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大学生就业及其相关内容概述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就业
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了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
就业,作为当代人劳动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用生产资料换取维持生命的物质。要对大学生就业的含义进行阐释和界定,首先必须先对就业的含义进行界定和分析。劳动力是人在劳动中所运用的能力,并非人的一切能力都是劳动力,人在其他活动中所体现的能力则不是劳动力。即人是劳动力的承担着,但不是任何人都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达到健康条件,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参与社会劳动的人才是劳动力的承担者,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在 16 周岁以上的人视为劳动年龄人口,即能就业的人数。
就业含义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表述:(1)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在就业主体方 面被称为“就业的角色”,因此就业主体就是一个合格的就业角色;就业客体指一个职业角色;从就业的性质来看,就业包括流动性特别是上升流动性以及积极主动性两个方面。由此,就业就是指一个合格的就业角色在获得一个职业角色时发生的流动现象。(2)从就业年龄及经济收入的角度,就业是指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力的人,所从事的有报酬或收入的活动。根据 2003 年 5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就业人员”是指男性在 16-60 岁、女性在 16-55 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3)从就业合法性的角度,就业是指在一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条件下,所从事的有报酬的活动。法学角度的就业,要求人们有意识并有一定目的的提供劳动力,必须履行法律上的义务,且从事的是职业性的有偿劳动。(4)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角度,就业是指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以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的经济活动。
该观点指出,就业实际上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如果两者比例协调,公民就能比较顺利地实现就业。失业实际上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
以上从不同角度对就业内涵的表述,都一定程度的涵盖了就业定义,基于此分析笔者认为就业是达到一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取报酬或利益,从事合法劳动的行为,也是一个合格的职业角色积极寻求上升机会的现象。
2.1.2 就业服务
作为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的关键要素,就业服务兴起于 20 世纪初,其第一要务在于帮助和改善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顺利运行,通过改善失业者的生存状况进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劳动力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对改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就业服务仅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中介人,通过信息匹配给劳动者传递与其自身条件相符的就业信息,帮助其求职与择业。广义的就业服务则是以求职者的自身特点、意愿与社会职业的需要相协调为前提,帮助和指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并为其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发展、求进步等提供知识和技能,组织劳动力市场以及推荐介绍、组织招聘等与就业有关的综合性社会咨询服务活动。笔者认为,就业虽然是一个长期、相对稳定的活动,但是劳动者也会存在因为社会或自身因素而失业的风险;就业服务应立足长远,不能仅仅只是一个短期、一次性的服务;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就业服务采用的是广义一说。具体而言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咨询服务、就业指导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培训、就业委托服务和就业管理服务等。
2.1.3 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是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例如政府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影响的是整个社会就业的趋势;高校的教育培养影响的是个人就业的种类和方向;劳动力市场的岗位需求影响整个社会的供需关系;求职者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影响的则是个人就业未来的实现。因此,就业服务体系是包含多个主体,如供给主体(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和需求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每个就业服务主体相互合作,帮助被就业者达成就业目标而服务的总系统。
2.1.4 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我国对大学生的界定一般分为:全日制在读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笔者因为能力和精力有限,在之后的行文中对大学生的研究局限于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曾有研究者认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是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运用于大学生就业服务,根据系统观点和系统控制方法,优化大学生就业系统结构,实现在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下,高校、用人单位以及形成于它们之间的就业市场建立起密切联系,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实现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张文强指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是指由政府与社会、学校等参与相互补充而构成, 针对解决大学生就业而形成的一个体系, 其基本要素是政府、学校、企业、职业介绍机构和学生。
我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它将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但是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补充:
第一,这个体系虽然是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但是针对大学生的初次就业的特性,大学生就业服务应当是“指导”与“服务”的结合体,“指导”与“服务”缺一不可。
第二,体系中的劳动力市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是大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去向,是接纳和使用大学生这一优质劳动力资源的主要场所。中介机构是除了高校以外的最主要的大学生就业信息提供者。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一种模式的运行必定有其独特的规律,要实施好这种模式,就一定要了解这种运行机制,探索并掌握其中内在的联系,发挥各个组成部分的功效,以求得整体功能的最大发挥。因此,在前人的基础上,我认为所谓“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即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高校的微观服务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大学生主动搜寻的多方配合下,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一种运作系统。其具体的表现形态是政府、高校、劳动力市场、大学生“四位一体”,构成人才宏观管理和调配、人才培养和输送、人才流通、人才合理就业的信息网络,达到高效分配人力资源、实现大学生劳动权的目的。
2.2 法社会学视角下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法社会学把法学置于社会学的理论框架中,其主要目的是研究法律和人类社会中非法律要素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关系的科学。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他提出法律与社会各种现象的普遍关系,其目的在于告诉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应该把这些关系加以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被社会认可并实施的法律,也最终才能体现出法律的精髓。
