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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情况的调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14 共96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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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情况的调查
  
  一、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的概况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司法会计在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多,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根据河南省检察机关 2009 年的数据统计,该省全年完成司法会计鉴定 221 件,司法会计协查近 600 件,二者总计 800 余件,占当年河南省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 1984 件的 42%.
  
  24从这个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出,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中使用司法会计的比例相当高,司法会计的使用也非常的普遍,这就是非常大的进步。再以本文所在的北京检察机关为例,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开始于 1992 年初,至今这项工作已开展了 20 余年。
  
  目前有司法会计鉴定人 12 人,该鉴定中心的主要业务包括:
  
  第一是对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中涉及的会计问题及相关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定;第二是参与检察机关有关案件的司法会计检验和技术协助,提供司法会计业务方面的技术咨询;第三是对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含有会计内容的文字证据进行技术性文证审查;第四是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司法会计检验鉴定。
  
  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配合北京市检察院下属反贪、起诉、侦查监督、渎职、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办理各类经济案件,对案件中涉及有关会计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共出具检验鉴定 120 余件,文证审查十多件,提供司法会计技术协助一百多次,检验鉴定结论准确率 100%.但是,就全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当中,司法会计在侦查中应用的总体数量还是占的比重较少,而且实践中还存在着侦查人员对司法会计重视程度不足、使用缺乏规范等诸多问题。由于资料来源渠道有限,本文不可能将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近几年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用司法会计的情况做全面的统计,因为很多信息是无法公开的。因此,只能通过一些公开的渠道来获取相关的数据,比如通过登录北大法宝查询了已公开的我国近五年各级法院审判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网站所发布的案件包含最高法及各省级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每个案列都有详细的案情和诉讼过程,主要证据情况以及最后的判决情况,内容非常详实。经查询,网站上公布的《刑法》第八章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类刑事案件共计 17326 件,本文通过在这些案件中搜索司法会计关键词方法寻找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情况,在搜索完成后对得出数据进行总结分析,最终得出司法会计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应用情况的数据。应该说这种方法相对不够精确,但通过这种方法还是能够达到本文研究目的。
  
  下面就是本文根据上述调查工作发现的各罪名使用司法会计的情况,内容详见下表:
  
  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较为明显的看出存在的几个问题:
  
  1.该网所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件总数为 17326 件,其中使用或涉及司法会计的案件总计 1045 件,占案件总数 6%,通过这个数据可以得出司法会计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应用情况相对较少。
  
  2.司法会计在贪污贿赂类案件侦查中使用总体较少,只有 6%,只有在私分国家资产罪、对单位行贿罪两个罪名的侦办过程中超过 20%,其余案件的使用率均在 10%以下;3.司法会计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办理中使用数量在《刑法》第 8 章犯罪中使用司法会计总量的比重较大,占到司法会计应用在职务犯罪侦查总数的 72%.
  
  4.对单位行贿的案件使用频率均超过 20%;其余行受贿案件中也有使用司法会计,但使用比率较低,其中受贿罪使用 2.3%,行贿罪使用 1.5%.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分析主要原因:
  
  第一,针对司法会计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总体应用情况较少的问题,本文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本文认为最主要原因缺少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证据规范,因此在办理哪种案件中使用、如何使用、使用标准等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应用较少。其次,我认为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司法会计的认知不够充分,多数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时,受办案时限、考核等制约,都将大部分精力放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污点证人上,除此之外再去调取相应的会计资料,但是不知道对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并从中发现问题。这些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较少。
  
  第二,司法会计的作用更多是通过对财务账目的审查来发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多为“有账可查”的案件,因此将司法会计介入这些案件的侦查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造成这一结果主要与司法会计自身属性有关,虽然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毕竟其只是一种侦查手段,并不是万能的。司法会计只能针对一些涉及到财务账目的案件,通过开展检查、鉴定等工作,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所涉及的犯罪案件中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会计资料,那么司法会计就变得无用武之地了。
  
