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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埃尔斯特对社会规范的探究
【第一章】社会规范理论相关问题探析绪论
【第二章】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的理论背景
【3.1 3.2】社会规范与相关现象的区分
【3.3】社会规范与合理性及情绪的关系
【3.4】社会规范的运作及制裁理论
【第四章】对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理论的评价
【致谢/参考文献】社会规范理论内容解读致谢与参考文献
3.3 社会规范与合理性及情绪的关系
人类行为的动机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17 世纪到 18 世纪的许多道德家将其分为利益和情绪(Hirschman(1977))。在美国的民主党内,托克维尔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动机三分法:利益、情绪和社会规范(Elster(1993,Chap.3))。而帕斯卡尔在其对人们决斗行为的不同动机的讨论中也出现了类似的区分(Billacois(1986,p.239))。埃尔斯特则在“合理性、情绪与社会规范”一文中提供了另外一种三分法,即“将合理性、情绪和社会规范作为人类行为动机的三个类别。”①埃尔斯特所提到的分类不是完全排它的,也不是动机本身所演绎出来的。无论这些分类具有什么价值,它们仅仅是归纳的,其形成只是来源于它们对我们理解人类行为动机的疑惑方面有所帮助。因此,这些分类方法的不同并不是我们要关注的焦点,而试图从某一种区分中理解不同动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对人类行为的重要影响才是我的目的。
3.3.1 社会规范与合理性的关系
不难发现,在合理性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强烈对比中,那些被规范所激励或引导的人的行为一般都不是合理性的。而反对这个结论的人可能试图将社会规范还原为一些间接的、结果导向性的合理性行为的形式。埃尔斯特在其着作中讨论了三种形式的简化论,并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认为规范只是事后分析的自利合理化而已;第二种,认为人们遵守规范只是因为害怕不遵守规范会受到惩罚(结果导向性的)。第三种,认为非结果导向性行为总是可以被解释为往往会认为有个好的结果这个事实。虽然每种形式的简化论都可以解释一些规范,但没有一种观点可以解释所有的规范;这些观点之间的分歧也使得它们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所有的规范。
我们首先来谈谈第一种形式的简化论。正如早期世世代代的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所争论的那样,人类是否只是传承下来的规范的消极执行者?或者如近代人所争论的那样,规则和规范是否只是战略操控的原材料而已?或者规范是否可能是无意识的合理化结果?
社会心理学家已经研究了分配规范,是为了找出赞同规范的人和获利于规范的人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相关性;一些结果指出了谦逊规范的存在:高成就的人喜欢遵守报酬绝对平等的规范,而低成就的人喜欢遵守公平规范(相对成就而言给予成比例报酬的规范)。然而更强有力的发现结果却是大多数的人们更喜欢对他们有利的分配规范;这就符合在工资讨论中会经常被观察到的一种现象:低收入人群援引平等规范,然而高收入人群倡导根据劳动生产率付给工资。有条件的规范使它们自己易于操作。例如,“一个普通的规范是无论谁首先建议做某事,那么这个人就有一种特殊的责任来保证这个建议得到实施。”
①这种情况总是能阻碍建议的实施,甚至当所有人都能从中获益时也还是这样。一对夫妻可能都有想要孩子的意愿,可是没有一个人会首先提出想要个孩子,这是因为害怕照顾孩子有特殊的责任。如果研讨会的一个成员提出了一个可以讨论的话题,那么这个成员就有介绍这个话题的责任。又如在恋爱期间,谁首先提出约会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引诱他人首先做出行动和抵制这种引诱的良好艺术为对社会规范进行合理性的解释提供了许多例子。
埃尔斯特提出,有人可能会认为以上这些都是对规范有益的解释,即规范只是操纵的工具,通常以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达到自我利益的合理化结果。但是这不是真实的,正如复仇规范,一些规范是明显超越自利的。事实上,关于规范的以上愤世嫉俗的观点是自我困惑的;因为除非规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并被严格遵守着,否则对于个人利益来说,操作规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就是说,如果许多人不相信规则是合情合理的和强迫的,任何使用这些规范的人又是如何自利的?或者说,如果关于公正的争论是显而易见的欺骗,为什么它们处于首要位置并且得到了持续的关注?如果一些人成功地利用规范来达到自利的目的,这也只能说是因为其他人愿意让规范优先于自利。
