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的隐性体现:对感性世界的规范
根据当代生物学和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在我们最初的感性世界中,各种生理欲望和对应的快感共同存在,它们之间都是平等的,本没有道德和理性上的分别,只有程度上强弱的区别。幼童的眼里永远只有眼前的快感,他没有对于事物之间复杂关系的认识,也没有对于事物发展规律和未来的认识,因此他认识不到自己大多数行为的后果,不知道“延迟满足”,在他看来眼前的快感就是一切。但是慢慢地,他发现有些时候的快乐会以未来的更大程度的痛苦为代价,例如贪玩会挨打,只图私利会受其他儿童的惩罚,于是他开始比较不同时空的事物和行为的价值,总结出一些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发展规律,他开始放弃一些暂时的享受,而选择那些在当前和较确定的未来中,能够使他的快感最大化的决定。这就是理性认识的开始,也是理性对情感世界的调控过程:价值的比较、分类等高级判断的开始。
人不仅通过自己的实践,也通过教育获得理性认识,继承属于全人类的经验。人类的发展史有些类似于个人的成长史。最初,人类和动物一样缺少理性认识,因此对于各种感性欲望很少克制。然而,以当下欲望为导向的任性行为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后果,使人们逐渐总结出一系列对个人和种族的生存发展有利的规律,制定出一系列的价值判断标准,形成了人类的伦理道德、法规制度。这些人类的经验通过历史上无数人的发展和积累,达到高度的系统化和科学化的层次,个人无法通过自己的有限实践得到,必须通过教育的方式代代相传。
对于任何个人,这些现成的理性准则与自己的实践经验一起改造并融入了最初的感性世界,因为此时理性只是对原始的感性成分进行规范和重组,类似于一种软件规则,用英国文学批评家I·A·理查兹的话来表达就是“各种冲动的组织与平衡”。这种组织作用的体现结果往往是下意识的,不需经过思考判断,而意识到的只是经过规范后依次呈现的纯粹的感性元素,以至于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规范化感性特征是自己天性的一部分的错觉。而且,正因其不经有意识的思考,所以人们也不会认为这种心灵状态涉及任何理性,因为人们通常以为的理性总是与那种有意识的逻辑思考、判断过程相联系。然而,不应否认的是,理性确实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发生作用:即内化为我们意识活动的一种自然的规范,决定着我们的思想历程和情感的产生,却不被意识到。孔子所言“从心所欲不逾矩”就是指这样一种由理性改造过的内心世界,其意识过程,包括情感、意志等都是自然地符合理性的,而不需要人为刻意地用理性去约束它。
二、美作为一种内含理性的感性存在
我们习惯的“美”的观念正是这样的产物,是理性改造后的情感成分。因而它实际上是一个伦理学的概念,指代的是所有那些符合社会和个人的长远利益的情感和情绪。传统的、习惯意义的“美”与“道德”一样,是个人实践和人类历史实践产生的理性认识对于情感世界改造后的价值判断系统,这个系统对人的生存具有概括性的指导作用。“美”与“道德”因此是同源的,只是其偏重点不同,“美”更倾向于客观媒介表现的、与利益关系较为间接的价值,而“道德”倾向于描述人际之间的直接的利益关系的价值。但这种区分是非常模糊的,例如中国古代儒家对自然的赞赏大多就带有“比德”的特点,在山水中见出道德价值。由于本源的同一性,也就不奇怪在“美”与“道德”之间有数不清的交错地带和联系,历史上一切试图截然划分两者的企图都被证明是徒劳的,只会引发无尽的概念争论。
由此可见,习惯所界定的“美”,必须同时是一种符合“善”的“美”。这不是指“美”的媒介内容本身必须涉及道德题材,如许多艺术中所发生的那样,而是要求一切“美”的实现过程、伴随结果和长期影响必须不违反道德理性。因此,即使是一般被认为表面上与道德毫无关系的“纯艺术”,也可以属于这种内在地符合“善”的理性的,只要它至少不违背道德,有损于社会秩序。我们习惯界定为“美”的那些快感及其实现方式是如何满足理性的呢?以下尝试对它们的特点做一些推断:
这种快感的实现方式和伴随后果不会对未来的个体产生较为确定的不良后果。同时这样的快感对于社会是有利或至少是无害的。因为在文明的社会里,对社会有利或者无害的行为不仅可以保证自己不受到痛苦的惩罚,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因而被社会的伦理肯定。举例而言,暴力和破坏产生的本能快感因为其本身的暂时性和造成的长期痛苦后果,被理性所否定;又如性和毒品的快感,因为其容易成瘾和泛滥而威胁个人和文明社会的诸多整体利益,所以就被理性要求克制;再如对名利的欲望,会引起冲突,造成自己和他人的痛苦,进而破坏社会的和谐,因此很早开始人们就知道应对其进行约束。其他的许多快感也同样都具有诸如暂时、单调、长远的负面结果、容易引起冲突和伤害、过度超越个人能力从而引起“可欲不可求”的烦恼、难以分享因而对他人和社会没有益处等特点,不能完全符合于理性,尤其是社会规范的要求。这些快感,如果不从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也即不从理性的角度考察,就其本身而言,无所谓善恶褒贬。但由于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伴随后果对于自己和他人的其他利益可能造成了损害,因此理性认为它们不是“美”的,不能提倡。
另外,可以推断对社会有利的快感将比仅仅对社会无害的快感更受到理性传统的推崇。例如那些可以分享的,因而具有社会凝聚作用的情感,将比只是纯粹私人的无法分享(通常是由于带有过高的对象特异性)的情感具有更高的地位。孔子所言:“礼别异,乐和同”,可见很早的时候,“美”就与康德强调的“共通感”联系起来了,而康德等人代表的主流思想根本不认为高度特异的私人情感可以算作“美”。事实上,在以往占统治地位的美学体系中,“美”被寄予了增加人际理解和同情的社会凝聚剂的期望。
最后,因为理性社会主流推崇各种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这必然也影响到对情感的看法。具体就表现为对成分简单的情感的排斥,和对成分复杂、需要智识的情感的推崇。这种情感被期望伴随着(作为前提或同时存在)较为丰富、高层的意识活动内容,对于人生、社会和世界有着某种抽象的理性把握,而且这种理性把握越是丰富,往往就越被认为是“美”的。理性活动的多寡、视野的宽窄时常就是区分高雅美和低俗美,乃至“美”和“动物性快感”的界限。因为随着个人和人类的发展,人的意识世界也变得丰富,对于更广大、更深入的世界的认识使得人体会到自己的渺小和动物快感的单调。只有和人对于世界的认识水平相当的意识活动引起的快感才能被理性认为是最有价值的。
I·A·理查兹认为理性(也可认为是道德)能够帮助我们将原本纷乱无章、彼此冲突、互相抑制的诸多感性本能协调起来,使之彼此可以共存,“道德的问题就在如何使相反的冲动调和融洽,并行不悖;就在对于它们加以适宜的组织。‘对于人类可能性损耗最少的就是最好的组织’。……活动愈多方,愈繁复,愈自由,愈不受阻碍,则生命亦愈丰富。”理查兹认为这是比任何原始的生物冲动和单一的情感更有价值的情感体验,好的艺术作品正是那些体现了这样一种协调后的复杂情感的作品。③由以上对于符合理性的快感的推断,我们粗略考察被习惯界定为“美”的那些快感,就会发现它们几乎无一例外达到了这些要求。习惯界定的“美”,其审美主体和客体的联系方式大多是静观和想象,主体在审美中既不付出什么代价,也不对客观世界产生什么改造,这样的活动对自己和他人都不太可能产生不良后果,这也是它可以被社会伦理接受、和他人分享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时,习惯界定的“美”,排除了所有特异化的私人情感,例如你对某个对你有特殊意义的人和事的情感。因为这无法与人分享,缺少“共通感”,也就是说占据人类情感生活一大半的特异化的情感被美学摈除在美的殿堂之外,无论这种私人情感有多么真挚、强烈乃至高尚。只有首先将其解析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非特异情感成分,才能成为美学中合法的研究对象。然而这样解析后的情感,显然不再是原先那个高度特异化的情感-认知组合———情结。任何个人都不会赞同这种对自己心灵独有的、浑然一体的美好感受的分解。
