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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中的形名思想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6-12-16 共95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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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韩非子》中的形名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思想家们围绕“名”展开了激烈而广泛的探讨,孔子提出的“必也正名乎”成为一个基本的范畴,诸子各家虽然主张不同,研究的侧重点以及研究的深度也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在“正名”的范围内。在当时“百家争鸣”的思想文化背景下,从邓析到孔子、墨子,再到公孙龙、后期墨家和荀子,最后到韩非,先秦诸子在论辩的过程中,也注重吸收和融合别派关于“名”的思想和理论,并通过概念的分析和理性的思辨,形成自家关于 “名”理论和思想。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经常将名与形对举使用,他对形名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形”和“名”是韩非名辩思想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这里有必要指出韩非对“形(刑)”的使用,古代典籍中有“刑名”的用法也有“形名”的用法,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与‘形’古通,‘刑名’即‘形名’”.①但这样的处理未免过于简单,韩非是法家的代表人物,“刑”对于其还是有特殊含义的。胡适是最早关注到韩非的逻辑思想的,他在《先秦名学史》中将韩非的逻辑思想称为“法制逻辑”,他还特别谈到“法”与“刑”的关系,他说:“按科学分类,‘法’代表某类事物的全部本质属性,因之与某类事物据以构成的原型相同。我们不能确定什么时候法这个词开始被用作‘法律’的意思,从而代替了较为古旧的刑(”刑罚“),刑本来也是意指‘模范’”.
  
  这里,胡适先生并未论及“刑名”,但我们可以由此得出“刑”与“法”是相通的。
  
  韩非的“刑名”范围限于“法”之意义上的“赏”、“罚”、“功”等。“刑名”所正之“名”不及“形名”范围广泛。所以之后的学者,如汪奠基、温公颐、李匡武等人,在谈到韩非的逻辑思想与法术的联系时,并不特用“刑名”来强调其中的不同。汪奠基在《中国逻辑思想史》多用“形名”一词,例如:“韩非的形名思想全是为法术政治服务的。”
  
  而温公颐则用了“刑名”,例如在《中国逻辑史教程》一书中,他在谈韩非名辩思想时说:“韩非把正名逻辑思想与法术思想紧密切合起来,使刑名逻辑成为推行法治的工具,充分体现了刑名逻辑的鲜明特点。”
  
  在《中国逻辑史·先秦卷》中,作者也用到“刑名”一词,他说:“韩非是法家的杰出代表,在逻辑学上也做出应有的历史贡献。他的逻辑思想的主要特点是逻辑在刑名法术上的应用。因此他的逻辑思想也可概括为刑名逻辑思想。”②虽然各位学者用法不同,但把“刑名”看做是法家“专属”,大家是没有异议的。
  
  形名的实质就是名实问题,而名实问题正是先秦诸家争论的主要问题。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对名实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与其他思想家不同的是,韩非是以法、术、势的视角来研究名实问题。作为集法家思想大成的韩非,将这个问题作为基本概念并广泛地加以运用。在名实问题上,韩非既有对之前各家名辩思想的继承,也有其创新的一面。他继承和发展了墨子、荀子的唯物观点,认为实是名的标准,而名是对实的反映,名必须符实才有意义。韩非的创新在于他将法术势渗透到名实问题上,形成了其独特的名实观。
  
  一、形与名的基本涵义
  
  在《韩非子》这本书中,韩非有“刑名”和“形名”两种使用方法,前文我们已经讨论这个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于:“形名”是以逻辑关系的研究为主要内容;“刑名”以法家思想为出发点,依据法令,解释法律条文,在这个过程中会对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论证,这就使“刑名”也有了逻辑的内容。因此,“在使用范围上,‘形名’较‘刑名’要宽泛一些,或者可以认为二者有包含关系”,“刑名”所正之“名”包含在“形名”所正“名”的范围之内。
  
  “形”和“名”是韩非学说中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关于“形”和“名”的涵义,韩非在《韩非子·主道》给出了解释:“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
  
