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中国家出台的法律,都是社会这个有机整体的一个部分,是类似于宗教等社会制度的社会事实。在我国,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基本准则和必然要求,更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备保障。社会学和法律世界息息相关,具有高度一致性,它们为调节社会关系两种基本形式,也是治国的两种互相补充的手段。两者有所区别,却又互相联系。
一、法律的涵义与特征
(一)法律的涵义
法律是由事物之间的普遍规律和一般规律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具有强制约束性的条例。也就是将总结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规律确定下来,应用到实际的生活生产中的准则。法律的更高层次便是法学的研究,通常人们将法学和法律的研究统一起来。具体来说,法律就是一种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法则,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社会关系法则 .其设置基础为正义和公平,具有较高的强制性,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思想结晶,依据社会中实际存在的现象以及经济来决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总结来说,法律的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其一,法律是一种比较严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对人们生活生产中的行为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是人们正确行为的指导和行事依据。其二,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行为准则,是统治阶级认可的原则规范,具有高度的强制性,其三,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通常依据法律中具体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义务,和社会其他规范条例不同,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其四,法律是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准则,体现了国家的一种强制意志 .
二、基于埃利希视角下社会学与法律之间的实证关系分析
(一)社会学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1.社会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科学治理。社会学应当还原所处社会的结构特征,相互关系,深刻探讨社会问题分析存在原因,并探求一定的解决办法。这样的目的集中体现了人民意志,这是由我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与执政党地位决定的。我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先锋队的性质决定党领导下的社会学研究必然不可能只为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幸福服务,而一定要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及愿望。我国的人民先锋队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运用社会科学组织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向前运行 .
实践证明,我国共产党全部方针,历次修宪都有来自社会学界的建议和支持,多项重要立法建议还有重要决策都体现出广大人民的迫切愿望与根本权益,获取人民广泛支持和拥护爱戴。比如党有关确定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相关体制重大决定,要求确立科学的发展观与构筑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还有中共中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数度提出的有关修改宪法的重大建议等都充分体现了该点本质。党以工人阶级为基础,构筑国家政权,获取执政地位以后,要贯彻执政为民的方针,进行科学的治理 .基于此,社会学尤其是法社会学研究试图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拓宽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从而体现科学治理,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
2.法律是人民代表机关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意志。
就算是在封建时代之前,开明君主也知道了解民意为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诚然,了解民意有时可以帮助封建君主保持剥削统治达两三百年之久,但封建时代开明君主重视民意绝不代表封建君主立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革命下所提出的,为近现代民主的产物,是一种现代国家学说下的民主法治观。十七世纪洛克曾说:法律除为人民争取福祉的最终目标以外,不应包含其他目标 .到了十八世纪的时候卢梭提出:法律为公意行为。马克思指导思想规定统治个人除必须要用国家形式组织力量以外,还务必将他们的形成特定关系的共同利益转化为国家意志,换句话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经他们共同利益决定该意志表现,就为法律。列宁接下来提出:法律为取胜并且掌握国家主政权阶级的意志表现。国家立法整个过程,为集中与体现人民意志过程,该过程主要凭借代议制形式实现。法律制定主体与产生过程角度,法律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利益。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与国家法律的形成来源为人民群众的意志,统一为人民意志,体现于人民意志的不同表现形式。从社会治理和实现社会利益来看,法学与社会学在根本目的上殊途同归,不仅要社会学满足,服从于人民的利益,即社会事实和社会诉求,也要求法律应当参考社会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深刻剖析社会的基础上进行法学研究。基于此,我们应当深入分析社会学和法律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社会利益时的不同特点与可能结果。
(二)社会学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社会学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与教育制度、婚姻制度等一样,只是诸多社会制度中的一种,是社会机体的一部分。
跳出法学狭小的天地,将法律放到广大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也许更能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也更能理解社会运行的法则。具体来说,一方面,法律制定是以社会作为前提的,议案与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以其实际社会运行的机制和发展情况作为基础。国家与执政党基本国策与行动纲领立法方面体现成法律基本原则。另一面,社会学指导帮助法律执行。法律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需要与现存的制度、道德、伦理、价值观念等相互协调,一旦二者脱轨就会发生法律适用的不能,就需要社会学加以研究补正提出理论上的指导。
2.社会学需要法律贯彻实施。不仅社会学于法律具备指导意义,反过来说法律针对于社会学成果的贯彻落实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假使没有法律体现与贯彻,仅通过社会学本身力量与资源,难以达成推动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等方面发展的目的。很显然,实现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法律为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只可以与贯彻社会学研究的其它形式有机融合,才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理论方面,社会学与法学具备一致性,二者都认为国家管理和社会控制拥有同等必要性与重要性,把其作为研究的重要范畴。但理论研究的深入不可以代替法律规定,法律与社会学具体运作方面,通常会出现实践和理论互相脱节现象,有时理论界在长期论战后即使能够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也很难成为制度设计时的参考理论被立法者采纳或者考虑,最终的成文法律在社会治理科学性方面可能依然差强人意。比如在同性强奸,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等争议比较大的领域,法律可能远远滞后于社会现实和社会学研究,这就需要法律综合考量社会科学研究,调整自己的结构。
(三)社会学与法律二元渠道的不同特点
1.社会学具有时代性和鲜活性。针对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新经济与社会问题逐渐形成等现实情况,社会学一般可以迅速做出反应,表现出的活跃性也比较强,该鲜明的与时俱进的品格,确保它在象征人民利益与意愿时是具备及时性特点的。相关课题研究的迅速集中,相关社会学研究成果的迅速出炉,一般同人民特定时间所关注的切身利益和现实问题是有密切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是高度一致的,尤其是对于争议问题的迅速反应,对于国家政策的集中研究使社会学通常能够有针对性地对现实发生的新问题与新矛盾予以解决。但是社会学也常常因为这种独特的时代性和鲜活性而遭人非议,从而为社会学带来诸多多变担忧。针对一个课题的主流社会学理论可能在二十年内变了又变,比如对于中国社会转型的理论研究在近几十年里从乡镇企业研究到高新科技,从苏南模式争论到温州崛起,这种不确定性给社会学带来很大挑战,相关社会治理的缺口要靠法律稳定性的相关特点进行补充。
2.社会学具有战略性与前瞻性。社会学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指导,具备大社会的崇高理想,在社会治理方面,社会学的眼光跨越历史,跨越国家,跨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更加的长远且具有战略性,可以对全局,国家与社会的未来发展进行综合的把握。所以社会学具备战略性与前瞻性等特点,确保体现与集中人民意志,立足人民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社会学该特点让它一般在视角方面比较宏观,具有原则性,相较法律则更加超前,但具体不到操作化的程度。法律细致化,精确化还有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性可以有效将社会学的理论运用于实践。
3.法律具有稳定性与具体性。法律的规定以具体,细致,完整,精确,严谨为主,所以可以从微观角度全面落实并且保证人民利益与愿望能够达成。法律方面该特性决定法律不可能规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习俗,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等是法律难以规范和把控的领域,只有依靠社会学的研究和社会治理。但法律实施过程但凡完成,就会具备相当稳定性并且落到实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维护现存的制度,道德,伦理价值等观念,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要重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了解法律的社会背景,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根据社会现实制定法律,将法律放到广大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而社会学也应该立足社会利益,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贡献力量,结合法律更好的理解社会运行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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