另外,习惯界定的“美”,尤其是那些最被推崇的经典作品和美的事物,其形式大多较为复杂,其内容大都体现了在一定的理性因素的引导下的多种感性因素,在对其的欣赏体验中需要较多的智识活动(尽管其参与的方式一般是下意识的)。正如理查兹认为的“对立冲动的平衡,我们猜想就是最有价值的审美反应的基础,它比起一些明确的感情经验来更能使我们的人格起作用。我们不是被导向某一特定的方向;我们的头脑有更多的面被暴露,也就是说,事物有更多的方面能够影响我们。……不是通过一种狭隘的兴趣来对事物作出反应,而是通过许多道路、同时地、有连贯地对事物作出反应。”
理查兹因而认为诸如悲剧(在他看来只有少数历史上的悲剧能被称作真正的悲剧),是体现这种对立的多面情感的典范。他的这种文艺观虽然包含着许多真理,但显然是非常精英化的,代表着贵族阶层和知识分子的品味。要求一般大众能够发现“对立冲动的平衡”的美,使自己“头脑有更多的面被暴露”,显然不符合实际。至少在当代,大众更多地倾向于喜欢“明确的感情经验”、“被导向某一特定的方向”。也就是简单、单一的情感表达。
三、伦理美学的局限与新时代“感性学”的复归
将人的情感根据理性做的这种分类,虽然有很大的现实指导功能,特别是道德方面的作用。但它相对于美学应该关注的领域来说,并不具有根本的意义。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如果只研究那些习惯界定的“美”及其体现者,实际上是将美学变为了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人为地缩小了美学的研究领域,将其他一切不完全符合道德理性的情感都排除在了研究视野之外。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美的分析”部分就是这样一种“道德化美学”的极端,他曾试图寻找一种完全没有道德利害关系的“美”,结果这种基于伦理的洁癖导致他引出了只有“花,自由的素描,无意图地互相缠绕、名为卷叶饰的线条”等无意义的视听形式才是世界上仅有的“纯粹美”的怪论。当然,康德自己也承认还有许多被称为“依附美”的不纯粹的美,它们多少与利害、思考等有关系,但他不断纠缠在各类自己制造的概念怪圈中,自始至终也没有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对美的清晰界定。 事实上,康德的美学就是一个最好的“伦理美学”的范例,在他看来(也许大多时候是下意识的),美在根本上就是一种道德,只不过这种道德的体现过程不经过思考罢了。
我想大部分艺术家,以及具有一些浪漫主义情怀的人,都不会同意这种对美的清教徒式的界定。
然而,不可否认,康德以及他前后的许多思想家对美的这种必须符合道德的看法,还是深刻影响了学术界,进而普及到整个受教育人群。我们从小开始就被训导,只有音乐课、美术课、艺术馆、博物馆、权威认证的艺术形式以及某些大自然场景才是美的所在。如果有人声称物理定律、街边小摊、好吃的东西、普通的日常用品、自己喜欢的人都是美的,那一定会引起大部分人的质疑。由此可见,“美”,作为一种社会伦理学概念的含义,已经何等普及和深入人们内心。
这种对美的人为限定,并不仅仅缩小了美学的研究范围。更严重的问题在于,这种限定实际上杜绝了真正理解一切快感,包括正统的“美感”的产生和作用机制的可能。人的快感原本确是有许多不同的类型,例如与各种感官联系的快感,以及安全感、轻松感、自尊感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里的需求,在心灵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是自然存在、相对独立的,每种需求的满足就是一种快感。所有的快感在本质上又都同是人的正面的(即符合个体和种族生存的)情感。
