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把十八大报告精神落到实处,就需要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加速农业发展资源聚集力度、提高农业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产融结合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在此背景下农业发展资金积累的一次战略创新,其汇集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农业,把地方农业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结合起来,它对于推进农业企业的组织化、规模化,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城镇化进程具有特殊意义。其作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应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基金规模不一定很大,但要适合地方农业发展情况;二是产业方是地方或区域性农业龙头企业,或者某一个细分领域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产业经营上有比较优势和比较规模;三是这种基金与社会集资有严格的区别,要有合法审批手续并受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一般为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机构)监管,要有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严谨的投资决策程序;四是地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要注入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带动社会资金进入。要推进产融结合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还要创新财税扶持激励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从财政政策来看,首先要创造条件鼓励农民资源权利价值化,因为只有当农民对宅基地、房屋、林地以及家庭承包耕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等农民资源权利价值化了以后,这些权利才可自由交易。财政要支持这些权利价值化,可以考虑从三方面入手:第一,财政注资或注资控股专业股份合作社,这种股份合作社得到财政扶持后,一方面政府可以对其予以规范,并进行日常监督;另一方面农民的资源权利通过折成股份转化成了资本权利后,农民就可以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行使权利,并分享经营利益。第二,财政注资成立区域性的专门从事农民资本权利类的专业性交易经济组织,财政出资免费提供交易服务(包括评估、会计、法律等),通过这些经济组织对农民资源权利进行产权抵押、出租、交易。
第三,财政对该类产权的抵押、出租、入股和转让等行为减免地方行政规费,降低流转成本,提高周转率。
其次,财政建立产融结合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补贴机制。农业是弱质产业,基于其经营分散、缺乏技术和组织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利润薄、比较效益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难度。政府财政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承担农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和效益补偿,使其平均收益率看齐于或高于工业或第三产业投资的收益率。第一,财政直接对发起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其实际投入基金额度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奖励或者资金贴息。第二,财政设立政府控制的政策性风险担保公司,对基金投资当地农业项目予以一定的风险直接补贴。第三,财政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鼓励银行资金配套进入农业项目,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对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收购整合,政府对该类信贷资金给予风险担保或利益补贴。
最后,对产融结合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直接投入财政资金给予推动。投资对象可以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者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本身,或者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财政资金的投入目的不在于控制经营,而在于引导鼓励或示范推动或风险分担。
二、税收扶持政策
应创新税收扶持激励政策,鼓励地方农业龙头企业发起产融结合为基础的中小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考虑到产融结合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解决区域经济不均衡等方面的作用,税收政策上应予以倾斜;同时,鉴于农业领域由于收益率低、投资期长、风险大,而缺乏足够的激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的特征,建议针对产融结合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作用,在税收政策上予以优惠鼓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投入一定资金发起众多地方中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组织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
目前一般形态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或管理人的投资收益主要涉及所得税或营业税,具体包括:1.农业企业如果作为公司制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2.农业企业如果作为投资主体管理人,其管理费、服务费等收入,公司制管理人须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基金投资收益管理分红需要缴纳20%所得税或5%营业税(需从税法上明确这类收入是所得收入还是服务收入)。3.公司制下,社会个人投资者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要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而作为合伙制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按照5%~35%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另外,作为基金管理公司高管还要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在税收政策上考虑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承担的风险因素,对通过产融结合式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取得的转让收益或分红,可以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或免税;如果继续用该类所得对产业投资基金再投资,应给予减免所得税;对管理公司高管给予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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