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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反洗钱监管形势及发展趋势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30 共47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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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文献综述
  
  2.1.1 国外参考文献综述Jasper liao,Arabinda acharya(2011)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毒品管制策略报告》,指出每年隐藏在贸易洗钱中的毒资高达数十亿美元。国际贸易洗钱已经成为世界三大洗钱途径之一,转口贸易是贸易洗钱监管中的难点。根据作者的研究,自由贸易区或离岸金融中心的外汇政策较为宽松,对交易人的身份认证要求很低,容易成为国际贸易洗钱的天堂。因此与国际贸易洗钱和转口贸易洗钱相关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所承担的洗钱风险也就随之提高,例如信用证洗钱。

  Wolfsberg(2009)公布了行业指引,提出需要关注在贸易结算方式以及与其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的融资产品中的洗钱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和托收)过程中发生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

  Kathleen(2008)认为,银行在识别贸易洗钱中占居着重要的角色,所以银行国际贸易结算部门不应该只是简单地向客户提供结算方式和推广融资产品,还要扩大了解客户信息的范围,比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了解客户经营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当时的价格,一些特殊商品还要了解它的交易模式。以规避客户通过国际结算方式转移产品价格定价的手段来洗钱的风险。

  2.1.2 国内参考文献综述

  2.1.2.1 基于贸易结算方式的洗钱研究成果

  高增安(2002)⑴是国内对贸易洗钱研究最有代表性的研究者之一,在他的《国际贸易基于信用证交易的洗钱分析》中理论研究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传统和最经典的产品信用证项下的洗钱模式。文章从信用证洗钱的诱因、洗钱的流程、洗钱的可疑行为特征来分析信用证项下洗钱风险,并研究了反信用证洗钱的策略。

  朱米均(2010)⑵研究分析了国际结算方式中另一项重要的结算方式国际汇款业务里所潜在的洗钱风险。从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档案保存、反洗钱系统开发、和反洗钱培训宣传五个方面来对商业银行国际汇款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吴朝平马宗周(2009) 指出替代性汇款洗钱过程中境内替代性汇款机构在与境外替代性汇款机构进行定期扎差时经常利用虚假贸易等手段,研究表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洗钱风险中有一部分洗钱风险来源于替代性洗钱犯罪集团的资金清算。文章指出正规金融机构如何防范替代性汇款洗钱集团犯罪所带来的洗钱风险。这对于研究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洗钱风险防控有着重要的影响。

  童文俊(2009)⑷研究并总结了贸易洗钱的三种手法:犯罪分子通过转移资金和掩饰资金来源将其融入到正常的经济金融行为活动中。第一种方法将非法资产及价值在金融体系中转移,例如通过支票和汇款,第二种方法是将现钞实物转移,如利用表面的货物运输其实是将现金当作货物进行跨境运送和批量现金走私,第三种方法是运用伪造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文件或报关单进行价值转移。而这三种洗钱方法都是通过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并设汁和按排不同的贸易融资产品来制造出资金来源的假象及交易的复杂性。

  利用国际结算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和缺陷将违法的资金混合到合法的生意现金流中去,带来额外的复杂性。

  2.1.2.2 基于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

  高增安(2007) 指出在洗钱背景下,特殊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各种融资产品中的洗钱隐患充满性趣,因为这些融资产品设计中的缺陷迎合了有洗钱动机的客户的消费喜好,使各类融资产品被利用作为洗钱的媒介。依附于国际结算方式的融资产品同样存在洗钱的隐患,而金融机构在研发融资产品时并未将反洗钱风险把控放在重要位置上,导致制度风险就象“特洛伊木马”一样会被洗钱者利用并从内部攻破。

  高增安(2007)研究了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之所以效率低下,不见成效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制定忽略了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在立场上的矛盾;在经营目标和利益上的冲突;假定了非法交易和合法交易的分离;高估了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的监控能力和对洗钱活动的披露能力;低估了洗钱手法的错综复杂性远远超过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控制能力。所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严重影响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洗钱风险的监督和控制。

  严立新(2010) 综合分析了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在反洗钱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创新地将银行业反洗钱约束与激励统一于一个动态的激励模式中。

  邱建军(2005) 研究了“一规两法”作为国内主要反洗钱法律体系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一规两法”的制度内容与《商业银行法》的保密原则等主体法律相冲突,由于“两法”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成效并不显着。文章研究了如何加快反洗钱机制建设,如何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

  康建卓康宇航(2004) 研究了外汇政策中存在的漏洞在面对新型的跨境洗钱犯罪时所面临的挑战。文章指出外汇管理部门日常外汇业务系统与反洗钱监测系统之间的分割导致国际结算反洗钱风险监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及外汇管理政策导向与反洗钱监管制度要求之间存在冲突。最后文章研究了外汇管理协助反洗钱工作需要调整的政策。

  2.1.2.3 基于洗钱行为模式的研究成果

  柯昌文(2012) 1101从金融学的角度研究了纷繁复杂的洗钱手法下不变的洗钱行为犯罪的模式,即其洗钱方法只有固定几种模式,指出洗钱的交场结构只和洗钱活动的起点和终点有关,五花八门的洗钱手法只为完成交易结构的起点到终点的过程而服务的。深入研究洗钱的交品结构与方法对于研究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洗钱风险的防范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洗钱的交品结构是指:洗钱行为是通过资金的转移和转换来实现,其本质是保障非法资金仓法化。这种转移和转换的过程从金融的角度分析只是一种综合性的交易,是由多种交易构成的复杂交易链。而我们把这错综复杂的交易链中各项交易定义为交易结构。洗钱过程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骤“处置”,其手法是迅速改变现金资产的持有形式,如转换成房产、珠宝、贵金属、股份、或者通过非法途径渗透入境外的金融系统,在处置阶段洗钱行为是最容易暴露的。

