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特币的性质
(一)经济学上的货币
比特币做为一个新生事物,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疑问。其中最直接的问题是关于它性质的探讨。比特币的名字中 含有一个“币”字,但它到底是不是货币?如果不是货币,那么在法律上到底应该对它做出怎样的定性?要判断一 个事物是不是货币,首先要明确货币的定义是什么。经济学上将货币定义为在商品和劳务支付或债务偿还中被普遍 接受的任何东西。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看,货币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通货(包括纸币与 硬币)显然符合这样的定义,是货币的一种形式。在这样的定义下,货币具有三个比较重要的基本功能,分别是: 交易媒介(medium ofexchange)、计量单位(unit ofaccount)、价值储藏(store of value)。交易媒介这一功 能是指货币可以促成交易,提升交易的效率。在物与物交换(barter system)的经济社会中,交易成本非常高,因 为人们必须满足“需要的双重巧合”。也就是说,一次交易的双方都要从交易中各取所需。如果一方所提供的物品 或服务是另一方所不需要的,那么交易就难以完成。行使货币功能的也可能是被普遍接受的商品。例如美洲土着所 使用的贝壳或是早期美国殖民者使用的烟草与威士忌。
计量单位这一功能是指货币可以用于衡量经济社会中的价值。物物交换的社会中,由于缺乏一般等价物,商品 的价格与其数量的关系成几何倍数增长,这样在无形中又增加了交易的困难与成本。价值储藏是一种超越时间的购 买力的储藏。很多商品都可以作为价值储藏的工具。但是,货币在这一功能上更占优势,是因为它存在得天独厚的 流动性。使得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都进行支付。所以,尽管货币不是最保值的价值储藏工具,但人们仍然愿意持有 货币。学术界关于比特币是不是货币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学者认为:“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撑,难以作为本 位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职能。”
学术界关于比特币是不是货币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学者认为:“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撑,难以作为本位 币履行商品交换媒介职能。”而另外一方观点是:“比特币与传统的货币,特别是金银货币具有完全一致的特点。 ”笔者认为,从经济学上对货币的定义,以及货币的功能上来看,现阶段的比特币具备了一部分货币的功能。首先 ,比特币具备作为交易媒介的这一功能。比特币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人们当做是一种支付手段。前文的论述中也提 到了它作为支付手段的一些优势。
其次,比特币可以被作为一个计量单位使用。虽然比特币的价格波动较大,但这并不会阻碍它成为一个计量单 位。一方面,可以根据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实时汇率制定定价标准。另一方面,在接受比特币的人群中,比特 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的角色。最后,还需要探讨的是关于价值储藏的问题。国际货币体系由金本位制演变至布雷顿 森林体系,再到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黄金非货币化导致货币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但不具有内在价值并不等同于 不具有价值。现代货币的价值来源是通过政府的信用背书。这种没有内在价值的信用货币形式货币职能建立在两个 必要条件之上:“第一,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信用货币法偿货币的地位;第二,建立一个完善稳定的信用体系。 ”人们对一国政府的信任使得该国的货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购买力。尽管大多数时候人们不得不相信政府,但全球 范围内都出现着通货膨胀。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是津巴布韦曾发生了恶性的通货膨胀,导致了一些对现有货币体制 质疑的出现。对于比特币而言,其价值也是基于人们对它的信任与接受。只不过信任的内容由政府的信誉与强制规 定,转变为一套由密码学与点对点网络为基础而构建的信用体系。所以总得来看,比特币具有成为货币的潜质。
(二)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区分
关于货币的探讨不仅仅存在经济学范畴之中,也存在于法学范畴之中。而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是指法定货币 (legal tender)。国家通过宪法、法律或者政府通过法令,确认某物为货币,该物就能成为该国的法定货币。法定 货币是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法定偿还效力的货币,它不但具有广泛流通效力,而且还具有绝对债务偿付效力。例如,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又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列举了国会的权利,其中的一项是:“铸造货币,调议其 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现在,美国境内的法定货币是美联储发行的硬币与纸币,用于 偿还一切债务。外国的货币在美国不具有法偿效力。法定货币与货币存在区别。当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时,根 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不得拒收流通中的硬币与纸币。然而,货币有多种表现形式,它的定义也远宽泛于法定货币。
