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最近几年社会上不断研究和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缩小城市和农村的区域教育文化差异以及促使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指狭义概念上的农民工子女,具体是指 6 ~15 周岁的儿童和少年,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父母在城里打工或居住,而他们本人又正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一、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遭受户籍制度的排斥
新二元结构是由外来的务工人员和城市户籍拥有者所形成的,在城市化作用下,传统的二元结构演变为新的二元结构,这就是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解决户籍制度的问题,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 社会原因
1. 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由于城市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优秀教育资源向城市及重点学校集中,无法惠及普通民众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并且对于农民工子女,他们所享受到的流入地政府教育资源的配置与城市孩子相比也不是完全相同的。
2. 过于分权的教育财政体制
我国教育体系使用的模式是分级办学和分级管理,也就是地方的负担是主要的,中央与省级的补助是次要的、少量的。所以,相应流入地政府的经济能力对实现随迁子女的接受教育平等权有很大的影响。教育经费的匮乏导致教育部门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到本地人口的教育上来,从而造成了对农民工子女的忽视,这种经济匮乏也就导致公立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收取高昂的借读费。
(三) 法律保障机制缺失
1. 法律支持不足
2006 年 3 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其中的 21 条里提出要解决好进城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的问题。2014年7 月24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提到,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员和另外的常住人员的随迁子女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地方政府教育发展规划与财政保障要把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其中。但是,把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教育基本法层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的问题,不然法律的支持力度不够会让问题很难解决。
2. 司法监督缺失
虽然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法律建设方面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再好的法律最终也要落实到现实执行中来,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对教育法规的执行力度明显不够。我国的教育侵权申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教育诉讼的途径不通畅,导致了大量受教育者权益被侵害,但是在法院却不能够立案的案件,这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3. 教育行政部门执法的无责性与被动性
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各类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些问题还有待考究,同时也需要政府的积极执行作为后盾。为保障政策执行的有效性,需要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并及时发现脱离政策目标的问题。
二、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保障机制
(一) 完善与健全相关法律政策和机制
虽然新《教育法》在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保障方面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为了完善我国教育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修改和补充立法。各地政府和各级部门还需要制定与《教育法》相配套的规章、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教育法》落到实处,需要根据现行《教育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前制定的有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规、政策。
(二) 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如果政府没有履行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通过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的途径提起行政救济,其最好的结果就是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的职责。本文认为,可以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来完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救济难题。作为救济机关,一方面应该责令行政机关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要求相应的行政机关向救济机关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当然这一实施方案必须是通过与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切实磋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另一方面,可以鼓励行政机关向具体的申请救济者发放教育券,农民工子女可以持教育券在当地所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内使用,最后由接收教育券的单位向行政机关请求给予资助。行政机关向农民工子女发放教育券,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补偿制度。对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现实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体现了有职权必有义务的法治思想,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定的职责; 对行政救济申请人来说,教育券使他们有了自己具体的诉讼利益,而且这种利益也能够转化为现实的受教育权的实现。这不但能够促使他们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避免权利的冬眠,而且使他们在获得教育券后,能够有机会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和内容,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受教育权。
(三) 转变户籍制度,实现教育城乡一体化
城市户籍人口和农民工是城市中的两个阶层,这个阶层格局是传统的城乡格局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产物,这就是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必须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改革户籍制度要注意两点: 1. 逐步消灭不合理的规定与制度,消除城市二元化现象。抵制划分城市和农村户口,无论在什么地方,处于教育阶段的全部适龄儿童都应该和流入地户籍的子女享有同样的受教育权利,并且农民工与其子女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权利。2. 将户籍制度与公民的福利和待遇划分开,并逐渐除去这种现象。我国将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公民的福利和待遇相结合,使其原有的功能产生偏差。
(四) 加大教育经费财政预算
义务教育属于公共性物品,政府的基本责任是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按照中央精神,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经费划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取消各类不必要的收费,减轻学生及农民工家长的负担。另一方面,国家不仅应该协调财政开支构成,扩充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还应该给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立学校适当的补助费用,这样才能让地方政府以及农民工家庭的负担得以减轻。
(五) 规范制度,强化监督
由于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与教育主管部门缺少对应的监督,产生了对农民工子女进行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各个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制定好明确的制度禁止各学校擅自收取借读费、书杂费等。学校要积极推出收费公告的制度,设立收费听证的制度。同时,各地方政府需增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并完善监督机构,积极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和服务工作的通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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