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案例分析比较
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企业为了上市,粉饰业绩,财务信息造假的现象,分析梳理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处罚则要严厉的多,上市公司一旦涉嫌会计信息舞弊,将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美国《证券法》、《反组织舞弊与行贿法》规定,上市公司上市申请表披露虚假信息,未如实披露全部信息,或存在应披露未披露重要事项及相关前提条件的表述,则获得该公司股票的所有投资人都有权向上市公司发起人、合伙人及上市中介机构提出赔偿。如果起诉前已将争取售出,按照卖价与买价之间的差额赔偿;起诉前未售出的,按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与买价之间的差额赔偿。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上市公司募股计划书和上市申请表中虚构重要事项,未如实披露全部信息或者存在应披露未披露重要事项及相关前提条件的表述,则上市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管、相关财务人员及上市中介代理机构均对所有无辜投资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无辜投资者要求赔偿时所购买股票的市场的市场价值。同时,追究上市公司及中介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分析香港洪亮国际案和美国安然公司舞弊案处罚情况,可以给我们带来更多地启发和借鉴。
4.1 香港洪良国际案
4.1.1 法律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213 条规定,“凡任何人违反本条例任何有关条文,根据或依据任何有关条文给予或作出的通知、规定或要求,根据本条例批给的任何牌照或注册的任何调控或条件;根据或依据本条例任何条文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证监会觉得以上表述的任何事项已发生、正发生或可能发生,无论该会是否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觉得如此,或因根据该部行使权力以致觉得如此,都可宣布某一与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有关,或与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有关的合约为在命令指明的范围内无效或可行驶无效的命令。”
也就是说,一旦香港证监会认为某家公司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的规定,就可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该公司的资产,宣布该公司某项交易无效,即回到交易前的状态。
4.1.2 洪良国际造假始末
90 年代初,台湾商人肖登波注册成立,主营业务是生产成衣和制作布料,贴牌生产安踏、李宁等品牌运动装。2009 年 12 月 24 日,洪良国际在港交所成功上市,并募集资金净额 9.97 亿港元。招股书呈现的财务数据显示洪良国际经营状况良好:
销售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税前利润年复合增长率高达 60%,面对如此漂亮的经营业绩,投资人对洪亮国际超过 38 倍的超额认购。2010 年 3 月 1 日,负债洪良国际上市审计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发现问题,并将此事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及廉政公署相继介入调查。发现洪良国际为达到上市的目的,大肆篡改财务数据,采用虚构现金及银行存款往来、虚构专卖店销售收入的方式,大幅虚构收入和利润,伪造出高增长率和高获利能力的企业形象。
2012 年 6 月,香港高等法院开始受理洪良国际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洪良国际公开承认对外发布的招股书中含有虚假信息,能够在客观上起到误导投资者决策的作用,其行为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98 条。同时,洪良国际公开宣称数据失实达到香港证监会指证的严重程度,而且数据失实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故意造假,而是公司及股东没有条件审核数据。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3 条规定,依法颁布强制令,责成洪良国际按照 2010 年停牌时的价格回购面向公众公开发行的 5 亿股股票,价值 10.3 亿港元。首先冻结洪良国际账户中的 8.32 亿港元,并要求洪良国际在 28 内缴清剩余 1.98 亿港元。2012 年4 月,香港证监会裁定,洪亮国际的保荐机构兆丰资本没有严格履职,向其开出了香港证券史上最重罚单,罚款 4200 万元的同时取消兆丰资本的保荐资格。
4.2 美国安然公司造假案
4.2.1 基本情况
安然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破产前拥有 21000 名员工,经营领域涉及电力、天然气、电讯等多个领域。安然公司 2000 年营业额高达 1010 亿美元。
2001 年年初,一家短期投资机构公开质疑安然的盈利模式。这家投资机构认为,从表面上看,安然公司业务繁荣,但实际上缺乏真正的赢利能力,能够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很低。2001 年 10 月 22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安然公司主动提交业务详细资料,随后宣布正式开启对安然公司的调查。2001 年 11 月 8 日,安然公司承认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从 1997 年起,虚报利润约 6 亿美元。随后,安然公司股价一路下跌,公司市值由峰值时的 800 亿美元跌至 2 亿美元。2001 年 12 月 2 日,安然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中所列资产高达 498 亿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4.2.2 处罚情况
1、重罚造假公司
丑闻败露后,安然股票大跌,后因严重资不抵债,于 2001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申请破产保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安然公司开出近 5 亿美元的罚单。美国司法部正式开始对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进行刑事调查。
2、重罚高管
财务欺诈,公司高管必定难辞其咎。CEO 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 24 年罚款 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监禁外加2380万美元罚金;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撤销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 1200 万美元赔偿金。
3、支付赔偿金
安然公司的破产倒闭案件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惨重的财务损失,2002 年初,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股东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控告安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以及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法律和会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舞弊和证券欺诈。据咨询公司调查,安然股东通过集体诉讼达成的和解金额高达 71.4 亿美元。
4、严惩会计事务所
安然公司舞弊案发前,安达信(Arthur Anderson)会计师事务所是世界知名五大事务所之一,在业界享有盛誉。在审计安然公司上市财务信息过程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放弃了他们 89 年来所恪守的行业准则,为安然公司财务信息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过中擅自销毁了大批涉及安然公司会计信息舞弊案的原始凭据,涉嫌故意妨碍司法。针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美国休斯敦联邦地区法院依法判处安达信事务所 50 万美元罚款,并且 5 年内禁止进入审计领域。
安然公司舞弊案使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开创了审计中介受罚之先河。同时,安达信事务所公开宣布彻底退出从业 89 年的审计事业,放弃其全部审计业务。