  第二步骤“离析,”又称为“分层”其处理的过程是将完成转换的非现金形式的资产进行繁复的、多层面的金融交易,形成一系列的交易结构,从而组成综合性的交易序列。模糊和混滑资金流动时留下的痕迹,隐藏资金真正的所有人,切断资金的真实来源。“离析”的交易结构是洗钱交易链中最重要洗钱环节。

  第三步骤“融合”,其处理过程是将成功离析后的资金与正常资金混合在一起参与到正规的投资经营中。其洗钱方式主要是洗钱者先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后,转入反洗钱监管松懈的离岸银行中,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入海外的合法银行,然后再质押贷款给境内(如外保内贷)等形式完成资金合法的从境外再次转移至境内,用于对境内企业的合法经营。

  二、洗钱的手法是千变万化,五花八门的,但从交易的性质来划分,总结下来有以下三种洗钱类型:

  第一、资金转换法洗钱:使用各种方法和技巧将资金从一种形态转换成另一种形态,利用资金形态的转变隐匿资金的来源。比如账户资金与货币工具之间的转换,账户资金与不动产、贵金属、证券等投资项目之间的多次转换,或者是将货物作为资金的载体。

  第二、资金转移法洗钱:将资金在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地区或国家的不同区域、不同账户之间来回转移,这些账户看似无关,但实际都受同一人操纵,这些账户很可能是被1无法查到实际控制人。资金在转移的过程中资金的形态未发生改变。

  第三、混合法洗钱:在洗钱的交易链中即有资金形态的转换,又有资金在不同账户间的流动的转移痕迹,也就是说两种性质交易结构混合使用,这种复合式的洗钱方法对于洗钱者来说是双重保险,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稽查难度。

  2.2 国内外反洗钱监管形势及发展趋势
  
  2.2.1 国际反洗钱监管形势

  随着洗钱活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不断恶化,欧美国家开始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并起草国际反洗钱的通行规则。如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章程《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1990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项建议”等,这些文件都强调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层面应履行的反洗钱业务。(FATF)、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加入反洗钱合作国家行列,一致认为洗钱这个“无国界犯罪”在金融业中的蔓延会严重侵蚀社会经济体系,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滥用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进行洗钱活动的行为。2012年汇丰银行洗钱案轰动全球,汇丰银行为此支付了 19亿美元3的罚金,在今后的5年内将有一位独立监察员常驻汇丰银行总部执行和监督美国反洗钱法律方面在汇丰银行的运作情况,并定期上报评估报告。美国监管机构因为摩根大通公司的反洗钱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将对该行采取措施,美国货币监理署将要求摩根大通加强反洗钱程序,完善和加强反洗钱系统建设,并对过去的国际汇款业务进行调查。

  这两起反洗钱案例敲响了全球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警钟,使各国商业银行都开始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以避免和汇丰银行一样因内控不力、监测空白、监管缺陷而陷入洗钱丑闻,蒙受名誉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同年,FATF组织也对反洗钱监管工作要求也全面加强了。FATF组织发布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

  2.2.2 国内反洗钱监管形势

  2003年3月,央行行长周小川上任开始,就推出了三大反洗钱法规,随后各商业银行也基本建立了反洗钱工作的内控机制,近年来我国政府与“金融行动工作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并于2004年9月28日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随之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新设立的反洗钱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新成立的反洗钱局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央行职能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当局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重点加强和宣传机构信用代码证运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和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等工作制度,要求重点幵展客户身份核实、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和国际汇款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推广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扩大了试点范围,全国增加试点金融机构近40家,运行自定义异常交易蹄选标准。与此同时监管当局还对反洗钱工作信息及经验交流工作非常重视,中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期间多次宣传中国工商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经验,并多次将人总行和反洗钱局风险会议纪要做成风险提示发布给各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发布了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参与替代性汇款机构非法活动的通知。

  综合以上信息情况反映了国内反洗钱监管力度在今后几年会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当局会不断摸索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在合规工作上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价值。

  2.2.3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洗钱风险方面的发展趋势

  第一,随着上海贸易自由园区的建立,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导向越来越支持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政策的宽松,人民币资本项下政策将完全放幵,国家外管局实行“严进宽出”的政策,这些都与人民银行制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政策背道而驰,贸各)洗钱在这样的政策向F规模将空前扩大,商业银行在失去严格的外汇政策监管保护下,反洗钱的风险陆然俱增并且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式。

  第二,国际贸易是商业银行产生和获取利润的重要经营业务之一,也是各大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业务市场,银行在国际贸易环节中扮演着贸易结算、融资、担保、资金管理等业务角色,围绕这些角色所设计的各类贸易结算和融资产品是银行大力发展的主打业务。但是贸易洗钱和国际结算方式密切相关,所以商业银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所潜在的洗钱风险会随着贸易洗钱规模的扩大而难以控制。

  第三,金融机构又被监管当局指定为反洗钱的主要的责任人,但是这与其经营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以此获取巨额利润维持经营的目标有着必然的冲突。导致银行只能和监管部门进行“表面合作”,而非有关部门所期望的“通力合作”,这就注定了商业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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