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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案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13 共111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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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万福生科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公司财务信息舞弊案处罚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号称证监会开出“史上最严厉罚单”,是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通过对万福生科舞弊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监管部门在处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舞弊案过程中的进步和不足之处。
  
  3.1 基本情况
  
  3.1.1 公司简介
  
  2003 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成立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2006 年更名为湖南湘鲁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9 年,整体变更设立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万福生科一直以农副产品精加工作为主营业务,即以稻谷、碎米作为主要原料,通过自主设计的工艺体系和与之配套的设备系统,运用先进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对稻米资源进行综合开发,生产大米淀粉糖、大米蛋白粉、米糠油和食用米等系列产品。通过近八年的发展,万福生科逐步实现了工艺技术、产品结构、管理水平的动态升级,已发展成为我国南方最大的稻米精加工企业,并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推动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3.1.2 经营产品
  
  公司是一家集粮食收储、大米和油脂加工、大米淀粉糖和蛋白粉系列产品生产销售及科研开发为一体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国内首创以大米淀粉糖、稻米精深加工生产模式,并已成为循环经济水平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效率最高、产业链条最长的企业之一。技术成果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稻米葡萄糖结晶技术等方面居国际领先水平,荣获湖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陬福”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陬福”大米、高麦芽糖浆均为“湖南名牌产品”和“湖南名优特新产品”;“陬福”大米还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米”.企业先后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AA 信用等级企业”“湖南省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等荣誉称号。
  
  万福生科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饲料、医药、保健品、化工等行业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万福生科主要经营产品的原料是稻谷,旗下品牌为“陬福”,产品范围囊括精制大米、大米结晶葡萄糖、大米高蛋白、高麦芽糖浆等淀粉糖系列产品。万福生科生产的大米品牌有“陬福”牌丝苗米、金优米、万福香米等多个品种。
  
  大米深加工产品有“陬福”牌淀粉糖系列高麦芽糖浆、麦芽糊精、结晶葡萄糖、果脯糖浆、全糖粉、精蛋白等产品,还有优质稻米油,饲料,猪,鱼,龟等。
  
  3.1.3 发展历程
  
  万福生科前身系湖南省桃源县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8 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 300 万元,分别由龚永福和杨荣华以实物资产的形式各出资 150 万元。
  
  法人代表杨荣华。2005 年 4 月 1 日,股东杨荣华、龚永福各增资人民币 1000 万元,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更名为湖南湘鲁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深圳市盛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及刘丽等七个自然人与该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000 万元增至 2488.181 万元,资本公积增至人民币 6617.419 万元。股东会议决议以 2009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股份总数5000 万股。法人代表变更为龚永福。2011 年 7 月 19 日,万福生科上会。2011 年 9月 15 日,万福生科申购,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25 元,拟发行 1700 万股。2011年 9 月 19 日,万福生科中签号公布。2011 年 9 月 27 日,万福生科登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成功。发行上市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6700 万元,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当日股价最高涨到 31.95 元。
  
  3.2 财务信息造假
  
  3.2.1 基本情况
  
  2012 年 8 月,湖南证监局在进行例行检查时,通过万福生科的银行资金往来核查资金流向,检查后发现万福生科涉嫌虚增收入等财务造假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在上市当年,万福生科虚增收入 2.8 亿元,虚增净利润 5913 万元,成为其近 5年中财务造假最严重的一年。如此简单的会计信息造假问题,证监局的一次普通检查便能够轻易发现,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上市审计和 2011 年年度报告审计中都没有发现该问题。作为万福生科的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2.2 造假手段分析
  
  万福生科通过私刻客户假公章、编造销售假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假出库单等一系列造假工序,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通过更正后的利润表对比可以看出,2012 年上半年,万福生科半年报中实际营业收入 8231 万元,与虚报的 2.7 亿元相比虚增了 1.88 亿元;实际亏损 1368 万元,与虚报盈利 2655 万元相比,利润虚增了 4023 万元。
  
  1、不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2010 年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4252.99 万元、19628.6 万元、19013.24 万元,在流动资产中分别占比 71.83%、75.09%、66.99%,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 45.22%、51.35%、37.57%.
  
