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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高考体制的伦理价值取向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31 共5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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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伦理学视角下中国高考制度改革分析
  【第一章】我国高考改革的伦理观探析绪论
  【第二章】高考制度改革的演变过程及价值取向变迁
  【第三章】高考制度蕴含的伦理价值
  【第四章】现行高考体制的伦理价值取向
  【第五章】落实与完善新的高考制度的伦理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深化高考制度改革的伦理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现行高考制度的伦理价值取向

  现行高考制度是历次高考制度改革的结晶。以人为本、甄别与选拨人才、维护公平等伦理价值取向在高考制度中有一定的体现,同时也存在着进一步改进之处。

  4.1 现行高考制度改革蕴含的目的伦理价值考量

  新的高考制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重要改革章程,从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出发,以实现广大考生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贯彻着以人为本的目的伦理价值。

  4.1.1 从以人为本看新的高考制度的伦理价值的合理性

  在过去,我国的高校招生考试管理都只以经验为基础,只注重高考结果,使高考成为一种工具。现在,我国的高校招生考试管理却是以制度为标准,关注人的发展,注重其过程,真正走上一条以人为本的新的高考道路。这绝非偶然,它不仅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关,与我国职能政府的转变以及社会转型更是息息相关。新的高考制度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为出发点,以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促进考生全面发展为落脚点,体现了对考生的尊重和人文关怀,并推行人性化的考试。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缓解考生的考试压力

  为了缓解并减轻考生的考试压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主要集中在考生的入学考试方面。主要涉及到:考试分数的比重权限、考试科目的设置、面试方式、评价机制等方面。通过这一系列的调整策略,有利于改变以往的"一考定终身"的局面,更有利于高校选拔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

  第二、招考过程中注重保障考生权益

  随着高考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尤其在招考录取过程),更多地注重对考生的人文关怀,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即一方面保证学校能够招到自己满意的学生,另一方面学生也能够根据自己的成绩以及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学校和专业。除此之外,教育行政机构也加强了对高考招生过程中考生权益的保护,如针对考试生源的不合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合理利用考试中介。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推行阳光政策,确保高考招生考试在公众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地有序开展。

  第三、实行人性化的考试方式

  我们知道,"一考定终身"这种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为了给学生提供多种机会,降低学生的考试风险,我们就必须改变这种制度。因此拓宽高校人才选拔渠道的多样化,就迫在眉睫。改变"一考定终身"的制度就是要在确保教育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的前提下,改变以往单凭一次考试分数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形式。

  随着高考招生考试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高考"独木桥式"的选拔方式产生了质疑。因为,要正确评价考生的真实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并不能简简单单的只通过一场考试来确定。因此,新的高考制度规定,外语可以由社会结构组织考试,可以考多次,以最好的一次成绩作为升学成绩。这种考试方式对改变一考定终身的选拔考试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4.1.2 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看新的高考制度的伦理价值的合理性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性追求,也是对教育品质好坏的一种评判机制,对教育的发展起着很好的引导作用。高考对整个基础教育具有评价和指导作用,尤其是对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创新能力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和重要使命。我们要建立相应的以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基础的考核体系标准,而不是以学生的分数为最终标准,唯分数是从。我们应当全面评价学生,而不是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依据,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考生在高中阶段的整体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然后进行综合判别。在教育发达的国家,他们对学生的评价并不单以分数为依据,更看重的是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评,并以此为标准来选拔人才。如美国的高考制度很强调中学生的创新精神以及适应社会生存的能力,有很大部分高校已经把情商高的学生列为重点培养对象,而智商却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美国的高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高考制度、基础教育制度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2 现行高考制度蕴含的工具伦理价值考量

  4.2.1 从考试内容看高考制度的工具伦理价值

  高考考试的内容对基础教育有着极强的导向作用,是高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现在我国高考的命题范围仍是以高中阶段的教学知识为主,在体现能力和素质方面的试题还比较少。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高考制度的工具伦理价值,探讨并寻求一种正确的并适合中国国情的高考制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考试科目

