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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社会道德责任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探析
【导言】
我国食品安全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导言
【第一章】
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概述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现状和原因
【第三章】
食品安全社会道德的理论分析
【第四章】
食品安全社会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中如何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我国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现状和原因
(一)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现状
近些年,从苏丹红、孔雀石绿,再到双酚 A、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福喜肉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层出不穷。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假冒伪劣等一系列安全问题反复出现。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很大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虽然造成食品不安全的企业得到了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但仍有企业前“腐”后继,不断挑战食品安全底线,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通过对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观点进行分析,结合一定的事实材料本文概括出当前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现状。
从数据上看,2013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食品类现金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的 35%,占第一位支出,排第二位的文教娱乐支出占 13%,农村居民人均现金食品类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的 37%,排第二位的居住支出占 18.6%[15].可见食品类消费在我国家庭消费中占有头等地位。2012 年初,有两组数据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一组是调查数据对食品安全感到安全的人占 19.6%;一组是检测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我国食品检测不合格率不足10%,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人们面对检测结果为安全的食品产生怀疑甚至恐惧,是检测方法不够科学导致了取样本身缺乏科学性,还是哪些曾经的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刺激了人们敏感的神经?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不理解,也心存疑惑: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应该如何审视?事实上,这看似矛盾的两组数据,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总体稳定向好,问题不能忽视。
从宏观上看,近些年我国的食品安全宏观管理工作成效显着。我国于 2009 年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它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大法;2010 年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这标志着食品安全从分段监管向协调统一监管迈进了一步;2011 年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填补了我国长期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的空白。2013 年 3 月 22 日,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取代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整合原有分散的监管力量和检测能力,从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一个主管部门统领,改变了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此外,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仍在稳步推进,比如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检验检测水平、完善食品标准化研究、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系统、建立食品行业评估评价体系、完善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大力开展多种方式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认证认可、强化出入境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虽然现已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进行自上而下的统筹管理,还有多部门共同参与具体管理,但是问题仍不容小觑,职能范围的交叉重叠现象和因协调沟通而出现的管理空白仍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此外,公众的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还很淡薄,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尽管如此,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仍然充满了各种挑战。就总体发展而言,从纵向看,安全问题是食品产业“成长中的烦恼”.改革开放前,食品品种单一、供不应求,食品企业数量较少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及时有效的控制。今天,食品种类已覆盖 28 个大类、525 个分类,品种繁多,消费量巨大。2011 年全国肉类消费量比 1980年增长了 7 倍,鲜奶人均消费量增长近 30 倍。但是相对于数量的增加,安全保障并没有及时跟上。从横向看,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走过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发展之路,食品业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较长发展过程,而且当下任何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都不存在绝对的零风险,不可能杜绝此类事件。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可以概括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缺失、政府监管责任缺位、社会监督力量没能发挥有效作用,尽管企业、政府、公众在不断努力,但是仍旧存在问题,离公众期待的食品安全结果尚有很大距离。
(二)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缺失的案例分析
1.案例一:上海福喜肉
2014 年曝光的最令人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上海福喜肉”事件,2014 年 7 月上海电视台通过暗访调查曝光: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大量过期劣质肉作为原料。对这些过期肉进行加工,将生产的产品卖给诸如麦当劳、必胜客、汉堡王、棒约翰、德克士、7-11 等国际知名的快餐连锁店。事发后,各相关生产和经营企业纷纷和福喜公司划清界限,或者召回或者下架相关产品。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 2014 年,还被评为“嘉定新城(马陆镇)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A 级)”.他们这种违法的行为就是钻了中国食品监管的漏洞,凭借着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肆意践踏法律,枉顾大众信心。