接着讨论一下第二种形式的简化论:“当人们遵守规范时,他们脑海中通常会有一个特定的结果:避免来自他人的不赞同--包括社会排斥甚至是身体暴力。”
②假设我在为我的姐妹遭到冒犯而复仇和不做任何事之间做出选择,复仇的代价就是我可能反过来成为复仇的目标;当然,这个结果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大量特定的规则--因为复仇者可能也通过杀掉兄长或者姐妹而获得满足,因为这些都具有明显的可能性;我不会在当下死去,但我甚至可能会成为复仇行为的目标。不复仇所付出代价的最坏情况是我的家人和朋友都排斥我、让我独自一人流亡在外、毫无防备地暴露给敌人;而最好的情况便是失去亲人们的尊重和行使自主权的能力。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复仇或者流亡貌似是合理性的选择。总之,这种简化论认为,规范导向性行为是被社会制裁的威胁所支撑,这使得人们能够合理性地遵守规范。
人们遵守规范是因为违规与得到制裁相联系,但我们可能遇到这样的声称,即人们为什么愿意对违规者进行制裁?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他们不愿意表达对违规者的不赞同,他们自己将会成为第三方不赞同的目标。当有一个做 X(第一方)的规范时,就通常有一个相对应(第二方)的规范来制裁没有做 X 的人,可能甚至有第三个相对应(第三方)的规范制裁第二方。随着表达不赞同的所要付出的代价要低于不表达不赞同而接受不赞同的代价,这是对于个人的合理性的自利表达,即表达不赞同总是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表达不赞同,某种程度上是个人的合理性的自利表达。
以上分析看似合情合理,然而埃尔斯特认为,“无论目标者的行为是什么,表达不赞同总是要付出代价的。”①一个人可能会以一定代价激起目标者的个人行为。
如果一个人赞同不与被排斥的人做买卖,相互有利的交易机会就会丧失;相反,如果这个人起初就和被排斥的人做买卖,接受不赞同的代价就会迅速降为零。人们通常不反对其他人失败于制裁违规者。原因是“一些制裁并不是害怕被制裁而实施,而是必须为了激励他人而实施。这样,在规范系统中就一定存在一个没有被制裁的制裁者。”②而这也体现了我将社会规范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讨论的恰当性。
最后,我将讨论一下第三种形式的简化论。一些社会规范具有个人有用性,例如反对暴饮暴食的规范。人们在自身行为上强调个人规范可能将彼此的相互制裁联系起来,即如果有人违规,在结果上就要求他人来惩罚他。
另外一个关于遵守规范是个人合理性的争论是它们使得威胁可信任,否则其他人不会相信。家族世仇不是由未来所获得的结果所引导的,而是由早期所遭受到的冒犯触发的。尽管复仇的倾向不是结果导向性的,但是有人相信它会有好的结果。
如果其他人相信我一定会为了被冒犯而复仇,那么我即使处于极大危险之中,他们也不会冒犯我;而他们如果相信我只是在当我有利益的时候才对冒犯做出反应,他们就不会如此小心而不来冒犯我。从合理性的观点来看,除非一个威胁是出于威胁者的利益考虑,否则这个威胁就是不可信的,例如自杀的威胁就不是合理性的且可信任的。威胁被名誉规范所支持显然是很有效果的,因为一旦涉及到威胁者的利益,他们就不得不这样做。
埃尔斯特认为这种即使是真正的看法也并不等于是对复仇规范的解释。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当一个由名誉规范引导的人和一个完全被理性思考引导的人争论的时候,相比二者都同意用法制来解决冲突,两人都可能做出更坏的选择。”
①由于我们在讨论名誉规范这一共享性社会规范,复仇规范就成为一个典型的范式规范。在任何一个复仇行为中,人们可以理性地决定去做出复仇行为,甚至当他知道这样做是违背自身利益时也是这样。改述韦伯的话,社会规范是不能像出租车一样可以随意停靠的,即社会规范的遵守者是不以结果为导向的,在即使不是他利益所在的情况下仍旧会做出对应的举动。简言之,在某种情况下,遵循规范可能是有用的,但是那并不是说遵循就会一直有用或者说一定会有好的结果。即,非结果导向性行为不能总是被理解为往往会有一个好的结果这个事实。
3.3.2 社会规范与情绪的关系
社会规范和情绪这两个社会科学概念都难于理解。他们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如各种现象本身一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情绪作为社会规范的外部或内部的强制者而包含在其中;社会规范规范着情绪的表达,有时也规范情绪本身。因此,对情绪状况的情绪反应通常由社会规范来调节。