  其中,原材料占存货的比例较大,分别为 77.56%、77%、82.18%.面对价值近 2 亿元的存货,万福生科在会计核算中“忽略”这一显着风险,2008-2010 年三年竟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原材料的粮食是万福生科的主要库存产品,在这三年时间里,全球粮价发生了剧烈波动,而且粮食极有可能因为储藏时间过长、储藏条件不完善而发霉变质,同时粮食也面临着因为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而减值的可能。因此,作为以粮食为主要库存的万福生科公司,不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属于严重违反财务规定。对比同行业的北大荒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稻米,2008-2010 年原材料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 66.95%、55.27%和 74.05%,比万福生科同期分别低 10.61%、21.73%、8.13%,而北大荒计提的原材料跌价准备分别为 4964 万元、3949 万元、3808 万元。
  
  2、虚构客户。为增加销售收入,在 2012 年中期年报中,万福生科虚构了五大客户信息,虚增了部分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其中:湖南傻牛食品,实际已经停产数年;东莞常平湘盈粮油,其实实际湘盈粮油经营部只是一个营业面积仅 50 平方米的门店;天津中意糖果,实际销售额仅为 118.73 万元,虚报为 1341.95 万元;怀化小丫丫食品,被查后直接从五大客户中消失;湖南祁东佳美食品,实际销售额仅为 223 万元,虚报为 1415 万元。2012 年中期财务报表修正前,名列第三的大客户湖南傻牛食品厂和第五名的怀化小丫丫食品有限公司均从更正后前五名大客户名单中消失。修正后的第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为 90 万元,由此可以推断,以上两个客户实际销售额在 90 万元以下,与此前提供的 1380 万元和 1340 万元销售金额相比,虚增销售收入超过 14 倍。
  
  2011 年 6 月 5 日万福生科公司与东莞樟木头华源粮油经营部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106014)。2011 年 7 月 3 日,万福生科公司再次与东莞樟木头华源粮油经营部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107006)。2011 年 6 月 4 日,万福生科公司与湖南傻牛食品厂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106010)。2011年 7 月 2 日,万福生科公司再次与湖南傻牛食品厂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107003)。2011 年 9 月 1 日,万福生科公司第三次与湖南傻牛食品厂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109011)。万福生科公司通过伪造一系列的产品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粉饰经营业绩。
  
  3、虚增资产。万福生科利用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来虚增资产,虚构在建工程,虚报大量资金用于在建工程的基本建设,在不太引入注意的情况下还能够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2011 年,万福生科通过虚增在建工程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虚增前金额9962 万元,虚增后金额 17998 万元,虚增金额 8036 万元。同时,通过虚增预付账款来虚增资金,虚增前金额 10101 万元,虚增后金额 14570 万元,虚增 4469 万元。
  
  4、虚构假象。胜景山河公司主营黄酒生产销售,自称销售业绩优良按计划将于2011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0 年底,被媒体曝光,在大中城市主要卖场找不到胜景山河的销售记录。证监会以此为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胜景山河公司虚增销售收入,虚报利润,随后要求胜景山河公司停止上市,退还全部募集资金。万福生科吸取了胜景山河财务造假被揭穿的教训,上市前在,大中城市超市、主要卖场布点铺货,营造产品销售良好的虚假经营业绩。在万福生科争取上市期间,公司产品到处可见。上市成功后,立即撤点撤柜,全部消失。
  
  5、虚构银行对账单。通常情况下,审计机构不会核查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由于核查技术较为专业,一般财务审计人员很难识别银行单据的真实性。万福生科公司发现并利用了审计机构这一特点,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通过银行存款虚增收入,虚构现金流。
  
  6、隐瞒重大事项。近年来,小型稻米加工厂微利,大型米厂亏损,加工产能过剩。万福生科公司同样面临这一困境,部分生产线停止生产,万福生科担心对外披露这一信息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规定,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生产线停产的重要信息,所以故意隐瞒公司重要生产线停产的重大事项。
  
  3.2.3 造假流程分析
  
  1、原始凭证失真。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说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免被轻易发现,怀揣各种目的的造假者,通常都是从伪造原始凭证开始入手。万福生科选择的第一个入手点就是制造虚假的原始凭证。万福生科通过伪造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单据等原始销售票据来虚报销售收入。为了使虚假信息显得更加真实,万福生科又虚构了大量大客户销售记录,用以配合虚假销售的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失真。记账凭证的数据来源于原始凭证,一旦原始凭证造假失真,必然导致记账凭证失真。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记账凭证失真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在记账、算账、报账过程中出现技术性错误,导致记账凭证失真;二是会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虚假原始凭证做账,导致记账凭证失真;三是会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受到非法利益的诱惑,主动造假,制作虚假的记账凭证,导致记账凭证会计信息失真。在万福生科事件中,主要出现的就是第三种情况,即企业负责人为了非法利益,主动制造虚假记账凭证。通过对比万福生科公司更正后的 2012 年半年报可以发现,为了达到虚增预付账款的目的,万福生科公司虚增湖南广宇建设有限公司预付账款约 300 万元,使实际支付给湖南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由 694 万元,虚增至 1002 万元,在万福生科失真半年报中排名第一。
  
