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摘 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对这类经济性犯罪的打击,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尽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本罪的判罚上不尽相同,直接影响到了对这类严重经济犯罪的准确打击。文章以刑法基本理论为依托,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展开具体分析,梳理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结合理论作全面、深入的分析阐述,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直是涉税犯罪的一个重要领域,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私利而大肆虚开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税,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为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由于我国从改革开放起才渐渐开启税制和税法的发展篇章,涉税刑事立法更是在其后才于摸索中步步前进。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类犯罪历史较短,很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都不能在理论上达成一致的共识,形成统一的意见,给司法实践中造成很多的困惑,因而要想更好地了解这个罪名,就要从设立增值税的目的着手。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所谓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上述是从商品价值的角度对增值税的描述,简单说“增值”就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它不仅具有其他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产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二、征收增值税的标准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主体又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货物纳税人。这样区分三类纳税人是因为他们的纳税依据及纳税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消费税)×税率。在实践中一般纳税人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为常见,本文对其他两种纳税人的不再详述。
三、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指具有以下行为:(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以上三种类型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是对国家正常税收制度的破坏,因而在认定犯罪时犯罪数额的确定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数额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要想正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先搞清楚犯罪数额的区别。
1.虚开税款的数额。虚开税款的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 1 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2.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指受票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或者浅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金庆磊(蓟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蓟县 301900)。其他途径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既包括受票人实际获得的数额,也包括受票人本应缴而未缴纳的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 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3.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概念的一个延伸,是指国家税款被骗取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50 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
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本文以有无真实交易基础、单项还是双项虚开为基本分类,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具体来说,是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记载明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金额和其所适应的税率的乘积,但实践中表现形式的千差万别,实际中认定又有不同的观点,下面将进行讨论。
1.无真实交易单项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对于无真实交易、只涉及销项税额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只给他人虚开供他人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无真实交易、只涉及进项税额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的认定较为简单,虚开税款数额即虚开的销项或进项发票票面上记载的增值税税额。
2.无真实交易同时双项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对于无真实交易、同时涉及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掩盖为他人虚开的事实,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又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种情况下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就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抵扣为他人虚开要销项税额,其虚开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纳税义务,也就没有税款损失的前提,而虚开的销项税额则可能被他人作为进项税额非法抵扣,因此,其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虚开税款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虚开的进项税额累加计算。从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形式的规定看,无论是为他人虚开,还是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都属于虚开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和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额理应独立认定,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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