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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中的若干论证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6-12-16 共71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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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韩非子》中的若干论证方式
  
  按照韩非的观点,“辩”的产生是因为不明智的君主不实行法术的结果,他将一切不以功用为目的的论辩皆斥之为无用的言论,毫无根据的学说。韩非重言反辩的观点是十分坚决的,但实际上,其在着书立说的过程中,又不得不使用辩,并且使用了多种不同的论证方式。究其原因,当时的社会呈现百家争鸣之势,有争鸣之势,则必有论辩之文,各家学派为了宣传自己的学说,四处游说,在与其他思想进行交锋时,论辩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说理立论,驳斥对立观点。韩非作为新兴的地主阶级利益代表人物,批判汲取了名、法、道各家的思想,在参与论争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韩非的辩说,是以功用为标准,而他的功用,主要是对封建君主有利,对治国安世有用。“督其用,课其功”是其辩说的一个标准。在《韩非子》一书中,对辩说和功用的关系有多次的论述,如:
  
  “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故无用之辩不留朝。”《韩非子·八经》“人主之听言也,不以功用为的,则说者多棘刺白马之说。”《外储说左上》他还指出:“当世之谈说,皆道辩说文辞之言,人主览其文而忘其用”,“说其辩不度以功”,圣明的君主不会被辩说的华丽言辞所迷惑,而会以功用的标准衡量辩言。
  
  韩非的辩说思想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要求辩说要度之以功,求之以用,就当时的论辩实际来看,他的这个思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韩非所处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各家思想斗争激烈,这正是逻辑思维发展的好时机。韩非以其敏锐的观察力,以及其对各家学说的批判和继承,总结出了各种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律。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又吸收发展了荀子的唯物主义认识论,使得其注重参验和功用。他在论辩和阐述自己思想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并掌握了多种论证的方式,以此阐释道理,驳斥论敌。以下我们分析《韩非子》一书中运用到的三种论证方式:
  
  (一)连珠推论
  
  连珠推理是韩非名辩学中特有的一种推论形式,这种推论形式里包括对演绎、归纳、类比等推理方法的使用。所谓连珠,“盖谓词句连续,互相发明,若珠之结绯也”①。
  
  沈约关于连珠的这个定义,形象而又准确地说明了连珠的本质,它是对逻辑推论的一种运用。《韩非子》一书中的《备内》、《解老》以及《储说》诸篇,都有用到连珠这一推理形式。兹以《解老》和《内储说下六微》为例,来分析一下韩非的连珠推理。
  
  在《解老》篇中,韩非论及《老子》中的“祸兮福之所倚”和“福兮祸之所伏”这两句话时,就用到了连珠推理的形式:
  
  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
  
  行端直,则无祸害,无祸害,则尽天年。得事理,则必成功。尽天年,则全而寿。必成功,则富与贵。全寿富贵之谓福。而福本于有祸。故曰:“祸兮福之所倚。”以成其功也。
  
  人有福,则富贵至,富贵至,则衣食美;衣食美,则骄心生日,骄心生,则行邪僻而动弃理。行邪僻,则身死天,动弃理,则无成功。夫内有死天之难而外无成功之名者,大祸也。而祸本生于有福。故曰:“福兮祸之所伏。”
  
  这两段引文,其实各包含有三个连珠,韩非将它们联合在一起,错综地进行。本文为了直观的表现其连珠形式,现将其分列如下:
  
  1. 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无祸害,无祸害,则尽天年。尽天年,则全而寿。
  
  2. 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必成功,则富与贵。
  
  3.综合 1 和 2,接着说“全寿富贵之谓福,而福本于有祸。”
  
  第一个连珠,从“人有祸”,词句连续,前为因,后为果,推出“全而寿”.第二个连珠同此理推出“富与贵”,然后综合 1 和 2,进行进一步连珠推理,得出结论“福本于有祸”.
  
  在《储说》篇中,韩非也用到连珠推理的形式,它先列总纲,即《经》,这相当于逻辑论证中的论题,然后以《说》进行解说,也即是论据。在论证的过程中,韩非引用历史故事来进行论证,这也是其历史逻辑思想的一种体现。现以《内储说下六微》为例说明之:
  
  “六微:一曰权借在下,二曰利异外借,三曰托于似类,四曰利害有反,五曰参疑内争,六曰敌国废置。此六者,主之所察也。”这是总的论题。
  
  对于第一个论题“权借在下”,韩非首先用一个连珠推论来说明其危害:“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这段话又可以作为一个分论题,韩非以“说”来解释这个分论题。“其说在老聃之言失鱼也。是以人主久语,而左右鬻怀刷。其患在胥僮之谏厉公,与州侯之一言,而燕人浴矢也。”韩非在《说一》中详细说明了老聃之言失鱼的缘由,以及“人主久语,而左右鬻怀刷”、“胥僮之谏厉公”、“州侯之一言”和“燕人浴矢”的历史故事,以此来对其推理进行证明。
  