  3、会计账簿失真。会计账簿的记账依据是记账凭证。由于记账凭证已经失真,那么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会计账簿必定失真。
  
  4、财务报表失真。财务报表是会计的信息的直接反映,直接体现单位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信息一旦失真,将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产生直接的误导,使其做出错误的判断决策。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报表失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利用了失真的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导致报表失真;二是利用财务制度漏洞,人为调整报表数字,对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人为导致财务报表失真,一是为了虚增经营业绩,企业通过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的方式,制造出虚高的经营业绩;二是偷逃应缴税款,企业通过多提费用,少列收入的方式,人为的调低应纳税额,从而达到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目的;三是非法侵吞国有资产,企业通过私设小金库,制造账外收入,违规报废资产等收入,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中饱私囊。在万福生科事件中,企业为了在发行股票时募集到更多资金,采用虚构客户、虚增利润、虚构在建工程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益,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虚假报表,严重误导投资者。
  
  5、中介鉴证失真。为了保证证劵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必须保障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上市前需要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一定期间内会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最终由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这一制度的设置,可以有力规范上市公司所批复会计信息的质量,保障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稳定有序发展。北京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万福生科上市审计时,无视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这一恶劣行为,为上市公司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万福生科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中磊事务所只是内部提出了批评,并没有对外公示。会计师事务所为的行为丝毫不具备中介机构必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提供信息无法为使用者提供投资决策参考,甚至可能会误导使用者。
  
  3.3 财务造假曝光
  
  3.3.1 曝光过程
  
  2012 年 9 月 14 日,万福生科涉嫌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收到湖南证监局《立案稽查通知书》。2012 年 9 月 17 日,要求万福生科公司高层人员坚守岗位,积极配合调查,股票跌停。2012 年 9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检查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万福生科公司被立案调查,股票停牌。2012 年 9 月 19 日,万福生科停牌,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 年 10 月 29 日,万福生科公司复牌,股价直接封死跌停。2012 年11 月 23 日,深交所对万福生科公司及包括董事长在内的相关人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对平安证券两名保代通报批评。2013 年 3 月 1 日,万福生科公告自查结果,承认 2008 年至 2011 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3 年 3 月 11 日,万福生科公告称收到当地公安机关调取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通知,公告再次提示了退市风险。2013年 3 月 15 日,深交所对万福生科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第二次公开谴责。2013 年 5 月 10 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万福生科有关情况的进展及处理意见。
  
  3.3.2 相关责任方处罚情况
  
  证监会以对上市公司例行检查中发现的线索为依据,进一步检查后发现万福生科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随后,证监会正式开始立案稽查。万福生科公司因为涉嫌欺诈上市,而收到了“证券史上最严厉罚单”.万福生科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后续分别被立案调查。
  
  1、万福生科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万福生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189 条和 193 条规定,其中,万福生科公司高管龚永福、严平贵等人的行为因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依法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法人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同时对严平贵等其他 19 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此外,对龚永福、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4 年 12 月 29 日,万福生科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判处罚金 850 万元;董事长龚永福被判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公司财务总监等多名高管也受到相应处罚。
  
  2、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案中未切实履行保荐职责,违反《证监法》相关规定。
  
  一是在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平安证券没有有效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没有对万福生科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审核的情况下出具审核意见,没有有效履行保荐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能;二是没有按照《证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万福生科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三是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漏洞,甚至形同虚设,又能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四是为万福生科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表述问题。平安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192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67 条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平安证券及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 2,555 万元,并处以 2 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 3 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3、负责万福生科公司上市审计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切实履行财务审计职责,严重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在万福生科公司上市审计过程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认真履行职能,严格审计万福生科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对万福生科公司进行严格的发行上市审计。在审计程序缺失,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结论与万福生科公司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案中的审计行为,严重违反《证监法》中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罚: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 138 万元,并处以 2 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具体负责万福生科审计的签章注册会计师王越、黄国华予以警告处分,并分别处 10 万元、13 万元罚款,同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对签章注册会计师邹宏文予以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3 万元。
  