  陈奇猷在《韩非子集释》中对这句话的解释是:“有其言则必有其名以定其事,有其事则必有其形以定其功。”④这里,“言”与“名”相当,“事”与“形”相当,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出来的话或写出来的字是“名”,做出来的事情就是“形”,也可以说名即是语言,形则是事情。所以在《二柄》篇中,韩非将“刑名”和“言与事”对举: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这就是“形”和“名”即“言”和“事”,这就是韩非“形”和“名”的基本涵义。
  
  关于 “形”和“名”的使用,《扬权》篇有云:“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君操其名,臣操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主道》篇:“形名参同,君乃无事”、“周合刑名,审验法式”.在《韩非子》这本书中,“形”与“名”并举的使用方法是韩非经常用到的。
  
  在有些文章中,韩非在讨论“形”和“名”的时候,还会以“事”代“形”,将“名”与“事”对举,例如:
  
  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韩非子·主道》)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韩非子·扬权》)或以“言”代“名”,以“事”代“形”,将“言”与“事”放在一起讨论问题,比如:
  
  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韩非子·二柄》)欲内相存之言,则必以美名明之,而微见其合于私利也。欲陈危害之事,则显其毁诽而微见其合于私患也。(《韩非子·说难》)这两段引文里所说的“事”和“言”,指的就是“形”和“名”.“事”和“言”的对举,比较形象地说明了形名的关系,因为“言有明确的概念内涵,事有分明的形式理解,这就是审合形名的认识条件。”
  
  在第一段引文中,还多次用到一个“功”字,前文在解释“有事者自为形”时,有“有其事则必有其形以定其功”,所以在这里,“功”其实是与“事”同义的,“功”与“言”指的也是“形”和“名”.
  
  关于“名”和“实”的对举,在《韩非子》一书中有如下一些例子:《奸劫弑臣》篇云:“世主美仁义之名,而不察其实”;《功名》篇云:“名实相待而成,形影相应而立”、“名不称实者也”;在《备内》篇有:“有主名而无实”;在《安危》篇有:“名实不称”等。
  
  由以上的例句和分析,可以看出,《韩非子》中“名”所指称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概念、名称、法令以及官职等内容;与名相对应的“形”,也包含有“事”、“功”、“实”和“物”等相对应的内容。但归根结底,其中的“名”与“事”、“言”与“事”、“名”与“实”对举的指称关系都是“名”和“形”的关系。
  
  二、名的分类
  
  名是对事物的反映,因此对事物的分类必然要表现为对名的分类。先秦的名辩家们依据自己的学说,对名进行不同的分类。这其中,墨家的分类最为详细,他们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名进行分类,墨家首先根据外延把名分为三种:
  
  “名:达、类、私。”①就是说,根据外延的大小,名可以分为达名、类名、私名三种;同时,《墨经》作者又将名分为兼名和体名:
  
  “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②“体,分于兼也。”③兼是整体、总体,而体是部分。
  
  《墨经》作者还根据反映有形貌的具体事物之名,与反映不具有形貌的事物属性之名是不同的,将名分为形貌之名和非形貌之名;墨子后学继承前人对名的分类思想,对名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根据名的谬误,又将名分为重名、过名和非名。可见,墨家学派对名分类的研究是相当成熟和详尽的。
  
  荀子对名也进行了分类,在《正名》中,荀子将名分为刑名、爵名、文名、散名四种类型:
  
  “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④这句话中,有四种类型的名。但如果按其内涵来分,可以归为两种类型:前三种可是形容社会秩序的,是后天之名;散名是形容事物本来形态的,为先天之名。从外延上,荀子又把名分为共名和别名两种,遍举一类事物的所有对象,用共名;若只列举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则用别名。对于散名,荀子又将其进一步分类,共四种分法:
  
  “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则无别,然后止。”
  
  这里除了共名和别名外,还提到了单名和兼名。
  
  根据“约定俗成”的制名原则,荀子又把名分为实名和善名两类: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荀子·正名》荀子认为,名开始并不是固定的指称一个实,而是通过社会习俗的约定才有了确指的实,这就是“实名”;这样的名开始并不是完善的,但有自身的标准,这样就不会造成混乱,这样的名称为“善名”.
  
