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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风险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9 共49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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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用卡套现风险分析

  3.1 信用卡套现产生的原因

  3.1.1 信用卡自身特性存在套现空间

  由于信用卡存在最长 56 天的免息期,而且信用卡消费同时与金融市场和产品市场相关,相对隐蔽性强,因此其风险识别的难度就相应增大。此外,近年来信用卡分期作为一种新的信用卡增值服务为信用卡客户提供相对大额资金使用上的便利,吸引了大批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选择分期付款,在享受远高于授信额度的分期付款总额度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分期手续费。而银行一方面鼓励分期以获取可观的手续费用,一方面却对信用卡分期的额度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接导致了信用卡最高额度这一风险控制手段失效,给信用卡套现提供了滋生温床。

  3.1.2 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不健全,信用卡套现的需求普遍存在

  由于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仍在摸索中前进,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国家金融政策不够健全,银行贷款受限较多,且成本比较高进度比较缓慢,监管也非常严格,导致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现比较严重的融资难的问题。于是这些中小企业为了满足资金周转等融资需求便将目光投向了信用卡套现。他们通常是凭借企业高管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以及良好的信誉向银行申请取得较高额度的信用卡,甚至是多张高额度信用卡,然后通过套取现金暂时的满足短期内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对银行贷款可以说既方便又快捷,成本还低,何乐而不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个人投资者通过套取现金满足购房或者炒股等短期资金需求,甚至有一部分个人投资者专门使用信用卡套取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中从事炒房、炒股等高利润投机行为。当然在运作良好的前提下,个人投资者的收益将远远超过通过套现需要付出的成本。

  3.1.3 信用卡刷卡利润高驱使各方疏于管理防范

  信用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时,都必须通过中国银联清算系统网络进行资金清算。无论是特约商户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持卡人刷卡时都需要根据消费刷卡的金额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通常在 0.38%~1.25%之间。这笔手续费即构成了信用卡刷卡带来的高额利润。按照规定,特约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扣除手续费后,将分成给信用卡发卡行、收单行以及中国银联,比例为 7:2:1.利益的获得只与刷卡行为有关,并不追究是否为套现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刷卡就会产生相应的手续费,那么自然地就会给三方分成,无论是银行还是银联公司就都会从中得利。因此,各方都不愿意放弃这部分高额利润,便都对信用卡套现行为采取了无视甚至默许的应对方式,疏于管理也疏于防范。

  特别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我国银行数量越来越多,发行信用卡的银行数量也随之不断攀升。俗话说,蛋糕就这么大,分的人多了自己盘子里的就少了。同理,为了争取信用卡的高额利润,银行间竞争就变得十分激烈,甚至演变为不正当竞争。有些银行为了盲目提高发卡数量,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信用卡流程审批不严,甚至违反“三亲见”的规定,不见本人、不见亲笔签名、不见申请材料原件并验别真伪。这种前提下申卡成功的持卡人便很有可能并没有实际还款能力或者良好的资信状况,也很容易成为信用卡非法套现或者恶意透支的隐患群体。除此之外,目前多数银行为增强信用卡营销效果,提高办卡效率,将信用卡中心的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并根据发卡量给外包公司人员提成。在这种机制下,再加上银行方面对外包公司疏于监管,外包公司更是为了多发多得变本加厉,继续放宽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查,甚至发生帮助申请人造假申卡的情况,给银行来带巨大的风险隐患。同时,由于收单行拥有 10%手续费的收益,也就是说每刷一笔信用卡消费金额,POS 机的安装授权银行就可以获得 10%的手续费分成,因此 POS 机投放越多,获得刷卡的机会就越多,那么获取的手续费就越多。因此,各银行还在商户营销也就是 POS机安装上不断竞争,抢占市场,甚至降低安装门槛,于是大街小巷各行各业都成为了 POS机的根据地,无形中成为催生信用卡套现的温床。

  3.1.4 银行对信用卡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善且监管难度较大

  我国的大多数银行通常将信用卡业务作为中间业务进行考核,因此更注重信用卡的发卡量、刷卡额等,而非信用卡使用的目的、方式及实质。那么对于一笔信用卡刷卡交易是否为套现行为或者说是存在套现风险也就基本不在银行的考核范围之内了。基于此种考核方式,银行信用卡相关部门也就放松了对信用卡套现环节的把控。一旦银行方面经营管理不善,持卡人的个人素质及资信状况首先便得不到保证,也就成为了信用卡套现发生概率居高不下的根源所在。

  此外,由于信用卡套现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相互勾结作业,且刷卡金额随意性强,刷卡次数不受限制,套现特征被故意模糊,因此如何及时发现并准确识别信用卡套现行为就充满挑战,从而给有效查处也增加了难度。而且银行和银联机构通常无法持续跟踪监管持卡人的刷卡行为,同样的也无法随时检查特约商户 POS 机的运行使用情况。此外,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仍然不健全,还不能为银行提供及时有效的持卡人资信证明和信用情况;各银行之间也无法完全共享客户信息,常常导致多头授信、超额授信给蓄意进行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提供了可操作空间;而且,目前来说银行监管的成本较高,相比信用卡刷卡带来的高额收益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1.5 信用卡套现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从银行角度来说,对于确凿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多数银行只是把重点放在收回套现资金,只要将透支金额还清则不再追究。即便是最严格的银行,对信用卡套现的惩罚不过是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极少有银行会将套现者拉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因此即使因信用卡套现被取消了用卡资格,但并不影响该持卡人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甚至在信息不对称未实现共享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继续在别的银行办理和使用信用卡或者信用卡套现,根本达不到对套现者及套现行为的警告和惩戒作用。

  而从法律角度讲,信用卡套现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并不触犯刑法。而即便涉嫌了信用卡欺诈,只要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还清了套现资金,即使是逾期还清,也就不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了。另外,即使信用卡套现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如何界定持卡人套现的本意及目的,也就是说如何判断其套现行为是否为恶意透支仍然无法定论,而且犯罪主体也难以界定,多数只是对提供 POS 机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的处罚,如罚款、没收机具等,因此到底处罚谁,怎么处罚都仍需探讨和研究。

  总体看来,我国目前在信用卡业务管理方面尤其关于信用卡套现,具有约束的专门性文件只有前文提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但也都只是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关于信用卡套现方面的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是空白,从而在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实际约束和惩戒上还没有依据,因此让一部分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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