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考察及其启示
5.1 国外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考察
国外一些国家经历过年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政府、高校、用人单位等多方机构协力合作,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和特点,结合大学生自身实际情况,为大学生就业提供长期、系统的服务。
5.1.1 美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在美国的就业服务体系中,他们并没有把大学生视为一个单独特殊的群体去看待,而是视其为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一分子对待,得到政府、社会和高校的共同帮助。美国的就业服务政策中,强调以市场为主导,借助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实现大学生有序且充分就业的目标。但是,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调节市场的过程中给予其固有的缺陷而出现部分或偶尔失灵的现象。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服务过程中,美国政府也会适度采取措施,通过出台政策和推动立法的方式保障美国大学生充分就业和维护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鉴于此,美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呈现出以市场为主导,立法和政府干预为补充的独特局面。其中,大学生就业服务立法在美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扮演着信息的提供者、权利的守护者、就业机会的创造者等多种角色。
在创造就业岗位、刺激大学生就业需求方面,美国制定了《紧急就业法》(1971 年)、《劳动力投资法案》(1988 年)、《从学校到就业机会法》(1994 年)、《雇佣刺激以恢复就业法案》(2010 年)等,分别从投资、激励机制等方面为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尤其是在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面对失业压力带来的挑战,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这一危机背后的失业问题;同时,美国国会也在立法上为联邦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例如,2008 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高等教育机会法》,该法案具体规范了高校财政,高校入学机会、学生资助制度、问责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内容。该法案通过奖学金资助等方式为更多大学生继续深造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缓解就业压力,使岗位供需缺口得以减小。此外,美国政府 2009 年制定并实施的《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的直接目的就是希望通过鼓励基础产业的投资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除了联邦政府和国会在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努力外,各州也在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各州政府均采取了符合地方州情的就业服务措施。例如,2009 年美国各州投入 486 亿美元的地方财政稳定基金,用于创造或者挽留就业岗位。
在就业信息提供方面,美国政府将及时准确发布就业信息作为其服务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同时美国还颁布各种法案用于要求并规范联邦政府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职业规划等就业服务。诸如,美国于 1963 年制定的《职业教育法》,1973 年制定的《全面就业与培训法》等法案,分别从职业教育、就业培训等方面规范大学生就业服务行为。
在大学生就业供给服务方面,美国政府通过各种公益项目和培训计划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技能,从而在就业供给方面强化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例如,在“总统社区就业培训拨款计划”中,美国劳工部向全国 69 所教育机构拨款 12.5亿美元,主要用于增加大学生在高增长行业的就业技能培训;[36]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青年塑造计划”投入 5000 万美元,用于提高美国青年大学生的环保技能;“为美国而教”和“美国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等公益项目,引导大学毕业生投身公共服务事业,到高需求领域或地区从事公共服务工作。
此外,“青年机会拨款计划”(Youth Opportunity Grants Initiative)于 2008 年启动,该计划旨在为贫困青年提供长期的教育与就业机会。
除了上述大学生就业服务立法与政策外,美国还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编制《岗位需求手册》、制定《政策规定绩效分析》等方式,为服务大学生就业构筑起国会立法、政府政策、公益项目“三位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因此美国国会负责通过法律,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司法部门负责诠释法律和居中裁判有关争议,由此形成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共同参与、协调运行的法学生就业服务法律机制。
5.1.2 英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英国和美国一样,在高等教育方面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的开端,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高等学府头顶着英国高等教育的闪耀光环,与此相对应的是英国大学生就业服务相对成熟的体系和优异的表现。和美国一样,英国同样奉行市场的自由主义原则,主张政府不要过多干预市场的基础调节功能。
但与美国自由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在服务大学生就业的方式方法上,英国同样体现出以高校为主导的就业服务模式,政府只是在就业服务中扮演着支援者、保障者、引导者的“配角”.具体而言,英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主要有以下特色:(1)提供国家实习机会和制定“联邦青年信贷启动计划”,不仅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实习机会,更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2)各高校成立诸如“全国大学生创业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在法律上赋予其合法地位,并通过其合法身份促进大英国创业教育的发展,使创业成为英国大学生服务体系的一大亮点,最终刺激市场,拉动就业;(3)国会立法通过各种投资法案,为创业教育和促进大学生就业提供资金支持;(4)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通过校企在知识技能方面的交流合作,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和职业素质;(5)以高校为核心积极推动就业和创业教育研究,例如谢菲尔德大学、约克大学和利兹大学合作成立“白玫瑰创业教与学优异中心”、利兹首都大学设立“创业协会”,诺丁汉大学成立“综合学习进步中心”等,[38]成立形成多样服务就业和创业的平台;(6)英国的一些大学不仅为所有在读的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而且还为毕业一年未就业的本校生提供就业服务。