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是一个命题序列,其中一个命题由其它命题得出。对论证的评估可从语形、语义、语用三个角度进行。语形角度侧重命题之间的形式关系,从该角度看,一论证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其结论是根据逻辑规则从前提中推出的;语义角度侧重命题与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从该角度看,一论证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其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语用角度侧重命题与论证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该角度看,一论证是好的,当且仅当其前提和结论是可接受的,前提对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形式逻辑在西方发源之时,论证评估已关注到语用方面的规范,这种关注因后人对语形、语义方面的过度强调而被忽视,直到20世纪下半叶非形式逻辑从北美兴起,才有了论证评估语用规范的当代复兴。
一、亚里士多德论证学说的语用评估规范
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其逻辑的中心内容是论证学说,他的《工具论》和《修辞学》都是围绕自然语言论证的分析评估展开的。亚氏运用三种方法进行论证评估:分析方法、论辩术和修辞学。这些方法中,既有语形、语义方面的评估规范,也有语用方面的评估规范。语用方面的评估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前提的可接受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它们发生。他把推理分为证明的、辩证的、强辩的、谬误的,把论证分为教导的、辩证的、检验的以及争辩的。证明的推理,其前提是真实和原初的,即前提自身就具有可靠性的东西;辩证的推理,其前提是普遍接受的意见,即被全体或多数或最负盛名的贤哲们所公认的意见。[1]353辩证的论证,其前提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意见;检验的论证,其前提是回答者所持有的观念,并且这一观念为所有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所公认;争辩的论证,其前提是仿佛被人们接受而实际上没有被人们所接受的意见。[1]553一个正确的论证,其结论得自最可能为大家所接受的前提。[1]540亚里士多德对论证的前提进行了区分,不仅认可客观真实的前提,同时认同具有可接受性的前提。“接受”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证学说中至关重要,前提的可接受性成为其评估论证的语用规范之一。
(二)结论与前提和语境具有相关性
亚里士多德强调论证中话题元素之间在概念上要存在相关性,一个清楚的论证,其结论得自前提,论证评估时要考察是否得到了结论以及结论得自什么性质的前提。他认为,从前提与结论的关系看,错误论证有四层含义,比如:得出的结论与设定的结论不相干,得出的结论虽相关于设定的结论,但没有根据适当的方法,譬如把非医学的论证当成医学的,把非几何的当成几何的。[1]542亚里士多德对“结论的得出”这一考察体现了论证评估的两个语用规范:一是结论与前提具有相关性;二是结论与具体的语境具有相关性。
(三)考察论证主体并区分论证场域
论证的主体包括论证者和受众。亚里士多德认为,论证评估要区分是论证自身的错误,还是论证者的错误。由于论证者没有注意到(或者说不经心),“论证的错误更多地是论证者的错误而不是论证本身的错误”。[1]542亚里士多德主张考察受众的派别身份,主张运用该派别认同而大多数人否认的观点向对方提问,从而使其出现谬误。论证者要发挥自身优势,争取在论辩中使对方达到某一观点,而论证者拥有大量论据反对这一观点。[1]578论证要区分场域,因为论题为论据规定了一个场域,论据在该场域内能够有效地支持论题,在其它场域则未必支持论题。在论及多义词对论证的影响时,亚里士多德指出要结合语境考察多义词的具体内涵。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论证本身的错误与论证主体的错误,他对论证主体和论证场域等语境因素的要求属于语用方面的评估规范。
(四)论证过程应遵守规则
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术把论证视为一个有规则约束的通过理性讨论消除意见分歧的过程。他的修辞术是一种能在任一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技能。论辩术和修辞术各有侧重,前者强调理性论辩的说服方式,后者强调目标听众的接受,两者共同关注论证过程应遵守的规则,如,要正确地提出问题,要有明确的问题或论题(可运用定义方法),必须提供独立于论题之外的可靠证据,等等。对这些规则,亚里士多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考察。这些规则体现了命题与论证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属于语用方面的评估规范。
