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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开展精神障碍心理危机干预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4-10-11 共3773字
论文摘要

  一、个案基本情况

  小青,女,20岁,大一学生。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突然有一天早读在教室里大喊大叫骂人,接着跑进洗手间哭泣。辅导员当即联系家长,家长带回家送去医院,医生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住院一个月后回家过春节,出院证明上写:目前病情好转。第二学期开学初,返回学校。系书记、辅导员及心理咨询中心多次与家长沟通,希望能够休学调理一段时间。家长与小青本人均不同意,执意要返校上学,但却无法提供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几经周折,依然没有达成休学的协议,家长也未能提供证明,亦没有与学校签订相关的责任协议书。所在系只能派学生干部留意观察,派专职辅导员定期跟进辅导,坐等再次发作方能说服家长让其休学。

  二、概念的提出

  高校学生作为特殊的知识群体,处于感情交流与恋爱的重要时期,同时面临着来自学业和就业的巨大压力,其心理压力若得不到合理的疏导与释放,容易诱发心理和生理疾病。近年来,患精神障碍的高校学生的人数增加,已经引起了国内外政府和精神心理社会学专家的高度重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大学生中因心理疾病而退学的人数占退学总人数的50%。25%-28%的大学生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有近10%的大学生存在中等程度以上的心理问题。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心境障碍又称情感障碍,是一种以心境紊乱作为原发性决定因素或者成为其核心表现的病理心理状态,以明显而持久的心境高涨或者心境低落为主的精神障碍,常伴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大多数患者有反复发作的倾向,包括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和持续性心境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的特点是反复,至少两次出现心境和活动水平明显紊乱的发作,紊乱有时表现为心境高涨,精力和活动增加(躁狂发作),有时表现为心境低落,精力降低和活动减少(抑郁发作)。发作间期通常以完全缓解为症状。

  三、高校开展精神障碍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问题

  (一)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不完善性制约着对精神障碍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也是高校稳定发展的一支重要队伍。目前,高校辅导员队伍的主流是发展的、进步的,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而有些问题正是制约着其对精神障碍学生开展心理干预的关键。

  第一,学科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不强。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要求辅导员不仅要具备专门的教育工作能力和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知识,在知识结构上还要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知识。

  案例中,小青的辅导员是一个工科出身的教师,也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心理工作系统培训,不能及时准确地识别心理危机。在开学初,辅导员就知晓小青有服药行为,军训期间就出现过情绪高涨的行为。正式上课后,小青也曾多次请假回家看病。但是这一切,辅导员都没有重视,并没有意识到危机的存在。直到小青躁狂发作后,辅导员才上报心理中心此情况。

  第二,队伍年轻化程度高,工作经历时间长、经验丰富者比例较低。据调查,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他们精力充沛、年富力强。但是,其中刚刚大学毕业就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约有20%,他们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与其工作的经历几乎同步,处在“做中学”的状态。

  案例中,小青的辅导员刚刚大学毕业,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年,缺乏工作经验,没有接触过患精神障碍的学生,不懂得如何处理跟进此类个案。

  (二)家庭教养方式制约着对精神障碍学生进行及时转介治疗

  研究表明,父母的养育方式对子女进入青年期心理健康状况有影响作用。患精神障碍的大学生倾向于父母的高拒绝否认,高惩罚严厉,低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使子女缺乏锻炼的机会,缺乏应变能力,依赖性强;表现过度单纯、幼稚。

  案例中,小青父母是采用溺爱型教养方式,父母对其一直都是有求必应。在父母眼中,小青就是一个乖乖女,一个引以为傲的女儿。即使上大学前夕,小青有出现过异常的情绪高涨行为,也只是带去医院做个常规检查,按时服药而已,并没有觉得女儿的病情有多严重。加之,小青在家压力较小,正好处于双向情感障碍发作间期,没有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因此,在小青躁狂复发病情好转后要求返校学习,家长也是听从小青的意见,依然没有意识到小青病情的严重性,没有继续监护小青复诊康复治疗,而是听之任之。

  (三)相关规章制度不明确性制约着对精神障碍学生进行有效心理干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11.5.2规定:“对已经确诊为精神疾病的学生必须立刻通知家长,并及时协助转介到专业机构接受治疗。”11.7规定:“学生因精神障碍康复后要求复学的,应向学校提供精神专科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后才能复学。”查阅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都未能发现大学生请假、休学及复学的明确规定,都是建议各院校自行规定,而现今新精神卫生法又强调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受教育、不受歧视等合法权益。

  案例中,小青是学期末考试前夕躁狂发作。相关文件没有明确界定请假、休学的区别,也没有规定此类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因此,当时辅导员也就直接同意小青请假回家治疗。

  而第二学期初,小青就理所应当地按期返校上学。在这个时候再套用“学生因精神障碍康复后要求复学的,应向学校提供精神专科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后才能复学”就有难度了。第一,小青躁狂发作时,并没有办理休学手续,何来的复学呢?第二,由于新精神卫生法的保护,学校也不能强硬要求小青办理休学手续,不让其上学。

  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基本知识

  针对此前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不完善性对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影响,为能更好地做好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一,建议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保障辅导员队伍发展晋升的基本权益,做到辅导员队伍培养有梯度,通过有经验的老辅导员带领指导年轻辅导员工作,培养一批有能力有潜力有经验的辅导员,让辅导员爱岗敬业,将这个职业当成自己的事业为之奋斗。第二,合理配备辅导员,尽量保证各系都能引进一名心理专业辅导员负责本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定期派送辅导员外出培训学习心理知识,掌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技能。第三,心理咨询中心应大幅度地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基本知识,开展新生入学心理讲座,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定期培训宿舍长、心理委员及其他学生干部,教会学生识别心理危机的技巧。同时,学校还应定期组织负责心理工作的辅导员分享讨论重点个案,通过案例分析增强心理危机干预处理能力。

  (二)积极主动与家长沟通,赢取家长对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家长的教养方式影响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而同时学校与家长的沟通方式也影响着家长对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态度。

  辅导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家长沟通,耐心细心地告知其子女目前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学习生活以及对同学的影响,让家长意识到其子女病情的严重性。心理咨询中心也应积极主动与家长沟通:(1)结合过往类似个案,从人性化角度,建议应及时带其子女到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以免耽误治疗,影响康复。

  (2)告知家长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分析将其子女留在学校任由病情发展可能引发的危机,赢取家长对学校心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替其子女办理休学手续,到相关专科医院接受专业治疗。

  (三)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有据可依

  教育部、教育厅的相关规章制度大都是一个框架,具有指向性,但很多条例都标明具体操作由各高校自行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各高校要深刻研究教育部、教育厅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出台适用于本校的具体规章制度。结合此案例,第一,要完善学生请假、休学及复学制度,明确规定何种情况适合请假,请假期限为多长;何种情况应办理休学而不是请假;复学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等等。第二,心理咨询中心应认真阅读研究教育部、教育厅关于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建设标准的相关条例,认真解读新精神卫生法,在既保护精神障碍学生的合法权益,又保障校园安全稳定,确保更多学生的切身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相关条例,将相关条例细化、明确化,做到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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