由此可见,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就只有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两种形式。同样的,美国境内的法定货币只包 括美元的纸币与硬币。但是,日常生活中法定货币并不是人们使用的唯一支付方式。除了国家发行的货币,人们在 日常生活中会使用储蓄卡、信用卡、银行支票等形式进行支付。尽管这些支付工具都是经济学中货币,但它们都不 是法定货币。同样,比特币的名字中有一个“币”字,一定程度上也具备货币的功能,但现今为止没有国家承认它 是法定货币。现阶段强调比特币与法定货币涉及到两个原因:第一,提示比特币所可能存在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 上会影响到以比特币为支付方式的接受程度。虽然,银行卡中的电子货币也不是法定货币,但是政府并没有公开宣 传电子货币不是法定货币。
对电子货币的接受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同时,对电子货币的接受建立在银行业的监 管,控制了其中存在的风险,也建立在人们持久使用对银行系统的信任。相反的,对比特币本身处于一个发展的初 级阶段,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完全信任。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也没得到监管的控制,所以政府会在现阶段明确比特 币不是法定货币。第二,强调国家对货币的垄断发行,防止比特币对现有的货币体系造成影响。相比于其他存在于 网络的虚拟货币而言,比特币与它们最大区别就是被逐渐的应用到日常生活之中。这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比 特币进行支付,另外就是比特币可以轻松的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而一个国家有自己的货币政策,要把在自己境内 货币的发行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希望民众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进行混淆。
(三)比特币对国家发行货币的冲击
比特币没有政府信用的支撑,它的这种发行模式可靠吗?货币由政府来发行已经是大部分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的 概念了。然而,关于是否只有政府才能发行货币,这一问题是经济学上一直存在的争论。哈耶克(Friedrich vonHayek)就曾主张应当废除各国政府对其货币制造的垄断。政府垄断发行单一的货币具有很多优势,这样的模式 有助于人们进行价格的比较,因而能够促进竞争的深化和市场的发育。而这些优点无法抵消它存在的弊端。哈耶克 所担心的是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会让政府有可能滥发货币。而这样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政府增发货币导致的 直接后果是通货膨胀。而物价一直上涨的情况几乎发生在每一个国家。尤其是纸币的出现,更加方便了政府增发货 币这一行为。
现在量化宽松(Quantitative Easing,QE)的货币政策已成为政府刺激经济发展的一个手段。量化宽松政策的 一大表现是“开机印钞票”。以美国为例,美联储现在经历了四次量化宽松的大规模印钞。可想而知,物价上涨并 非是商品本身价值增加,而是因为货币增发导致的货币购买力下降。只要政府对货币存在垄断发行权,就还会有第 五次、第六次对QE的使用。这样的后果是多重的,如果经济在刺激下不能恢复,可能会引发经济危机。就算经济恢 复,也会面临着法定货币的不断贬值的风险。将掌管货币权利交给国家与银行,在大部分时间是不会出现问题。这 种模式在现阶段也许是最好的模式,但是它并不完美。历史上不止一次出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 1930的经济大 萧条是因为美联储的错误决策。我国民国时期因滥发金圆券就导致了恶性通货膨胀。离我们更近的是 2008年津巴布 韦发生的恶性通货膨胀事件,这样的事件在历史上不断的重复。可见,政府垄断发行货币的模式并不完美,未来完 全有可能出现其它模式的货币与法定货币共存,甚至取代法定货币。
那么比特币这种总量限定、没有中央发行机构的虚拟货币能满足哈耶克对货币的设想吗?哈耶克认为货币应当 交给私人银行发行,通过市场会选择出最适合存在的货币。哈耶克在完成自己这部着作的时候,互联网还没有出现 ,所以无法设想出比特币这种模式。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比特币的出现,是哈耶克对货币设想的一种体现。然而 ,比特币现在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它的价格大起大落,对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对它的发展 造成阻碍。就现阶段而言,比特币不可能完全代替现有的货币系统。政府也不会放弃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力。这一处 于起步阶段的“货币”要被主流社会接受,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比特币在将来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但无论结 果如何,人类都不会停止对货币形式的继续探索。