  1978 年的高考包括语文、数学、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七门学科,文科理科都考语文、数学、政治,历史、地理是文科必考科目,物理、化学是理科必考科目。1981 年理科开始增设生物这门课程,1983 年纳入必考科目增加英语。

  1993 年在进行高中毕业会考基础上对高考科目实行"3+ 2"改革方案,语文、数学、外语为所有考生必考项目,文科加历史、地理,理科加物理、化学,强调考查基础知识。1999 年"3+X"考试模式在我国全面实行,其中"3"所指语文、数学、外语三科,"X"是理科考试中物理、化学、生物三科的综合,文科考试中政治、历史、地理三科的综合。各所高校中艺术与体育类考生可以在专业文化考试过关之后,自愿进行文科、理科类的考试科目的选择。

  第二、录取标准

  高考在录取学生的同时,一方面要关注学生的高考成绩,另一方面还要关注他们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以及其他多方面的能力。例如关注学生平时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在校参与活动的各类记录及高中阶段学业成绩的浮动性和稳定性。对于有着特殊才能的学生,我们也应当要有所关注,灵活处理,建立更全面的、多元化的评价机制,最终实现录取标准的综合化。

  第三、科目分值

  1978~1982 年,英语不参与高考,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政治的分值都是 100 分。1983 年开始考外语,100 分。1986 年,语文、数学的分值提高到 120 分。从 1999~2014 年,语文、数学、英语的分值进一步提高,各为150 分。2017 年,英语和语文的分值有所改变,语文提高到 180 分,数学 150 分,英语降至 100 分。

  4.2.2 从教育公平看新的高考制度的工具伦理价值

  从科学性的视角来看,我们选拔的人才应该全面掌握高中阶段的基础知识,综合素质好,具有独特的个性与创造性,有良好的科学思维与辩证思维习惯,有较熟练的动手能力,有进一步深造的潜质;对个别具有某一方面特殊天赋的人才,我们应该在"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原则下进行指导,让其充分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潜力。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高考的科学性是相对的、有限的。高分低能,理论水平高,而动手能力差有之;平时成绩好,而高考成绩反而差有之;具有某一方面的特殊天赋者因为总成绩低而落榜者亦有之。这些不科学也就包含着不公平性。

  不公平是绝对的,公平是相对的。然而,公平是人类永恒的价值,我们绝对不会放弃对高考公平的追求。

  在这里我们所指的高考公平是在默认个人遗传天赋的不平等的具有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我们所说的公平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上的公平,无视高考的科学性,为了公平而公平,最终只会损害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我们不可能为了一个弱智者能够上名校而花费大量的教育资源,也不可能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哪一位考生上名校。我们应该给不同家庭背景、天赋及教育环境不同的考生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实现高考公平应该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用统一的标准、方式评定考生的优劣,只承认考试结果,而不管考生的各种特殊情况。

  当我们用这一标准来衡量高考制度时,就会发现,今天的高考制度正在越来越趋向于公平。教育部考试中心在 2007 年和《中国青年报》杂报社联合展开了关于"纪念高考恢复 30 周年大型公众性调查",虽然大多数人对高考制度改革的公正性保持肯定的态度,但也有将近 40%的人认为"高考越来越不公平".民意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正确地反映了我国高考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我们认为目前高考制度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域不公平。我国高校布局主要集中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省、直辖市,西部地区相对较少。在湖南、湖北等省份考生相对较多,高考录取分数线往往比较高。"近年来湖南、湖北等省的文理科分数线往往比北京市要高,80-90 分,在湖南只能读三本的考生,到北京去可以读一本。

  还有北京、上海、天津的名校也多,名校所在的这些直辖市的招生名额往往比其他省份要多得多,与其它省份相比,这些直辖市的考生读名校相对容易一些".

