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我国各地都存在的出租汽车“打车难”问题,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具体的措施主要有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等,这是我国在出租车行业规制方面的一个进步。然而我国目前的出租车市场在运营和管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也未达到应有的高度。
一、出租车行政垄断的弊端
(一) 出租车行政垄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出租车和城市公交作为公共交通的主要参与者,在城市公共交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人为的控制出租车数量和价格是不合理的,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出租车的数量需求也在不断上升,对于出租车数量的限制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打车难”问题,同时由于对出租车的起步费、每公里运费采取了价格管制,使得不同经营模式下出租车的价格会出现不一样的情况,出于经营成本的上升,出租车的收费也偏高,引发了“黑车”盛行,这不仅对乘客的自身安全造成了隐患,也给车站附近的公共交通管制造成了困难。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治理“黑车”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二) 出租车行政垄断易导致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资源浪费
基于出租车的经营必须经过政府的行政许可,所以出租车的市场准入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导致了城市中大部分的私家车充当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无形中加重了城市交通的负担。同时由于我们的出租车工作模式采取的是主要是巡游模式,所以大部分的出租车只能通过在马路上巡游的方式寻找乘客,与此相对的是有的乘客因为不处于城市交通枢纽位置,出现了“打车难”的情况。由此可以得出,巡游模式下不仅造成了巡游过程中石油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城市交通的拥堵现象更加严重。
(三) 出租车的行政垄断增加了政府行政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大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促进地方企业的发展、解决更多就业问题,通常会采取针对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安徽某市为例,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该市的出租车公交车统一的使用了奇瑞生产的汽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地方生产的汽车进入本地市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租车的行政垄断可能导致政府垄断行为的加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立法宗旨是有相悖之处的。
二、解决出租车行政垄断的相关措施
(一) 放宽数量管制和价格管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出租车的数量,放开经营,不同的时间、路段,让市场定价。一方面,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出租车的数量要求的不仅仅要求出租车数量增加满足公众需要,更关键的是要强化出租车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出租车数量的增加不能笼统的概括为所有的具有营运资格的车都可以充当出租车的角色,要在增加出租车数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出租车的行业规范和出租车的服务质量及安全监管,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司机的职业资格审查。要建立规范化的服务标准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应有的职业培训,使出租车的运营可以遵循一个合理公正的行业规范,充分保障乘客的利益。同时也要将乘客乘车时的安全保障认真落实,明确安全责任保障的义务主体,以及出现安全事故时的责任分担,为乘客乘车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时段、不同路段,乘客的需求不一样,打车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出租车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格就十分有必要了,虽然政府可以对出租车收费进行统一定价,但是政府并不能准确的监测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各地方的出租车需求量,相反根据市场的需求定价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出租车的运行利用率。当然在出租车定价方面也不能完全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当制定不同市场的定价标准,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合理的出租车定价机制。
(二) 完善出租车的工作模式,巡游模式、应召模式、驻站模式并用
目前我国的出租车工作模式主要是巡游模式,此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乘客随时用车方便出行,但是同时该模式也存在着空车浪费资源,空车巡游使出租车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等弊端。为了使出租车的利用率达到充分满足市场需求的目的,应该大力提倡应召模式和驻站模式的出租车工作模式,通过建设专用停车站、调度站,为乘客出行提供信息服务,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方式搭乘出租车,从而使出租车的利用率得到提升。这样一定程度上也会遏制由于私家车数量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城市交通拥堵的现象的进一步恶化,可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力发展。
(三) 明确政府的市场定位,使政府的权力行使透明化
政府对市场的介入通常是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通过行政手段使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出租车市场也是一样。外地出租车生产企业的进入不一定必然导致本地出租车企业的衰落,合理的市场发展环境应该是竞争机制健康发展的环境,外地企业的进入可以导致本地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得胜利而不断改进质量和技术使自身的竞争资本不断提升,从而带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外地企业的进入也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带动本地的人员就业,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政府不应该通过行政垄断强行限制外地企业的进入,应该遵循《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外地企业的进入条件和本地企业应该是相同的,非区别性的对待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使企业之间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的环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建立起权力行使透明化的阳光型政府。
参考文献:
[1]张燕宁. 对我国政府管制背景下出租车行业困境的浅析[J]. 法制与社会,2013(2) .
[2]李玉娟. 出租车经营模式与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治理见解[J]. 现代财经,2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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