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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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理论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2 共50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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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票据无因性理论概述
  
  2.1 票据无因性概念
  

  行为人基于双方约定而实施物权行为(如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该行为一旦完成后,其效力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原来双方的债权行为的效力所左右,即不受原来基础行为的撤销、无效、不成立的后果的牵连。在物权行为当中,无因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具体来说,物权行为实施完毕后,该行为的效力便与基础行为相分离,基础行为效力的变化不会影响到该物权行为产生的结果的再处分,从而维护了后来权利继受者的交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基于无因性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当中的作用,德国民法典中采纳了该原则并沿用至今,并且对其他法律的制定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在票据法律当中。
  
  关于票据的起源,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的产生的。同时,票据制度产生与完善,又促进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票据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流通性与交易安全的要求,从而产生了无因性理论。经过长达百年的发展,无因性原则已经成为各国票据立法当中的基础原则,票据的许多功能都是建立在该原则之上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灵魂。
  
  关于票据的无因性的内涵,从目前看来,各个国家、各个学者之间也没有形成一个一致的意见。德国票据法的研究者从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本身相比较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普通法系国家在票据理论上更加的强调票据要有对价及适当票据持票人,认为:
  
  “合法的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者交付来进行,在转让时只要该权利继受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他便可以完全取得该票据上的权利而不受其他相关权利人的约束。”
  
  2.2 票据无因性理论的产生原因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法国的学者却没有将票据的无因性应用于票据法当中。他们认为,票据只是作为一种存钱取钱的工具而已,票据的存在仅仅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基础关系,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德国学者在汲取法国票据法及其理论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发展了票据的理论,其中票据的无因性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德国的票据法将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两者分开,对于票据本身而言,从形式上予以严格规定,强调文义性及流通性,这就是票据无因性的雏形。
  
  票据的无因性思想在德国的票据法理论中影响深远,该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2.1 经济的发展需要确定票据无因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宗商品交易的频繁,尤其是在一些跨区域的大宗货物的贸易当中,传统的金、银、铜币等货币由于比较笨重,已经很难适应商品交易的要求,交易的安全性很难得到保证,因此,票据应运而生。在公元的 12 世纪左右,在地中海地区的商贸活动当中最为突出,我国的宋代时期也出现过类似票据的形式,例如“交子”.在这一时期,票据最主要的功能是货币的兑换功能,从事商品交易的各方在特殊的纸上记载货币的数额用来代替实物货币,获取该张票据的人可以凭借这张票据到专门的货币兑换场所兑现。这是票据发展的第一阶段,对于票据的使用范围上还比较的狭窄,在使用功能上也仅限于货币的兑换事项。
  
  票据发展的第二个黄金阶段是在 13 世纪的欧洲地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着票据的发展,票据在使用的范围上打破了传统的仅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的限制,逐步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实物货币和票据付款这两种方式都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方式。尤其是在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交易中,出于交易的方便性及安全性的角度,某些商家甚至更乐意去接受票据这种支付方式。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实物货币的替代形式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同时,其弊端也渐渐地显露出来,因为当时的票据仅仅具有兑换功能,在票据上记载的日期还没有到来不能及时兑换而持有人急需货币时,票据的另一种功能因此产生,即票据的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制度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票据的流通,票据作为实物货币的一种替代方式,其功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挥。
  
  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提升,商品经济已经打破了传统,更加趋于国际化。票据由于轻便灵活,更加的适应商品贸易的要求,因此,其流通性得到了人们更大程度的重视。当然,要发挥票据的流通性,就必须将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本身分开,避免票据的基础关系对票据本身的限制。因此,更加注重票据的形式要件,只要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票据的持有人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上规定的一切权利。这便是票据无因性制度的雏形。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票据本身也作出相应的变化,在功能上不断的完善,例如现在的汇票,除了具备传统的支付、兑换功能外,还具有结算、融资功能等,这些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在票据当中的运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无因性是票据的灵魂所在。
  
  2.2.2 物权与债权的无因性理论促进了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发展
  
  物权的无因性指的是行为人基于双方约定而实施物权行为,该行为一旦完成后,其效力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原来双方的债权行为的效力所左右,即不受原来债权行为的撤销、无效、不成立的后果的牵连。无因性理论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拓展到债权领域,在债权理论方面,无因性首先表现在债权的成立和债权成立的法律原因相分离,一旦债权成立,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只需要按照债权文书上规定的内容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没有义务来证明该债权所依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物权无因性和债权无因性理论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票据无因性理论的产生。从本质上来讲,票据的创设、转让等行为就是一种无因契约行为,票据一旦被制作并交付给相对人,相对人便有权行使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而并不需要证明获得该票据权利的原因何在。
  
