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美国、德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生态农业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在对生态农业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在制度和立法层面都有了很多成果,如美国对低投入的立法规范;德国在内的欧盟国家对化学农药的严格管理;澳大利亚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农林渔业战略;日本的“环保型农业”发展计划等等。都对我国生态农业建设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借鉴。本文仅对美国和德国的情况予以简单分析。
(一) 美国生态农业的发展
美国高度重视生态农业建设,早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政府就认识到常规农业对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健康、食品生产安全卫生等的危害,对常规农业的过度依赖使得美国开始反思传统农业生产的弊端,在此基础上,开始实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美国,“低投入生态农业模式”已经成为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模式之一,“低投入生态农业模式”就是在生态农业投入上尽可能减少石油制品为原料的化肥和农药的投入,这种对石油制品的控制是通过立法进行的。美国的“低投入生态农业模式”已经取得了理想的收益,他通过一种购买性自愿的低投入来降低农药、雇工等外部成本投入,依靠农业的自然生产特点和现代化的农业管理手段,不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降低农业购买性产品的投入成本。经过 30 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不错的生态经济效益。
在农业立法方面,美国是一个特别注重法制的国家,法制建设比较完备,农业法作为农业法律的基础和中心,其配套法律多达 100 余个。例如 1953 年的《水法》就规定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985 年的《土壤保护法》规定了对全美境内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地进行休耕和轮作,并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2002 年颁布的《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该法案授权农业部进行“湿地保存计划”、“环境质量激励计划”、“农牧场土地保护计划”、“草地保存计划”、“私有牧场保护计划”、“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直接补贴”等多种生态农业刺激计划,不仅是生态农业的生产实施有了法律的有效保障,而且通过对农民的直接财政补贴使得农民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17].
在农业政策上,美国政府把基本的价格保护作为农业政策的中心内容。在美国,农业生产播种之前,生产者就能够从政府的农业信用企业申请相关贷款,而且这些贷款是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也较长,一般为 9 个月。另外,国会还制定了目标价格,目标价是最高价,政府自己对农业生产的补贴价是次高,当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低于最高价格或者次高价格时,这种农业生产补贴就会发挥作用。一旦市场价格比最低保护价还要低而生产者没有足够的钱来还贷款时,农业生产者就能够以实际卖出价格来补偿贷款,即如果农产品按照卖出价所得仍不能够满足所贷款项,贷款的差额就由政府来承担。1996 年WTO 框架内的农业新规则实施,美国启动了名为“还自由给农业法案”,这个法案想改变以往通过利用财政补贴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保护的方式,但是这种改变并没有改变对农业补贴的实质,只是改变了补贴的方法。
美国政府本来打算利用 5 年时间慢慢缩减对农业的补贴,但是鉴于全球农产品价格一路走低和美国国内农业生产者收入不断降低的趋势,这个缩减补贴的计划就没能实施。相反,美国政府还加大了对农业生产者的财政补贴。比如市场损失补贴计划、农作物收入保险计划等。布什政府在 2002 年通过的《农业法》提出要在未来 6 年中持续提高财政对农产品的补贴,法案中提到了对于小麦、大豆、棉花等基础农作物要加大补贴力度,原来很难得到补贴的畜牧农产品、水果、蔬菜等也能获得一定的补贴,这大大扩大了对农产品的补贴范围。
美国作为一个农业强国,每年对生态农业的财政补贴金额居全世界之首,为了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还制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以鼓励生态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推进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美国政府就颁布了《有机农产品生产法案》,不仅在法律上对生态农业进行支持,在生态农业体系建设方面也积极有所作为,1992 年,创立了有机认证标准委员会,这个有效率的委员会在成立两年后就提出了有机标准建议法案,后来的美国有机贸易协会又颁布了《有机规章提案》,很快就全面实施。这些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为世界其他国家生态农业的立法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上世纪 90年代,生态农业如雨后春笋成长起来,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和积极效仿【18】。
(二) 德国的生态农业发展
德国的生态农业比较发达,就德国的生态农业发展面积来说,已经占到全国农业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在德国农业部的主持下,德国发起了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并制定了比较完整的生态农业发展计划。为了支持生态农业的发展,德国政府大幅提高对生态农业的补贴力度,不仅在基础农业生产方面,对生态农业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扶持力度也较大[19].在对生态农业基础性研究上,应用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试验上,成果的推广工作也有专门的农业部门负责,在生态农业技术推广方面实现了咨询服务--技术示范--生产实践--技术推广--媒体宣传的体系。
德国有一套完善的现代农业法律法规,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种子法和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土地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植物法、垃圾处理法和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七项法律法规,此外,德国还通过实施《生态标识法》和《生态农业法》标识区分生态农业和传统农业,为了保障欧盟的条例指令的实施[20],法律对已经注册的生态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测,对有违反“条例”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为了使生态农业尽快实现产业化,形成成熟的市场,德国启动了《有机农业联邦计划》,通过资金投入支持生态农业的宣传、信息服务、职业培训以及科研与技术推广[21].德国在对生态农业新技术研究的同时,也注重科研成果的孵化、转化以及生态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