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利希(Erlich)写过,“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他认为社会各方面环境因素是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条件。法律是社会控制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深受其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应该重视法律的实际运行,关注法律运行的社会效果,提高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并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提升法律的最终目标;同时还强调实际的法律运行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之间是存在差别的,而导致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以及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脱节等。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个社会的发展状况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以便及时地调整法律,使其反映处于变化中的社会事实,进而提高法律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从微观层面看是一个受高等教育的青年的求职,自力更生养活自己的问题,从中观层面看是一个家庭长期对教育投入之后是否能得到预期回报的问题,从宏观层面其更是关危国家的经济是否能合理发展、社会民生是否稳定有序和法律、政策是否能有效落实执行的问题。而就业服务体系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是解决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难的最主要途径,还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效等问题的突破口。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作为一个结构复杂、多主体涉及的系统,若它不能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接,很容易影响大学生就业,从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
2.2.1 社会问题
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是否完善,关乎着每年几百万大学本科生是否能顺利就业,而每年几百万大学本科生身后,是家庭对他们常年累月的默默支持和付出。
大学生经过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家庭的对他们最大的希望就是能够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自食其力养活自己,以回报家庭多年的养育之恩。倘若大学生经过多年学习,到最后却一事无成、无法养活自己,不仅易使家庭对国家教育失望,还容易让“读书无用论”死灰复燃,进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2.2.2 经济问题
按经济学的观点,GDP 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以为社会贡献 80-100 万个就业岗位。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GDP 的增长逐渐放缓,对就业岗位的贡献也就逐渐降低。一方是逐渐放缓的 GDP 增长,一方是不断增加的大学毕业生人数,这一缓一增不仅是 GDP 刺激就业岗位增长的减弱,反过来也透露出了就业岗位的减少对经济增长的反作用力。
在这种情况之下,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作为配置大学生就业的系统,如果不能解决好大学生的就业,势必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阻碍。
2.2.3 法律问题
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作为作为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一个子系统,在我国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雏形。国家也通过立法,出台了一些有关就业服务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最低工资标准》等。但是,对于什么是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应包括那些主体和内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个系统或体系倘若没有法律这一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界定,不仅无法运行,更不能达到其目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如果没1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实际帮助。
倘若我们仅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单学科帮助其完善,得出的结论也比较单一。因此,我们应综合各个学科的优势,以一种更广阔的视角架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进而完善集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于一身的大学生就业服务台。法律社会学作为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其既有法学严密的逻辑推理,又能有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是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很好的视角。
2.3 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
2.3.1 权利保障理论
促进大学生就业实则是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就业权是指具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既具有经济权利属性,又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就业是生存之本,就业权的实现必须借助政府的积极作为。
政府的权利来自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公民实现就业权。霍布豪斯认为:“国家的责任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赖本身努力获得公民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直接给公民提供食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者衣服穿,而是创造这样的一些经济条件,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有饭可食,有衣可穿,有房可住”.
公民在通过个人自身主观努力依然无法实现就业的情况下,政府介入就业,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增长,并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创造良好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岗位增加,推动公民就业权的实现,使公民通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获取报酬和经营收入,以满足自身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保障就业权的实现,也是实现人权的最基本条件,促进充分就业是兑现就业权的基本保障。
就业平等权是就业权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实现正真的就业机会平等,国家负有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的义务,既要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就业歧视现象的出现,又要根据不同群体就业能力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措施,鼓励、支持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如通过公共财政开支,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购买或设立相应的公益性岗位。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却体现了实质平等,保障公民就业权,促进公民就业权的实现。由于就业权远远超出了个人私权的范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性,单单依靠市场自身调节,是无法解决就业服务这种涉及面广、具有社会公益性的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由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可见,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是政府牵头构建就业服务体系的基础,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其目的是实现公民就业权、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而就业本身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的综合性问题,这就决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过程中,必然要采取综合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及法律措施,搭建综合性的服务平台。