  对于《储说》中的这种论式,也有人将其整体视为连珠,梁启雄在其《韩子浅解》中说:“韩非书中有连语,先列其纲而后分条解释,谓之连珠。”①但此语并未体现出连珠的逻辑性质。所以本文认为,韩非的连珠,是沈约所说的“词句连续,互相发明,若珠之结绯也。”
  
  (二)二难推论
  
  对二难推理的使用,邓析和孔丘在其言论中已有涉及。邓析的两可、两然法和孔丘的两端论都具有二难性。之后墨家、荀子也多利用反对与矛盾的关系进行二难的论辩。
  
  不过到了韩非,由于社会历史矛盾的激化,矛盾对立的概念和矛盾对立判断的突出,因而二难式的推论在《韩非子》一书中运用的较为普遍。《难一》、《难二》、《难三》、《难四》及《难势》各篇都有二难推论的运用。此外,《孤愤》、《诡使》、《六反》诸篇,也有很多运用矛盾对立的辩难形式,其实质也是二难推论的应用。“韩非的二难推理精神与形式逻辑所讲的二难推理基本相符,但韩非并没有给出二难推理的规定形式,他意识到了矛盾和对立的情况,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分析,这种行为完全是自发的”.①本文将在《韩非子》中选取若干个事例,来分析他的二难推论。
  
  《难三》篇:“明君求善而赏之,求奸而诛之,其得之一也。故以善闻之者,以说善同于上者也;以奸闻之者,以恶奸同于上者也:此宜赏誉之所及也。不以奸闻,是异于上而下比周于奸者也,此宜毁罚之所及也。”在这段引文中,韩非连用了两个省略小前提的二难推理,下面逐一分析之:
  
  1. 明君求善而赏之,求奸而诛之,其得之一也。
  
  将其转化为二难推理的形式为:
  
  前提:明君求善而赏之,则得之(得到的效果);前提:(明君)求奸而诛之,则得之;前提(省略):或求善而赏之,或求奸而诛之。
  
  结论:其得之一也(即赏罚两种手段得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其对应的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如果 p,那么 r
  
  如果 q,那么 r
  
  p 或者 q
  
  所以,r
  
  1这是一个简单构成式的二难推论,这句话的意思是英明的君主给做好事的人赏赐,给干坏事的人惩罚,或赏或罚两种手段得到的效果是一样的。这个效果就是君主的法令无人敢违抗,君主的威严无人敢冒犯,政令畅通,君主的统治才能稳如泰山。
  
  2.故以善闻之者,以说善同于上者也;以奸闻之者,以恶奸同于上者也:此宜赏誉之所及也。
  
  此句与上句形式相同,也是省略了小前提:或以善闻之者,或以奸闻之者。得到的结论是:赏誉之所及,即应该给予的奖赏和赞誉。
  
  再看《难一》中的一段话:“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这里其实是一个复杂破坏式的二难推论:
  
  前提: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前提:圣尧,则去舜之德化;前提:或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或圣人明察在上位,将使天下无奸也(省略)。
  
  结论:不可两得也。
  
  其对应的逻辑形式为:
  
  如果 p,那么 r
  
  如果 q,那么 s
  
  并非 r 或者并非 s
  
  所以,并非 p 或者并非 q
  
  这段话中,韩非充分认识到了两个对立事件的排中关系,“舜之救败”否定的是“去舜之德化”,这里韩非省略了“圣人明察在上位”,这是对“去尧之明察”的否定。因此,韩非给出了不可两得的结论。
  
  韩非之所以在其辩说中大量运用二难推论,原因在于他意识到存在有“不两立”或“不两存”关系,这是由两相矛盾对立的事物或事物矛盾的两方面构成的,韩非经过对大量的事实论辩的总结,概括出“矛盾之说”,这使其认识到矛盾对立的事件,两者不可同真,必然是一真一假。由此韩非认识到二难推理在思维论辩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作为进行严密论证和反驳论敌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
  
  (三)合情论证
  
  在《难言》篇中,韩非详细探讨了臣下向君主进言的困难。他揭示了进言时经常受到的各种曲解和诬蔑,虽然臣下进言时做到了“度量正”、“义理全”,但君主却“未必用也”,有时连听也不会听。他呼吁君主重视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不要做昏庸无能,残害忠良的事。
  