  在《韩非子》一书中,并没有像墨家和荀子那样明确的给名予以分类,韩非注重的是功用,理论归纳很少,所以没有对名做出分类。但收集和分析其所有关于名的句段,我们可以将《韩非子》中的名分为正物之名、参验之名和法令之名三种,这与其“法、术、势”的思想是对应的。
  
  (一)正物之名
  
  《韩非子·扬权》篇云:“名正物定,名倚物徙。”
  
  在《韩非子集释 上》中对此的解释是:“名所以表事物之形,故名正则物定,名不正则物徙。”②由此可知,名的作用首先应该是正物。“松皋圆曰:是名者,所以定事物性状者也,故名词、语言、文字等形容事物之性状者皆得谓之名,是以有毁誉之名、有名实之名、有名分之名、有法令之名等等。”③在这句话中,毁誉之名、名实之名、名分之名可以统称为正物之名。
  
  正物之名是指就是要使事物的“名”符合其“实”,“名”与实际的事或实体相对应,它的作用是来界定范围,使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以感知和认识去认知,这是《韩非子》中名的基本用法。这与当时“正名”思想是吻合的,都是力求恢复事物本来的面貌,以达到匡乱扶正的目的。以下我们将列举《韩非子》一书中关于正物之名的部分语句分析之:
  
  1.俱与有术之士有谈说之名,而实相去千万也,此夫名同而实有异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这段引文的意思是虽然他们(指愚者)跟懂得法术的人一样,有善于谈说的名声,实际上却相差很远,其实是名声相同而实质不同的两种人。在这里,有不同质的人却拥有相同的“名”,这是韩非及先秦诸贤都坚决反对的。在韩非看来,这种现象给“有术之士”之名造成了混乱,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则会“听其言者危,用其计者乱”,这些空有“有术”之名而无其实的愚人,是对国家危害最大的人。
  
  2.惑主不然,计其入,不计其出,出虽倍其入,不知其害,则是名得而实亡。(《韩非子·南面》)这段引文是针对昏庸被迷惑的君主说的,韩非认为,被迷惑的君主只计算收获而不管付出的代价,当付出的代价数倍于收获时,他们不知其中的危害,这样只是得到了虚名,而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应得之名。被迷惑的君主只看到收获之“名”,而不管付出的代价之“实”,因此这样获得的“名”与“实”是不相符的。此处的“名”与“实”相对,为正物之名。
  
  3.故齐,万乘也,而名实不称,上空虚于国,内不充满于名实,故臣得夺主。(《韩非子·安危》)这句话是韩非在论述“由什么决定国家安危”时举的一个例子,齐国,是一个有万乘兵车的国家,但它的名和实是不相称的,齐君在国内徒有虚名,内部的名位和实权都已空虚,被臣下篡夺了权位。由此韩非得出,决定国家安危的不在于国家的强弱,也不在于兵将的多寡,而在于君主手中权利的虚实,在于君主分辨是非的能力。不能徒有“万乘”之名,而不具有“掌权”之实,名实应当相称,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这里的“名”也是正物之名。
  
  4. 此义于名而利于实,故必有为天子诛之名,而有报仇之实。(《外储说左上·说三》)这段引文,这是管仲规劝齐桓公时出的一个计谋,齐桓公想要攻打蔡国,管仲认为仅仅因为夫妻间的矛盾就动武(齐桓公夫人是蔡国人,因嬉戏时激怒齐桓公,被驱逐回娘家,当齐桓公想接回夫人时,蔡国国君已将她改嫁他人),是不构成出兵的理由的。
  
  于是管仲献计以天子之名攻打楚国(因“楚之菁茅不贡于天子三年矣”),再以“余为天子伐楚,而蔡不以兵听从”之名袭蔡,此即为借“为天子诛讨叛逆”之名,行“报仇雪恨”之实。这个“名”是“为天子诛”,但只是利于“实”,而非符“实”,因此是名分之名,也即是正物之名。
  
  5. 往世之主,有得人而身安国存者,有得人而身危国亡者。得人之名一也,而利害相千万也,故人主左右不可不慎也。 (《韩非子·说疑》)这段引文中,韩非讨论了得臣的名与实。他以过去的君主为例,有的因为得到贤臣而“身安国存”,有的因为得到贼臣而“身危国亡”,但就得到大臣这件事而言他们是-样的,可是结果的利与害却千差万别了,所以君主对臣下不能不谨慎审查。这里的“名”
  