  同在一个国家,因为户籍不一样,同等成绩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这似乎有损于教育公平。

  第二、城乡不公平。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名校学生中来源于城市的考生比来源于乡村的要多".城市考生的父辈大多受过比较好的教育,注重对孩子的言传身教,不仅能够给孩子一个好的家庭环境,而且有更多的机会、能力让小孩享受优质的高中教育。在遗传天赋、努力程度一样的情况下,外界教育环境好的城市考生成绩自然要好些。在招生制度不是很健全,人们又习惯于"找熟人、拉关系"的社会条件下,城市考生有更多的机会入名校,读热门专业。因此,城乡考生之间的竞争是不公平的。

  第三、考试方式不公平。用统一的标准、方式对待不同天赋的考生,对大多数普通人而言是公平的;但是由于高考注重选拔各科成绩平衡发展的学生,过分强调全面发展,而忽视了自由发展,因此,在考试科目设计上对待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特别是一些偏才,某一领域有较大的成就,就是渴望被选拔到自己梦想的高校、梦想的专业,得到一名名师的指导。无视其特殊天赋,用对待普遍人的标准来对待偏才,这无论是对考生个人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是一大损失。从这一视角来讲,我们的考试方式是有问题的,不公平的。其次,十年寒窗苦读,一次考试决定乾坤,也很难说得上公平。再次,高考分数只能反映考生对书本知识的掌握程度,高分未必高能,不考核学生的动手能力、操作能力,这样的考试方式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公正的。

  第四、高校生源竞争不公平。为了吸引优秀生源到高校来学习,所有高校都非常重视招生宣传。但是许多高校在宣传过程中过分地夸大了学校的优点,夸大毕业生的就业率,一些高校甚至通过诋毁兄弟院校来抬高自己的地位,许多高校对自己的缺点只字不提。这些行为对考生来说是不公正的,甚至可以说是某些高校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

  这些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主要受以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根源的影响:

  首先,我国的高考招生权限设置不合理。近 10 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作了不少改革,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管理与高校职能错位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高考制度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作模式,实行政府垄断下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招生名额、考试分数由政府统一确定,通过行政干预与网络监控等手段对招生过程实行全方面的管理。政府对招生名额的区域平衡、专业布局的总体协调等宏观层面的问题缺乏应有的监控,任由高校自主决定本科专业、申报招生名额,使某些专业的毕业生供需严重脱节;对考生也没有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信息,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往往感到不知所措。另一方面,高校作为一个自主办学的主体,在自主招生方面所拥有的权限非常小。到今为止,没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仅仅拥有 120%的投档比例、1%的机动指标等招生自主权限。高校无权录取自己确实想要的,但是也没有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分数线的考生,这是我们考试制度目前的一个缺陷。

  其次,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名校招生数额有限。由于历史传统,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文化一直比较发达,而西北内陆则相对落后。因此,如果全国制定统一的高考政策,用一个尺度对待所有的考生,西北内陆省份考生进名校的机会就更少了,这是违反高考公平理念的。即使名校的招生指标按报考人数平均分给各个省,也会带来新的不公平,考入名校的学生成绩差距太大,入学以后学校如果用一个标准来教学、考试,西北内陆的考生往往很难毕业;如果降低对西北内陆学生的考试要求,则使同一班级的学生存在不同的考试标准,这也是不公平的。最佳办法是在西北内陆多建几所名校,但这种想法即使可行,也绝非一日之功,远水难解近渴。

  再次,过分看重第一学历的社会文化心理。"学而优则仕"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心理。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人们越来越看重第一学历,以第一学历作为人才优劣的主要标准。名校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势,有些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只招第一学历是"985"、"211"工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许多考生、家长以为在这些名校就读有可能建立很好的人缘关系,这些人缘关系说不定受用终生;而在普通本科院校读书就往往会遇到许多障碍,在工作中晋级、晋升的机会也少些。这种社会文化心理,社会现实贬低了普通本科院校、专科院校毕业生的地位、能力,加剧了高考竞争,使许多考生家长想尽千方百计要进名校,名校也抵挡不住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在招生过程中很容易做出某些违反公平的事情。当然,并不是说普通院校的招生就很公平,只是说相比而言它们所受到的外在压力要少一些.

  高考公平体现了教育公平。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因此,尽管高考制度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及权衡各方关系和利益的过程,但是,不公平的规章制度必须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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