二、语用规范与语形和语义规范的不同进路
亚里士多德论证学说的语用评估规范和语形、语义评估规范在逻辑学领域经历了截然不同的发展进路,语形、语义方面的规范备受关注,发展成为论证评估的普适规范,语用方面的规范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淡出了逻辑学家的研究视野。
(一)有效性标准、真值标准成为普适规范
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方法着重对三段论进行了系统分析,它充分认可从真实前提“必然得出”结论的论证。分析方法的论证评估思想可表述为:一论证是有效的,仅当其前提真实,并且从前提可以推出结论。“真实”是语义方面的规范,是论证评估的真值标准。“推出”是语形方面的规范,是论证评估的有效性标准,即演绎有效性标准。有效性标准和真值标准被后人继承发扬,并随着20世纪逻辑的数学化而大行其道,逐渐成为论证评估的普适规范。20世纪90年代,有国内学者提出“承认”是论证的基本特征,论证的目的是谋求“承认”,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真值标准与“承认”标准的大讨论,最终后者落败。时至今日,关于对论证中“前提”的评估规范,充斥国内逻辑学教科书的仍然是真值标准。
(二)语用规范淡出逻辑视野
亚里士多德之后,其分析方法、论辩方法、修辞方法分别被逻辑学家、论辩学家、修辞学家独立地发展着。逻辑学家一味地运用分析方法评估论证,使论证评估朝着数学证明的方向不断发展。论辩方法和修辞方法不再被逻辑学家所关注,评估日常论证的语用规范逐渐淡出逻辑学家的视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
三、论证评估语用规范的当代复兴
(一)有效性标准、真值标准受到批评
一方面,形式逻辑中的有效性标准在评估日常论证中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力时受到批评。对于一个好论证而言,它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譬如具有p→p、p∧┐p→q、p→p∨q等形式的论证,虽具有演绎有效性,却没有任何说服力。如,“张雅是无辜的,所以张雅是无辜的。”该论证具备演绎有效性,却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令人无法信服。另一方面,完全归纳论证或者一些不完全归纳论证,虽不具有演绎有效性,却有足够的说服力。此外,有效性标准不能解释这一现象:在日常论证中,既存在支持某一观点的好论证,也存在反对它的好论证。鉴于有效性标准的困境,部分学者修改“有效性”的内涵和外延,把它的内涵扩展为从某个角度来看是可接受的这种性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归纳有效性、惯常有效性、语用有效性、修辞有效性等语形、语义、语用方面的有效性标准;还有一些学者放弃“有效性”概念,提出其它评估规范。从语义方面看,在评估日常论证的前提时,真值标准也遭遇非议。
对于一个好论证的前提而言,真值标准既不充分,也不必要[2]188。因为,论证主体不会接受客观上为真而自己不知其真实性的命题,并且论证主体接受的前提未必都是客观真实的命题。而在伦理学、美学领域,对论证前提很难用真或假来评估,运用善、美等评估规范会更加适合。
(二)非形式逻辑形成运动
随着把逻辑与日常生活紧密结合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批西方学者重新发现亚里士多德论证学说的价值,在言语行为理论、语言哲学(特别是语用学)等理论影响下,将逻辑学研究重心转移到日常论证的分析评估上来,使得非形式逻辑逐渐兴起并在国际上形成一种运动。非形式逻辑的兴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论研究持续深入,形成了新谬误学(形式论辩学派)、新论辩术(新辩证法)、新修辞学等多个流派,出现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术着作;二是国际性学术交流日益深化,成立了多个国际性学术组织,定期出版学术刊物,定期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三是教学改革不断推进,有关日常论证的教材在欧美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课堂开始讲授非形式逻辑,高等院校逐渐重视大学生批评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校际辩论赛成为时尚,GRE、MBA、MPA、GCT等考试把非形式逻辑的有关内容作为逻辑测试的重点。
(三)语用评估规范走向复兴
非形式逻辑各个流派对日常论证的研究角度不尽相同,但他们都特别重视语用方面的评估规范。非形式逻辑的兴起促使论证评估的语用规范走向复兴,这种复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转变上:
1.从静态结果到动态程序或过程