  即为“得臣”,不管是得“贤臣”还是得“贼臣”,都有“得臣”之名,但韩非认为,只有得到对国家和君主有益的贤臣,才是“得臣”之实,因此“得人之名”属于正物之名。以上是对 5 条引文的解释,从中可得到韩非的“正物之名”的含义和用法。“正物”这一用法是韩非对荀子“正名”思想的继承,是其“名”的基本用法,也是其名辩思想的基础。在《韩非子》中,“名”的用法有很多,有时同时包含几种含义,或以“兼职”的名目出现。但归根结底,都是在 “正物”的基础之上,衍生出或人为增加上其他的意义,以为其辩说或政治目的服务,例如参验、法令等用法都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来的。
  
  因此,《韩非子》之中的正物之名是所有“名”用法的基础,没有“正物”就谈不上其它的用法。这也正是韩非“法”思想的本质要求。
  
  (二)参验之名
  
  “参验”是韩非名辩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提出了“形名参同”观点,并提倡使用“参伍之验”,简称就是“参验”.他的这个思想中包含着观察、调查、比较等方法,也就是用经验事实来验证名。这是韩非特别重视的一个“名”的用法。“参验之名”实际上说的就是形名参验之术,“为《韩非子》法、术、势三科中的‘术’”①。前面提到,“正物之名”是一切“名”用法的基础,“参验”的作用就是,先考察实,然后以名去验证实,看实是否与名相符,对于君主来说,就是对臣民所做的事做出判断和定义,看其是否符合其取得的“名”,这个名即官职。因此,“参验之名”其实就是正物之名的参验用法。
  
  既然形名问题即名实问题,那么,正如名和实相统一一样,形和名也相一致。这就是韩非所谓的“形名参同”.韩非说:“名实相持而成,形影相应而立”,他要求事物的名称或声名要与实际相辅相成,就象形体和影子,任何时候都不可分离。这即是“形名参同”,形和名必须统一,韩非十分重视形和名的一致性。
  
  1.《韩非子·主道》篇云:“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
  
  这句话说的是,臣下进言,就是在表达自己的主张,臣下办事,自然表现出一定的效果,做事的效果和自己的主张经过验证相符合,君主就可以“无为而治”,而使事物呈现出它们的本来面目。“形名参同,归之其情”,这就是说君主以进言者所言之名,与其所做之事即形进行参验比对,看形名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就说明进言者所进之言是有事实依据的,不是妄言。
  
  形名参同,就是以“形”来验证对比“名”,检查两者是否吻合。结合韩非“术”的思想,可称之为“形名术”.一切事物都有“形”亦有“名”.“形”是指事物的具体形态或实体,所以有时也可以用“实”、“物”、“事”来代替“形”;“名”是对“形”的称呼,也是对形进行一种规定,即形的规定性,就是名称或名分。“形名术”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到“形”和“名”相互符合的办法。上述引文的“形名参同”,就是“拿臣下所做的事来验证他们所说的话,看两者是否相合。这种以言责实是韩非形名术的主要内容”.①形名参同,必先以名命形,然后才可以参验之。故而参验之名,必以正物为先。
  
  2.“为人臣者陈其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韩非子·二柄》)在这段话中,韩非强调:言不当功者则罚。臣子发表的意见,做出的判断,是君主派予其事情的依据,所做的事功效不符其言论要受罚,功效超过了其言论也要受到惩罚。
  
  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功不当其名,所以要受到惩罚。韩非认为,功大本来是好事。但形名不当,其“害甚于有大功,故罚。”形名当,也就是“形名参同”.韩非为什么如此强调“形名参同”呢?因为他所倡导的“术”,其核心就是“形名参同”,是他实战治国方略,维护君主统治的重要手段。他强调,形名参同,则“民乃守职”,“上下和调”(《扬权》);形名参同,则“用其所生”(《扬权》) ,法令才能畅通,治国方略才能得以实施,才能做到“功当其事则赏”,“功不当其事则罚”;形名参同,“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 (《二柄》) ,达到“君乃无事” (《主道》) 的最终目的。相反,如果做不到形名参同,则“有主名而无实,臣专法而行之,用天子是也”(《备内》) .
  
