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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传统福利国家的建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19 共25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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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英国福利体制改革探析 
【引言】英国福利制度建设经验研究引言 
【第一章】英国传统福利国家的建立 
【第二章】撒切尔政府福利制度改革 
【第三章】布莱尔政府福利改革 
【第四章】英福利机制对中国社保体系的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英国传统福利国家的建立

  第一节 基督教向世俗的转变

  宗教是西方福利国家思想的主要来源。学者经过研究发现,“爱你的邻居”这一基督教教义中蕴含的博爱精神,是福利思想源头之一; “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中体现的平等,在福利思想也充分显现。到今天,平等依然是福利国家的本质,特别是公民间的权利平等。此外,宗教慈善活动也是现今社会福利工作的雏形,传教士和慈善家如同早期的社会工作者。早期的“伦敦慈善组织”充分体现了在当时的英国,福利与宗教息息相关。

  宗教改革之后,由于教廷之间的分裂,世俗政权突破宗教的束缚,掌握了对国家的统治权力,也承担起了为社会服务的功能。资本主义建立之初,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以及战乱的员原因,很多人都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被迫沦为流浪者。

  随着流浪者人数的不断增加,宗教机构和慈善机构的救助能力表现乏力,使贫穷问题成为当时突出的社会危机。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圈地运动”等原始资本积累方式在英国屡见不鲜,大批的农民失去原来赖以生存的土地,变得一无所有、无家可归。此外,封建制度的瓦解,打破了过去严密的社会管理秩序,人们一旦失去工作,只能四处流浪。由于流浪者人数剧增、社会财富分配极为不平衡、社会阶层之间的对立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政府不得不通过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来解决这些问题。英国在 1531 年颁布的法令都规定,流浪者必须要充当雇佣劳动力。5 年后颁布了《亨利济贫法》,预示着政府已经逐渐取代宗教和慈善机构,将解决社会贫穷问题当成自己的义务。该法令规定了地方官员有义务照顾具有特殊困难的人群,包括穷人、残疾人、病人、老人,给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工作,为 5-14 岁乞丐提供技能教育机会。①1601 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与早期的社会立法遥相呼应,对解决社会贫困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自此,英国陆续制定与福利相关的法律,完善福利制度,完成了由宗教福利向世俗福利转变的过程。

  第二节 二战前后的转变

  20世纪初到二战结束,英国完成了逐渐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的过程,教会的施舍角色完全由政府的保障角色替代。同时,政府扩充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将贫困、失业、生育等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放入保障范围内。在此过程中,政府不断通过立法来巩固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法律包括:1908年的《儿童法》和《养老金法》、1909年的《劳工介绍法》和1934年的《失业法》等①这些法律的理论基础都是基于凯恩斯理论和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表现的更为明显。

  1942年,基于对全国深入的调查,以贝弗里奇为首的委员会发表了“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指出,英国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以贫穷、疾病为代表的社会弊病在国内盛行,政府应当实施一种保障范围更大、保障人数更多、救助水平更高的全面社会保障计划。在该报告中作者认为,英国在战后,新建立的福利制度体系应当遵循四条原则。第一条是普遍性原则,福利制度应适用于整个社会而不是有选择性的。第二条是满足最低需求的原则,福利制度的目标是向居民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救助并防止持续性贫困。第三条是充分就业原则,在贝弗里奇看来充分就业是衡量福利国家制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在建立福利国家制度之后失业率仍然居高不下的情况,是非常让人失望的。

  政府应当将福利与充分就业挂钩来考察福利制度的好坏。第四条原则是共同承担原则,该原则认为雇主和雇员应分担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国家一起承担社会保障所需的费用。贝弗里奇报告还确立了战后英国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这些原则和框架后来都成为了二战后英国政府设计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来源。

  1945年7月,工党在当时英国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实施了很多的重要的社会保障立法。这些立法,为建立健全英国的福利制度作了充分的准备。1948年,英国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成为在欧洲乃至世界首个建立起了全面福利制度的国家。自此,英国复杂又统一的社会保障措施形成了一个全面的体系,涵盖了国民的各项生活需求,从而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

  第三节 传统英国福利制度的内容

  英国传统福利制度的显着特征就是全民保障、全面保障。国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会与本国的福利制度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政府也自始至终都要维持这一套复杂而又完备的福利制度。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保险制度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是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以立法为依托,强制所有的在法定年龄范围内的公民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基本支出需求由国家和雇主共同出资来满足。社会保险包括退休年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产妇津贴、寡妇津贴、工伤与伤残津贴、战争抚恤金等。①公民只有在缴纳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当公民遭遇到失业、贫穷、疾病等情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救助。

  二、国民健康服务

  国民保健服务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成立于1948年,并规定,本国公民无需支付费用或者在支出较少的情况下,都能充分享用本国设立的医疗保健服务。公民在国营的医疗机构中治疗疾病,一般都是免费的,如住院、取药等。

  三、社会救济制度

  英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济贫法》,通过其它法律的实施而得到完善。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差异很大,社会救济的领取者并不需要向国家缴纳费用。社会救济发放的救济金额也不会很高,它主要是用来满足居民的特殊困难需求。受益人在领取救济金之前,都要经过政府的严格的资格审查,严防冒领者出现。

  四、社会补助制度

  社会补助制度一般是起到向居民提供子女、家庭、住房方面的补助的作用。居民都有资格享受各类社会津贴,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受助者不需要向政府偿还领取的津贴,也不需要为此支付利息。每个家庭只要每周的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成人一周工作的时间都超过24小时,他们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申请一定的家庭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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