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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影响探究
【第一章】两税合并对建筑业的作用分析绪论
【第二章】国内外营改增文献综述
【第三章 第四章】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
【5.1 5.2】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
【5.3】建筑业“营改增”比较结果
【第六章】“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
【总结/参考文献】建筑业“营改增”的优化措施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5.3 建筑业"营改增"比较结果
如果仅仅对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报进行分析,就得出两税合并后建筑业税负如果不变,其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 71%,难免有些草率。下面选取中国水电(610669)2014 年三季度报为样本,来看下该公司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与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做比较,算出来的结果是差不多还是大相径庭呢?
5.3.1 中国建筑(601668)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从利润表中,2014 年第三季度中国水电(610669)营业收入为 105 051 046 113.85千元,远远超过了年应税销售额须达到 500 万的要求,因此可以确定在两税合并后中国水电(610669)即为一般纳税人。
从表中得出结论,在中国水电(601669)可抵扣成本比例为 50%、60%和 70%时,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两者的差额为正,表明两税合并加重了中国水电(601669)税负,结果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可抵扣成本为 80%时,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两者的差额为负,表明两税合并减轻了中国水电(601669)税负,结果与改革目标一致。而中国水电(601669)与中国建筑(601668)的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
这就证明建筑业两税合并后对税负影响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决定。
(销项税计税基础-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11%=营业收入×3%我们可以得出中国水电(601669)临界可抵扣成本比例值。代入数据,公式即为:
(94640582085-91009159076×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11%=105051046113.85×3%,得出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72.5%.
与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71%相比,中国水电(601669)临界可抵扣成本比例 72.5%两者差异并不大。
5.3.2 中国铁建(601186)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从利润表中,2014 年第三季度中国铁建(601186)营业收入为 105051046.1 千元,远远超过了年应税销售额须达到 500 万的要求,因此可以确定在两税合并后中国铁建(601186)即为一般纳税人。
从表中得出结论,在中国铁建(601186)可抵扣成本比例为 50%、60%时,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两者的差额为正,表明两税合并加重了中国铁建(601186)税负,结果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可抵扣成本为 70%、80%时,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两者的差额为负,表明两税合并减轻了中国铁建(601186)税负,结果与改革目标一致。而中国铁建(601186)与中国建筑(601668)的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
这就证明建筑业两税合并后对税负影响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决定。
(销项税计税基础-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11%=营业收入×3%我们可以得出中国铁建(601186)临界可抵扣成本比例值。代入数据,公式即为:
(370878817.1-370,026,896×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11%=411,675,487×3%,得出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69.89%.
与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71%相比,中国铁建(601186)临界可抵扣成本比例 69.89%两者差异并不大。
5.3.3 中国中冶(601618)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表 5-14 是中国中冶(601618)2014 年三季报利润表(以下各图表涉及数额的单位均为千元)。
从利润表中,2014 年第三季度中国中冶(601618)营业收入为 105051046.1 千元,远远超过了年应税销售额须达到 500 万的要求,因此可以确定在两税合并后中国中冶(601618)即为一般纳税人。
从表中得出结论,在中国中冶(601618)可抵扣成本比例为 50%、60%和 70%时,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两者的差额为正,表明两税合并加重了中国中冶(601618)税负,结果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可抵扣成本为 80%时,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两者的差额为负,表明两税合并减轻了中国中冶(601618)税负,结果与改革目标一致。而中国中冶(601618)与中国建筑(601668)的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
这就再次证明建筑业两税合并后对税负影响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决定。
(销项税计税基础-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11%=营业收入×3%我们可以得出中国中冶(601618)临界可抵扣成本比例值。代入数据,公式即为:
(130312321.6-127,163,505×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11%=144,646,677×3%,得出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71.45%.
与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71%相比,中国中冶(601618)临界可抵扣成本比例 71.45%两者差异并不大。
经过对中国建筑(601668)和中国水电(601669)、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冶(601618)两税合并前后税负对比,得出:两税合并对建筑业经营成果和税负的影响由可抵扣成本比例的高低决定。
于税负变动百分比对不同程度可抵扣成本比例敏感性,其中增值税敏感性最强,总税负敏感性数次之,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敏感性第三,本期应纳所得税敏感性最弱。
于经营成果变动百分比对不同程度可抵扣成本比例敏感性,营业利润敏感性系数、利润总额敏感性系数和净利润敏感性系数为负数,且营业利润敏感性最强,利润总额敏感性次之,净利润敏感性最弱。
当可抵扣成本比例足够大时,比如达到 80%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下降,而本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上升,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上升引起的;且经营成果也有所上升。
而当可抵扣成本比例较小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下降上升,而本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下降引起的;经营成果也有所下降。
当可抵扣成本比例为 71%时,在两税合并后,其增值税税额与税改前营业税税额相等,即 71%为建筑业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虽然粗略算出建筑业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但是对于建筑业来说,要取得如此高的可抵扣成本比例难度系数是相当大的,因为"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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