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国后的历史,我国出现过三次离婚高潮,第一次在五十年代初,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取消了包办买卖婚姻、一夫多妾和童养媳;第二次,1981 年婚姻法的修订促使了第二次离婚浪潮; 第三次,从八十年代末到现在,这种现象有可能会持续下去。离婚率的上升,特别是由妇女提出离婚率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但决不能单纯从一个国家的离婚率上,简单判定这个社会是否文明。
一、围城内外两种离婚类型
第一种情形是围城之内的问题。“婚不过七年之痒”,指的是婚姻的疲倦时期、危险期。即使以前两个人有爱情的基础,但由于审美视力的疲劳化,感情趋于平淡。平淡的生活是如何导致这种“疲劳化”的呢? 一方面是女方的原因: 女人结婚后担当起“相夫教子”的重任,自然对丈夫和孩子的衣食住行样样铭记于心。事事都不能放心,导致经常“唠叨”的现象。使丈夫不再把这种关心看成是一种温柔体贴,而是看成是一种负担,久而久之就厌倦了这种家庭生活。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之为边际效应。另一方面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丈夫在外面的应酬比较多,晚归的次数多、对家庭不闻不问等情况,不可避免地触动女人敏感的神经。女人不由自主地开始走上怀疑主义道路,一旦有了怀疑,双方信任的基石就会遭到动摇。布鲁诺说: “没有守信和忠诚,契约就会混乱和无把握,社会就会受到破坏,社会也就要毁灭”.没有了彼此之间信任的基础,婚姻的大厦也就岌岌可危。
这些“七年之痒”带来的危险来自家庭内部,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在这种平淡的没有任何波澜的生活中,某一方禁不起这种“滋味”.第二种情况,缔结婚姻的一方在围城外边牵了别人的手。牵别人的手,总体可归纳为有情、有性无情、有情有性,存在着生理出轨、心理出轨或生理心理出轨三种状态。
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爱情的本质是由个人的生理、审美、伦理和心理相互作用决定。如果在婚姻中失去了某一方面,在婚姻之外恰好寻找到了这种平衡,婚姻可能失去稳定的状态。这根源于人之为人的某种平衡要素---生理、审美、伦理和心理的满足。面对世界的种种诱惑,一旦有了出轨的条件,有几人能坐怀不乱,毕竟柳下惠还是少数中的少数。
但是这种出轨行为可以理解并不意味着可以被谅解。“一夜情”、“小蜜”、“婚外情”、“婚外恋”,甚至还有“包二奶”的行为,这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有的人出轨的同时,他的天平是倾向于家庭的。可能无意去破坏自己的婚姻,还留恋那段曾经的情感。另一种可能在围城外找到了缔结婚姻更合适的人。无论是哪一种,一旦真相告知于天下,一方可能为了拯救自己的婚姻,卧薪尝胆,充分发挥智慧,以柔克刚,“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 《老子》,第 78 章) .还有一种则固守“专一”的信念。不放,弃之而去,解除婚姻,伤身伤心之后,也逃避不了情感的选择有些离婚如果单纯追求快乐原则,就会陷入周而复始的怪圈之中。古希腊哲学大师苏格拉底的三个弟子曾向他请教,怎样才能找到理想的伴侣。老师没有直接回答,却让他们走麦田埂,只许前进,且给一次机会选摘一根最大最好的麦穗。第一个弟子刚走几步就看见了一根又大又漂亮的麦穗,高兴地摘下了。但他继续前进时,发现前面有许多比他摘的那根更大更好,只得遗憾地走完了全程; 第二个弟子吸取了教训,每当他要摘时,总是提醒自己,后面还有更好的。当他快到终点时,才发现机会全错过了; 第三个弟子吸取了前两位的教训,当他走到三分之一时,即分出大、中、小三类,再走三分之一时,验证是否正确,等到最后三分之一时,他选择了属于大类中的一根美丽麦穗。虽说,这不一定是最大最好的,但他满意地走完了全程。[1]
当然,这并不是说找对象无需选择,随便碰上谁是谁,“选麦穗”也是必要的,只是别挑花了眼,有眼不识金如玉。有的人可能像唐璜有一千零三个情人,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主人翁托马斯有两百多个性伙伴,但他们都未能找到自己的“唯一者”.事实上,他们永远也不会找到自己的真爱。为了防止这种任性,实用主义的追求,加固婚姻的法制束缚是必要的,即缔结婚姻这份契约之后,应该有责任心地去保持这份情感,保持就是意味着积极能动地而不是消极地顺其自然,不能像《中国式离婚》中的宋建平的态度,像一个局外人一样来看待自己的婚姻。只有积极能动地保持自己的婚姻,才是既合乎道德又合乎法的行为,才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应有的状态。
二、三种“当离不离”情形的简要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人的行为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他所生存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决定也不能任意为之。有时候这种社会习俗是有利的,可以束缚一部分不道德的或是违法的行为,但在有时候也会阻碍一个人寻找自己的幸福。
