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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7-03-24 共89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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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2015 年,中国政府相继推出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细则,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有里程碑似的意义。但中国互联网金融已经积累了太多的问题和风险,除了要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在监管体系、安全体系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继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5.1 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5.1.1 加快专项立法的进程。

  (1)推出有针对性的专项法规。2015 年 12 月 28 日,银监会和央行分别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但前者主要是针对 P2P 网贷行业的,而后者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出的规范,因此,还要尽快推出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专项法规、配套体系和涵盖整个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揽子"金融监管细则;要推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规章和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等行业标准;要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特别是要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启动资金、牌照发放、信息备案和披露、业务运作和范围、资金存放与汇划、应尽的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与后果等方面入手,制定详尽、可行的法律规范。同时,还要制定严格的惩罚和处分条例,对金融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情况,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法案。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群体主要是个人、小微企业等"长尾客户",因此,在进行专项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长尾客户"的专业知识不足、爱跟风等消费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同时,在专项条款中还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划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时的责任主体;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应尽到进行风险提示和产品说明、进行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提高平台安全性、不得滥用合同格式条款等义务;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财产权、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诉讼权等权利;指定有关部门专门负责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问题,为受到消费者开辟申诉的维权"专项通道";规定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企业严惩不贷。专项法案的制定,有利于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心,保护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5.1.2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1)修订现行的金融基础性法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业务和服务涉及多个领域,具有跨行业和跨区域的特点,而且在快速发展中,不断衍生出了更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立法面临巨大挑战,导致专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相对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无法可依,乱象必生。此时就需要通过修订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规范行业的发展,明确互联网的法律地位、内涵和外延、参与主体、准入门槛和对应的监管部门等细则。同时,还应修订现行法律中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条款,并根据需要增补相关条款,使原条款不再具有较大的解释弹性,让互联网金融的执法能有法可依且更加规范,通过完善现行金融基本法律法规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2)修订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消费者保护是金融交易中最重要的一环,但在中国现行的监管中却是最脆弱的一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专项保护法案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应加紧展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能有法可依。有关部门之前虽然已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但在修改后只有第 28 条一个条款是针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无法满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需求;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虽涉及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这些条款较为分散、内容抽象,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只有修订现行相关的法律基础,才能给长期空白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注入一支强心剂,增强消费者对行业和消费的信心。

  5.1.3 持续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规范。

  (1)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规范。2015 年 12 月末,在千呼万唤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即征求意见稿)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互联网金融中的 P2P 网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终于有了专属的监管条款。各专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无疑对规范目前"群魔乱舞"、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约束作用。但无论是之前被称为"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年末的征求意见稿和《管理办法》,都还不是十分具体和全面,一些细则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以 P2P 网贷为例。

  应明确提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强化其辅助监管的作用;应明确禁止包括小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收益权和应收账款等证券化项目在内的债权类资产转让行为。

  (2)持续修补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规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业务和技术都十分超前的金融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以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极具创新性,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突飞猛进的互联网技术势必会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互联网金融将会使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更加模糊,会使金融业务向着更加综合化的方向发展;工具和模式会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出现跨机构、跨市场、跨时空的风险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会显著上升,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和波及范围也会不断扩大,而且大量无法预见的新问题今后还会不断的显现出来。相关部门应与时俱进,紧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删除或修改已经不适用或没有约束力的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补新的条款,不断修订配套法律规范,时刻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5.2 构建灵活的创新型监管制度。

  5.2.1 明确监管的态度和方向。

  (1)坚持适度监管原则。一路走来,年轻的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传统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新兴的事物在发展初期都会出现各种问题,而创新力极强的互联网金融,在起步阶段自然也会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较为棘手的问题。但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渠道,实现了普惠金融,使整个金融业焕发出了新的活力,是推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加速器。因此,相关监管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有一定的风险容忍度,给予年轻、有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为行业的发展和试错预留一定的空间,鼓励行业创新;监管层应秉着适度监管的原则,跳出原有僵化和保守的监管思维,以开放的心态包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失误,在持续观察、跟踪后给出适当的监管意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

  (2)坚守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的同时,也要坚守住监管的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在监管中不断寻找创新和规范的平衡点。

  适度监管不等于撒手不管,不等于对互联网金融放任自流,任其任性、自由地无序生长。针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监管部门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尽量把行业创新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和解决的范围内;要重视和破解新行业带来的新风险和新问题,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不能让不法之徒钻了适度监管的空子,让其在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而创造的的宽松环境里"自由飞翔";要向各个参与主体明确表明监管层不可触碰的监管底线,合理把握好创新的界限和力度,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使监管在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并举中进行,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把互联网金融这一以创新为动力的新兴金融服务业态引向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上来。