蒂恩戴尔(Tindale)把论证分为结果(product)、程序(procedure)和过程(process)三个层次,称之为“三P”,并把亚里士多德论证评估的分析方法、论辩术、修辞学分别看作处理“三P”的方法[3]。形式逻辑进行论证评估时,把论证视为一个命题序列,其前提和结论要么真,要么假,前提要么能够按照逻辑规则必然地推出结论,要么不能,至于其它,毫无顾及。这种论证是一种静态结果,该评估仅是语形、语义方面的静态评估。非形式逻辑把论证视为一个对话论辩的程序或过程,把传统的“前提—结论”复合体的论证,分析为“言语—行为”动态的论证,并把这种论证称为论辩。荷兰的爱默伦(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Grootendorst)创立了语用论辩学派,认为论证是一种言语行为和会话行为,是一个消除意见分歧的评判性讨论过程。他们致力于从语用角度探求批判性讨论的四个不同阶段(即,冲突、开始、论辩、结论)相结合的评判性讨论规则,形成了一套论证评估规范。加拿大的沃尔顿(Walton)发展了语用论辩学派的学说,重振了新论辩术。他把论证视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对话交流过程,强调通过有序交换讨论步骤的方法来解决论证主体之间的意见分歧,认为论证如果在特定对话类型中被合理运用并对对话目标有所贡献则是一个好论证。澳大利亚逻辑学家汉布林(Hamblin)是新谬误学的代表人物,他构造了不同说话者之间展开理性讨论、进行交换论证的规则系统,认为不遵守对话规则的论证便是谬误。
比利时的佩雷尔曼(Perelman)提出了新修辞学理论,把论证视为受众(包括听者、读者、观众、接受者等)对论点的执着过程。上述学派均把论证置于动态之中进行分析评估,新论辩术和新谬误学强调论证应遵守的程序规则,新修辞学强调论证中面向受众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上述思想回归到亚里士多德视论证为过程的思想,并细化研究了论证过程应遵守的规则,是对亚里士多德论辩术及修辞学的继承和发展。
2.从零主体到多主体关注
形式逻辑把论证视为命题的集合,仅对命题进行评估,而对论证者和受众不予以关注。非形式逻辑则注重对论证主体的研究评估,把论证主体分析为交互中的论证者和受众,或者把论证看作论证者提出结论的个人独白,这是对亚里士多德论证学说中考察论证主体这一思想的新发展。英国的图尔敏(Toulmin)是非形式逻辑的先驱之一,他提出了一个由主张(claim)、资料(data)、正当理由(warrants)、支援(backing)、限定词(qualifier)、反驳(rebuttal)等要素组成的论证模式。该模式在逻辑学、法学领域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被称为图尔敏模式。图尔敏对论证的识别重构,增加了对隐含前提的分析,考察了受众可能进行的反驳。该重构可以作为一种解释说服过程和态度改变的方法,实际上已经把论证分析为一个多主体的论证。英国逻辑学家苏珊·哈克(Susan Haack)把论证评估方法分为逻辑的、实质的、修辞的三类,较早地提出从修辞的角度评估论证,即评估论证对受众产生的说服力和吸引力。新论辩术和新修辞学明确把论证看作论证者与对话者的双方或多方的互动,特别重视对受众的分析研究。
布莱尔(Blair) 和约翰逊(Johnson)把好论证的主体分析为一个模范对话者共同体,认为模范对话者应具备四个特性:有见识的,反省的,开放的,辩证地机敏的[4]。佩雷尔曼认为好论证就是目标听众可接受的论证,并把听众区分为特定听众和普遍听众。沃尔顿认为,即使独白式论证,也是以说服潜在批评者为目标的。
3.从真值标准到可接受性标准
在从语义角度评估论证时,形式逻辑坚持真值标准,要求前提是真实的。非形式逻辑主张把“可接受性”作为论证评估的核心概念之一,强调前提应被受众所接受,受众不理解、不接受的前提构不成好论证的必然要素。可接受性的前提,包括客观真实的命题、专家意见、常识命题、证人证言、个人观点、被认为似真的陈述等等。汉布林认为论证评估有真值的、认识的、辩证的三种规范,但真值的规范要求太高、太强,他主张用以“知道”为核心概念的认识的规范取代真值的规范,最终倾向于采用以“接受”为核心概念的辩证的规范。约翰逊和布莱尔提出论证评估的RSA(Relevance, Sufficiency, Acceptability)标准,即一个好论证要符合“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三个规范,即:前提是可接受的,前提与结论相干,前提对结论提供充分支持。
戈维尔(Govier)受其启发,提出ARG(Acceptability,Relevance, GoodGround)标准,认为好论证的前提是可以接受的,即论证要说服的对象相信前提是合理的。上述思想不仅认可评估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标准”,甚至用该标准取代了“真值标准”。这些思想在逻辑学界已产生较大影响,越来越多的逻辑学界人士开始认可评估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标准”,使得亚里士多德评估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语用规范逐渐走向复兴。
4.从“必然得出”到充分支持