福喜肉被曝光后,国家食药监总局进行了快速的联动措施,强令全国各地立即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相关问题食品进行彻底清查,将原公司的原料产品进行封存,从根源上由表及里的彻查企业的违法行为。国家食药监总局还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全面彻查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投资方)在中国投资的所有食品企业;迅速对使用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流向单位进行突击的全面检查,责令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就地封存上海福喜生产的所有食品。上海市食药监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还成立了“720”联合办案指挥部对该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尽管如此,公众不得不质疑:监管部门为什么总是跑在媒体后面?对于企业的日常监管哪里去了?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不过,此次事件由于企业操作得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察觉,而且使用了不同的账本来应对检查,如果没有内部人员爆出内幕,靠日常监管难以发现,这就需要畅通和扩大举报和投诉渠道,弥补监管不力。监管部门对举报和投诉的信息一定要第一时间回应。虽然食品不安全事件几乎都是通过隐秘手段来操作,但是监管部门也不能以无法对其有效取证为借口推卸其作为监管主体的道德责任,而应该端正工作态度,强化严谨细致的工作责任心,调整工作思路,探寻切实有效的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管水平。
即便是在此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表现出来的言行也是有违道德和法律的,他们想通过藏匿销毁掩盖等手段对他们的违法证据进行清除。福喜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跨国企业,历来以食品的高标准严要求蜚声海内外,这也是福喜公司长期发展的立身之本。但是到了中国,它所遵循的一贯原则却走了形变了味,向我们不完善的食品监管发起了挑战,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达成一致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把不良企业踢出局。对于国家来说一定要对这种行为严查到底,不能任由其恣肆破坏国内食品行业环境,食品企业应该以诚信为依托,以法律为旨归。
2.案例二:三聚氰胺事件
也称为毒奶粉事件。虽然该事件过去很多年了,但是他的影响直到今天还没减弱,他对中国乳品业的打击导致了这个行业的重新洗牌,也使消费者失去了对中国生产的乳品系列产品的信心,更深远的影响是他让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爆发,让人们开始重视这个伴随人们生活影响人们健康的问题,它引起了人们对这个乳品业的恐惧和质疑,人们开始疯狂的购买境外的乳品,几乎要把世界的乳品买尽,这也造成了诸如香港等地区限制大陆游客的购买奶粉行为。2008 年 6 月,第一位患肾结石的婴儿通过调查被发现是因为长期食用三鹿奶粉造成的,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类似的案例不断被发现,类似的消费者越来越多,最终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同年 9 月,经过周密的调查,国家卫生部指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添加了三聚氰胺。与此同时,三鹿公司召回了各个批次的产品并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赔偿。随后,党中央、国务院成立专项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时,甘肃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两名婴幼儿的死亡与三鹿奶粉有关。到 10 月底,三鹿集团资产经过核算由于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12 月 23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三鹿的相关责任人被依法逮捕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和定罪。其后,全国开展了乳品行业的大清查,一些其他品牌的奶粉先后被发现含有三聚氰胺。“三聚氰胺事件”让三鹿品牌倒掉了,接着对中国其他品牌的乳品也造成了巨大冲击,甚至一些无关厂家也受到了连累国内整个乳品业因此一蹶不振,“市场就是一切”,企业如果再重新找回失去的市场和消费者几乎是不可能,最多只能恢复生产。没有市场需求的生产便没有意义。三鹿奶粉企业也就因此而消失。可见,市场需要产品质量诚信,需要担当社会道德责任。
产品是否符合经济道德,是否讲究质量诚信,质量水平到底怎么样,在很大层面上决定了产品能否达到人们的需求标准,通常优质产品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不过,与产品数量不同的是,产品质量高低与实现人们需求的程度并非连续的,也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当产品质量水平低于一定的“临界点”,数量的增加可能不会提升人们的满足感和需求感,反而会对人们的需求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出现负的效用。产品质量必须兼顾人们的生命、安全、健康及社会评价、社会影响等因素,这便超越了经济范畴,使得产品质量具有社会公共性。毒奶粉事件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食品安全的问题,由于它影响到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权,违背社会诚信,存在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其成为了危害我国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社会事件。问题食品不仅仅危害消费者权益,危害食用者身体健康,还影响了公众对整个食品市场的信心,甚至还会因经济或者其他纠纷导致一些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食品安全社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不管是三聚氰胺奶粉还是上海福喜肉,其凸显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相同的,都是食品企业社会道德的缺失。我国企业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有很多,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并缺乏有效统一的协调机制,道德责任主体缺位,过于单一的管理方法以及经年不变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迟缓的政治体制改革,不规范的法制建设以及缺乏恒定价值观指导下的政策制定,很难为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政策激励环境。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食品安全社会道德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
1. 政府管理失当
企业对于社会道德的理解和定位将直接影响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程度。相对完善的政府宏观管理就是要为企业的社会道德定位搭建一个科学的宏观管理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企业能够守法遵德,自由的进行市场活动,并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之所以屡屡出问题,政府宏观管理不科学是首要原因,表现如下:
第一,缺乏恒定的政策和持续性激励机制