人在后天的实践中总结出的对于事物的理性的认识,对情感世界产生了一系列的改造,使情感世界倾向于符合理性,以更好地适应生存。这种理性的改造只是强调一些原有的情感成分,抑制另一些,建立一些新的组合,在其中本能冲动之间能够达到“最小的彼此损耗”,这虽然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并没有根本改变情感心理系统的基础结构,也没有制造出一种独立乃至孤立的情感类型。我们可以较清晰地区分视觉产生的快感和听觉产生的快感,也可以较清晰地区分安全带来的快感和声望带来的快感,但是我们从来不能同样清晰地区分正统的美与快感,这两者之间根本没有一条清晰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巨大的过渡带,为了这个过渡带的归属,人们自古就争论不休,去看看古代中国人和西方人对于美食是否属于美的不同观念就知道了。
因此,要区分两种关于情感类型的划分:自然的、基于本能的划分和基于实践经验的理性的划分。
前者是原始的、简单的、独立的、含义清晰的,后者是人为的、复杂的、相对的、指代宽泛而界限模糊的。
我们现在对于所谓的美感和不是美感的情感的划分就属于后一种。因此,一个严谨的对于基础情感类型的分类是不可能包含所谓“美”感的。习惯意义上的“美”的概念的提出,造成了把理性对于情感世界的高层次影响误当作一种自然成分的误解,直接阻碍了美学作为一门研究情感的学科的发展。
美学作为一门求真的学科,依然沿用这种对“美”的习惯界定,并将其作为唯一的对象,就必然面临解释这种情感的独立性的问题,必然要对“美”与一系列的范畴———生物快感、私利快感、真、善等之间的界限作出说明,而实际上这不可能做到,因为习惯意义的美和其他的诸多快感存在共同的基础和特性,具有紧密的关系,它只是所有的快感中一类特殊的形态———恰好完全符合理性(主要是道德理性)的要求。仅仅由于其他的快感不完全符合理性的要求而将其排除出美学的研究之外,就如同只将雷锋和焦裕禄作为研究中国人的样本一样,这样的研究是极不完整的,得出的结论是片面的。
我们以为,美学也许更应该按照200年前鲍姆加登的原意称为“感性学”,它应包括对一切快感和痛感在内的人类情感的研究。但在西方,无论学科创立前后,美学的研究对象大多局限在上述那种完美地符合理性的快感之中,甚至完全局限于艺术的研究(传统艺术是较符合道德理性的快感实现方式),这可能与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有一定联系。当前我国关于美的认识,正是深受了西方的影响。
当然,更改学科名称目前恐怕已不现实,那么也许将“美学”中“美”的含义扩展到一切快感就是一条解决之路。实际上,这也是向我国传统的复归。在受西方影响之前,汉语中的“美”的指称对象并没有包含西方那种理性的要求,而可以指称非常宽泛的情感(包括生物的、功利的、个人的等等),这种习惯直到今日在日常用语中还有残留。在将“美”的对象重新扩展后,可以在其中按照各种标准进行分类。
例如,鉴于理性对意识世界的影响的事实,将比较完美地符合理性的美,称为“理想的美”或“合道德的美”等。对于这种美固然应该提倡,应该在人们中培养这种高尚的趣味和情操,但不能因此在学术研究中唯此独尊,无视其他的广泛的美的事实———无论是生物性的、“庸俗肤浅的”、私人独有的等等。
对于它们的研究固然可以从是否符合道德理性角度进行,但这只是一个方面,而且这方面已经带有和伦理学交叉的意味。对于美学来说,需要研究它们的共同基础———快感的发生过程和来源,以及在这种广义视野下的各种类型的美的构成特征、相互关系等等,这种研究在传统的美学中是缺少的。
只有这样,美学才能摆脱作为一种伦理学分支的存在,反过来,作为研究基本情感的学科,美学应该成为伦理学的基础,就如同物理学是化学的基础一样。伦理学实际上是美学在社会关系领域的一种应用。因为道德伦理都是建基于人的情感和欲求之上的。只有透彻理解了人的基本情感,才能获得一种真正完善、严谨的社会伦理学。
