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诚信缺失的背景下,当事人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回应这种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文件设置了多重关口和制度来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制裁违法行为,以达到保护第三人和案外人权益的目的。
在立案环节把好入口关,预防虚假诉讼进入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同问题进行了重申。
在诉讼环节把好审理关,防止虚假诉讼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 :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就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第三人未参加一审程序而申请参加二审程序作了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出了扩张解释。该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针对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第三人,在二审程序中,如何进行诉讼的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根据第三人的不同,分别进行了规定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的明文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后,如果需要其承担责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为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条也规定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再如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制度。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当事人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采取其他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有明文规定。
严把立案关和审理关,尽管可以预防大部分虚假诉讼的发生,但是,实践中仍有部分虚假诉讼变成现实,侵害了案外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数种救济途径来保护案外人或第三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针对案外人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别规定了一个新诉和申请再审两种救济途径。新诉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再审指的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救济程序,即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案外人发现其权益被侵害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对其权益进行救济。该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复议有具体规定。对于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该条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者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后者是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异议之诉(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
可见,案外人的权益救济途径为两个新诉和两个申请再审。两个新诉分别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两个再审是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保护受到恶意诉讼、诉讼欺诈侵害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执行异议之诉为进入执行程序的两类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其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的行为有异议 ;其二是认为执行行为影响了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提出异议。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旨在解决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难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保护,也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不需要强制执行时无法通过案外人再审制度予以保护而设立的制度。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解决对生效判决、裁定指向标的的权属有异议的问题。
从上述救济途径设立的宗旨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区分,是以"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不同为前提,即"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一旦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则诉为不合法。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包括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第三人不得提出案外人再审申请。反之,如果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第三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案外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与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提起撤销之诉的实质条件完全相同,即都是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如果同时符合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的,则不能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和第四百二十三条设有明文。这是因为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旨在解决其无法通过案外人再审制度予以救济的问题。换句话说,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只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外,且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型。
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且诉讼请求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为条件。所谓"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主要指两种情形,其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的行为有异议 ;其二是认为执行行为影响了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提出异议。
关于两个新诉和两个申请再审的原告和申请人的范围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是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申请人仅指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撤销合同诉讼中被遗漏的当事人,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被遗漏的当事人,第三人主张婚姻无效的诉讼中被遗漏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包括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被遗漏的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关于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后,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作出撤销或者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判决。《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此设有明文。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事由之间的关系。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案外人依据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以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为条件。所谓"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应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事由作为判断标准。除此之外,案外人还需要提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由。
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只有一个,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但书以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其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此时,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上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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