  第三,我们能够从统计数据中清晰的看出,在行贿、受贿案件中应用司法会计的频率较低,不超过 10%,分析其中原因主要在于行受贿案件中涉及的财务账目相比贪污、挪用类案件较少,而且查账难度较大。该类犯罪主要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一对一实施,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将更多精力放在攻破行贿人、受贿人的口供上,与此同时还会调取相关银行汇款记录、会计资料则对口供的补强。在行受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传统的办案观念和习惯,侦查人员几乎不会考虑在此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使用司法会计,而且行受贿案件的查账难度较大,在非常紧张的办案周期情况下,也就很少使用司法会计。
  
  二、典型案例与司法会计应用
  
  (一)司法会计在“5.08”专案中的应用
  
  1. 案件基本情况
  
  2005 年 3 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收到署名举报关于中国儿童中心原主任赵某涉嫌贪污犯罪线索,赵某现年 55 岁,正局级干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该案作为“5.08”专案,是中央单位全国妇联系统查办的第一案。5.08 专案是典型的窝案串案,此案虽然是署名举报的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狡猾,且事后反复串供,作假证,毁灭证据,因此,使案件侦破大部分依靠司法会计人员查帐寻找线索。
  
  26“5.08”专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大案要案,案件涉及金额大,犯罪手段复杂,涉及面广;更为特殊的是,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司法会计全程介入并贯穿整个侦查过程,司法会计的使用在发现犯罪线索、明确侦查方向、锁定犯罪数额、提供指控犯罪证据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借助司法会计的帮助,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扩大战果、深挖了犯罪线索,最终此案共移送起诉三件三人,赵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以及靳红涉嫌贪污案,涉嫌犯罪金额均过百万,其中赵某涉嫌贪污公款 1276625.76 元,涉嫌受贿 284091 元,被判有期徒刑 20 年。
  
  2. 司法会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
  
  在办理 5.08 专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司法会计的使用贯穿整个侦查办理过程中,并为成功查办该案立下了汗马功劳。首先,侦查机关考虑到该案涉及大量会计资料,因此在初查阶段就聘请专业司法会计人员介入侦查,司法会计人员运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配合侦查人员迅速突破案件,使两名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2005年 4 月 11 日司法会计人员介入案件后,翻阅了该单位自 2000 年以来的几千册帐簿凭证,很快发现可疑资金支出,经过及时排查,缜密分析,在一个月之内为案件找到突破口,市检一分院于 4 月 19 日对发案单位财务处长靳某立案侦查,5 月13 日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立案侦查。
  
  其次,司法会计在查清犯罪数额,有力指控犯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在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立案抓捕后,司法会计人员根据已掌握的犯罪证据及犯罪方式和特点,对几千册财务帐本和凭证进行分类查帐,不断地深挖出新的罪证,使犯罪金额从最初的几万元增加到上百万元。司法会计人员在查账中发现此案存在如下的特点和情况:此案涉及的手段繁多,并且具有每笔涉案资金金额小,笔数多,总金额大的特点。主要有:(1)以礼品费的形式套取现金;(2)以调查费、会议费名义套取支票;(3)收取现金不开票不入账;(4)以假发票报销的形式套取现金或支票;(5)以假名签字方式虚列劳务费支出套取现金;(7)以事后涂改加大专家酬金金额数额方式,套取现金;(8)以假名字领取奖金方式套取现金;(9)以加大合同金额方式从财务套取资金;(10)购买空白假发票任意填写套取现金;(11)通过合作单位套取或隐藏资金,并设立帐外小金库进行贪污;(12)收受合作单位贿赂。通过司法会计的审查发现了多年来以赵某为首的中心部分干部为达到其侵吞公款的目的,故意混乱财务管理,随意篡改帐目,伪造凭证,以掩盖其犯罪事实。
  
  最后,司法会计在侦查后期扩大战果做出巨大贡献。在对前期查账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逐步针对此案的上述情况和特点进行分析排查,确立不同的查账方向和实施不同目的的查账手法,不断发现新的犯罪资金。例如司法会计人员在针对有关人员经手的相关凭证查账过程中,发现一些发票开据单位名称不同,但是开票人员笔迹类似,且与该单位有关人员的笔迹相似。还有一些票据是同一单位所开据,但是票号与开据日期顺序相反,有违常规,经查这些票据都是犯罪嫌疑人用于套取儿童中心资金的虚假发票。又如,司法会计人员对所有犯罪嫌疑人经手过的大额资金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对原始票据和签名进行分析,经笔迹鉴定,使一笔笔涉案的资金收支露出“庐山真面目”.
  