值得庆幸的是,也许是受现代主义艺术或后现代主义文化的影响,当代美学界也吹起了一股思想解放之风。德国美学家沃尔夫冈·韦尔施在《重构美学》一书中就提出拓展美学的研究领域的主张,从严格的符合道德的美到几乎一切感性元素,从荒诞不经地与感性作战的传统美学,到真正的“感性学”。他分析了鲍姆加登确立学科名称的最初意图,认为鲍姆加登“对于许多感性世界自己的主张,也相当重视。”但“为了使其有关美学的新方案在文化中获得接受的机会,18世纪的美学家们首先就要说明,他们的意图根本不与现有文化标准的伦理要求相冲突,而是与其协调一致的,甚至可以以某种特殊方式,在桀骜不驯的可感的领域,来确认这些要求的合法性。”因此,即使是美学之父,也受制于当时的主流文化和社会压力,“针对他的美学是为感性推波助澜的反对意见,指出这一点固然是应当抵制而不应当鼓励。”韦尔施展现了传统美学中隐藏的道德主张的原因———传统社会上流阶层的意识形态压力。指出“这样,美学不再承担扩展和揭示感性的重担,而是成了感性的严格组织者。……由于将‘与物质作战’作为座右铭,这一思想形式使美学实际上变成了感性的反对者。如果有一天要想让美学真正成为美学的话,这一点必须改变。”
韦尔施提倡拓展美学的研究对象到生活中的一切感性现象中,这是当代许多美学家与相关思想家的共识。美国学者理查德·舒斯特曼等人提倡的“生活美学”是当前美学新的热门研究方向。英国批评家约翰·凯里著名的《艺术有什么用》一书更是毫不掩饰地将传统高雅艺术以及整个与之相关的美学价值体系批判为“皇帝的新衣”。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也曾不断有思想家从生活的、平凡的、快感的、私人的等等情感出发对传统美学进行类似的挑战,例如杜威、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但都较为零散,从未撼动传统美学的主流地位。大概因为一直以来,代表着上层阶级意识形态的旨在促进社会稳定和凝聚力的“伦理美学”有着太强的支持背景。而当今世界自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反文化运动起,就处于前所未有的后现代主义反传统风潮中,伦理美学这样的传统贵族式的历史产物也许面临着真正的解构。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全面、广阔的“感性美学”。
事实上,正如道德是一种历史建构一样,建立于其上的符合某个时代的道德理性的“美”也注定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会随着道德准则的变化而不断地被解构、重组。一种道德信念越具体、越带有时代特征,也越容易变化。相对而言,接近人类生物本性的基本的道德理性,或曰伦理(这个概念一般指代比“道德”更深层的那些基本的人类价值理性),则持续得更久。柏拉图关于人性和正义的学说,显然比欧洲中世纪或中国宋明理学那些压抑人性的“道德”规范更持久得多,前者持续了两千年还在被研究和实践,后者则早已被推翻。但我们也不能绝对保证人类的伦理就将是永恒的,毕竟,人类的需求是进化的产物,而进化并不会停止,相反,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的变化只会比生物进化时期更快。所以,在长久的时间跨度上,不仅传统意义的美,即使是更基本的情感,都只是一种历史的架构。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像那些偏激的后现代解构主义者那样,走向另一个极端。至少在看得见的未来中,人类伦理依然将维持相当的稳定性,一定的价值层次的结构将继续存在并具有实际的意义。对传统美学束缚的突破旨在开拓更有建设性的新的学科领域,同时拓展人们对情感世界的认识。
与此同时,我们仍然应该承认情感世界中具有是否符合道德理性的分别,以及相应的层级。如同相对论只是拓展了牛顿力学,证明后者只是某种情况下的特例,而非真正普遍的原理一样,传统美学的研究对象———符合理性的情感,也只是情感世界的某种特例。将美学和人们对美的认识从这种局限中解放出来,并不意味着消灭原先的统治者本身,而只是否定那种统治的地位。传统习惯界定的“美”———符合伦理的情感将依然应该作为人类精神的升华物,被社会所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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