埃尔斯特首先考察了害羞和愤怒这两种情绪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害羞和愤怒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愤怒表达是在被指向的人身上产生强烈不愉悦的害羞情绪。这种情绪的预期是社会规范的强制实施者。”
①在这里首先需要说明一下害羞和内疚之间的关系。埃尔斯特怀着保留的态度倾向于接受这种观点,即害羞和内疚都是自责的形式,但是前者是从人的性格或者整体上来说(我是一个坏人),后者则是从行为或者具体方面来说(我干了一件坏事)。也许我们期望,对一个行为规范的违背比起激发害羞来更能激发违规者的内疚,即谁都不愿意他人将自己视为坏人,而只是宁愿承认自己做了一件坏事。但这并不能使我们推断出遵守社会规范被视为人的特别重要、密不可分的部分,因为对规范的违背倾向于激发其他人的情绪,即相对于违规者的内疚来说,更容易激发其他人的害羞感。
接着考察一下规范对于情绪的规范作用。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有规范期待着一个人在特殊的环境下应该有什么样的情绪体验;另一方面,有规范规定着一个人被期望表达什么样的情绪。埃尔斯特从后面那个问题开始讨论,当然这个话题已经被被埃克曼广泛地讨论过,因此不再累述;即埃克曼在跨文化研究中提出了“情绪表现规则”;“情绪表现规则”以情绪为主题,详细说明了“一个人应该在何时、对谁展示自己的情绪”.②埃尔斯特认为,虚伪(伪善)通常清晰地体现着这种“情绪表现规则”,大多数虚伪行为都是由社会规范所决定的。在一些社会,比如前苏联或者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虚伪有一个极端反常的特征:“每个人都知道对于完成计划的热情和对于阶级敌人的愤怒都是虚假的,并且如果一个人没有遵从这种虚假特征,这个人将会失去工作或者会被政党驱逐。”
③但在正常条件下,虚伪是使世界运转的一部分,也是我们情绪状况的一种表达。又比如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礼貌规范与互助规范,将会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总之,这些相应的规范通过相应的情绪来维持,即通过对违规者表达强烈的不赞同(一种情绪体现)来维持这些规范;而规范对于情绪的规范作用直接体现在:人们往往还是倾向于不去违背社会规范;因为对大部分人来说,比起遭受物质损失来讲,违背相应的规范而成为(愤怒、厌恶或者蔑视)这些情绪的发泄对象是更加不愉快的事情;如果蔑视或厌恶的情绪上升为行为,例如没有邀请你去参加宴会或者拒绝把女儿嫁给你,那么你很有可能被完全击垮--这并不是因为实体性的制裁,而是因为这一行为所传达的情绪态度。如果我们把耻辱说成一种代价则过于简单,因为如果一个人将自己遭受的耻辱当成一种代价,那么他很有可能感受不到任何的耻辱。
同时,“情绪表现规则”又引出了一个深层次问题;正如思想一样,情绪也是不受人直接控制的。因此,能感受什么、不能感受什么与思考什么、不思考什么的规则一样,看起来可能毫无意义;然而基督教要求我们克制想念邻居的妻子,并且中产阶级的母亲告诉女儿们一个好的女孩是不应该思考性问题的。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认真思考一下这种禁令,它必定会产生一种没有希望的困惑状态,并在接受者身上产生罪恶感。但真实的是社会规范对于情绪有强烈的规范作用:当近亲去世时应该感到悲痛,或者在某人的婚礼上应该显得高兴,如果没有遵守这个规范,就会倾向于诱发内疚。正如前面所说,埃尔斯特认为内疚是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的,而不是直接和人的性格相联系。此外,“内疚倾向于激发违规者对坏的行为进行补偿,然而害羞的行动倾向则是隐藏或者消失。”
①然而,不感到后悔或者高兴的情绪反应比起一个具体行动来更能反应一个人的性格特征。这样疑惑便出现了--为什么当我们违规时,尤其是当没有方法来补偿时,比起害羞来,我们更能感受到内疚?解决疑惑的部分答案可能是守旧的观点:即害羞是与公众所观察到的行为相联系,而内疚则更多的是一个私人事情。但是这个观点并不能和埃尔斯特称之为“可接受的观点”合并,即这个疑惑至今仍然存在着。
当然,情绪外在于我们的控制也不是完全真实的。埃尔斯特指向了偶然发生的情绪和情绪倾向之间的区分。“前者是我们小范围内的意愿,而后者在较大程度上是有意识的情绪倾向,例如蒙田告诉我们他试图克服对于死亡的恐惧。”
②然而不可想象的是,我发现我们可以在恰当的场合训练自己经历后悔或者高兴。总之,情绪作为社会规范的外部或内部的强制者而包含于其中,而社会规范则规范着情绪的表达,有时也规范着情绪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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