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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款缴纳状况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03 共92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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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款缴纳状况分析

  第一节 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各个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

  一、营业税纳税情况分析

  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如下:1.总账、明细账未记载预收账款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2.回迁房屋部分未能分清还原面积、上靠面积和增加面积造成应纳税所得额不实,3.部分贷款房屋未按全额缴纳营业税。4.每月以销售额计提营业税,但是,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每月申报后不能全额缴纳税款,所以欠缴税款比较多,造成缴纳税款时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述财务报表为例,2010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0,应纳营业税也为 0,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27937483 元,应纳营业税为 27937483×5%=1396874.15 元。而实际应缴营业税为 2221535.27 元,实际应缴营业税款大于财务报表中应缴营业税款。2012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16363489 元,应纳营业税为 16363489×5%=818174.45元。而实际应缴营业税款为 6624132.94,实际应缴营业税款大于财务报表中应缴营业税款。造成以上差异的原因是,在财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已经开具预收款票据的销售收入,还有一些收入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只开具了收据为开具税务机关要求的网开预收款票据。虽然暂时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该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被税务机关查出必将受到严重的处罚。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分析

  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能及时取得建筑费用等成本费用的有效票据,如:分包的建筑企业由于欠缴税款不能及时的开具发票,导致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无法如实汇算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时税率分化不清,存在一些打折房源,销售时单价为4000 元以上,总价打折后,房价为 4000 元以下,按 3.75%的所得税率申报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以上述财务报表为例,2010 年利润为 0,企业所得税也为 0。2011 年利润为2551595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551595×25%=637898.75 元。 2012 年利润为2491623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491623×25%=622905.75 元。但是由于该企业的应收票据不健全,很多成本费用票据是所谓的白条收据,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不能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所以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核定征收,税率为 3.75%和 4%(房屋面积 140 平米以下 3.75%、房屋面积 140 平米以上 4%)。

  所以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为: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额×相应税率。但是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有少数住宅按照 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其他住宅上报税务机关的房屋面积都在 140 平米以下,都是以 3.75%的税率计算的,所以,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明显低于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这样一来就为企业节省了 0.25%的企业所得税,虽然节省了企业所得税,但是该行为属于避税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的立法本意,其方法也是不可取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分析

  土地增值税已经成为所有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鼎业房地公司也不例外,目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税率分别为 30%、40%、50%、60%;数算扣除数为 0、5%、15%、35%。另一种为核定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预征的税率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不同。目前佳木斯地区的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 2.5%、非普通标准住宅(单价在 4000元以上)3%、其他房产(包括车库、商服等)5%。

  以上述财务报表为例,该企业在纳税申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是以最低税率2.5 的税率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010 年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0,应纳土地增值税也为 0。2011 年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27937483 元,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27937483×2.5%=698437.08 元。2012 年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16363489 元,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16363489×2.5%=409087.23 元。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预征率,到项目销售 80%或三年以上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以该企业在清算时还需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差额补缴。虽然该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税率申报缴纳,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预征率,所以该企业并没有触犯税收法律法规,不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税种的纳税分析

  (一)契税

  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契税项目主要有,1.购买政府挂牌的开发用地时应缴的契税,这部分契税在成交时政府就已经代扣代缴了。2.棚户区项目用地,由于山水二期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虽然计算契税的税基与挂牌购买的不相同,但是在审批后政府也代扣代缴了契税。3.企业代扣代缴买房者契税,购房者应在在入户前需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该企业购房者购买时就将契税等相关税费进行代扣代缴,但是企业收到相关税费时并没有及时的上缴,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也影响了企业的诚信问题。

  (二)房产税

  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房产税由两部分构成,1.行政办公室,该用房是租用水源山公园管理处的房产,房产税应该由出租方缴纳,但是经过协商该部分费用由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该房屋租金为 80000 元÷每年。其房产税=80000×12%=9600 元。2.售楼处用房,该房产是自建自用房产,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该房产的建筑成本为 400000 元,应缴房产税=400000×70%×1.2%=3360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分为两个部分,1.办公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部分土地使用税是和房产税配套征收的,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的打压政策,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税率有所增加,佳木斯地区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为 20 元÷每平方米。所以,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税为 560 平方米×20 元÷每平方米=11200 元。2.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也为 20 元÷每平方米。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山水家园项目整体占地面积为 137868 平方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37868×20 元÷平方米=2757360元。其中可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销售完成时产权发生转移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务机关确认产权转移以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准)为129684 平方米÷321564 平方米×137868×20=1112019 元。该企业的应纳土地使用税为:11200+2757360-1112019=1656541 元,但是由于房地产业的土地使用税扣除跟销售有关,而销售数量变化频率较为平凡,该企业每半年计算一次土地使用税。这样一来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就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土地使用税,形成了漏税行为。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个比较广泛的税种,虽然税率不高但是涉及的范围很广,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到的印花税有一下几个方面:

  1.资金账簿印花税,该税是以公司设立是的注册资本为税基计算的印花税,属于一次性缴纳的税种,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那么应缴印花税为 6000 万元×万分之五=30000 元。

  2.其他账簿印花税,该种印花税比较简单,设立账簿是应贴花而产生的印花税,税率为每本 5 元的核定税额。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账簿印花税为 5 本×5 元=25 元。

  3.产权转移印花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同时也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应该缴纳销售金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其计算方法和营业税相同,在这里不做过多的解释了。

  4.购销合同印花税,这也是房地产企业主要偷漏印花税的部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时,一般都存在甲方供材情况,也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材料提供给建筑商,以抵顶其应付的工程款项。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两道印花税,在购买材料时需要缴纳材料价款 50%×万分之三。在提供给建筑商时视同为销售,应征收销售材料价款 70%×万分之三的印花税。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这个环节产生的印花税未申报缴纳,做出了偷税漏税的行为。

  第二节 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分析

  一、税务稽查报告

  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水家园二期项目),立项时间 2009 年 10月 13 日。2011 年申报缴纳营业税 2,535,660.8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77,496.22元,教育附加 76,069.83 元,土地使用税 144,025.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50,713.21元,印花税 25,356.60 元,企业所得税 2,028,528.64 元,土地增值税 1,267,830.51元;缴纳营业税 1,891,840.1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32,428.80 元,教育附加56,755.21 元,土地使用税 144,025.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37,836.67 元,印花税18,918.40 元,企业所得税 1,117,853.57 元,土地增值税 1,267,830.51 元。2012年申报缴纳营业税98,867.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20.74元,教育附加2,966.04元,土地使用税 288,050.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1,977.36 元,印花税 988.69 元,企业所得税 79,094.18 元,土地增值税 89,676.79 元,扣缴个人所得税 38,876.55元。2013 年申报缴纳营业税 88,392.2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6,187.46 元,教育附加2,651.77元,土地使用税 190,000元,地方教育附加 1,767.85元,印花税 883.94元,企业所得税 69,996.23 元,土地增值税 51,371.46 元,扣缴个人所得税17,678.44 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预征。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一)2010 年检查情况

  总账、明细账未记载预收账款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经检查,收入总额23,904,486.73 元 。

  1.商品房收入:1,505,298 元。其中:住宅 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下 400,000 元,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上的 805,298 元,商服单价 4,000元÷ m²以上 300,000.00 元。

  2.回迁收入 22,399,188.73 元:其中:住宅上靠 3,766,289.78 元,优惠2,267,544.00 元,增加面积收入 15,150,633.15 元;商服上靠收入 362,997.20 元,增加面积收入 851,724.60 元。

  根据上述收入计算,应补缴营业税 1,195,224.3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665.70 元,企业所得税 661,429.65 元,教育费附加 35,856.73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11,952.24 元,土地增值税 466,484.51 元,印花税 8,753.83 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 4,925.00 元,施工合同印花税 32,410.70 元,2010 年 10 月25 日取得土地使用面积 14,562 平方米,2010 年适用单位税额每平方米 16 元,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38,832.00 元。2010 年合计应补缴税费合计 2,502,199.00 元。

  (二)2011 年检查情况

  总账、明细账记载预收账款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27,937,483.00 元,经检查,收入总额 44,430,705.40 元 。

  1.商品房收入:42,701,553.00 元。其中:住宅 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下 2,833,395.00 元;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上的 23,043,172.00 元,住宅 140m²以上、单价 4,000 元÷m²以上 500,000.00 元,商服单价 4,000 元÷ m²以上 16,324,986.00 元。

  2.回迁收入 1,729,152.40 元:其中:住宅上靠 240,364.00 元,优惠 53,659.00元,增加面积收入 711,915.40 元;商服上靠收入 283,467.40 元,增加面积收入439,746.60 元。

  以上两项共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2,221,535.2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5,507.47 元,企业所得税 1,745,265.32 元,教育费附加 66,646.06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44,430.71 元,土地增值税 1,517,948.69 元,印花税 21,926.61 元,土地使用税 291,240.00 元。

