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形式,代表着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个人对个人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平台。P2P网络借贷的本质就是民间借贷网络化,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的,而且具有门槛低,收益高,操作简单,手续便捷,交易透明等特点。
P2P网络借贷基本属于小额借贷。随着互联网普及和技术的迅速发展,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逐渐扩展,演变成“线上”和“线下”并存的模式,其中“线上”模式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2005年3月,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网站诞生,Prosper的经营模式是比较单纯的借贷中介模式,一般是出售平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用。然 而 作 为 美 国 最 大P2P平 台 的LendingClub,它则是建立在网络的高传播特性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通过社交网络将贷款人和借款人结合起来。
P2P网络借贷在英、美等国发展日趋成熟的同时,也进入了我国的金融体系。从国内的投融资环境来看,正规金融体系忽视对中小微企业的借贷业务,再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微企业融资更是雪上加霜。P2P网络借贷模式迎合了这类投融资需求,因此,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2007年6月,拍拍贷(ppdai.com)在上海成立,标志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正式登陆。随后几年,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进入缓慢发展阶段。直到2012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统计,至2013年低,我国P2P借贷平台的数量约为700家,年交易额约为1 100亿元,较2012年的100亿元增长了10倍之多,行业累计投资者达100万人左右。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到2014年12月末,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达1 575家,总成交量为2 528亿元。
P2P网络借贷的高速发展是对我国信贷市场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个贷需求和投资理财需求。但是由于其性质不明确,法律监管缺失,内部治理不完善,导致各种风险事件层出不穷。2011年9月14日,贝尔创投成为我国第一家涉嫌诈骗的P2P网贷平台,涉案资金约500万元,涉及人数100人左右。随后,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又掀起了一股“跑路风”和“倒闭潮”.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截至2015年1月末,全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累计数量有436家。2015年1月,问题平台有69家,这些平台大都出现了卷款跑路、恶意诈骗、提现困难和经营不善等问题。P2P平台问题事件的频频发生从某些角度反映了P2P借贷隐含的问题之多、风险之大,这引起了业界人士、学者的重点研究和监管层面的高度关注。
二、P2P网络借贷风险表现及其原因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P2P借贷行业风险大幅上升,其监管体制有效地保护了贷款人和借款人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Chapman(2014) 认为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P2P平台不能保证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交易中贷款人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失去本金和投资收益的巨大风险。GAO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人人贷的报告中指出高收益也对应着高风险,贷款人的首要风险是对贷款没有直接追索权,并且借款人无其他的抵押,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只能依靠平台进行坏账追回。Karl R. Lang(2002)经过调查研究指出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大部分P2P平台采用风险储备金制度,使得平台承担了一定的借贷违约风险。Freedman and Jin(2011)针对Prosper的研究发现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P2P行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Lin(2013)对P2P借贷进行了样本分析,认为社交网络对借款的成功率有正向作用,可以降低借款利率和事后违约率。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是以中介机构形式成立的,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该模式能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经济增长,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我们应注意到其拥有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结合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风险点如下:
(一)立法滞后,监管缺失
P2P网络借贷的立法滞后及监管缺失既体现了政府部门鼓励其创新而保持容忍度,也反映了这种新模式发展之快,而不能完全用原有框架进行监管。莫易娴(2014)认为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呈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特征。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身份模糊、监管措施空白,艾金娣(2012)认为没有法律规制,任何外部监管和内部审核都没有意义。田俊领(2014)研究认为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不足,不少平台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资金出借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活动有关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放贷者账户直接进入借贷者账户,而是平台运用各种模式设置了中间账户。樊云慧(2014)提出,在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先获得投资资金,再决定资金支配的过程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对于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出单纯中介机构的范围。王会娟(2015)认为P2P平台实际上从事了信用中介的业务,对此却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合规的问题。钱金叶、杨飞(2012)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利率加上各种服务费用超出银行基准利率4倍上限的现象,相关立法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基于道德层面的使授信人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吴晓光(2012)研究认为网络借贷存在虚拟性,容易滋生欺诈现象。而谢平(2014)认为在大数据背景下,信用数据积累和普惠金融间存在正向激励作用。李钧(2013)研究表明,庞氏骗局与坏账率指标并无直接关系,庞氏骗局的判定标准是投资者的收益来自虚假借贷资金。宋鹏程、吴志国、Melissa Guzy(2013)指出坏账率的计算有不同计算方法,P2P平台在计算坏账率指标时总是选择相对有利的计算方式,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王振(2012)研究认为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客户借款用途审核力不够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是引起洗钱风险的主要因素。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操作或内部控制不当及技术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陈初(2010)认为由于技术水平受限,有些平台虽然采用面谈等方式,也无法控制借贷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的可能。王欢、郭文(2014)研究指出并不是每个网络贷款平台都有能力保护这个庞大的“隐私库”,一旦数据库遭黑客攻击,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在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相关研究中,吴晓光(2012)认为不排除一些平台利用客户信息进行非法获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