  对于“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这句话。《韩非子集释》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王先慎曰:‘此言因功失法则国无守,故不当名之害甚于有大功。’陶鸿庆曰:有大功不得为害,‘害甚于有大功',义殊难通……此文当云’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之害甚于无大功‘,文义方合……奇酞案:陶说是,但甚于无功,大字亦当衍,尽无大功亦不得为害也。”
  
  臣民所进之言,与他们的实际做事取得的功效不对等,即名实不符,这时就用到“形名参验”的方法,而“形名参验”的依据是“实”,需要以实正名,再以名考察功的大小,这其实就是要求要以正物为先。
  
  3.《韩非子·扬权》篇云:“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徒。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不见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将自举之;正与处之,使皆自定之。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二者诚信,下乃贡情。”
  
  “用一之道,以名为首”.一,这里是道的意思。前面两句话的意思是:运用道的方法,首先要做的是确定客观事物的名称,名称确定了,事物的性质也就能确定下来了;若制定的名称出现了差错,事物的性质也就难以把握了。君主要用虚静的态度来掌握道,名称要让它所反映的内容去确定,事情要让它自身的性质去确定。这两句话其实是韩非在论述名实问题,他提倡名要参照实,实要能验证名,才能达到名实相符的要求。这里的“名”既是参验的对象,也是实要反映的内容,因此是“参验之名”.
  
  “名正物定,名倚物徙”,名表示的是事物的外在形态,事物的形态通过名彰显出来。所以当名与事物的外在形态相吻合的时候(即正),那么事物的形态才是确定的,反之,若名与事物形态不符或相差甚远(即倚),那么事物的形态是无法认识的。例如,《吕氏春秋》的《审分》篇关于“正名”有一段论述:“今有人于此,求牛则名马,求马则名牛,所求必不得矣;……万物,群牛马也。不正其名,不分其职,而数用刑罚,乱莫大焉。……皆以牛为马,以马为牛,名不正也。故名不正,则人主忧劳勤苦,……故至治之务,在于正名。”这段话论述的是“正名”的重要性,是对韩非上述论题的佐证。由于名倚则物徙,故名必须正,这就要用到“参验之术”.
  
  (三)法令之名
  
  “法令”的意思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制定法度、法律规范社会秩序,这样的法律条文就是法令,法令为《韩非子》中法、术、势思想中的“势”.在《韩非子》一书中,“形名”与“刑名”并用之处众多,如:“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同合刑名,审验法式,擅为者诛,国乃无贼”(《主道》);“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二者诚信,下乃贡情。……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周合刑名,民乃守职;去此更求,是谓大惑”(《扬权》)。因古时“形”与“刑”通用,所以一般情况下两者是没有区别的。
  
  但当涉及到法令时,用“刑名”更贴近作为法家代表韩非的逻辑思想。“法令之名”指的是具有法律或法规意思的“名”.
  
  《诡使》篇有:“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今利非无有也,而民不化上;威非不存也,而下不听从;官非无法也,而治不当名。”
  
  第一句话中,“利”指的是利禄,即奖赏;“威”指权势,权威,即刑罚;“名”是全国上下都要遵守的行事规范,也就是赏罚的标准。这里的名指的就是法令、制度。所以是“法令之名”.
  
  第二段话的意思是:现在利禄不是没有,而民众却不为君主所感化;威权不是不存在,而下边的人却不服从;官府不是没有法令,而用来治理时却名不符实。很明显,这里的名不符实即“治不当名”中的“名”指的就是法令法律。所以这里的名也是法令之名。
  
  韩非在论及“刑”与“名”的关系时,此时的名多是法令之名。如“据法直言,名刑相当,循绳墨,诛奸人,所以为上治也,而愈疏远”(《诡使》)。“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八经·听法》)。“据法直言,名刑相当”,说的是根据法律行事,并且实际执行的刑罚与法律条文是相符的。所以此处之“名”亦为法令之名。
  
  “刑之烦也,名之缪也”,对于此句中的“名”,《韩非子集释》云:“奇酞案:此名,指赏誉之名。”
  
