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地租是租地的农业资本家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地租的本质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反映出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联合剥削农业工人的经济关系。地租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
所谓级差地租是指与土地级别相联系的一种地租形式。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条件。级差地租是租种优质地的农业资本家获得的、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那部分的超额利润,这“是由投在最坏的无租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
一方面,因为等量资本投入到面积相等、等级不同的土地上,租种优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产品,生产效率高、产量大,因而使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土地垄断经营使农产品的社会价格是由生产劣等地的农产品价格决定的,这样,才不至使劣等地荒废。一旦劣等地荒废,农产品的产量下降,供给减少,农产品的价格升高,直至租种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也能获得平均利润为止。这样,租种优等地的资本家就获得了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形成级差地租。
所谓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垄断,农业资本家无论租种何种等级的土地都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地租,绝对地租是农产品的价值与农产品生产价格的差额。一方面,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这是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在同等剩余价值率的条件下,投入到农业中等量资本获得的剩余价值要大于工业部门。另一方面,在工业部门由于存在竞争,形成平均利润,使得工业品只能以生产价格出售。农业则不同,由于“土地所有权都会阻碍投在土地上面的各个资本的这种平均化过程”,可以使农产品以超过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由于资本主义的垄断经营,使得在农业部门长期保持着超过生产品价格的超额利润。
二、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考察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数个历史阶段,并发展到现在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经营制度。
(一)第一阶段(1949-1956年),施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7年,中国共产党颁布实施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要求将地主土地无偿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后,它以政权的力量强制在全国推行,到1952年底,全国广大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经全部完成,从而结束了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了个体所有和个体经营的新的农村土地制度。但是,个体小农经济无力抵御自然灾害,一些农户生产经营不善,农村中土地买卖和兼并现象开始出现,新的阶级分化的风险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国家大规模的工业建设也急需农业提供大量原料和资金,迫切需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1952年,党中央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直到1956年底,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农民土地所有制正式结束。
(二)第二阶段(1956-1982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人民公社1952年开始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互助组、低级农业合作社到高级农业合作社,引导农民走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和集体化道路。
1956年底,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中普遍确立,形成了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使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这从根本上铲除了剥削的土壤,建立起新的农村生产关系。
195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的决议》,在全国农村迅速掀起了人民公社运动的热潮。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它“忽视了生产资料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结合形式,忽视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劳动还是个人谋生手段的阶段,片面追求‘一大二公’,造成集中劳动大呼隆,计酬分配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三)第三阶段(1982至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将村里的土地分开承包,包干到户,俗称“大包干”,被誉为我国农民的一大创举。
1982年,中共中央批准转发《全国农村工作纪要》,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此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推广到全国。同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府。农村人民公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991年,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承包集体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上缴一定的物资和税收,即农业税,俗称田赋、地租或土地税。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了2 600年的“皇粮国税”成为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赋予农民生产的自主权,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当代价值
学术界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聚焦在土地上,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发展成为广泛共识。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土地的公有制性质,探索农村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
马克思认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
土地所有权是整个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中国共产党进行了28年的民主革命,也被称为“土地革命”或“农民革命”。
革命的主要目的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铲除农村中的封建生产关系,解除压在农民身上的枷锁,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新中国成立后,党进行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制,使农村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因此,农村的土地公有制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和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从经济角度而言,土地公有制消灭了农村的土地剥削,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新的生产关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当前,“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如现代农业建设迟缓,小农经济束缚生产力发展;粮食连年增产,农民增收却十分困难;农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中普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农民正当权益等。有学者将“三农”问题的症结归罪于土地公有制,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事实上,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是公有制本身带来的。实行土地私有制会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出现新的土地兼并,农村社会阶层重新分化,造成新的阶级对立;私有土地的用途多样化,国家基本耕地和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在现阶段,农民失去土地将无法获得基本生活来源,这将影响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是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路径是“使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之与市场经济有效融合。”
如强化农民土地使用权,弱化土地所有权的实质影响;实行集体土地承包、租赁;以集体土地入股的形式组建股份制公司,一方面,引进了资金、技术、管理等,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农民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体的土地使用权分红,还可以到公司上班挣工资,实现农民增收。“过去,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曾成功地通过两权分离,实现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现在是把这一成功经验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加以复制,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都是可行的,不应该存在太大障碍。”
(二)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对“三农”的投入
马克思认为,农业利润与土地等级有关,将等量资本投入到优等地比在劣等地上获得更多的农业利润。相反,无论是优等地还是劣等地,要想获得更多的农业利润,就需要追加投资,促进农业集约化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工业化,面临的困难难以想象。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国家从农村积累了大量资金,“三农”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时期,国家应当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着力破解“三农”问题。一是加大对农民的投入。加大种粮补贴,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二是加大农业投入。马克思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指出,对土地追加投资,“按同样集约化的方法继续进行耕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加大对农田水利、道路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大对良种、农机等基本生产资料的补贴力度;加大对农业的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各类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国家投入的重点是教育、医疗和社保。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保障质量和水平,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总结农业合作化经验,探索新的集体经济经营模式
马克思指出,土地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垄断经营是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特征。这种制度从根本上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要引导农民走农业生产合作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道路。苏联是率先探索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道路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改造存在很多问题,如用残酷手段对待富农,压低农产品价格,对农民进行经济掠夺,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等。中国学习苏联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有自己的特点,“明确在合作化上要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法,以自愿互利的原则,典型示范的模式,逐步推进。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上要通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发展道路,形成了我国改造小农经济的独特道路。”
总之,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道路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后来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我国农业合作化发展偏离了正确轨道。邓小平指出,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 模 经 营,发 展 集 体 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在公有制前提下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它是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具有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特点。但在实践中,往往强调经营模式的“分”,而忽略了“统”的要求,中国历史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成功经验为探索集体经济新的经营模式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我们创新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建设现代规模农业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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