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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会计作用的若干建议与设想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14 共47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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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进一步发挥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的若干建议与设想
  
  一、尽快完善证据立法,使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现有法律缺少使用司法会计的证据规范
  
  结合前文对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调查,我们发现虽然司法会计作为一种取证方法和证据形式被越来越多侦查机关所认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在使用率、认知度较低的问题,在本文统计的 1000 余件职务犯罪案件中仅有 6%的案件使用司法会计作为取证方法或证据形式。更为严重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使用司法会计缺乏规范和标准的问题。本文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重要的就是现有法律中缺少对于如何使用司法会计的证据规范。由于司法会计是一种取证方法和证据形式,因此要让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巨大作用,就必须完善证据立法。
  
  近几年,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都经过了重大的修改,而且修改的重点都在证据规范方面。从事法律的人都知道,证据是法律的核心和灵魂所在,没有证据何谈法律实施。但我国之前诉讼法在证据的规范方面过于概括,缺乏明确的证据标准,我们更多看到的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究竟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由于缺少具体的标准而导致众说纷纭,给司法实践造成很大困惑。
  
  广大法学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致力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证据立法就成为重中之重。由于本文主要研究是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因此本文的关注重点是刑事诉讼法,因此谈论的中心也是围绕刑事诉讼法展开。不容置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很多先进的法治理念,像非法证据排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制度,尤其是在证据规范方面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关于这一点,举一个数字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证据规范方面增加的内容,1997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42-46 条,共计 5 条法律规定;而 2013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从 48-63 条,共计 16 条法律规定,相比较新法是旧法的 3 倍。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的证据立法仍旧优待完善。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证据法》,所涉及的证据规范都散落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中,而且多比较概括。具体到本文研究的司法会计问题,统观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哪些案件需要使用司法会计这一证据形式,而且对于司法会计的取证规范、证据标准都没有规定。
  
  (二)前辈学者在制定相关规范方面的努力
  
  针对法律规范中缺少关于如何使用司法会计的证据规范问题。早在 20 世纪 90年代,最高人民检察院便已经成立了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分委员会的筹备会力图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但由于多方原因,其鉴定标准制定工作一直未能开展,因此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使得司法会计鉴定权威性大大受损27.司法部于 2007 年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通则》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通则》对于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由于《通则》是针对司法鉴定这一证据形式做出的统一性规定,因此内容相对比较概括,而且缺少证据规范方面的规定。
  
  2014 年 6 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的《司法会计鉴定实施规范》课题组在沈阳召开会议,众多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商讨《司法会计鉴定实施规范》的完善工作,并最终定稿,提交主管部门审核28.此外,于朝等多位司法会计领域的专家经过多年积累,也于 2014 年编纂出《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专家意见稿)》。《专家拟制稿》将司法会计业务分为鉴定业务、诉讼协助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并根据三项主要业务内容加以规范。《准则》分为九章:具体包括总则、司法会计师业务范围、司法会计师业务受理、主体关系、业务对象、业务标准、业务证据、业务文书以及附则等内容29.本文研读了《准则》的内容,认为该专家意见稿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司法会计各个方面。上述这些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为司法会计行业规范做出积极努力,但我认为上述规范都是针对司法会计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都缺少对于司法会计作为证据如何使用、使用规范、标准的详细规定。而司法会计的证据规范对于促进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关键问题所在。因此,我认为未来应在指定司法会计证据规范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三)制定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的证据规则
  
  在前文中,本文谈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少统一的《证据法》,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缺憾,相信很多法律学者正在为尽早制定《证据法》这一宏伟目标而不懈努力。相比于远期目标,本文认为考虑当前《刑事诉讼法》刚刚修改,短期内再次修改的可能性不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考虑到司法会计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重大作用,以及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证据规范现实情况。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早开展《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使用证据规范》这一司法解释的草拟工作。我认为现阶段,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来规范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证据规范的方法作为稳妥,一方面不改变现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又能针对司法会计证据规范做出较为细则且权威的规范。按照这个思路,我认为《证据规范》应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1. 《证据规则》应针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使用司法会计的情况加以详细规定
  
  具体来讲就是在侦查哪些案件时必须要采用司法会计这一取证方法或证据形式,哪些案件可以选用司法会计。我认为按照《刑法》第八章、第九章中规定法定刑在十年以上职务犯罪案件,案件中涉及会计资料、财务账目的情形,在侦查过程中必须开展司法会计检查,并对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对于法定刑在十年以下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中涉及会计资料的,可以选择开展司法会计检查或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 《证据规则》应针对司法会计的证据标准加以规范
  