  5.2.2 建立横向的联动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要确保监管工作的落实。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和系统性等风险正日益加剧,此时把复杂的监管问题全交给中央完成是不现实的,对此,地方应承担起监管职责,积极配合中央,进行错位监管。应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权限,把监管权限有针对性的逐渐下方给地方,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地方政府要确保监管工作和细则的有效落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决不手软;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办式的互联网金融地方组织,或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相关工作的推进事宜;加强地方政府与其他各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地方政府还应对互联网金融政策进行动态绩效评估,逐步调整监管方式,扎实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建立起由中央全面指导、统筹且地方积极落实的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互联网金融分级监管体系。

  (2)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互联网金融已逐渐出现了跨行业和领域以及混业经营的趋势,监管层应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解决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监管冲突。要按照互联网金融各业务的性质和功能实施分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分工。对已明确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自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管;针对尚未明确监督主体的众筹融资等,要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和范围,并研究制定相关监管办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度,"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协调,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

  此外,还要同工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展开合作,最终建立起由央行主导、各方面联合监管的伞形联动监管框架。

  5.2.3 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作用。

  (1)鼓励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相对而言,行业自律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比外部监管要大,监管效果更明显,自觉性也更强,而建立行业组织则是实现行业自律最有效的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和协助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的建立。有关部门要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的资质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强化行业组织的监管职能。在组织建立方面,应先建立一个面向全国招募会员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其能合理协调行业资源并适度干预政府在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在此基础上,各地和各类业务再按照各自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同时,政府部门要统一规划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的发展,避免出现一哄而上、职能重复、权力不清和结构不合理、布局缺陷等问题。此外,监管部门还要依法实施监管,处理好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的关系。

  (2)提升行业内部自律能力。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内因才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要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注重提升行业内部的自律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头企业应起到带头作用,积极主动的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并建立行业内部投诉机制;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联盟等全国范围的权威性行业组织,应扮演好领头羊的角色,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规则和标准、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等做法,建立行业管理规范,为其他自律组织做出示范,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同时,其他行业组织也应不断健全组织功能和结构,提升会员和组织的整体层次和公信力,为行业企业的根本利益服务。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积极加入到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并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执行组织内的各项标准和规范。

  5.3 构筑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5.3.1 优化互联网金融网络运行环境。

  (1)建立网络安全主动防御体系。良好的互联网运行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统一技术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效率;要提升自主研发的能力,鼓励进行互联网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大力发展网络系统国产化替代工程,减少对国外相关产品和技术的依赖,逐渐在自主产品环境中建立起完全自主的主动免疫防护系统,确保国内计算机环境的"本质安全",有效解决 Windows XP 停止服务带来的安全问题;注重防御体系的整体性、全面性和统一性,增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协调性。政府、企业、高校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应积极参与到防御体系的建设中来,在产品研发、监管、信息技术的完善和发展等方面各尽其责,为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自主可控战略等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

  (2)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大对安全设施等硬件建设的投入,提高平台操作系统的安全系数和运行能力;定期检修和维护平台系统,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并进行加固和升级;建立更高级别的安全机制,提高操作系统对黑客和病毒入侵等系统攻击的的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避免出现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系统瘫痪的情况,时刻保证平台的高效运行;要运用身份验证、实名注册和分级授权等方式,加强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完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以及数字签名技术,提升平台系统的安全性;要掌握核心的计算机关键技术,提高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运用前沿技术,自主设计内核级监控技术、文件可信校验技术、动态度量技术等相关技术,研发有效防范病毒扩散的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的安全环境。

  5.3.2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1)重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征信在金融领域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大数据技术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各大征信机构要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能力,设立专门的数据分析部门,并提高部门的专业性,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且有使用价值;成立专业的数据挖掘公司,做好专业的数据挖掘工作。

  要有细致、合理的分工与合作,从数据的接收到实时处理到深入分析和挖掘再到最终提供数据服务,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链,各个环节都要设立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团队;公司要时刻对最新的信息技术保持足够的敏感度,加大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加大人才的引进和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拥有一定数量精通业务和技术的数据科学家和专业性人才。同时,还要学习国外先进的征信经验,充分利用和发展大数据技术,打破数据垄断的格局,促进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完善现有的征信体系。国内的的征信起步晚,整个征信体系缺少成熟和专业的发展框架。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和配套法律体系,鼓励征信行业的市场化;大力发展和创办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要抓紧组建目前急需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要打造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独立的第三方征信平台,并积极建立个人征信运行系统,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更精准、高效的征信服务。同时,征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征信法规和标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规定失信行为责任人在一段时期内失去进入相关行业的资格,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诚信意识。此外,各征信机构和平台要与网贷企业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线上与线下的通力合作,打通新型金融和传统金融间的信息壁垒,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强有利的补充,共同帮助中国征信业快速成长起来,完善整个征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可靠的信用支撑。