  在《难言》开篇,韩非就论述了难言的原因,认为正是由于一些“华而不实”、“掘而不伦”、“虚而无用”的言论,造成君主对原则正确和道理完美的言论不闻不用,所以韩非特别注意陈言进说的方式和方法,多次用到合情论证的方法。下面本文就《韩非子》一书中陈言进说的实例进行解析。
  
  1.类比推理和例证推理
  
  在《二柄》篇中,韩非强调了刑德对君主的重要性,认为君主不能将刑德下放给大臣,否则就会危及自己的统治。《二柄》篇云:
  
  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已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故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简公见弑。子罕谓宋君曰:“夫庆赏赐予者,民之所喜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之。”于是宋君失刑百子罕用之,故宋君见劫。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故今世为人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甚于简公、宋君也。故劫杀拥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亡者,则未尝有也。
  
  在这段言论中,韩非用到了类比推理和例证推理两种论证方式。他将君主比作虎,把“刑德”比作虎的“爪牙”,虎之所以降服狗,就是因为它有“爪牙”,而虎一旦失去“爪牙”,让狗得到“爪牙”,情形就反过来了,虎反而被狗降服了。这种推理形式可以表示如下:
  
  事例 A1和 A2情形相似,B1和 B2在功能相似,在事例 A1中,由于 B1的作用出现了情形 C,所以,在事例 A2中,B2的作用也出现了情形 C.
  
  韩非据此论证了“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的观点。
  
  接着韩非举了两个例证,进一步论证君主掌握刑德的重要性。
  
  第一个例证是: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简公见弑。
  
  第二个例证是:子罕谓宋君曰:“夫庆赏赐予者,民之所喜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之。”于是宋君失刑百子罕用之,故宋君见劫。
  
  有这两个例证,韩非给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今世为人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也。
  
  这里韩非用到的是例证推理,就是通过援引个别实例,来推断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
  
  这种推理的形式是:
  
  “个体 a 具有性质 F,导致了情形 G;a 是具有性质 F 的事物中的典型;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任意个体 x 具有性质 F,那么,就会出现情形 G.”
  
  这两个例证中,田常和子罕同为人臣即个体 a;田常有德,子罕有刑即两者具有性质 F;简公见弑和宋君见劫即情形 G.所以韩非据此得出了“人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也”的结论。
  
  2.因果论证
  
  因果论证根据的是对因果关系的确定和运用,该论证过程关键是要认清前提或结论所涉及的因果关系。在《存韩》篇中,韩非为了说明存韩的必要性,从多个原因进行分析,强调攻击韩国不符合秦国的利益,而是中了赵国的离间计。韩非认为不应该攻击韩国的原因有三个:(1)韩事秦三十馀年,出则为扞蔽,入则为席荐,秦特出锐师取韩地而随之,怨悬于天下,功归于强秦。(2)今释赵之患,而攘内臣之韩,则天下明赵氏之计矣。(3)今伐韩未可一年而灭,拔一城而退,则权轻于天下,天下摧我兵矣。
  
  因果论证的一个推理形式是:
  
  “如果 A 发生,那么 B 发生;在某一具体情况下,A 发生;所以,在某一具体情况下 B 将发生。”
  
  韩非这里给出的三个原因,都是追求一个结果,即存韩。所以这里原因(1)、(2)、(3)可代入 A,导致的结果就是 B,即存韩。韩非认为,现在原因(1)、(2)、(3)同时存在,秦国不应该攻击韩国,韩国就没有亡国的危险了。
  
  3.目标-条件推理和根据结果的推理
  
  目标-条件推理和根据结果的推理同属于实践论证,这个论证模式要求对一定实践行为进行考察,这其中包括实践目标的实现条件,实践行为产生的结果。在《爱臣》篇中,韩非着重分析了巨下权势过大的危害。他认为,严防大臣篡权,必须对臣下“尽之以法,质之以备”.君主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在该篇中,韩非运用了实践论证的方法。《爱臣》篇云:
  
  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将相之管主而隆家,此君人者所外也。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此四美者,不求诸外,不请于人,议之而得之矣。故曰:人主不能用其富,则终于外也。此君人者之所识也。
  
  在这段引文中,“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所不能出现这种情况,君主应该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即“将相之管主而隆家,此君人者所外也”.
  