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英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是以高校为核心的就业服务模式,其特色是在于以高等教育机构为中心,形成创业教育、职业培训、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的就业服务体系,在以市场调节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遵循市场就业规律,遵守自由主义原则,使高等教育机构充分掌握并适应市场对人才和岗位的需求,并通过政府支持和引导,使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方面更具有市场针对性,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5.1.3 德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德国作为欧洲的重要经济体,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直都处于世界前列。虽然德国的高等教育十分发达,但德国的高校毕业生也同样面临着较大的就业压力。
尤其是 2008 年金融危机过后,德国大学毕业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了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德国政府在公共服务、劳动力市场政策、农村就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以立法和制度构建的模式,为德国大学生就业服务另辟蹊径。
在公共服务方面,德国与 1969 年颁布《就业促进法》《训练促进法》等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这些法律一方面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德国对待大学生就业促进工作的“公共服务性”的特点。详言之,德国的大学生就业工作强调“公共服务的价值,”即大学生就业促进工作不仅仅是政府或者大学生单独的事情,更重要的是其为整个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事。由此,可以对德国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公共服务性”特征作出两个层面的理解:(1)大学生就业工作不仅需要彰显政府的力量,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需要政府、高校、企业、家庭和学生个人多方面力量一起参与;(2)德国大学生被看做是社会就业的普通一员,而不是特定的就业对象,更不是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德国大学生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就业政策和公共服务,政府据此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统一的社会就业管理。在德国,诸如《非全日制工作法》所规定的“非全日制工作模式”、“美因茨模式(即采取补助低收入岗位以扩大就业的模式)”、补贴企业雇佣失业人员制度、鼓励大学生自行创业政策均适用于德国大学毕业生。其中绝大多数就业服务即适用于大学毕业生,又适用于普通待业人员。由此形成大学毕业生与社会普通成员共享就业服务政策的现状,而很少存在单独针对大学生就业服务的特别法案,这也是德国大学生就业服务政策的一大特点。此外,高校通过提供入学前咨询、设置实训技能课程、联系就业岗位、引导制订职业生涯规划等就业服务、教育以及培训措施,直接或间接地帮助大学生就业。而对于德国的企业来说,企业办学是一种普遍共识,即德国企业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大量毕业前的实习实训岗位,通过企业办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与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进而为以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在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农村就业方面。“德国多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改革,哈茨计划历经多次简化、合并、创新,已逐步完善发展到第四阶段”.在农村就业方面,德国主要致力于推动德国农业高校的学生到农村就业。
具体是说,农村高校中的学生基本都能分的试验田,从一年级起就要参加农业实践。
学生在分的试验田之后,必须在接下来的四年学习中,亲身深入田间地头,帮助完成某一农业生产课题的研究,只有完成上述工作,德国农业高校的学生才能毕业。通过这一教学方式,德国农业高校的绝大部分能够掌握时机的农业知识和技能,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以后从事农业生产和研究积累一定的经验,这一举措是德国农业高校学生就业率偏高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德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无论是政府立法还是大学生实践,均强调公共服务性,大学生社会实践氛围浓厚;政府、企业多方努力,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岗位,缩短大学毕业生融入工作岗位的时间。
5.1.4 日本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自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日本就陷入了长达 20 多年的经济低迷,在这种背景之下,拥有超过 1200 所高等院校的日本,对于如何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做出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尤其在大学生就业服务立法方面强化就业服务政策的法律化,构建了日本特有的大学生就业服务法律体系。
从整体上讲,日本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贯彻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就业服务模式,即“通过制定配套的大学生就业服务政策,发挥就业服务政策的调控作用,并积极推动相关就业服务政策法律化”.具体而言,日本通过《日本国宪法》、《劳动基准法》、《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学校教育法》等法律,对大学生的就业权利进行规定。其中,《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详细规定了就业服务中的就业指导内容。在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方面,日本通过颁布《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零短工劳动法》等法律文件,为大学生公平就业,尤其是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日本政府为了是高校毕业生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工作,在“终身雇佣制”和“新卒采用制”的制度背景下,还于2010 年制定《劳动者派遣法修正案》,该法案严令禁止仅在工作零时签订雇佣合同的登记型劳动者派遣,从而把生活和收入不稳定的派遣员工引导到正式圆通的雇佣方式上,这一法案对于保护才出身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重要意义。依据《劳动省设置法》等法律法规,日本还专门设置了主管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诸如厚生劳动省入则职业的介绍和指导。与此同时,日本的文部科学省则扮演着择业教育、创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角色。