  对于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中涉及会计资料,如果不对涉案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并且没有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材料中只有言辞证据和书证材料的,法院在审理应不予采信。此外,针对司法会计鉴定这一证据形式要进行详细的规范,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是聘请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涉案会计资料、财务账目进行专业性鉴定,鉴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对涉案材料进行鉴定,得出会计资料中是否存在舞弊的情况做出客观性的意见,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
  
  3. 《证据规则》还应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使用司法会计的具体流程进行规范
  
  根据此前调查,司法实践中在使用司法会计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亟需加以规范。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需要聘请司法会计的时候会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检察院内部司法会计;另一个就是选择社会上具有司法会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两种选择在实践中都会遇到一些实际的问题,首先说邀请检察院内部司法会计,无疑是最专业、也是最经济的一种选择;但是因为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多为数额不大的一般案件,而检察系统内部司法会计只在省级检察院才设置,而且人员非常有限,并且有限的人员还要面对辖区内所有司法会计业务,基本上很难满足实际司法会计业务需求。第二种选择就是聘请具备司法会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固然能够解决上述问题;但同时又暴露一个问题就是每一次司法会计检验、鉴定都要花费大约几十万元的费用,该笔费用由谁来承担就是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如果由侦查机关即检察院支付,检察机关多会考虑到鉴定费用过高,是否有必要聘请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达到定罪量刑标准就放弃聘请司法会计的做法。另一种情况就是让出现职务犯罪的单位来承担该笔费用,这种情况则需要与发案单位沟通,很多情况发案单位愿意承担。但是,这样操作在法律上又没有明文规定,长此以往侦查机关有违规之嫌。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证据规则》对于司法会计使用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在遇到需要聘请司法会计的时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首先聘请本系统内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人员;如本系统内司法会计机构无法开展上述工作,则需要聘请司法部颁发《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委托鉴定所需费用均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所在检察院承担,不能有发案单位承担。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收费标准,应参照国家物价部门及司法部鉴定收费标准。
  
  二、加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司法会计培训和人员配备
  
  本文第三章对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开展实际调查,调查显示目前全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司法会计的使用率仅为 6%,而以北京市 S 区检察院反贪局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该院在近五年来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司法会计的情况,结果发现实际使用的仅有 3 件,应该说使用率非常之低,而且该院没有配备司法会计专门人员,大部分侦查人员不具备司法会计专业的知识,而且在日常也缺少司法会计专业的培训。在本文开展调查研究的过程中,与多位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了解,他们只有在遇到贪污、挪用公款等涉及大量会计资料的案件时才会想到是否需要聘请司法会计介入,考虑到办案期限、办案成本的因素并不是每件贪污挪用案件都会使用司法会计。
  
  本文认为上述的问题不是个例,而在所有基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于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作用还不够重视,或者说认识还存在很大局限性,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或者查账;而且,承担 80%以上侦办职务犯罪任务的基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存在着司法会计人员短缺、知识薄弱的问题,聘请司法会计存在困难等,这些问题将很大程度上制约基层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不利于全面提升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上述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加强基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司法会计力量投入
  
  针对我国基层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部门缺乏司法会计专门人才,侦查人员普遍存在对于司法会计技术应用在侦查中的不重视的问题。本文建议在基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尽早配备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一方面可以招聘具有司法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检察院,或是将省级(直辖市)检察机关的专职司法会计下沉到基层检察机关;另一方面可以在选录人员时,优先招录一些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入职后对上述人员进行统一的司法会计培训,将其培养为司法会计专门型人才。
  
  为了更好发挥司法会计人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作用,实现人尽其才。本文建议还应完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像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应当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归为一类特殊人才,在晋升及职业保障方面都应做好配套工作,如设立区别于其他检查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实现在人尽其才的同时将有能力的人才真正留在办案部门。
  
  (二)加大对于基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关于司法会计方面的培训
  
  基于本文上述关于司法会计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紧密关系的论述,其对于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对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反贪局多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调查研究,发现基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缺少司法会计人员,大多数侦查人员在会计知识较为薄弱,并且对于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等现实问题。本文建议加大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关于司法会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针对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样的培训也应当是持续性的。通过经常性的培训,达到每个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都具备会计、审计以及司法会计的基本知识及技能,并针对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加以重点培养,使之成为具备司法会计专业技能的专家型人员,实现以点带面,共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进步。所有问题,归结到最后还是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关键在于思想认识,只有人的思想认识得到扭转,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这个道理放在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也是一样,通过培训和学习,加深对于该学科的认识,并培养出一批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才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然会更加重视司法会计这一学科,并会将该学科更好的在工作中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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