  在 5.08 专案的侦查后期,司法会计人员又对已经过滤过了的财务帐证中的有关可疑资金往来,进行再次筛查,并找到相关证人取证,使原来在此案初查阶段因一部分证人作了伪证而放过的犯罪金额被核实,累计犯罪金额加大。
  
  3.案件分析
  
  前文中,本文对 5.08 专案的案件情况、特点、诉讼过程进行详细的论述,我们能够看出 5.08 专案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分析成功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我要指出的是该案之所以能够查清贪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司法会计的使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该案件的办理伊始,侦查机关考虑到案件涉及大量的会计资料的情况便及时邀请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介入侦查,协助办案人员检查涉案会计资料,挖掘犯罪线索,并为下一步侦查指明方向。由于该案系特大贪污窝案,涉及大量会计资料,而且系窝串案,在犯罪后都对涉案会计资料进行篡改、平账等掩盖犯罪的行为,因此给侦查带来巨大困难。但是该案邀请专业司法会计人员介入侦查,对于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查明犯罪行为、核实犯罪数额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 5.08 专案是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应用的一个经典案列。
  
  司法会计在 5.08 专案的办理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我们有目共睹,但是应当认识到一个问题就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像 5.08 专案一样有如此的办案力度,北京市检察院的司法会计全程跟踪办理,这是一个太过理想的办案状态。对于 5.08专案的办案模式应该评价为集中力量办大案的模式,这种模式非常典型,但很难用在一般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当中。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很难实现司法会计全程介入侦查,这就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二)北京市 S 区检察院反贪局近五年办案实践
  
  1.S 区检察院近五年办案情况概况
  
  北京市 S 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 2008 年以来立案侦查案件总体情况:S 区检察院反贪局在编侦查人员 20 余人,经过几年的发展和人员更替,主要办案人员主要以 35 岁以下为办案主力。该局年均立案数在北京市各基层检察院中处于平均水平,所办理案件主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几类职务犯罪,且犯罪数额多为 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近两年也办理了多件高检、市院交办的大要案件,该院所办理案件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北京市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办案件的实际情况。
  
  通过对该检察院反贪局 2008 年至 2014 年所侦办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特点:一是主要以办理行贿、受贿案件为主,此类案件占到总办案数的 80%以上;二是所办理贪污、挪用类案件多数为单位审计中发现问题后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运用司法会计的比例相对较少,截至目前仅有三件案件中使用司法会计,其中 2 件贪污犯罪、1 件挪用公款犯罪,仅占历年总办案数的 2.7%,且均为司法会计鉴定形式。
  
  S 区检察院存在上述特点的原因分析:首先,由于该院办案人员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年龄结构相对年轻办理重大案件经验相对薄弱,因此办理如贪污、挪用公款一类犯罪会涉及大量财物资料,专业较强,侦破难度也较大的案件时,会显得力不从心。考虑到人员、办案资源、省级院考核办案数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该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往往会选择相对“短、平、快”的行受贿案件,这类案件证据类型较为单一,主要为言辞证据,涉及会计资料相对较少,多为银行往来账目明细等,侦破难度相对较小。此外,该院反贪局内部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司法会计人员,所办理的案件涉案多为金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因此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不可能都邀请北京市院的司法会计介入,尤其是涉及到会计资料的检查、调取、翻阅等方面的工作时,多是由不具备专业财务知识的侦查人员来实施,因此在检查效率和效果上不可能与司法会计师检查相比,但这是由于基层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客观实际情况所造成。此外,近些年该院办理的一批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多是由于发案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很多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挪用类的犯罪一般隐藏比较深,很难被发现也不可能自己暴露出来。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犯罪痕迹都能在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因此通过审计查账都能发现财务上的异常,发案单位如果能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就能够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起到非常好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2.王某贪污案与司法会计
  
