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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族习惯法的形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1 共30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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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哈萨克族民族习惯法发展研究
  【第一章】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
  【第二章】哈萨克族习惯法的形成
  【3.1  3.2】哈萨克族的婚姻及其成立
  【3.3  3.4】哈萨克族婚姻的效力与终止
  【第四章】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之继承习惯法
  【第五章】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第六章】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结语/参考文献】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的现代运用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哈萨克族习惯法的形成

  哈萨克族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习惯,这些习惯在代代相传之后,也对哈萨克族的日常生活也起到了如同法律一样的约束作用,形成了哈萨克族特有的习惯法。

  一、哈萨克民族的形成

  哈萨克族历史悠久,是长期活跃在我国西北地区和中亚地区的一支古老游牧民族。1991 年,哈萨克斯坦从前苏联独立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哈萨克族正是哈萨克斯坦的主体民族。哈萨克族也是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新疆北部,也是新疆第二大少数民族。

  哈萨克族的部落历史可以追溯到 6 世纪,但当时由于部落分布较广,部落间关系也较为松散,作为一个整体的哈萨克民族还没有形成。"直到公元 1456 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汗不负众望,率领哈萨克诸部东迁楚河流域和塔拉斯河流域,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哈萨克汗国。这样,一个有共同名称、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统一的民族就形成了".随着统一民族和独立国家的形成,使哈萨克族各部落之间团结紧密,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都迅猛发展,因统治者的需要,哈萨克汗国也颁布了法典,各法典在维护统治者权力的同时,吸收了很多哈萨克族各部落生活中的习惯法,将哈萨克族的习惯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使哈萨克族习惯法在哈萨克族内部根深蒂固。

  二、哈萨克族历史上的法典

  (一)《哈斯木汗法典》的形成

  十六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领导人哈斯木汗统治时期空前繁荣,政治、经济、文化得到极大的发展,哈萨克汗国的人口已达百万。哈斯木汗根据当时哈萨克族发展的情况和具体需要,对哈萨克习惯法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制定了哈萨克汗国的第一部法典《哈斯木汗法典》。

  《哈斯木汗法典》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刑法方面主要规定杀人、伤害、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2)民事纠纷方面,规定了关于牲畜、草场、土地等纠纷的处理方法;(3)家庭法方面,主要规定婚姻规则和继承规则;(4)兵役法方面,主要涉及兵役义务的规定;(5)使臣法:关于挑选使臣的有关规定。

  这部法典将哈萨克族部内部遵守的习惯法和部落规定以国家法律的形成确定了下来,完全适应哈萨克族游牧社会的需要。同时,《哈斯木汗法典》颁布初期,伊斯兰教刚开始在哈萨克草原上传播,不具有影响力,因此,该法典并未吸收伊斯兰教教义法,这也使它区别于后期颁布的其他法典。

  (二)《叶斯木汗法典》的形成

  《哈斯木汗法典》颁布近一百年之后,在叶斯木汗统治时期,根据当时的需要,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补充,颁布了《叶斯木汗法典》。 哈萨克族有专门描述哈萨克族历史中三大法典的谚语,笔者将其前半部分翻译过来后的大致意思为:"哈斯木汗的新路,叶斯木汗的旧路,头克汗的七部法",这里的旧路就指的是《叶斯木汗法典》。
  
  《叶斯木汗法典》对《哈斯木汗法典》作出的补充内容主要有:(1)规定了立法权,通过法律的形式将立法权掌握在了可汗自己的手中。可汗享有立法权,可用法律形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地位。(2)规定了国防义务和兵役义务,勇士有兵役义务,应当勇敢的出战并战胜敌人,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的军事力量。(3)规定了司法权,作为领地裁判者的"比"应当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比"在哈萨克族人民的整个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公正原则的实施者。"比"大都出自平民,是哈萨克社会中的立法者,又充当法官或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处理民事、刑事案件。此规定将原本就存在的"比"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了"比"司法权,有助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秩序。(4)规定社会尊敬有知识的人。这一点体现了哈萨克人的文化追求,对于提高民族成员的素质、文化水平是极为重要。

  与《哈斯木汗法典》相比,新法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内容也更加丰富,规定了带有宪法性质的四项基本权利义务,即规定了立法权、司法权、兵役权和文化权,同时,《叶斯木汗法典》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统治者的最高权力,维护、巩固了统治阶级的地位。

  (三)《头克汗法典》的形成

  公元 1680 年至 1718 年,随着伊斯兰教在哈萨克大草原上的传播,对哈萨克族生活中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深入,此前以古老的习惯法为依据的法律,已经不再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为了适应这种生活变化,更加巩固统治的权利,当时的统治者头可汗对《哈斯木汗法典》、《叶斯木汗法典》作了较大的实质性的修改,在《哈斯木汗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形成了以七个章节为结构的新法,即《头克汗法典》.新法每个章节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哈萨克语里"贾尔格"就是指法律,因此在哈萨克族的谚语及资料中更多的将《头可汗法典》称为《七部贾尔格》,但本文为不产生混淆,下文中均使用《头可汗法典》一词。

  根据哈萨克斯坦学者及我国学者对历史资料所记载内容的研究,归纳出了其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法,规定草场为氏族共同所有,侵占他人草场或土地要受到惩处,哈萨克族的生活以畜牧业为主,因此草场对哈萨克族来说是最重要的财富;(2)家庭关系的规范。应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的关系,应赡养老人,并处理好邻居之间的关系,这对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3)关于处理部落之间纠纷的规定;(4)有关战争时期国家大事的决定规则;(5)增加了偿命制度。哈萨克汗国时期的刑法是以"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法形态为第一位的,《头克汗法典》对这种残忍的刑事规定做出了修改。如:已被判决的死刑可用赎金买回,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双方达成偿命价的协议,若受害的一方不同意这个协议,任何人也不可以阻拦受害人复仇。

  《头可汗法典》增加了一些有利于部落首领利益的一些规则,并对原有的法典进行了补充,如增加了土地法和偿命制度。同时,由于伊斯兰教传播的深入,伊斯兰教教义也在哈萨克族内部所认可,因此,《头可汗法典》吸收了伊斯兰教教义中的一些内容,主要是有关家庭和婚姻法方面,比如家庭中女人地位的低下,女人没有离婚的权利,女人没有财产继承权,男人可以娶四个妻子等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受伊斯兰教传播的影响而首次被载入了《头可汗法典》。

  三、哈萨克民事习惯法的渊源

  由于哈萨克汗国时期的《哈斯木汗法典》、《叶斯木汗法典》、《头可汗法典》这三部法典在哈萨克各部落里长期施行,原本松散的民族习惯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在哈萨克汗国覆灭之后,虽然已经没有了成文的法典,但三大法典的精神一直被哈萨克族人民所认可和传承,至今为止,哈萨克族内部仍然还遵守着一部分当时流传下来的法律规定,比如"安明格尔"制度、"哈冷马勒"制度、末子继承制度等,这些流传下来的法律精神融合到一起,逐渐形成了现代哈萨克族习惯法。因此,可以说,《哈斯木汗法典》、《叶斯木汗法典》、《头可汗法典》这三部法典是哈萨克族习惯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也是本文研究哈萨克族习惯法的重要依据。本文主要通过研究三大法典中关于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的规定,以一个哈萨克族家庭的婚姻缔结、家庭生活最后到继承的时间顺序为主线,展开对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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