德国政府对农民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德国的生态农业实践是在欧盟的多样化项目支持下不断探索的,由于欧盟对生态农业的支持,德国国内生态农业的生产者能够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所以,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农民数量持续增加,对欧盟内生态农产品的供应在不断增加的同时,生态农产品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德国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使得各州可以在欧盟的框架内指定自己的生态农业发展目标,在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农民每年都可以从财政上领取几百欧元的农业补贴金,农业补贴金为农民解决了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资金短缺,也加大了应对自然灾害和因为市场原因造成生态农产品价格跌落的能力。
德国政府对生态农业市场的支持。德国政府不仅通过立法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支持力度,还积极规范生态农业市场,为生态农业农产品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德国政府颁布的有机农产品市场发展与促进指南中规定,所有从事生态农业的生产者、生态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环节的生产者都将从补贴中受益。而且对州政府还有严格的指标要求,各个州政府都要按照规定制定本州的生态农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推动生态农业市场的发展。1999 年,为了推动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德国政府特别设立了叫做“有机农业和多元化农业部门”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处理生态农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如生态农产品补贴、生态农产品市场认证标识等,以保障生态农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德国政府建立生态农业咨询机构。德国生态农业兴起之初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和成体系的财政补贴计划或者是生态农业发展计划,由于传统农业亟待转型,农民对生态农业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表现出强烈的积极性,生态农业从业人员急需经验丰富的生态农业实践者进行技术指导,所以对生态农业技术、政策等的咨询有着迫切的要求。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咨询机构,例如成立有机农业生产者协会、合伙聘请等多种形式的盈利非盈利组织和机构对非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为了加快生态农业研究和实践步伐,德国政府还特别重视生态农业技术层面的研究。在德国联邦农业研究中心的支持下,成立了一个国家级的生态农业研究中心。现在,德国的生态农业科研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是和德国较早从事生态农业研究的意识分不开的。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生态农业教授的国家。德国的生态科研是成立于大学校园中的生态农业研究中心里的,很多大学都专门设立了生态农业的专业学位,通过培养生态农业技术方面的人才对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从业者进行技术上培训和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 对我国的启示
1.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发展生态农业需要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的支撑,需要建立从生态农业布局到生态农产品“供产销”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不论是发展生态农业较早的美国还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现代生态农业后起之秀的欧盟,在保障生态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以及产品质量和农业资源保护方面,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美国对水体、森林、土壤等的法律保护工作一直处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中心地位,只有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保护、加强生态环境工程的法律规范,完善生态农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才能为实现生态农业提供持续的法治保障。
2. 制定生态农业补偿政策
不论是美国对生态农产品的价格保护还是德国对生态农业的直接补贴,其目的就是要使生态农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下去,让从事生态农业的从业人员从中获利。生态农业补贴政策是农业法律法规的辅助,也就是说这种补贴政策应该是基于不同区域,不同生态农业类型给予的具有针对性的、更具实效性的政策支撑。对生态农业的补偿政策不仅仅是基于资金上的,可以通过成立咨询机构和加强对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来支撑生态农业的基础建设和技术支撑,也可以通过对规范市场让利于生态农业从业者,还可以对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的“污染物”进行处理消化的行业给予补贴。只有进行最为广泛的补偿政策,才能给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3. 政府高度重视
从德国发展生态农业的措施来看,德国有着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即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固然有其坚定执行的优势,但是也需要社会的需求和支持,实践证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必定是政府支持的。所以政府应该重视民众对生态农业的需求,重视向社会向人民问政求路,这样的重视才是真正的重视,才能将针对生态农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制定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