  2011 年合计应缴税费合计 6,064,500.12 元,已申报各税费合计 6,305,680.81元,已缴各税费合计 4,667,488.32,欠缴营业税 329,695.1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078.67 元,企业所得税 627,411.75 元,教育费附加 9,890.85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6,594.04 元,印花税 3,008.21 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250,118.18 元,土地使用税 147,215.00 元。

  (三)2012 年检查情况

  总账及明细账预收账款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16,363,489.00 元,经检查收入总额 132,482,658.79 元 。

  1.商品房收入:130,161,205.29 元。其中:住宅 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下 57,978,741.40 元;住宅 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上的 34,893,315.49元; 住宅 140m²以上、单价 4000 元÷m²以下 5,727,339 元,住宅 140m²以上、单价4000 元÷m²以上 2,080,549.40 元; 商服单价 4000 元÷ m²以下 1,200,000.00 元;商服单价 4000 元÷ m²以上 28,281,260.00 元。

  2.回迁收入:2,321,453.5 元:其中:住宅上靠 30,199.00 元,优惠 23,195.00元,增加面积收入 1,461,063.32 元;商服增加面积收入 806,995.68 元。

  以上两项应缴纳营业税 6,624,132.9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463,689.31 元,企业所得税 5,131,252.71 元,教育费附加 198,723.99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2482.66 元,土地增值税 4,106,977.44 元,印花税 66,214.63,土地使用税261,970.24 元,利股红个人所得税 1,221,432.43 元。

  2012 年合计应缴税费合计 18,206,876.35 元,已申报各税合计 607,418.08 元,已缴纳各税合计 607,418.08 元,应补缴营业税 6,525,265.2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6,768.57 元,企业所得税 5,052,158.53 元,教育费附加 195,757.95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130,505.30 元,土地增值税 4,017,300.65 元,印花税 65,225.94,利股红个人所得税 1,182,555.88 元, 多缴土地使用税 26,079.76 元。

  (四)2013 年 1 至 7 月检查情况

  总账及明细账未记载预收账款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经检查收入总额62,797,072.35。

  1.商品房收入:61,336,152.02 元。其中:住宅 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下 38,626,769.74 元;住宅 140m²以下、单价 4,000 元÷m²以上的 678,080.48元;住宅 140m²以上、单价 4,000 元÷m²以下 10,169,565.00 元;住宅 140m²以上、单价 4,000 元÷m²以上 1,582,446.80 元;商服单价 4,000 元÷ m²以上4,171,290.00 元。

  2.回迁收入:1,460,920.33 元:其中:住宅上靠 44,484.06 元,优惠 43,500.00元,增加面积收入 413,757.50 元;商服上靠 104,718.00 元。商服增加面积收入854,460.77 元。

  2013 年 1 至 7 月应缴纳营业税 3,139,853.6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19,789.75元,企业所得税 2,381,149.58 元,教育费附加 94,195.61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2,797.07 元,土地增值税 1,749,513.09 元,印花税 31,302.19 元,土地使用税56,818.01 元,利息个人所得税 626,043.70 元。

  2013 年已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428,929.35 元,应补缴营业税 3,051,461.4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13,602.29 元,企业所得税 2,311,153.35 元,教育费附加91,543.84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61,029.22 元,土地增值税 1,698,141.63 元,印花税 30,418.25 元,利息个人所得税 608,365.26 元,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33,181.99 元。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7 月共应补缴各项税费合计 29,468,538.04 元。其中:营业税11,101,646.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7,115.23元,教育费附加333,049.3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210,080.80 元,印花税 144,741.92 元,土地使用税 26,785.25元。企业所得税 8,652,153.28 元,土地增值税 6,432,044.97 元,补扣应扣未扣的利股红个人所得税 1,790,921.15 元。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一)追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 11,101,646.0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777,115.23 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333,049.36 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210,080.8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 144,741.9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 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6,785.25 元。根据国税发〔2008〕30 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8,652,153.28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及佳地税发〔2012〕61 号《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1,790,921.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佳财便函〔2011〕5 号、佳木斯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 年 2 号 2011 年第 2 号《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第一条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增值税6,432,044.97 元。

  (二)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10,457,825.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32,047.81 元,土地使用税 26,785.25 元。合计11,216,658.50 元,拟处一倍罚款 11,216,658.50 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 号)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少贴印花税 138,303.72 元,拟处一倍罚款 138,303.72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少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790,921.15 元,拟处一倍罚款 1,790,921.15 元。以上处罚合计 13,145,883.37 元。

