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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德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第一章】中德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概述
【第二章】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理论设计与司法实践
【第三章】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的范围界定
【第四章】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地位
【第五章】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
【结论/参考文献】中德离婚财产处理规制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 论
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文主义精神受到重视的体现。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关系到离婚夫妻双方的利益,从另外一个层面而言,还涉及到夫妻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儿童利益的保护以及夫妻财产权益的公平公正。中德两国由于受历史传承、社会习俗等各方面的影响,婚姻观念与制度都有较大的差距,但是在具体制度的实施上,尤其是在财产制度方面,仍有较强的可比较性。德国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制度规定非常繁琐复杂,这一方面体现了严谨认真的态度,另一方面也给人一种家庭被法律规范包围的感觉,凸显了个体主义思想。这种繁杂的规定与德国法律长期发展的历史相呼应,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中的贯彻。
德国法的规定并非完全适合于我国,但是它为解决争议提供了丰富的方法,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比较过程中找出合适的方法。本文针对中德两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同时针对两国存在区别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从中找到两国制度设计的可取之处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动向有借鉴意义。具体说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离婚财产的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给予。
中德两国实行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两国存在着不同的制度基础,但这并不影响离婚财产计算方法的比较。德国对夫妻离婚财产的计算进行时间限制,初始财产的计算时间和终止财产的计算时间直接决定了财产的清算。尤其是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终止财产的计算时间点规定为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这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能够有力地避免夫妻离婚期间的财产的恶意转移。在家务劳动方面,随着观念的进步和家庭分工格局的变化,我国开始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并规定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制度非常符合我国现阶段对家务劳动的定位。
目前我国家庭分工越来越倾向于男女各谋社会职位,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我们需要将这种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进行细化和拓展,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财产制,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应该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配偶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德国在这一方面有了较早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扶养制度体系,但是,这种扶养制度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具有可操作性,中国需要借鉴的仅仅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此外,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并不能简单地归类于赠与,需要关注这种给予的交易基础和真正意图动机。区分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婚姻关系双方的利益,避免婚姻沦为一种交易或形式。考虑到交易基础,其实是对家庭和睦的一种保障,也是对给予方利益的保护。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因给予或赠与财产产生争议,可以对其交易基础进行分析,从而鉴定给予或赠与的法律性质。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秩序的稳定和谐,一旦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出现缺陷,极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严重后果。与中国婚姻法相关制度相比,德国对于婚姻财产之规定相对严谨完善,这与德国人以逻辑严密著称是分不开的。德国宪法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婚姻家庭领域也逐渐实现了男女平等,并逐渐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这也为夫妻之间的法律冲突提供了解决可能性和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对初始财产和终结财产时间节点的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三个方面。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处理离婚中财产的分割问题是解决婚姻家庭中矛盾的重要路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法。中国婚姻法在修改和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借鉴德国婚姻法中的合理积极因素,用全局性、整体性的思维推动婚姻法的进步发展,重视现实生活中常出现的问题,重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人权保护,最终与中国传统相契合,使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迸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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