首先,企业都是逐利的,政府政策的激励和引导能够激励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而目前政策制定的波动性较大,企业缺少一个良性的预期,从而选择放弃长期的愿景目标热衷于从短期经营过程中获得眼前利益,这样的企业在逐利过程中往往不顾自身形象和社会评价,违背经济诚信,对自身社会道德责任建设缺少动力。政府在制定实施政策过程中就应立足长远,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把入口关,严格食品企业准入,制定切实可行科学高效的食品相关企业的准入政策,从市场准入环节就培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同时也要建设一整套的食品企业担当社会道德责任的长久激励机制,激发食品相关企业能够做出更多的积极的社会贡献。
第二,监管主体分散、监管职责不明。
尽管当前食品安全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负责,但是具体监管工作依旧采取的是多个部门联合共管的方式,合理的科学的确定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客观上看,在食物链环节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界限是很难界定的,这也会从客观上导致监管工作中不是交叉就是缺位,分段监管职责模糊不清任务不明。不统一不集中的管理体系,使得各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从而导致信息的不对称,2008 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这种监管弊端的集中式爆发。多头管理下的监管部门不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价值观,“管窥一豹”,没有大局观念,只是机械的对自己管理职责的行使,使得自己的职责意识僵化,没有从更高的高度去审视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安全和社会治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甚至地方政府的有些官员也并非从社会道德方面来看待食品安全问题,自然就很难从企业缺乏社会道德责任角度进行惩治。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中央地方两级构成,中央政府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相关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地方则是有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进行,新的食药总局建立起来之后有效的改变了过去“九龙治水”的局面,开始建立一个高权威性,高集中性的的管理部门。同时,本文认为还应该在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充当企业社会道德建设的指引者,加大对企业社会道德方面的宣传让其依法经营依规运行,这也可以从源头上保证了消费者不受利益之损,建立起较好的商业示范作用。此外,一套评估系统和针对食品安全企业的奖罚制度应由政府部门尽快建立,这套制度不能停留在理论上更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并使之逐渐合理化。
2. 法规建设滞后
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整体规划,法条重复多;内容存在诸多语焉不详的问题,多模糊性规定,这就给执法带来了难度,自由裁量的空间变大,而且法条覆盖面不够广泛;没有形成及时更新的法律系统,导致条文落后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自身完善和补充机制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通过法律来震慑不合法的作用不能较好实现;一个权威性较高、协调性较强的集中食品安全管理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及时充分地确立。另一方面,法律起草过程存在着部门权力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象,在法律条文落地时不是从部门职责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权力的角度衡量。所以监管权力小部门缺乏对当今食品安全问题法律思考的积极性,即便是出现了法律条文不合时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时,依旧用落后法律处理崭新的矛盾和问题,这种不合时宜的法律往往对食品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制售非法食品的违法成本过低,法律震慑力很弱。特别是遇到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时,法律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仅仅考虑消费者的金额赔偿,而没有考虑到为追讨损失而付出的时间等其他成本。如何提高食品相关法律震慑力呢?必须从宏观上出重拳,我国古代就已对那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着严苛的处罚措施,规定了有毒食品使人丧命,要被判处绞刑。即便是通过非法渠道比如盗窃等获得食品致死的,食品所有者也要被施以笞杖重刑。古代的办法虽然不能直接拿来使用,但是对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方面,应该发扬这种重典治乱精神,只有对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违法分子进行重罚才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企业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遵循社会道德?目前我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当然,企业在履行社会道德责任时有条文依据可以遵循,但是其规定在统一性完整性方面还有所欠缺。这些法律中的道德责任规定和企业角度的社会道德责任相去甚远,明确性不够,这就使得执法无据,也使得企业违法悖德行为有机可乘,而且由于对企业的违法处罚比较轻,企业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获得的利益,助长违法行为。这样缺少严格约束的法律规定必然导致目前的于法无据,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现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相关法条都是零星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没有形成统一性整体性。这些法律条文仅仅从食品质量方面来做了一些不成熟不完备的规定,可以说是相当不成熟的,因此造成了食品安全方面于法无据,执法存在难度等问题,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问题的滥觞之处。霍尔斯特·施泰因曼和阿尔伯特·勒尔对此也说:“市场竞争造成了一种压力,使人因竞争之故而逐步地适应较低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或某些具有制裁力的行业准则不能阻止这一过程,那么经济道德的解体恐怕就在所难免了”.同时,企业在最初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难免会有损失,而相关激励机制的缺失如不能及时进行相应的补偿,企业就失去了继续履行这种道德责任的动力,本着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必然是想尽办法摆脱这种责任尽快获取利益。在法规建设的迟滞面前,企业在承担社会道德与否之间做着博弈时,企业经营的主体决策者在功利性的驱动下必然先从有利于自身发展角度在两个相互抵触的可选方案之间做出自私的选择,最终结果也便是企业置身于本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之外。
3. 发展环境制约