第一种“面子”婚姻。当一段婚姻没有了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存在的基础,那么这个基本的伦理关系就只会剩下空壳了。这时为了不被彼此拴住,放手对方,也就意味着拯救自己,放手让彼此都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婚姻的存在已经是名不副实了,只是做个样子而已。像《满城尽带黄金甲》里的大王( 周润发饰) 说的话“只是让别人看来有家的样子罢了”,那是为了维护王族的尊严,也就是我们中国人深恶痛绝的但却奉为圭臬的“面子”问题,“面子”问题曾经牺牲了多少人的幸福! 事实上,无论是上至“达官贵族”,还是下到“市井百姓”,都存在“面子”情结,所以导致了许多当离不离的尴尬境地。
第二种“当离而不离”的情形。妇女自身的潜意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认为女人这一辈子一生只能嫁一次人,屈从于男权主义,纵容男性的大男子主义,这样,一次次屈辱自己,只会使自己的婚姻生活雪上加霜。中国的女性从思想上到行为上解放自己,追求平等自由。马克思强调,男女之间的关系是衡量社会文化修养水平的尺度。如果女方一再受到压制,而没有意识或是没有勇气去寻找自己幸福,这也绝不会意味着这个社会是进步的。傅立叶认为,妇女地位的变化是历史进步的标志,妇女地位的改善和权利的扩大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原则,提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之所以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与妇女所受的教育文化水平总体较低有很大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就是提高妇女的文化素养。
第三种情形,就是孩子的牵绊。婚姻的破裂意味着一种破坏,对孩子的性格、名誉、成长都会带来阴影,好多夫妻考虑到这个问题,所以还维系着以孩子为中心的家庭。有好多是等到孩子长大后再去离婚的,也有的报道上有孩子劝父母离婚的。可见,事实上孩子们也不愿意生活在这种没有感情的家庭中,也许解构婚姻后的双方在各自找到幸福后会给孩子带来更多的爱怜。三、如何看待离婚==柏拉图曾经说过,一个人生来只是一半,他( 她) 要用毕生的精力来寻找另一半。所以,爱情和婚姻是人类永恒的话题。瓦夫列夫是这样定义爱情的: 爱情把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联结起来,它是生物关系和社会关系,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综合体,是物质和意识多方面的深刻的有生命力的辩证体。[2]
人要实现人之为人的本质,必须满足情感的归宿和生理的需求。费尔巴哈: “爱就是成为一个人。”爱情是人性的根本需要,是组成人生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爱情的人生是有缺憾的人生。但是爱情本身是在法律范围之外,它受社会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束缚,而婚姻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它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约。而家庭的和谐、婚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除了以爱情为基础,除了情爱和性爱的内容外,还应该有“继续保持”这种爱情的责任,即有了对家庭的责任、义务,否则也是不合乎道德要求的。幸福是婚姻的内容,而婚姻这是实现幸福的一种形式,而幸福本身是需要付出的,需要责任来维护。车尔尼雪夫斯基: “爱一个人意味着什么呢? 这意味着为他的幸福而高兴,为使他能够幸福而去做需要做的一切,并从这当中得到快乐。”[3]
婚姻应该是快乐原则和义务原则的统一。当然,这种统一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冲突、矛盾,也许人类社会就是在这种矛盾中不断展开,在寻求这种统一的平衡中实现着自己人生的幸福,实现着自己的人生。
离婚和结婚一样,都是追求人生幸福权利的体现,这种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必然要求和内在本质。
这种权利的实现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离婚本身是对家庭的解构,虽说只是解构了幸福的外在表现形式,但也包含附属的内容,比如说使世人对爱情不再奢求,对婚姻不再信任。作为爱情的结晶---孩子却要承受支离破碎家庭,对各自的人生带来残缺,其身心的健康发展遭到损害; 作为弱势的妇女和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社会上有时难以保证。可见,一段婚姻的解构,不仅对这个家庭自身,也对这个家庭与之相关的亲人难以估量的影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对于离婚这个二难选择,世人应该慎重考虑,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黄明理。 婚恋道德: 固守与突围---家庭伦理学要论[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瓦西列夫。 情爱论[M]. 北京: 三联书店,1984.
[3]名人名录言[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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