在从语形角度评估论证时,形式逻辑坚持有效性标准,要求前提必然得出结论。非形式逻辑进一步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说服的方式和技能,认为除了演绎推理,具有归纳推理、统计推理、回溯推理、类比推理(如法律、道德领域的案例推理)等形式的论证,其前提也可以对结论构成充分支持,从而形成好论证。沃尔顿尤其关注以假设性推理为基础的论证类型,研究了8类法律论证形式,比如类比论证,回溯论证,证人证言论证或引用专家意见论证等。佩雷尔曼认为,类比论证在各种论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家庭餐桌上的分歧到科学家或哲学家的大部分深奥的争论可能都用得上类比论证。新论辩术则把论证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似真论证(或假定论证、传导论证)。约翰逊和布莱尔用充分性标准取代有效性标准,从逻辑的或认识的、辩证的、修辞的三个维度对充分性规范进行界定:前提需提供合适类型的、数量足够的证据使得受众相信结论;要回应对话者提出的合理问题、怀疑和反对;理由是旨在说服受众的、受众知道并认为合理的证据。充分性是有强度的,比如,数学中的论证需要满足演绎有效性这种百分百的、必然的充分性,经验的证明有时只需要具备高概率的或然的充分性,而辩论赛中赢得比赛的论证可能仅具备相对优势的充分性。
5.从语句到语境
形式逻辑仅把论证作为命题语句进行分析评估,不涉及论证的语境。非形式逻辑认为论证评估要紧密结合论证所处的语境。充分性规范和相干性规范都与语境有关,在一语境中是充分的、相干的,在另一语境中则未必。图尔敏明确提出论证评估规范具有“领域依赖性”,认为不同论证领域适用不同的评估规范,比如事实的陈述、道德判断、预言分属不同领域,应采用不同的规范进行评估。沃尔顿认为,论证发生于一定的对话背景之中,或者有明确的对话情景,或者假定一个对话情景,目的在于结合语境,更好地说服或反驳那些不同立场者。沃尔顿把对话分为说服、信息寻求、谈判、探究、商议、争吵等6种基本类型,[7]强调不同类型的对话需要不同的评估规范。新修辞学认为,好论证依赖论证者对受众特性的评估,要求考察受众的信仰、愿望、意图、态度、行为等等,比如在法庭辩护中要对法官和陪审团有所了解进而增加辩论的针对性。上述语境可划分为三个层次,论证所处的领域或学科属于宏观的语境,论证的不同类型属于中观的语境,论证主体的特性属于微观的语境。此类关于语境的系统考察与亚里士多德关于论证前提应与语境相干的思想以及要区分论证场域的思想一脉相承,是对亚里士多德考察语境等语用评估规范的复兴。
四、对论证评估语用规范的诘问
非形式逻辑虽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但仍未形成完善、成熟的理论体系,各个流派的竞争使得人们在评估日常论证时,尤其在选择语用规范时,时常陷入迷茫,难以抉择。
(一)可接受性标准与真值性标准能否共存
“可接受性”是非形式逻辑论证评估的核心规范之一,但对受众而言,有的前提真实却不可接受,有的可被理性接受但事实上为假。姑且不论道德和艺术领域,对于可理性接受但事实上为假的前提,究竟选择“接受”还是选择“真”作为评估规范?非形式逻辑选择了“接受”。于是,匪夷所思的现象出现了:虚假前提有可能构成一个好论证。可见,“可接受性”规范是一种主观的、认识论的评估规范。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可接受性不是好论证的根本规范。一些非形式逻辑学家也不主张彻底放弃真值标准。约翰逊认为,可接受性和真都应该作为推理的标准,但“真”不是前提必须满足的评估规范,而是个别地适用于前提,评估理论的任务是利用不同的真的理论和方法,寻求最融贯的一种。[2]197-198那么,可接受性标准和真值标准是否以这样的方式共存呢?可接受性标准能否被看作主观的、认识论的、论证主体的评估规范,或者被扩展为第三者的、专家的评估规范?而真值性标准能否被看作符合论、本体论的评估规范,或者说是客观的、根本的评估规范?
(二)相干性规范是否应独立于充分性规范之外
约翰逊和布莱尔认为,一个好论证除了具备充分性规范之外,还应具备相干性规范,即每一前提必须与主结论直接或间接相干。事实上,前提如果对结论提供充分支持,那么它们一定是相干的;前提若与结论不相干,就不会对结论提供充分支持。可见,充分性是相干性的充分条件,相干性是充分性的必要条件,充分性规范实际上预设了相干性规范。因此,是否有必要突出强调相干性规范并在充分性规范之外单列一个相干性规范是值得商榷的,而把相干性规范作为充分性规范的应有内涵加以强调似乎更为妥当。
(三)普适的基本规范是否存在
非形式逻辑各个流派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评估的语用规范,一类是静态论证的规范,一类是动态程序的规则,一类是对话过程的规则,并且在每一类规范中,都存在相互竞争的学说。同时,论证评估规范还具有领域依赖性,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需要不同的评估规范。非形式逻辑既然强调紧密联系日常生活,致力于寻求服务大众的论证分析和评估技能,如此纷繁复杂的评估规范势必让学习者无所适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形式逻辑的影响力,阻碍了其传承和发扬。非形式逻辑对论证的评估究竟有没有普适的、简洁的语用规范?如果有,哪些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最基本的语用规范仍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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