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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5571字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很多人员进城务工后,将孩子留在家乡托付他人照料,以致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一个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大多缺乏教育、关爱和管理。随着该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落实处、见实效,成为了摆在政法、教育等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2014年7月至2015年初,笔者在司法部门挂职锻炼期间,利用参加河北省“法制八建”工作督导检查的机会,对石家庄市所属各县(市)区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职能部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了系列调研。调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和系统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在教育、司法、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逐县(市)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样本,并对总体单位进行系统(等距)抽样、建立归纳模型,以期更加客观地了解石家庄市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当前,社会各界特别是很多学者对“农村留守儿童”有不同的认定,依据河北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学术界的观点,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父母监护情况界定。在外出父母的数量上,有的认为是父母双方外出,有的认为只要父母有一方外出即属于此范畴;在父母外出的时间上,认为是4个月、半年、一年乃至长期的都有,通常认为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6个月以上即可认定为“留守儿童”.二是根据儿童年龄阶段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外,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三是根据儿童监护模式界定。综合来看,目前,承担农村留守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管理的主体有以下四种:父母单方、祖辈、亲戚朋友、留守儿童本人或兄弟姐妹。
  
  综上所述,本次调研将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到城市务工3个月以上,被留在农村老家,由父母单方监护、委托他人监护或自我监护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
  
  二、石家庄市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在缺少父母关爱、有效监护和教育的状况下,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成长发展、生命安全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多,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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