  5.3.3 维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1)建立全行业的信息安全防御系统。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信息安全需要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给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完善传统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系统和信息高安全保障的需求特色,推出能提供软硬件相结合、具备高信息安全支撑和应急能力的创新型安全服务平台;国家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要推动信息安全的产业链安全合作,实现全行业的联合防控。制定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合防控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行全网联合防控、安全联盟、黑名单、风险信息共享和行业预警等方式;加强行业内各企业的联系与合作,进行信息安全保护问题的沟通,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经验共享。通过提高全行业和产业链各参与主体的沟通协作能力,建立全行业的信息安全防御系统,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信息安全产业化保障,维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2)加大信息安全的投入与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积极落实信息安全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持高透明的业务信息,并随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加强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安全服务平台建设,对系统工程进行深度的维护;充分运用仿真信息安全分析和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提升信息安全系统态势良方感知与检测预警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与安全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同时,企业还要向消费者提供详尽的产品说明,指出产品存在的风险,并与政府、媒体一道,通过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举办相关讲座等方式,向消费者普及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知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用户信息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引导消费者培育良好的信息安全习惯和消费习惯,提高信息安全的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4 营造良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

  5.4.1 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长效保护机制。

  (1)推行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实现的最重要的目标。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尽快推出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规定相关细则并强制要求企业执行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出详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在监管层面建议成立"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及时受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并对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协调和处理;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并开通相关网站和咨询投诉电话,鼓励消费者第一时间进行投诉和维权;探索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内部建立民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体系,拓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提高监管和执法的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管部门要优化诉讼程序或开通互联网金融小额纠纷诉讼专项通道,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消费者主动维权的意识和信心;要倡导签署仲裁协议或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要时刻保持对隐含风险的高度敏感性,实时进行监控;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切实发挥好外部监管的作用;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积极落实好中央的各项办法和政策。

  同时,要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内部监督功能,加强对组织内会员企业的约束和引导,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的自身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对于地域模糊或跨国界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还要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展开密切的合作。

  此外,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进行有力的震慑。

  5.4.2 强化经营主体的消费者保护意识。

  (1)经营主体应自觉树立消费者保护意识。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永恒的话题。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按照国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企业要披露管理层、财务报告、经营规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交易规模、客户数量、坏账率和准备金覆盖率等变动较为频繁的信息,而且,企业还要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性。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要加强业务管理。在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和内控监督措施,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更新技术手段,及时防范安全漏洞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这样才能使消费者拥有良好的客户体验,增加与企业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赢得消费者对企业的好感和信任。

  (2)加强外部引导和协助。强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消费者保护意识除了要发挥企业的自觉性外,还需要政府的协助和行业组织的正确引导。政府要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专项法律规范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在法律上对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进行约束;要加大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人员。同时,还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创新和自主研发,并加大资金和人才的投入,加快互联网技术自主化进程,协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更高安全级别的操作系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在监督、约束组织各会员和加强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企业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律和消费者保护等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5.4.3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1)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教育和安全教育。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日益扩大,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但大多数的金融知识都十分匮乏,政府、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媒体要针对这些目标群体,发挥各自的优势,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并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安全教育活动,并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咨询服务;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在平台开设专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互联网金融基本知识并对平台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详细的解释和介绍,同时还应进行风险提示;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并发布各种风险提示。通过各方面深入持续普及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专业知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相关知识储备,改变不良消费偏好,使消费者在交易中扮演更为主动和专业的角色。

  (2)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教育。要通过互联网金融知识教育和安全教育,使消费者能准确的判断平台的真伪和产品的好坏,提高预测风险和风险识别的能力;通过安全教育和宣传,使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谨慎参与投资,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并能自行判断相关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要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消费者权利保护部门的宣传,并在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平台公开消费权益保护咨询热线和网站,增加消费者维权的信心;要通过各种教育使消费者懂得不论损失大小,都要积极维权的道理,树立主动维权的意识,并学会保留重要的证据,以便必要时能提供有力证据,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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