  2013 年,北京市 S 区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王某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其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查明其犯罪行为需要核实大量的财务账目,侦查机关及时聘请司法会计介入侦查,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会计对于发现犯罪线索、认定犯罪事实和金额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1)案件是发案单位例行审计工作发现犯罪线索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负有银行核对账目数据、保存并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职责。2011 年 5 月 10 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1 年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两本会计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缺失。经询问,当事人王某承认缺少的收费记账联系由于其本人工作失误和工作方法有误所致。同年 9 月,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再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0-2011 年的学费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实际收费金额比收据存根联合计大约少 102 万元。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认为,王某存在重大贪污嫌疑,遂移送北京市 S 区检察院反贪局办理。
  
  (2)侦查阶段引入司法会计,为查明犯罪事实立下“汉马功劳”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始终不予配合,拒不供认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因为其自己就是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财务专业知识,因此给全部查明其犯罪事实带来一定困难。侦查机关结合该案件特点,及时聘请司法会计机构对发案单位的银行账目、会计账目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并将所搜集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司法会计鉴定。通过司法会计审查,发现多件王某涉嫌贪污的犯罪线索。一是发现王某在 2012 年收取学生 22000 元卡费时没有及时入账,并将其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二是发现王某利用其管理该学校现金支票的职权,在其担任财务人员的五年时间内,采用支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该单位 328 万元的公款据为己有。此外,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行龙泉支行账户 2005 年至 2012 年共发生银行现金支票取款 41 笔(其中 3 笔未认定),未记账现金去向不明;龙泉支行账户 2005 年至 2012 年共发生银行现金支票取款 6 笔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金额不符(其中 2 笔未认定),差额部分现金去向不明,现金支票取现未入账与银行利息未入账起始时间一致,有一定关联性。2012 年 1 月15 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3963520 号工行转账支票已使用,支付金额为170160 元。经核对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行龙泉支行对账单已显示付款,但在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账面并未体现,支票领用人为空白。上述去向不明金额共近 330 万元。司法会计发现这几处犯罪线索,对于明确侦查方向、印证犯罪行为,从而更有力指控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王某贪污一案中,虽然王某始终拒不供认犯罪行为,但是侦查机关通过司法会计审查发现了其贪污 330 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聘请司法会计制作的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被法院予以认可,并作为最终量刑的重要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3)案件分析
  
  王某贪污的成功办理与司法会计的应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王某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都不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行为,并且态度十分恶劣。此外,王某本人就是财务人员,该人多年财务经验,因此该人对此前经办的会计资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篡改,这又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在办理王某贪污案时,如果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单纯依靠攻破“口供”,显然是非常不现实的,侦查人员面对困难,拓展思路及时邀请司法会计介入侦查,并对涉案会计资料开展司法会计检查,发现大量犯罪线索,为侦查取证明确了方向,并针对检查发现的犯罪证据通过制作司法会计鉴定的方式加以固定。在侦查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即使是零口供的证据条件,通过司法会计等证据仍能有力指控犯罪,王某最终被判十三年,充分体现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鉴定在职务犯罪证据中巨大的作用。
  
  3.马某挪用公款案与司法会计
  
  (1)案件办理情况:
  
  北京市 S 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线索称马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侦查部门接到线索,立即开展初查工作,调取相关证据,认定马某确实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后立案侦查。马某系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设备分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钢材部副主任,其主体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钢材的销售。该人还同时参股北京德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自 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马某在担任机电公司钢材部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销售钢材的职权便利,通过滚动赊销的方式分批次将价值 120 余万元的钢材销售给马某自己经营的德利恒源公司,由于德利恒源公司资金紧张,马某出于个人营利考虑,因此一直没有将该笔销售款收回,并授意机电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该笔货款未收回的事实予以隐瞒。最终,致使机电公司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丧失了对该笔货款占有、使用及收益的相应权利。
  
  (2)司法会计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的作用
  
  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马某对于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能够做到如实供述,并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能够做到主动退赃。但要充分证明马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仅凭言辞证据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书面证据加以印证。本案中,马某挪用公款的方式是通过滚动赊销的方式进行,时间跨度较大,涉及多家公司和大量的财务账目,查账的难度非常大,要是单凭侦查人员去逐一核对的难度态度,而且侦查人员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此外还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案中马某采用的是滚动赊销的方式占用公款,如果没有详细会计资料很难认定马某的犯罪行为。
  
