是毫不留情的令其承担所有的损失。这种所有制歧视还体现在对业务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上,商业性担保公司在约定实施担保的时候就必须将实有资金存入银行作为保证,损失发生后,该账户会直接被银行取用作为赔偿;而政策性担保公司则不需要事先提供业务保证金。这种对比鲜明的所有制歧视直接影响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正常、公平、有序竞争,不利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3 中小型企业方面
作为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合作的桥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为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帮助中小型企业顺利融资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造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型企业自身的信用意识不足。
27正如前文所述,我省的中小型企业一般规模小,实力弱,各项制度不够完善,公司结构不够健全,稳定性弱,财务信息不够透明,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还专门伪造企业财务账本,并用之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这些都极大的提升了担保公司对其风险的评估难度,导致担保公司无法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风险。正是由于中小型企业经营不规范,使它们自己也不愿意透露自己真实的营业情况和财务信息,普遍信用状况较差,企业主管也缺乏信用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只能通过要求企业提供大量的反担保物来控制自身的风险,使双方的经营管理成本都增加。
4.4 融资性担保行业自身方面
4.4.1 资金放大倍数和担保费率受限,资金补偿机制不完善
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网站发布的数据,截止至 2013 年底,我省已发放经营许可证的 337 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 337.9 亿元,平均每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左右,而全省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还有 86 家。
由此可见,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尚弱,而担保公司在担保贷款的过程中可以将其资本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大到某个数额来做业务,这个放大倍数反映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我国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即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经营担保业务过程中,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十倍。一般来讲,在法定限度内,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越多,经过担保放大倍数放大之后,所能担保的贷款就越多,盈利越多;担保放大倍数越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水平就越高。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盈利还主要靠担保费收入,一般都是以担保金额的相应比例来计算,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程度的担保业务所对应的担保费比例也有所不同。担保费比例定得过低,会使担保公司在开展公司业务的过程中利润大幅度下降,影响了融资担保行业的盈利就会导致融资担保行业难以可持续经营;公司的担保费比例定得过高,又势必增加企业的贷款负担,中小型企业由于难以承受过于高昂的担保费而不得不放弃与担保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因而难以继续开展业务。另外,虽然担保费率可以根据担保业务的风险系数不同采取差额收取,但是相关法规又限制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担保费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半。根据我省担保行业的平均水平来看,担保费比例通常在 3%左右,很明显,留给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利润太少,但是担保公司所需承担28的风险又巨大,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对称,盈利模式亟需改革。所以对于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来讲,普遍资金实力都不足,必然盈利能力也会被极大的限制。
同时,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资金补偿机制也并不完善。一方面,由于自身利润有限,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减少了内部补偿,不愿意从利润中抽取一定比例资金来充实补偿自己;另一方面,外部补偿不足,即政府补偿、社会补偿不充分。两方面的补偿都不够完善,致使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难以有效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由此可见,由于自身资本实力不足,资本金放大倍数有限,担保费率又低,导致盈利少,由于盈利少导致担保公司更不愿意完善自身的资金补偿机制,补偿机制不够完善必然带来风险的难以规避,又造成损失,导致盈利更少,如此恶性循环,更加难以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4.2 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至今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尚未能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融资担保运行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在对企业考察的过程中,也基本照搬银行的信贷审查流程,没能建立健全我省融资担保风控管理体系,不能有效的控制贷款风险。
另外融资担保公司本身实力不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引导,在与银行合作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几乎所有的贷款风险都被银行转移给了担保公司,这样一来,损失风险过度集中于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并未与担保公司适当地分散贷款风险,反而直接的加剧了担保公司的贷款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对于担保公司将是致命性打击。因此,如何能建立适当的风险分散机制成为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有一个大问题。
4.4.3 专业人才匮乏,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融资性担保行业本身属于新兴行业,专业人才稀缺,近些年来我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增长迅速,但是所需的专业人才数量却没能跟上担保机构数量增长的步伐,大多数的融资担保机构都缺少具备金融、财会、法律、分析、审计、风险评估、风险预测、谈判、公关等方面综合知识的专业人士,人才缺失自然会影响公司的业务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而对于融资性担保行业本身来说,由于没有一套规范的公司运行、管理标准,很多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都不完善,运营和操作也不够规范,严重影响了对贷款担保风险的预防。尽管在《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活动,若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但是我省依旧有很多担保公司知法犯法,暗中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有的担保公司还非法发放贷款、吸收民间存款,非法吸收的民间存款也不经过公司账户,相关部门监管不足也很难监管,这样的现象频频出现,也给整个担保行业带来了极差的影响。
4.4.4 担保品种单一,业务创新不及时
由于政策性担保公司是由政府以独资、参股方式建立,这就导致政府直接影响了这些担保公司的公司战略和管理方式,用以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这种政府的高度干预很大程度上会让担保公司丧失经营的自主性,缺乏开发新业务的积极性,难以更好更快的发展。对于商业性担保公司,因其员工素质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更难以开发出好的担保品种和担保业务,也就很难获得更多的利润。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结论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其自身等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难题,而融资性担保行业成为了缓解这个难题的一个重要选项。从银行方面来讲,融资担保活动充分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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