  票据的无因性理论,使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本身相分离,在票据无因性理论的指导下,19 世纪 50 年代,德国制定了《票据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将票据制度中票据行为与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实际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票据的创设、转让等行为与产生该行为的原因关系密不可分,但是,基于商品贸易活动便利性的要求,在法律上刻意将票据行为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由此形成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从一定程度上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并不是票据本身的法律逻辑的要求,它是票据法律为了适应现实经济活动中的需要而设立的,是票据法律立法技术的处理结果。
  
  2.3 票据无因性理论的主要学说
  
  对于无因性,目前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票据的无因性是绝对的无因性,该学说认为,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快速稳定,应当确立绝对无因性原则,不存在例外情况;另一种则认为票据无因性应当是相对的无因性,允许有无因性例外的情形存在。目前,相对无因性的原则被世界各国所采用。
  
  2.3.1 绝对无因说
  
  该种观点认为票据的无因性是绝对的无因性,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理论的基础,它是票据的活力之所在,因此应当票据的间接前后手之间将该原则予以绝对化,间接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票据的基础关系来进行抗辩,不允许有例外的情况出现。”
  
  甚至有的学者更是建议在直接前后手之间也应当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即使原因关系消失、无效或者撤销,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至于该票据关系所依据的债权关系的纠纷,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德国,绝对无因性理论就受到学者的广泛认同,但是这是有更加深层次的原因的。众所周知,德国是最早迈向现代化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现代化,德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一部《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德国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因此,有着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背景。但是这仅仅是在理论上的认同,在票据立法当中并没有将绝对无因性理论作为其指导思想。
  
  2.3.2 相对无因说
  
  该种观点认为,票据无因性并非绝对的,应有其例外情况,以应对现实生活当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的学者认为,票据法律对于持票人的保护应当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就应当对其进行约束。“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固为不要因证券,若绝对坚持这一原则,亦足以妨害票据的流通性。”
  
  由此可见,这种观点也支持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在强调票据无因性的同时,也认为应当允许有打破无因性的例外情况存在。这样既能够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兼顾到了票据当中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保证票据的高速流通性的同时,也保障了票据的安全性。从世界范围上看,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了相对无因性理论作为本国票据法的理论基础。
  
  2.4 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内容
  
  2.4.1 票据行为及其无因性
  
  所谓票据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票据关系当中发生联系的依据,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法规和票据法律关系之间联系的桥梁。当事人之间只有通过票据行为,才能在票据法律关系当中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从一定程度上看,没有票据行为,就不会产生具体的票据关系,也就无法谈及票据的无因性。
  
  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也存在着争议,前者主要是基于票据的高速流通性以及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的考虑,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后者则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行为,票据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形成合意,转让人转让该票据,受让人接受该票据,该票据行为才能够生效。笔者认为,将票据行为认定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更加符合票据存在的本意,这样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就票据的无因性而言,它分为内在和外在无因性两个方面,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实施后产生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相互分离,票据关系本身不会因为该基础关系的无效或撤销而发生变化;内在无因性是指票据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本身来确定的,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票据上的记载票据行为不得附生效条件,否则,就会使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相互牵连,从而使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形同虚设。
  
  从我国的票据立法当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禁止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附条件,若附条件的话该票据行为归于无效或者是所附条件无法律效力。
  
  2.4.2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实施相关的票据行为而产生的一种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内容。票据的权利最主要是一种请求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在遭到拒付时所享有的追索权。与之相对应的便是付款义务与清偿义务,前者与付款请求权相对,后者则与追索权相对应。
  
  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票据法律关系具有其特殊性:第一,从主体上看,由于票据具有高速的流通性,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同一当事人的地位是相对变化的,相对于前手,他处于权利人的地位,而对于后手而言,这时他又处于债务人的地位;第二,在内容方面,票据关系总是表现出单向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持票人可以单方向的向其前手请求付款或追偿的权利,不存在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它在票据关系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并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法律关系。它主要由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合意关系组成。
  
  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例如张三与王五之间有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张三是买方,王五是卖方,张三不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而是向王五签发了一张以王五为收款人的票据来支付货款,在这个案例当中,张三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是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按照是否支付对价划分,原因关系可以分为有对价和无对价的原因关系。
  
  在现实的票据流通过程中,往往都是有对价的原因关系(买卖、借贷等),对于无对价的原因关系(继承、赠与等)则很少。
  
  在本票当中,由于是银行自己开票、自己付款,所以本票当中不存在票据的资金关系。所以我们所讲的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申请出票人与付款人(如商业银行)、承兑人之间存在的资金关系。因为这两种票据都属于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所以当事人在申请出票前,一定要保证其在银行存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否则银行不会出票。
  
  票据合意关系是指在开票之前出票人与申请出票人就票据的金额、期限、付款人名称等事项达成合意。一旦票据合意关系形成后,出票人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开票并交付给收款人。
  
  从上述内容当中可以看出,票据行为产生票据,从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票据行为的产生还依赖于票据合意,票据合意又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产生的。所以票据的原因关系是票据产生的最根本基础。
  
  小结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理论产生基础、主要学说、主要内容等,这属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研究的理论基础,对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为下文研究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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