  四、稽查报告分析

  通过上述的稽查报告可以看出,鼎业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报表有虚假行为,在2010 年的财务报表里,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但是在稽查报告中总账、明细账未记载预收账款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经检查,收入总额23,904,486.73 元 ,应补缴税费合计 2,502,199.00 元。2011 年:总账、明细账记载预收账款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27,937,483.00 元,经检查,收入总额44,430,705.40 元 。2012 年:总账及明细账预收账款及结转主营业务收入16,363,489.00 元,经检查收入总额 132,482,658.79 元 。通过上述三年的税务检查结果对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各税种分析如下:

  (一)营业税分析

  通过税务机关处据稽查报告可以看出,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未结转的问题。2010 年应缴补缴营业税为 1195224.34 元;2011 年应补缴营业税 329695.11 元;2012 年应补缴营业税为 6525265.21 元。这说明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未将预收账款结转到主营业务当中,未计提营业税。2.销售房产时未按规定开具预售款票据有意隐瞒实际收入。3.收到销售房产的订金及押金未计入收入。以上分析说明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按规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造成了偷逃税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分析

  通过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查报告可以看出,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0 年应补缴所得税 661429.65 元;2011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627411.75 元;2012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5052158.53 元。以上数据说明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从稽查报告可以看出,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核定征收,这样所得税的多少就只跟销售收入有关,房地产企业的前期费用是比较高的,企业为申请查实征收所得税。2.未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山水二期项目属于棚户区改造工程,该企业为将棚户区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查。3.未按规定税率申报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核定税率分为 3.75%和 4%,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为少交税,大部分都是按 3.75%的所得税率申报缴纳的。基于上述问题说明,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得税有偷逃税款的行为,而不是利用相关有利的政策减少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三)土地增值税分析

  通过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查报告可以看出,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0 年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466484.51 元;2011 年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250118.18;2012 年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4106977.44 元;以上数据说明,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上也有偷逃税款的行为。造成该行为的主要原因有:1.隐瞒实际收入未按税务机关要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申报缴纳税款。2.生产成本不实,成本中的相关票据不具有合法性,无法计入建筑成本,到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按照查实来清算。3.棚户区部分同上述所得税一样,不能减征土地增值税。

  (四)其他税种分析

  在上述稽查报告中未提到契税和房产税,所以,下面只对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部分做出分析。

  1.土地使用税,该公司 2010 年少缴土地使用税为 38832 元;2011 年少缴土地使用税 147,215 元 2012 年多缴土地使用税 26079.76 元。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该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缴税混乱,2010、2011 两年都是少缴土地使用税,2012 年则多交了 26079.76 的土地使用税。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有:(1)相关税收政策不熟,2010 年取得土地时应缴土地使用税而未缴;(2)销售房屋时不能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能及时扣除土地使用税的税基;(3)缴纳税款时不能合理的分配缴税年限。

  2.印花税,该公司 2010 年少缴印花税 46089.53 元;2011 年少缴印花税 3008.21元;21012 年少缴印花税 65225.94 元。通过上述数据说明该企业的印花税存在以下问题:(1)印花税相关税收政策掌握不清或故意隐瞒、少缴印花税,土地使用合同转让印花税和施工合同为缴纳相应的印花税。(2)销售房产时为按收入计提缴纳印花税。通过对上述税种的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管理混乱,项目启动是在 2009 年,2010 年时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但在财务报表中却得不到体现。说明该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漏洞。2.财务核算混乱,通过上述的税务稽查报告可以看出,2010、2011 两年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都是少结转,而在 2012 年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又多结转了。这说明会计人员在做会计处理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3.存在偷漏税行为,通过上述稽查报告可以看出,该企业无视税收法律法规,为了降低成本不惜采取偷漏税行为,结果被税务部门处罚,这样不但没有节省成本而且还降低了企业的信誉。

  经过以上案例分析说明,偷漏税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成本的减少,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而纳税筹划则不同,首先纳税筹划不是违法行为,其本意也没有违背立法初衷,属于法律允许范围的合理降低税负或成本的方法。其次,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合理地安排与策划企业的经营、理财、投资等活动,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财务核算,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

  综上所述,鼎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纳税筹划是势在必行的。

  本章小结本章首先对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税种进行分析,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分析。其次对税务机关出据的稽查报告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该公司在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的纳税筹划打下基础,也证明该公司的纳税筹划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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