  4、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案中为切实履行检查验证义务,违反《证监法》有关规定。在万福生科公司上市过程中,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没有认真履行职能,依法严格检查验证万福生科公司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为万福生科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严重违反《证监法》第 223 条相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罚:证监会没收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 70 万元,并处以 2 倍的罚款,且 12 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3.3 受害者及其所受损害的利益
  
  1、投资人。投资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在造假案始末,随着造假面纱的层层揭露,万福生科的股票在 2012 年 9 月 19 日被停牌并立案调查,到 2012 年 10 月 29 日复牌,股价直接封死跌停。短短一年时间里,从发行价 25元到跌停,股东权益大打折扣,其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更是血本无归。而在2013 年 3 月 4 日复牌后,股价也是一路下跌。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多是缺乏市场信息的非专业人士,手中投资的股票变得一文不值,投出去的资金无法收回,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2、债权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被停牌,债权人自然无法按预期利率获得利息收益,万福生科一旦现金短缺,资金链断裂,负债率居高不下面临破产,债权人就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赔偿,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
  
  3、公司员工。上市公司造假被查甚至面临被停牌退市的风险,员工面临最严重的就是失业以及对其失业后再就业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工作就没有收入,将会影响员工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稳定。
  
  4、中国资本市场。恶劣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无疑是对资本市场的莫大嘲讽。在本来就十分不成熟的资本环境以及法制落后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将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并间接影响其他同行公司的上市。
  
  3.4 相关方责任分析
  
  3.4.1 上市公司的责任
  
  万福生科自 2011 年上市以来一直受到创业板市场的追捧,作为优秀的农业股股票备受投资者的欢迎,公司的股价也一路飙升。但随着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例行检查爆出问题后,公司先后两次发布公告,公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存在问题。万福生科公司最主要的财务问题在于虚增收入和虚增资产。根据万福生科的更正公告,其自身不具备上市条件,通过采用虚增业绩的手段达到《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发行股票,通过虚增大客户的销售金额,然后利用在建工程、预付账款的方式将资金输出,从而完成资金链的循环。纵观整个舞弊案件,上市公司应负最主要的责任,对法律的漠视,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诚信。
  
  3.4.2 保荐机构的责任
  
  在万福生科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平安证券公司会对其业务流程进行完整的梳理,以使公司能够更加规范。因此,平安证券应该对万福生科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流程非常熟悉。万福生科上市成功后,平安证券还要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其进行跟踪报告,披露万福生科上市后的运营信息。平安证券作为目前国内主流的券商之一,在 2011 年创造了国内 A 股市场 IPO 承销家数、承销收入和承销金额三项第一的辉煌业绩。但平安证券在项目审核问题上却相当粗放。就在万福生科暴露财务问题时,平安证券依然发布其在督导期的报告,称万福生科运行良好。按照常理,平安证券如果尽职调查,完全能够发现万福生科财务舞弊的事实,当然也不排除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形。但有一点值得肯定,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项目中存在着重大过失,从业人员可能存在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缺失。
  
  3.4.3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常以其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能够有效控制其审计风险而自豪。但在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案件中,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却连续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和标准内部控制意见。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能够占到全国前五十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但在万福生科事件中,职业注册会计师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敏感,在收入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对万福生科的存货、在建工程等项目审计也存在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项目过程中缺乏对万福生科所处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的有效了解。虽然万福生科可能为了规避注册会计师审计对销售和资产进行了巧妙设计,使得注册会计师实施常规实施程序时不足以应对,但是这不能够成为审计人员逃避责任的合理理由,对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是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应尽责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才能应对频发的舞弊事件。
  
  3.5 处罚结果的启示
  
  3.5.1 处罚亮点
  
  “创业板造假第一案”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日前在证监会开出“史上最严厉罚单”后暂时告一段落。相比于绿大地案的处罚措施,令投资者感到不满的是,证监会没有直接责令万福生科公司退市。但与证监会以往处罚案例相比,本次对于万福生科公司的处罚,处罚范围明显扩大,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重。
  
  体现了证监会打击上市公司欺诈上市、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决心和力度。深入分析证监会对万福生科公司欺诈上市的处罚措施可以发展,至少有三项措施值得称赞。
  