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按照权利保障理论的要求,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保障和落实当然是重中之重。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构建的目的之一,就是更好地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倘若离开了对权利保障的重视和落实,就算建立起了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但在服务体系的各个要素之中,也很难形成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的意识。政府应继续完善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服务的法律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的配套机制;高校应引导大学生就业权利意识的觉醒,通过学校教育强化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劳动力市场应积极落实、遵守国家出台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服务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大学生自身也应积极争取自己的就业权,最终实现就业。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源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传统公共行政模式,该模式的理论渊源来自马克斯·韦伯和伍德罗·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20 世纪末,西方各国陷入财政危机,政府信任和绩效开始赤字,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政府改革势在必行。原来的官僚的、硬性的政府管理体制已无法满足市场转变而产生的新环境,急需一种以市场为导向、自由的管理体制。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企业的管理理论、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技术引入政府的公共管理之中、将以管理为中心的政府工作转变为以服务为中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复杂关系。
休斯(Hughes)将新公共管理理论概括为六个要点:重视结果的实现和管理者个人责任;更具灵活性;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目标,以便用明确的绩效指标衡量工作业绩;公共管理人员更具政治色彩;政府职能有可能受市场检验;通过民营化或市场检验以及合同外包等方式减少政府职能。
他认为,这种改革并不仅仅是一种外部管理形态的变化,而是政府角色与市民关系产生了本质变化,一个公共部门管理的新典范已然呈现。经合组织(OECD)在 1995 年公共管理发展报告《转变中的治理》将这些国家所展现的具体活动概括为:企业管理技术的应用、服务及顾客导向的强化、公共行政体系内市场机制及竞争功能的引介。随着对该理论的实际运用和进一步研究,美国着名公共行政学专家罗伯特。丹哈特和珍妮特。丹哈特提出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来替代“新公共管理”理论,希望建立一种强调保护公民民主和公共利益、更加适用于现代公民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的理论选择。
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按照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理论的要求,政府应主动贴近、服务高校和劳动力市场,以建立服务多样化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在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的运作方式在理想中是既要“掌舵”,规划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服务目标和方式,又要“放权”,打破公共服务中政府的垄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运行的效率,同时又要保证公平;在资源配置和管理上,形成多元化体系格局,多元供给、多元管理;运用政府权限,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评估和管理。
2.3.3 社会分层理论
分层是地质学的专业术语,其本意是指地质因结构、成分、构造的从而形成的不同层面。社会学借助地质学研究的专业术语,意在说明社会也会因为社会成分、结构、构造等因素而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阶层。社会分层在社会结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学领域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将社会分层定义为:从社会角度的某些重要方面,把组成一定的社会体系的人类个体及他们之间在待遇上的相对优劣分成等级。
社会分层的生成基础是资源配置关系,学界关于社会分层的阶层基础研究,大致均可归入布迪厄的三种资源形态,即文化资源、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
文化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文化资源是指人们从事一切与文化活动有关的生产和生活内容的总称,它以精神状态为主要存在形式;狭义上的文化资源是指对人们能够产生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精神文化内容。
社会资源则是指社会主体所拥有的支配社会其他主体权力的资源,或者与对其他主体有特别影响的某种持续性关系网络,代表观点是福柯的非经济领域产生权力进而形成阶层的理论。
经济资源则是经济学研究中通常理解的资源类型,可以理解为一种可以直接用货币衡量的财富,韦伯的收入标准和财富标准以及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标准,均可以视为经济资源的具体表现。个人对这三种资源的占有数量和组合比例所形成的资源配置关系决定了个人在现代社会中层次的定位,社会分层的基本形态也由此决定,而且因为不同社会资源形态具有可兑换性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社会资源互换便形成了人才流动,社会分层也因此不处于一个固定的状态。
如前所述,社会分层的存在形式是类似地质分层的结构模式。依据三种资源的占有量和组合比例的不同,产生了高低等级不一阶层,一般来说这三种资源占有量较多的个人处于社会上层,而占有量一般和较少的分处社会中、下层,这些阶层的客观存在、各阶层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就形成了分层结构。
在这种意义上,分层结构可以理解为构成社会分层的存在模式。社会分层理论学者普遍认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传统分层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型结构,处于社会上层的人数是少量的,而绝大多数人都位于社会底层,持有较多社会资源的极少数人统治着持有较少社会资源的大多数人;而在现代社会,随着个人民主与自由的觉醒,中产阶级开始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虽然有些社会上层任持有着丰富的社会资源,但是社会上层和社会底层的成员不停地通过资源互换,中产阶级数量的剧增,他们开始逐步占据社会主导位置,社会呈现出了一种“橄榄型”的分层结构。在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快速,但是社会分配制度和公共服务体制未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社会资源和财富被少数的上层人物所垄断,且资源交换体制不顺畅和公平,中产阶级没有一个健康合理的产生环境和生存空间,从而使我国的社会分层呈现一种“倒丁字型”结构。
由于国情限制,中国社会在社会分层结构上,虽然阶层分化和阶层流动的速度在逐步加快,仍然是呈现出一种“倒丁字型”的社会分层结构,社会中下层在分层结构中占据相对较为大的比重。这样的结构无法配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速度,为社会不稳定留下了隐患,存在引发社会性结构冲突的危机。大学生就业作为大学生社会分层的第一步,倘若没有一个良好的就业服务体系,合理、高效地分配大学生这一优质人力资源,势必会导致我国本不合理的社会分层现状进一步恶化。
因此,在构建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首先应努力做到大学生这一优质的人力资源平等地分配到社会的每个阶层。此处所说的平等,不是形式的平等,即不是把大学生按照数量平均分配到各个阶层,而是实质的平等,即按照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的通过推荐、培训等服务让每位大学生有业可就。同时,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还是毕业生社会资源合理、顺畅流动的基础,只有建立好了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大学生才能及时地流向国家发展需要的行业或地区,是人才流动的“引流渠”,才能形成一个适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分层、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