企业要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很大程度上是受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影响和制约。目前我国正处于企业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期。一方面,企业已经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及机制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也未全面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缺少全面的正确的价值观引领,为了自身发展不会考虑到社会道德责任的承担,只从本身短期利益角度思考问题。自上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历时 20 余年,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企业向着现代企业制度方向积极转型,但在市场急剧变革和转型期间企业“软环境”的发展则相对滞后,这种软环境就是企业作为主体的价值取向,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未形成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责任担当,能充分体现人性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管理理念还没有得到普及。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改革攻坚阶段,有些政策不完善,还存在分配不均、贫富分化的现象,有相对较多的低收入群体,而这一部分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就会相对少的考虑食品的安全,而广大生产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经营活动就会将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作为主要的生产销售对象,从而降低了自身的要求,减少成本,只要降低销售价格就会让这些消费者较少的考虑食品的安全与否,因此,劣质食品大量流入市场,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所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4. 治理责任不明
企业在食品安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肩负着食品安全的社会道德责任。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必须做到遵循社会道德,在食品生产流程、经营过程、配送路程中都按一定社会规则进行,唯此才能保证一个长效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当前,从微观的企业自身角度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a、经营理念落后,道德意识淡薄
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往往扮演着一个纯粹的“经济人”角色,他们只关注自身的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愈演愈烈。另外,企业的传统经营理念决定了其目光比较短浅,管理不到位,与现代的管理方式和理念相去甚远,这也是造成企业没有长期愿景忽视长远利益的主要原因。食品企业缺乏承担社会道德责任的意识,很少进行企业社会道德建设,没有将社会道德建设融入企业内部文化建设中。
b.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
股权归属在企业的决策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我国的大部分企业高度集中的股权必然决定了企业领导者更关注短期利益为股东负责,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就相对不会被其重视,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虚置其位,互相之间难以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难从公司治理层面反映社会各方的利益,导致其忽视自身社会道德责任。另一个层面,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在企业得以建立,这就使得企业经营者将实现短期利益作为其首要任务,相应的也就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而一个企业对社会道德责任的承担是一种长期行为,这就和当前的企业行为产生了矛盾,约束机制的缺失从而就很难为实现公司的长续发展提供动力。
5.社会监督不力
市场经济本身特有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很难解决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此时就不能缺位。但当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因部门自利性或权力腐败出现监管失灵时,要走出食品安全困境就需要依靠社会监督力量。社会监督力量主要通过道德价值引导和荣辱观调节来给破坏食品安全行为制造舆论压力,或者给相关部门提供监管方向。当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诸多的缺陷,而社会监督可以作为弥补这个缺陷的有效途径之一,社会监督主要以公民个体、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为主体。当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通过投诉渠道进行解决的道路比较艰辛,而相关的行业协会大多是行政机构附属组织,很难发挥其社会性监督的作用。我国社会监督主体力量积极性不高,规模小,力量还十分薄弱,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监督效果和影响。因此,应当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体的力量,完善社会监督的体制。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主体必须具有透明性和广泛性,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现状鲜有披露不良记录以及发表权威标准和监督内容的有效平台。也就是说,对监管过程的实施进行的监督缺少透明度,消费者很难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对监督结果难以进行有效的评定和权衡,也就很难保证企业行为的诚信。
此外,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淡薄,缺少对食品安全主动监督的意识,很多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并不愿意去维权或者即便维权也都不抱太大希望。例如,消费者买到一盒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会有两种行为来应对,第一种就是自认倒霉,一盒饼干也浪费不了多少钱,不至于搭上时间和金钱去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种就是消费者非要讨一个说法,积极的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好结果也不过是按照一盒饼干价格进行小额的赔偿,而自己却因维权浪费了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这就导致了一个不公平的畸形的现象,维护自己的权利反而损失更大。消费者很明显地受到了不良食品企业的侵权,却只能在食品企业的“挟持”下和不健全的法规“纵容”下,任由问题食品企业侵害健康和生命权利,其维权意识和积极性的缺失造成了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处于弱势一方。
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媒体监督,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虽然媒体监督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舆论导向与评判作用,但是面对社会大量需要被监督的对象,食品安全媒体监督受到了媒介资源管理和物质的制约显得力不从心,导致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覆盖面和表达方式局限和单一。此外,媒体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因为地方政府部门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舆论媒体进行制约与干预,致使大多数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缺乏应有的话语权。我们身边的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偶发的,很多都常常出现我们的生活里,而且很多媒体也并非不想进行相关的舆论监督,只是因为这其中牵涉太多错综复杂的利益,最后只能沉默不语,他们这种不作为的缺乏职业操守的行为最终只会助纣为虐,使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