  但根据下文的解释,赏誉不当的时候民众会产生疑问,显然这个疑问针对的是赏誉的标准即法令。所以下句“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中的“名”应当指的就是法令或法律。此为法令之名。《八经·听法》开篇即讲“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可知该篇主要是论法。由此,“刑之烦也,名之缪也”也可理解为刑罚之所以被频繁使用是因为法度失当,而法度失当的其中一个后果便是“赏誉不当”,赏誉不当民就不重视法令,这样就容易触犯禁令,并因此受到惩罚,受到的刑罚多了,就产生了“刑烦”.所以此句中的“名”虽有“赞誉”之意,但主要还是指法令法度,应为“法令之名”.
  
  “法令之名”的作用是建立在“正物之名”与“参验之名”准确使用的基础之上。
  
  法令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也要在遵循客观事实。所以规范制定的是不是合情合理,名正言顺,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做到“正物”;在使用“法令”的过程中,施行的惩罚是否与法律条文相对应,即“名刑相当”,就需要用到“参验”,将法律条文和犯罪事实准确的对应是准确量刑的前提。
  
  三、《韩非子》中所体现的名实观
  
  韩非是先秦最后一位杰出的唯物主义者。他的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也从名实关系上表现出来。他和墨、荀一样,都认为实是客观存在的,名是客观存在的实在我们思想上的反映。他指出:“名正物定,名倚物徒”(《韩非子·扬权》)。这两句话的意思其实“名正于物定,名倚于物徒”.名是决定于物,物定名才正,物徒名才倚,这是物(实)决定名的唯物主义观点。韩非接着说:“不知其名,复修其形”,不知其名有两个含义,一即天下事物,有形必有名。第二种含义,当名已经产生混乱的时候,在逻辑上说,即概念不清,这时就须检查它的原本形体,来修正此不清之名或混淆的概念。这就是“复修其形”.
  
  从韩非的眼光看,名和实都不是随意规定的。在《韩非子·主道》中,他提到“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在《韩非子·扬权》篇中又云:“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这就是指事物之名,由事物本身所决定,并非人的主观上强为之名,所以说“令名自命”.一件事情应该怎样做,由事情本身所决定,也不是人的有意规定,所以谈“令事自定”.韩非两次提到“令名自命,令事自定”,充分表现了他对事和名的客观依据的肯定,表明了他的唯物主义观点。
  
  与墨、荀不同的是,韩非的名实观中渗透着法术的思想。司马迁称“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他讲刑名是为法术服务的。在他之前,各家对形名“只作逻辑理论的分析,而他却是结合实际的法术进行分析,他以前的逻辑学者一般都把名作为逻辑的概念,而形即指客观界的实。但韩非不同。他把名指言,而形指事说。言和事的关系,即名和实的关系。”①韩非为君主维护权威,掌控国家着想,认为只要君主抓好形名这一总枢纽,即可达到无为而治的理想,人主根据人臣的陈言,然后给做某一官职的事,有功就得赏;否则所做的事和言不合,或功不当其事,就要受到惩罚。赏罚即君所操的二柄。“名实观在儒家那里主要还是政治秩序的理想,而到韩非这里则逐渐发展成了一种统治的方式。
  
  即侧重于对以法为中心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它更加具体化和制度化了。”②《韩非子·定法》中又说到“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贡实”.这样,韩非之所谓形名有三种义:一、把言当作名,把事当作形;二、官为名,做官的人则为形;三、把法称为名,按照法所做的事称为形。而这三种意义是互相关联的。事与言必须相符,官与职必须相称,臣下所做的事,又必须以法为准则,否则为名实不符。在《韩非子·功名》中,他有清楚的解释:“人主者,天下一力以共载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人臣守所长,尽所能,故忠。以菩主御忠臣,则长乐生而功名成,名实相待而成,形影相应而立。”人臣守所长,尽所能,即赋予他们一定官职(即名),让他们发挥应有的效能(形)。这样,他的官职之名,即和他所作之事(形)结合,这即“名实相持”,“形名参同”.反之,如果“立功者不足于力,亲近者不足于信,成名者不足于势。近者已亲,而远者不结,则名不称实者也”.“名不称实”即指事(形)和官职(名)不相称。这即韩非形名相合的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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