  因此侦查部门及时聘请司法会计介入,对该案涉及的多个公司,近五年来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书内容如下:
  
  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通过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某在 2008 年至 2010年期间通过滚动赊销方式将价值 128 万余元的钢材销售给其个人经营的德利恒源公司,但销售所得的货款一直未予收回,被德利恒源公司长期占用直至 2012 年底。
  
  该份证据成为最终认定马某挪用公款的核心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关键作用,并被法院所采纳。最终,通过法院依法审判,马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案件分析
  
  马某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侦查办理过程中,正如前文所述,司法会计鉴定对于案件最终认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马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如果无其他证据支持,也不能认定马某的挪用公款行为。本案中马某利用滚动赊销的方法长期占用公款,其犯罪手法非常隐蔽,而且该人还授意会计对账目进行修改以掩人耳目,这些给侦办该案造成了很大难度。但是司法会计机构通过对涉案单位多年来大量会计资料的检查,发现马某通过滚动赊销方法挪用公款的线索,并最终以司法会计鉴定形式加以固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因为其具有客观性、专业性强的特点,使得该项证据成为认定马某犯罪的诸多证据中最有分量的一份证据。
  
  而且通过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才能将马某采用滚动赊销的方式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解释清楚。
  
  4.耿某贪污案与司法会计
  
  (1)案件办理情况:
  
  耿某(女,56 岁)原系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中心药房组组长。该人于 2006 年 1月至 2007 年 7 月利用其担任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中心药房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患者用药量的方式,将医院价值 30 余万元的药品占为己有。耿某的贪污行为被知情人举报到医院纪委,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办理。
  
  (2)司法会计在侦查中发挥的作用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证人,并调取相关书证材料、涉案药品单据等材料。被告人耿兵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患者用药量的方式,侵占医院价值 30 余万元药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本案中涉及大量患者病历、麻醉手术计药单、病人用清单等书证材料,数量达到数千余份,涉及的药品种类更是近 20 种数千盒(支),为了更为准确的核实被告人侵占药品的数量以及详细金额。侦查人员聘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对涉案的医药费用单据进行核查。司法会计人员将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7月相同病历麻醉手术计药、病人费用清单进行核查,并计算出每种药品输入计算机的数量(实际数)与处方数(虚开数量)以及二者的差数,最终结合北京市发改委对药品价格的认定,最终计算出被告人耿兵侵占药品的价值人民币 30.59 万元。司法会计人员将检验过程详细记录,并将涉及药品做了列表,并将鉴定结论制作成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该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补强定罪证据起到关键作用。通过司法会计对犯罪数额进一步补强,被告人耿兵被移送起诉,最终法院以该人犯贪污罪,涉案金额 30 余万元定罪处罚,判处耿兵有期徒刑七年。
  
  (3)案件分析
  
  司法会计在耿某贪污案中发挥的作用虽然仅是核定犯罪数额,看起来可能没有之前三个案例中发挥作用关键;但是,在查阅了耿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后,我们发现该案涉及数千份医药报销单据等资料,如果单纯依靠侦查人员逐一去核算,会浪费大量侦查资源,应该在该案中引用司法会计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聘请司法会计对上述票据进行核算,一方面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此外提高了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将犯罪数额以司法会计鉴定的方式加以固定,这样无疑提升了证据的证明力。我认为司法会计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只要应用司法会计都会对案件侦查起到正向的促进作用,尤其是一些涉及大量会计资料或票据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在办理耿某贪污案中使用司法会计的做法可以作为典型加以推广。
  
  5.典型案列总结
  
  综合上述四个典型案例,涵盖了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几个罪名,我们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在每个案件中发挥的具体作用虽然不尽相同,但相同的是司法会计的应用都对职务犯罪案件成功办理立下了“汗马功劳”.通过真实案例中司法会计的应用,我们更能深切的体会到司法会计作为一种取证方法和证据形式在帮助职务犯罪人员发现犯罪线索、明确侦查方向、查明犯罪行为、核定犯罪数额、固定犯罪证据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虽然司法会计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价值巨大,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司法会计使用频率、认知度低,司法会计资源配置不合理、使用缺乏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司法会计更好的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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