(四)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形式的货币是人类创造力的试验。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货币的形式多种多样。从黄金 到纸币,再到银行卡中的一串数字,货币的发展一直在朝着便于携带,促成交易发生的方向在演变。比特币的出现 ,是对货币形式的又一次尝试。笔者在前文中探讨了货币在经济学与法学中的不同含义。比特币并不属于法律意义 上的货币。从法律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待比特币,会直接影响到它的监管模式。比特币在最初进入法律人视野的时候 ,各国的学者、机构出现了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分析。综合而言,探讨的范围涵盖了以下几类法律概念:货 币、证券法中的投资合同、商品与虚拟货币。
首先,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分析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区别。现阶段也没有国家承认比特币是法定货币。但是, 德联邦财政监管局认为比特币属于德国银行法中的记账单位,是一种类似于外汇的金融票据。
其次,关于比特币是否属于证券中投资合同的讨论曾出现于美国。曾有学者表示比特币满足了证券法中对投资 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的定义,应当由证交会出面监管比特币。然而在美国学界也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因 为比特币本身是去中心化的,没有一个“普通企业”的出现,所以无法满足证券法中对于投资合同的定义。在实践 中,目前没有国家将比特币作为一种证券来进行监管。
再次,以我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虚拟 商品。《通知》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使用。”
最后,在 2012年,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Central Bank,ECB)就在开始了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发布了虚拟 货币架构研究。而在 2014年,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又发布了一份报告,继续 深入分析了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其中都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实践中,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 罪执法网络与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对比特币的定性就是一种虚拟货币。
当然,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货币也曾引发过部分比特币支持者的不满。在纽约州金融服务部起草比特执照的过 程中,比特币基金会(BitcoinFoundation)就曾向其负责人建议将比特币定义为电子货币而非虚拟货币。他们认为 将比特币这一技术创新的产物定义为虚拟货币是不恰当的,比特币之所以引起了监管者的注意因为比特币是“真实 ”的。因为比特币可以应用于购买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服务,并兑换为美元等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这一定义应当 留给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
参照此前,欧洲中央银行与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对虚拟货币的分析,均在虚拟货币下进行了分类,比特币与网络 游戏币都被纳入了虚拟货币的定义。尽管学界在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综合来看,电子货币 是指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是以法定货币为基础演化出来的一种具有综合属性的特殊金融财产。按照电子货币 的货币价值的储存媒介分类,可将其分为卡基型电子货币和网基型电子货币。卡基型电子货币有维萨模式(Visa Cash)和蒙德克斯模式(Mondex)。而网基型电子货币有网络现金(CyberCash)和数字现金(DigiCash)他们都是 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一种产品,计算单位与法定货币直接挂钩。由此看来,比特币与传统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存在区别 。而纽约州金融服务部的做法是“部分采纳”了比特币基金会的提议。他们将网络游戏币排除出了自己对虚拟货币 的定义范围。
对比特币不同定性,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监管构架。实际上,现阶段一国政府对比特币的定性就是监管比特币的 第一步。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该国政府是不是支持比特币的发展,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支持比特币的发展。从长远 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的发展绝对不可能脱离政府对其的监管。所以有必要探索一条合理的监管道路。
第四章、我国对比特币监管的完善《通知》在颁布之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原本火热的比特币炒作市场降了降温。但是,通过对《通知》内容、影响、目的以及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央行现在采取的措施是短期内的一个应急措施。比特币交易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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