虽然文部科学省不是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通过厚生劳动省为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文部科学省等其他政府部门为辅助配合部门,从而形成了日本大学生就业服务的政府管理体系。政府管理体系与相关的就业立法构成了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就业服务体系。
除此之外,日本通过立法,将用人单位和高校也纳入到就业服务体系的框架之内。例如,日本于 1994 年启动一项“全面就业支持计划”,以期创造大约 100万个工作岗位。虽然这项计划是面向全社会的,但是政府通过向企业支付一定奖励金的方式,为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短期的雇佣机会,具体而直接地支持大学毕业生就业。2002 年日本企业制定的《关于新毕业生录用、选考的企业伦理宪章》,该宪章规定大学生与企业应当相互尊重各自的协定,从而明确大学生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与此同时,日本企业十分强调雇佣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其原因在于“劳资双方对雇佣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都具有良好的预期”.
具体来说,即企业愿意为新入职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大量的在职培训,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员工的人力资本存量,也有利于企业在长期的雇佣关系中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而对日本高校来说,在如何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体制中,其扮演的是教育和引导者的角色。及日本的高校通过强化就业指导的针对性、拓宽企业了解毕业生和毕业生接触企业的渠道、深化就业、创业教育等服务方式,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教育和指导服务。
综上,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日本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型”的积极就业服务模式。具体表现为,政府积极出台各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高校参与到大学生的就业服务体系中来,最终通过立法对此体系予以确认和规范,并提供时间操作所需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促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最终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
5.2 国外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分析,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相对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多种典型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高校主导型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在“市场主导型模式”中,政府退到了监督与管理的位置,把大学生这一劳动力分配的主动权交给了市场,市场通过高效的分配机制,对这些职场新人进行初次的社会分层。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形式,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和引导大学生到人才稀缺或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和行业就业等方式,发挥大学生自身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不仅扩大了劳动力的供给,同时也扩大了劳动力的需求,在劳动力市场的总量均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如何将政府和市场在就业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定位,特别是对于政府“不能为”的领域,如何通过政府“有形的手”作用于“无形的手”帮助市场克服固有和功能性的缺陷,通过帮助建立市场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高校的类型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学生毕业后在社会中分层。例如在我国,从优秀更有名气的学校毕业的学生更容易通过高质量的就业进入高层社会,而从一般或者民办学校毕业的学生的就业分层更多处于社会中下层。
而“高校主导型模式”的英国,高校作为与大学生直接联系的机构,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专业水平的桥头堡,通过严格的学校教育和职业生涯式的就业服务,努力解决大学生就业市场上存在的结构性失衡问题,避免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减少了高校名气对学生就业的影响,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 ,日本政府从中央层面推出一系列旨在增加就业岗位的激励政策、根据不同对象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服务、政府牵头设立就业咨1务等公共产品,弥补了劳动力市场固有的缺陷。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比如政策制定后的落实、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值得我们进一步借鉴。
结合我国当前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比较适合借鉴“政府主导模式”.因为我们现有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高校服务、劳动力市场支持、毕业生自我选择”的模式。虽然我们也在一步一步放开劳动力就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范围,政府把更多的劳动力分配的机会交给市场。可是我国仍处于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成熟的阶段,市场的对大学生这一优质劳动力的分配还会出现不合理的状况,这是导致社会分层不均、呈“倒丁字型”结构根源之一。所以,我国现今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更合适借鉴“政府主导模式”.当然,与本节只是挂一漏万地介绍了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少量内容,我们得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可以窥探到的一个明显发展趋势是传统的由政府机构垄断提供和生产公共就业服务的模式己经渐行渐远,如今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相互高效配合的就业服务体系成为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重点,构建政府机构与其他市场和社会主体合作生产、推送大学生就业服务的新模式,其核心理念就是在大学生就业服务领域引入“准市场机制”,将自由竞争、自由选择、消费者主权等市场经济的优势与政府在追求社会公正、公共利益分配、权利保障、克服外在性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