5、重罚保荐机构
安然公司舞弊案发后,上市公司、公司高管、审计机构均收到重罚,保荐机构当然也理应受到制裁。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公众股东向安然公司的保荐机构提起集体诉讼。2006 年 2 月 22 日,美国联邦法官 Melinda Harmon 初步裁决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因涉嫌财务欺诈,向安然破产的受害者分别支付了 20 亿、22 亿和 6900万美元的赔偿金。
4.3 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1、科学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
香港证监会洪良国际案处罚措施带给我们的第一项思考就是上市公司违规违法上市获得的非法收益远远高于案发后所缴纳的违法违规成本。以洪良国际案为例,香港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出资 10.3 亿港元回购投资者手中的股票,超过洪良国际首次公开招股时募集到的 9.97 亿港元。香港证监会的处罚给洪良国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令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得不偿失。对比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证券法》第189 条和《刑法》第 160 条,对于欺诈发行的罚金均规定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此外,《证券法》第 189 条还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与香港证监会洪良国际案处罚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上市公司欺诈上市的处罚过轻,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建议修订完善《证监法》,科学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一是建立欺诈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仅需支付少量罚款。建议建立上市公司欺诈上市股票回购制度,既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令上市公司心生敬畏,不改违法;又可以补偿被欺诈而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和投资风险。二是提高罚款金额。我国现行《证监法》中对于欺诈上市罚款金额过低,建议科学提高罚款金额,增加通过欺诈上市的违法成本,罚款金额与非法收益相挂钩,对上市公司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
2、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洪良国际”欺诈发行案的处理中,香港证监会在追究“洪良国际”刑事责任的同时,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了首位,优先考虑“洪良国际”欺诈上市的民事返还问题。香港证监会认为,比追究欺诈公司的刑事责任更加重要的是及时补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及时落实投资者的经济补偿,同时可以起到处罚涉案上市公司的作用。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民事赔偿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被违法行为扭曲的经济关系,直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看,惩罚和预防上市公司犯罪的确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刑事诉讼要求高、程序长,既增加了香港证监会的取证诉讼责任,也延迟了投资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时间。香港证监会及时启动投资者权益补偿机制,优先补偿受欺骗投资者的经济损失,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同时又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更加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严厉惩处涉案中介机构
香港证监会在调查“洪良国际”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同时,也重点调查了“洪良国际”的保荐中介机构兆丰资本。调查发现,兆丰资本在“洪良国际”保荐上市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没有对拟上市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等重要资料进行独立审计,将上市公司具体保荐工作交予经验和资历不足的年轻员工,向香港联交所提供不实申报材料等。香港证监会依法撤销兆丰资本的保荐资格并处罚款 4200 万元。在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承担着审核规范上市公司资料、辅导规范上市公司的重要职责。保荐机构既要对上市公司负责,又要对投资者负责。一旦保荐机构失职违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市提供操作空间。香港证监会重罚“洪良国际”的保荐中介机构兆丰资本,可以有效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职能,规则中介机构经营。
4、完善法律制度
安然公司舞弊案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公众普遍要求“从重从快”的打击和制裁违规行为人。针对安然公司欺诈债务导致破产的情况,美国于 2002 年颁布了“萨班斯案”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中规定,上市公司 CEO 和 CFO 要向社会公众承诺,承诺向公众披露的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符合美国法律相关规定,并且全面详实的体现了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涉案人员的处罚措施。编制篡改财务信息,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 20 年有期徒刑或缴纳 500 万元美元罚金;伪造交易合同等原始凭据,情节严重者将面临 20 年有期徒刑;若欺诈上市罪名成立,则将面临长达 25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加大对举报者的保护力度,打击报复知情人,将被处以 10 年有期徒刑,等等。这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大大提高了财务欺诈的违规成本。
5、鼓励民众监督举报
2011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再出“奇招”,支持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并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缴纳罚款金额,为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发放物质奖励。若举报信息真实可靠,且证券交易委员会以此为线索调查取证后对上市公司处以 100 万美元以上罚金,则举报者可以获得 10 至 30 万美元的奖励。为保证这一奖励政策得到有效落实,2011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受理举报线索。
这一政策的出台,得到了美国公众的广泛响应,截至 2012 年 9 月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共收到举报线索 3001 条,为举报者积累的举报奖金高达 4.53 亿美元,遗憾的是只有一位举报者得到了举报奖励。2013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放了自举报制度制定以来最高一笔举报奖励,高达 1400 万美元。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公众举报者,按照举报制度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对外宣布举报者的详细情况,仅仅透露举报者提供的信息使委员会成功追回了巨额的投资者资金。
4.4 本章小结
本章通过对香港洪良国际案和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信息舞弊案处罚情况的对比,总结出香港和美国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舞弊案中具有重罚涉案公司、严惩中介机构、优先保护投资人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