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经济学论文 > 经济师论文 >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题与博弈(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3 共7816字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题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具有传染性、突发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监管所需要的信息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分散。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导致了信息分散。此外,非金融与金融因素的混合,使监管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增加。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隐蔽了监管者所需要的关键信息。以上种种,导致了监管者无法获得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或者获取的成本过高。

  本部分的信息转移、信息分散与信息隐蔽与第一部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当然这不是一一对应,其中有交叉,这里的分类只是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信息转移与信息隐蔽的区别在于: 信息转移主要是人们有意而为之,而信息隐蔽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这同时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但二者又有交叉,信息转移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信息隐蔽。

  ( 一) 信息转移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信息和互联网技术来做出决策的点对点的金融行为,互联网金融由于存在信息科技风险,使得监管所需要的信息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分担。如在某一个节点被植入病毒后,经过一定的潜伏期和积累后( 潜伏期能够躲避检测) ,逐渐传染给其他节点,这时其他节点又成为病毒源,使得监管者无法找到真正的传染源。总之,信息科技风险在不同节点传播的同时,相关信息也随之转移,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

  此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信息转移技术,如“翻墙”技术( 这是一种反向代理技术) ,主要是转移 IP 地址,以此来逃避监管。再如网络电话,主叫人可以随意设置在被叫人电话上显示的电话号码,转移了真正的主叫人的信息。再比如短信转移、电话转移等。而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这种技术性的信息转移,必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 二) 信息分散

  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特征,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人群广泛,尤其是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参与者多是“草根”.这些人群的信息主要通过“口碑”形式存在,更多的是一种“软”信息。监管者没有精力也不太可能来搜集这种碎片化的信息,并以此作为监管的依据。

  互联网金融能显着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①,资金供需双方趋向直接交易的可能性增加( 即点对点的交易) ,是一种分散决策行为。对监管者来说,分散决策的同时,监管所需要的信息也分散了,要把许多单个个体行为信息进行汇集的难度较大,并且信息“噪音”也非常大,这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了挑战。当存在金融中介时②,是一种集中决策行为,相关信息集中到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能够对其进行监管。没有金融中介时,信息是分散的,监管部门监管的难度增加,可能导致其放弃监管。

  此外,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结构化信息,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为信息,如交易活跃程度、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点评、视频音频等,这些分散化的行为信息,监管者要进行搜集将是困难重重。

  ( 三) 信息隐蔽

  现实中,互联网金融的身份认证,更多是一种“弱面签”③,没有准确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这为客户隐蔽身份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一些互联网货币( 如比特币) 具有天生的匿名性,它在带给人们快速低廉地进行资金转移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难题。这种匿名性,可以隐蔽交易主体的关键信息,因此可以利用其进行非法交易活动,如洗钱、贩毒等。

  互联网金融在提供投融资、理财、保险、风险对冲等功能的同时也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的界线[3].金融因素与非金融因素的混合,隐蔽了监管所需要的关键信息,使得监管者难以辨别其金融属性。

  互联网金融还隐蔽了金融产品的属性,比如 P2P、P2B 网络贷款隐含着三层含义[3]: 一是贷款属性( 显性的含义) ,与银行贷款类似,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范畴; 二是一种直接融资,类似于债券( 隐性的含义) ,属于证监会监管的范畴; 三是投资人相当于买了信用保险产品④,类似于保险( 隐性的意义) ,属于保监会监管的范畴。所有这些隐蔽信息给监管带来了难题。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存在信息转移、分散和隐蔽,监管当局获取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更加困难,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信息搜集也是一种成本) ,进而影响监管当局的监管选择。下面本文用一个博弈模型来说明其影响机制[4 -5].

  监管者选择以多大概率进行监管,取决于监管成本 C( C >0) ,而成本 C 包含了监管信息搜集成本。假设市场主体①违规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为 R,R >0,违规带来的收益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成本,同时假设市场主体违规一旦被监管者发现,监管者没收全部违规收益。记 F( C) 为市场主体违规后监管部门对其的处罚( 即罚款) ,这里假设F( C) 是 C 的函数,且 F( C) > 0,F‘( C) > 0,F″( C) < 0.处罚力度与监管成本密切相关,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威慑违规主体,市场主体越是故意违规,故意转移和隐蔽信息,增大监管成本,一旦被查处将加倍处罚。并假设R + F( C) - C > 0.

 

  这个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给定监管者监管,市场主体的最优战略是不违规; 给定市场主体不违规,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 给定监管者不监管,市场主体的最优战略是违规; 给定市场主体违规,监管者的最优战略是监管。

  为此,需要寻找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设监管者以 x 的概率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 1 - x 的概率对其不进行监管,市场主体以 y 的概率违规,以 1 - y 的概率不违规。

  利用支付均等化方法求解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博弈论论文
返回:经济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