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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0-30 共5242字
论文摘要

  高校职工要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学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进程中,在房价飞速上涨的背景下,高校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购房难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解决职工购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住房公积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但认真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高校这个特殊领域的运行情况后,笔者却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作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多数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且长期得不到调整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计算基础,在缴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缴存基数关系到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高低,最终影响到个人购房能力的强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上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那么依据什么来确定上年的工资总额呢?关于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执行)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的缴存基数执行的是财政拨款部分对应的应发工资,俗称档案工资或国标工资,而以学校自筹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校内分配部分,如超课时费、校内津贴、误餐补贴、科研奖励等往往没有计入工资总额。如浙江省嘉兴市2008年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山东济宁市则将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5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众所周知,1999年校内津贴制度改革之后,国内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双轨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内津贴主要来自学校创收的预算外资金,由学校根据职工岗位、职称、绩效等因素进行自主分配,这部分在职工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收入来源广、效益比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总额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把这部分排除在外,不仅大大降低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无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合理避税效应,削弱了大家的购房能力,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

  与缴存基数低、构成不合理同时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定下来就是多年不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动严重背离。以笔者所在的曲靖市为例,最近一次的缴存基数调整是在2007年,缴存基数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经曲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资构成结构统一计提。如今4年过去了,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总额也有了很大增长,但除了因个人的职称、职务变动而引起小幅变动外,住房公积金基本上还是原地打转转,如果将这4年来房价飞速上涨,货币不断贬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住房公积金对于教职工改善住房问题起到的帮助作用实际上是越来越小。与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相对应的是,各地对缴存基数的限额却在经常调整,以昆明市为例,2009年以来缴存基数限额调整了3次,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从2009年的6543元调整到2010年的12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这为很多效益较好的单位增加住房公积金倒是大开了方便之门。反观众高校,住房公积金仍然岿然不动,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来就偏低的职工在与其他单位的对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来,缴存基数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高校基本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一旦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对很多财政紧张的地区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政府部门缺乏调整的积极性。二是调整程序比较复杂,环节多、耗时长。一般说来大致需要以下步骤:首先需要民间呼声比较高,有关单位提出调整请求;然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联合调研,提出初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政府审核通过后一般还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着是经市人大通过后列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最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具体数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

  很多高校领导对住房公积金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往往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是国家规定的,该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虑去主动争取调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经费拨款很低、扩张建设压力大的情况下,资金非常紧张,对增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有心无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没有积极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二、地区差异大,造成人们心理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以市为单位的,也就是俗称的属地化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统一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此也导致各高校因所处地市的不同,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抽样调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几个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具体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论文摘要

  表中的“财政工资”,是泛指财政拨款对应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则泛指在“财政工资”基础上含校内津贴等高校自筹经费解决的工资性收入。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昆明、郑州虽然是省会城市,房价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缴存基数却是财政工资,缴存比例处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阳等虽然是一般的地级市,缴存基数却是工资总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调整为按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总额计算。

  在全国范围内,阜阳的缴存比例达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即20%。

  根据表1,如果以一个有5年工龄、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约为240元,在昆明约为500元,在大理约为1200元,而在阜阳约为1400元,最低和最高两者相差达1000元左右。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高低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房价并不具有很强的关联关系,财政能力强、房价高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财政能力低、房价低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低,如邯郸市。究其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对民生的重视程度、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高校之间的差异容易产生几个方面的负面作用。首先是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打击。毕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这信息发达的社会里,职工之间更易进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偏低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积累怨气,从而影响到工作状态。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区域流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价低、公积金较高的地区的职工一般不愿意到房价高、公积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对当地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偏低,其住房消费能力就会偏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会少几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执行公积金政策时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中起着很重要的桥梁作用,高校的具体做法往往影响着公积金政策的落实效果。经了解,目前高校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况:

  (一)学校充当担保人,要求职工以房产证提供反担保

  在高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资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贷款申请人所在高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职工违约时,首先由高校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资等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果仍然无法催还贷款,则由高校代其偿还。如果某高校职工违约率高,高校又不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申请。

  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在为职工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职工提供反担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职工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高校的担保主体资格是不合法的。《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

  其次,很多职工,尤其是年轻教师都是初次购房,拿不出房产证作为自己的还款保证,这时学校往往拒绝为他们提供担保,致使他们贷款无门。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高校的负担,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缴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下来后才缴;有的是因资金紧张,将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怕麻烦。这些做法不仅会影响到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而且会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益。

  (三)对违约教师没有积极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师因各种原因不及时还款,但由于是本校职工,碍于人情,学校的公积金经办部门长期不管不问;还有的教师因辞职、考博等离开学校后不还贷款,学校又无法从其工资中扣款,扣压的房产证又不能拿去变卖,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严重影响到其他教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症下药,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一)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一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中一个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体,作为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阵地,在当地有一定的话语权,很多职工也都有参政议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才能唤起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视,也才能有力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政府逐级审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积极呼吁、广泛联系才能有力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各高校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绩效工资改革,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绝大多数教师的工资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问题也成了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高校管理层抓住这个改革的契机联合其他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问题的解决将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高校的缴存比例

  客观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相对于高涨的房价来说还是较小的。高校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失为一种以人为本、留住人才的好办法。补充住房公积金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据笔者调查,目前已经有西华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在实行这种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的做法是根据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现有住房面积等确定一个比例系数,每月按应发工资乘以该系数后得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月打入为职工专门办的住房公积金卡里。由于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更简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级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郸市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邯郸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上调,单位缴存部分由10%调至15%,个人缴存部分由6%调至8%。

  (三)改变高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由贷款担保人变为义务的贷款协助者。需要贷款的教师应到社会上寻找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服务机构购买担保服务。高校之所以有做贷款协助者的义务,是因为高校对本校教师的资信、财产等状况比较了解,对本学教师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能力,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学校承担最后还款责任的风险。其次高校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约的教师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必要时从工资中直接扣款,对可能发生坏账的贷款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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