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投融资需求受到抑制,成就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余额宝、微银行、理财通、百度理财、P2P、众筹融资等各种新型金融产品不断涌现。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也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成立各种投融资平台,如国泰君安君弘金融商城、招行的小企业 e 家、建行的善融商务、农行“E 商管家”、交行“交博汇”、中行“云购物”等。面对各种互联网金融形态争相上演,对于理论工作者来说,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 2012)[1]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并行的第三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涵盖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2].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尤其是 P2P 平台,大多异化为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和债权分拆业务,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出现了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的情况,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3 年全年共有75 家跑路或倒闭的 P2P 平台。部分 P2P 平台更是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红线。中国政府逐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如 2013 年 12 月 5 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禁止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2014 年 3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和网络虚拟信用卡等。
但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从一个极端( 自由放任) 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直接关闭或暂停交易)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把握好“度”,即适度性和创新性的关系。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的监管必须与这种监管所期望产生的收益相符,也就是说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要匹配,监管成本包括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所产生的人、财、物,更包括监管所带来的对金融创新的压制,监管收益主要包括监管所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金融监管可以带来金融创新,但过于严厉的监管则扼杀掉了金融创新。
本文结构是这样安排的: 第一部分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殊性,因为风险的生成机制,是我们监管难题所在; 第二部分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题; 第三部分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博弈分析; 第四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紧密相关,这里的互联网可以理解为一种市场结构,发挥着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一样的功能。首先,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结构,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形态相比,其面临的最大风险为信息科技风险; 其次,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普通民众,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还表现为“长尾风险”;最后,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还存在虚拟性风险。
( 一) 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大多散见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之中,如 1993 年,全球衍生品研究小组认为操作风险是由于控制和系统的不完善、人为错误或管理不当所引起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 2003 年在《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者是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而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中专门给信息科技风险的定义,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自然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这里的信息科技风险研究对象仅是商业银行。
其实,信息科技风险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他们在从事金融活动时,由于硬件( 如电脑和手机) 瘫痪、各种软件故障、网络病毒、人员操作失误、数据传输和处理偏差,以及各种网络欺诈等造成损失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依赖性很强,信息科技风险是其面临的一类特殊风险,并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传递性。信息科技风险能够快速地向系统内其他成员传播。这是因为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缩短了人们的时空距离,以前陌生的生人社会逐步变为“村里”的熟人社会。最典型的例子是社交网络的发展,网络中的成员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这一终端互相联接起来,可以相互调节资金余缺。其成员可能来自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每一位成员都是社会网络里的一个节点,一旦某个节点出现问题,会迅速传递到其他节点。
第二,复杂性。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一些大规模的、情绪化和间断性的数据需要储存,这就需要数据集中。由于数据量大,其储存和计算需要通过云端来完成,而数据的集中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风险的集中,一旦发生信息科技风险,其复杂程度肯定会增加。此外,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定价,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风险违约概率。但在风险定价的过程中,一旦某一参数出错,其导致的损失可能是非常巨大的,比如风险定价所依据的信息有误( 或者信息含有大量“噪音”) ,抑或是错误信息被当成正确信息使用。
第三,隐蔽性。信息科技风险的隐蔽性,有些可能是因为技术设计人员事先没有考虑到,抑或是无法考虑到,如系统的某些漏洞和缺陷。这些漏洞会在底层逐步累积,常规情况下难以察觉,只有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才能够被发现,表现出一定的隐藏性,如互联网上的某些病毒具有一定潜伏期,必须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爆发出来。
第四,突发性。从信息科技风险产生的过程来看,一般都具有突发性。大多时候都是由一些外部事件触发,如地震和海啸之类的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网络瘫痪以及其他设备故障等,发生故障的时间比较突然。如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信号突然中断等。导致信息科技风险突发性的原因,往往也是无法预测的,很多时候也不能够通过事先反复测试来避免。
( 二) “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 即所谓“长尾”特征) ,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2].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群体以个人投资者为主( 更多地还表现为弱势群体) ,他们普遍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规则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认知与了解,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缺失,存在投机心理和“搏傻”心态,投资中的非理性交易行为严重,导致其投资权益和利益受损。第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小额且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或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车”问题更突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更容易失效。第三,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从涉及人数上衡量,对社会的负外部性很大[2].
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公平的制度环境、完善的博弈规则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还没有形成,投资者( 尤其是弱势群体) 面临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 三) 虚拟性风险
虚拟性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灵活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如比特币天生就具有虚拟性,容易被用于犯罪活动,比如,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通过虚假商品交易进行洗钱等。虚拟性的存在,使得监管部门找不到风险主体,导致事后不能追责,从而使得人们“胆大妄为”,引发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仅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得验证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可能会转化为信用风险。而在传统金融领域中,比如商业银行就有一套非常严格的信息确认机制。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主要是一种“弱面签”( 即通过第三方来验证身份) ,或者压根就是匿名的,这使得交易者的身份从一开始就有可能是虚构的,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漏洞,形成潜在的威胁。
此外,互联网金融可能涉及人数众多,同时也会与不同的社会主体发生联系,如各种传统金融机构等,一旦由于虚拟性的原因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传染到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 比如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清算体系还主要依赖于传统银行体系,虚拟性风险可以通过这一渠道进行传染) .因此,虚拟性风险必须加以重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金融几种特殊性风险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如虚拟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化为信息科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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