  这是根据结果的否定性进行的推理,其形式为:
  
  “如果 A 事件发生,那么,将会产生坏的结果;所以,A 事件不应该发生。”①引文中的“诸侯之博大”和“群臣之太富”就是 A 事件,得到的结果是君主败亡,所以这是君主要尽力排除的事,即不让“诸侯之博大”和“群臣之太富”这种事发生。
  
  “身之至贵,位之至尊,主威之重,主势之隆”是君主要达到的目标,要做到“此四美者”,必须具备“不求诸外,不请于人,议之而得之”的条件。这就是根据设立的目标,和对实现这一目标所要具备的条件的认识,来断定实现这一目标应该满足这些条件。这一推理形式可以表示为:
  
  “G 是 a 的一个目标,做出 A 行为是 a 实现 G 目标的条件,所以,a 应当做出 A 行为。”
  
  ②在这个事例中,G 就是“身之至贵,位之至尊,主威之重,主势之隆”,a 指的就是君主,那么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做到 A 行为即“不求诸外,不请于人,议之而得之”.
  
  四、“矛盾之说”
  
  在《韩非子》一书中,《难一》和《难势》篇都讲到一个关于楚人卖盾和矛的故事,《难一》篇云:
  
  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期年甽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期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期年而器牢。仲尼叹曰:“耕、渔与陶,非舜官也,而舜往为之者,所以救败也。舜其信仁乎!乃躬藉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乎!”
  
  或问儒者曰:“方此时也?尧安在?”其人曰:“尧为天子。”
  
  然则仲尼之圣尧奈何!圣人明察,在上位,将使天下无奸也。今耕渔不争,陶器不窳,舜又何德而化?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
  
  在《难势》篇中,韩非在论述贤治和势治的时候又借客人之口提到这个故事:
  
  若吾所言,谓人之所得设也;若无所言,谓人之所得势也而已矣。贤何事焉!何以明其然也?客曰:“人有鬻矛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以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夫贤之为道不可禁,而势之为道也无不禁,以不可禁之贤与无不禁之势,此矛盾之说也。夫贤势之不相容亦明矣。
  
  韩非对同一个故事,给出了不同的评论,《难一》篇中,他评论说:”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在《难势》篇,他的评论则是:”以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也。“分别论证了”尧舜之不可两誉“和”贤势之不相容“两个观点,但都将之称为”矛盾之说“.
  
  ”贤舜“和”圣尧“是互相对立的两件事,肯定一个就要否定另一个;而”贤“和”势“是相互否定的两个名,两者不能同时为真,这正如韩非在《五蠹》里面说的:”不相容之事,不两立“.韩非通过《难一》和《难势》里的两个论证,揭示了矛盾的基本逻辑特征,即具有不相容关系的两个命题或事物,不能同时是真的。
  
  不相容关系包括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两个方面,《韩非子》中的”矛盾之说“也包括了这两个方面。首先看一下这其中包含的矛盾关系。根据卖盾和矛人的话:”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意味着任何东西都不能戳穿他的盾,而他又说:”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即他的矛可以戳穿任何东西。从他的第一句话,我们可以推知,即使是他的矛也不能戳穿他的盾;但从他的第二句话我们推知,他的矛可以戳穿他的盾,这时卖盾人是在同时肯定两件事,但这两件事明显是不能同时被肯定的,有一真,则必有一假。
  
  这就出现了矛盾,卖盾和矛人其实也是明白这个道理,所以当有人说:”以子之矛,陷子之盾“时,他就哑口无言了。
  
  ”矛盾之说“也包含着反对关系。从思维形式上来看,”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韩非对”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这两句话的总结。这两句话实际上是具有不同主词的两个判断。韩非注意到,当说”吾盾之坚,莫能陷也“时,必然不会有”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两者不能同真。很明显这个卖盾和矛的人是在吹嘘和夸大自己的商品,在他这里,其实既没有”不可陷之盾“,也没有”无不陷之矛“.他的这两句话都是假的。这里就包含了不可同真,但可同假的反对关系。
  
  针对《韩非子》中的”矛盾之说“,有研究者认为《难一》篇中的那句评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说的是两种事物。《难势》篇中那句话,”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说的是两个思想。
  
  《韩非子》书中也提出了大量”不相容之事“,基本上说的也是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以及人们对这些事物和现象的认识和说法。从客观事物和现象看,”矛盾之说“是关于事物的规律。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说法看,它又是关于思维和认识的规律。因此,我们可以说,韩非的”矛盾之说“即是关于思维、认识的规律,也是关于事物的规律。
  
  综上,韩非”矛盾之说“的具体含义就是:”不相容的两个判断,不可能都是对的;肯定其中一个判断,就要否定另一个判断,如果有人同时肯定这两个判断,便会陷入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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