  1、加大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证监会以往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主要体现在对具体承接保荐业务的保荐人员的处罚。对于保荐机构,通常是出具警示函,予以警告,并不影响其保健资质。证监会本次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罚,首次将保荐机构的保荐资质列入处罚范围,暂停平安证券保荐资格 3 个月,也就是说 3 个月平安证券的所有保荐项目都将无法开展,这将对平安证券今后业务的开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证监会直接加大了对保荐机构的经济处罚力度。此前对涉案保荐机构处罚最终的是对绿大地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一倍的罚款。本次对平安证券,除没收万福生科保荐业务收入外,另处以两倍罚款。
  
  2、增加对保荐人员的处罚范围。梳理以前年度上市公司欺诈上市案件处理情况可以发现,证监会以往追究保荐人员责任时,都是处理两名签字的保荐人。在本次对万福生科的处理中,除重罚平安证券两名签字保荐人外,进一步扩大处罚人员范围,将万福生科案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以及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均纳入处罚范围,给予取消证券从业资格严重处罚。其中: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均已离开平安证券,现分别就任华林证券董事长、总裁、总裁助理。证监会取消其在证券行业的从业资格,将直接导致三位高管的失业,并终止其证券职业生涯。万福生科案保荐人员处罚范围之广,开启了我国保荐机构高管、内审人员处罚先河,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今后保荐机构失职渎职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3、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基金。万福生科案发后,证监会首先要求平安证券出资3 亿元,设立万福生科公司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尽快开启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先偿后追”的方式,对复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予以经济补偿。平安证券积极出资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基金,的确有企图逃避证监会处罚,积极进行危机公关的动机。
  
  但在目前中国股市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保荐机构首先出资设立利益补偿基金,的确可以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先偿后追”的补偿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民事诉讼的相关负责要求,缩短赔偿程序,减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可以让广大投资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经济补偿。由保荐机构首先出资设立投资者利益基金,采用“先偿后追”的方式赔偿投资者,开创了此类事件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先河,对以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宝贵的借鉴作用。
  
  3.5.2 处罚过轻
  
  证监会对万福生科造假案开出了“史上最严罚单”,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对万福生科公司,还是对平安证券的处罚都过轻,远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1、涉案公司未退市。万福生科造假案的处罚最受质疑的地方,就是没有采取退市的最严处罚措施。不仅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平安证券在 3 个月后可以继续开张营业,大肆造假的万福生科公司也可以继续留在股市圈钱筹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为谋求上市,不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均处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严厉处罚。同时规定,对公司提供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案例采用一票否决制,已经发现,勒令退市。
  
  2、罚款金额过低。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万福生科公司通过财务信息造假,在股票市场募集资金 4.2 亿元,而被处以罚金 30 万元,仅相当于其募资总额的 1/1416.绿大地造假上市,上市前虚增收入不到 3 亿,证监会对其处以 60 万的罚款,但是对比之下,万福生科上市前虚增收入达 4.6 亿,为绿大地的 1.53 倍,而罚金却不及绿大地的 50%.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判罚金额始终难以服众,在经济发达国家,公司通过财务造假,以采用欺诈方式上市,一经发现,公司高管将面临倾家荡产的经济处罚和长达数年的牢狱之灾。对比万福生科案的处罚,董事长仅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经济处罚更是可以忽略不计。惩罚过轻,与巨额收益相比不成正比。
  
  3、对保荐机构处罚过轻。在万福生科一案的处罚中,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机构违规保荐路见不鲜的情况下,证监会将处罚的重点放在保荐人员身上,重罚保荐人员,轻罚保荐机构,有失政府公允,更不足以起到震慑保荐机构严格履职的作用。对平安证券暂停 3 个月保荐资格的处罚看似体现出从重原则,但是证监会只是 3 个月内暂停审核平安证券项目,3 个月后将按照审核流程继续审核,并没有要求平安证券撤回现有在审项目。暂停保荐资格 3 个月相当于暂缓 3 个月审核,对平安证券现行保荐业务并没有造成太多实质性影响。
  
  3.6 本章小结
  
  本章对万福生科案进行了详细分析,总结出了万福生科案的造假方式、造假所产生的危害,并对万福生科案各相关方的违规成本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得出一定结论。
  
  认为在万福生科案的处理过程中,追究保荐机构及保荐人责任是本案处罚的一大亮点,但是仍存在处罚过轻等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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