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共治模式下的信任断裂与重塑(5)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7 共16858字
第三,建立利益隔离制度,确保科学社群参与决策的中立与客观。对于行业协会类的科学社群,由于其与企业等利益团体因服务、咨询、协调、沟通等职能而产生各种勾连,因此除了适用科学社群通用的外部同行评议之外,还应当建立利益隔离机制,避免科学建议或提议被“绑架”而失信于民。
当前,行业协会以科学社群的面目展开知识之治主要是借助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形式,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又是一个极易引发社会各界深度关切的公共事务,在此,行业协会的利益回避尤为必要。应当规定凡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行业协会,均应在其官网发布独立性声明,对其参与标准决策的独立性、中立性作出承诺,该承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定效力,如经查获或者经举报发现其与所涉企业有利益输送即取消其参与标准制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自治性程度较低,应将其参与决策的功能限定为建议、咨询,其参与程度限定在标准起草阶段。进入最终审查环节时,由独立的专业委员会直接进行无记名投票,行业协会不得参与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最终决断,从而避免“左手给右手定规矩”的现象[38].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为基点,由此推广开来,利益隔离制度应一体适用于行业协会参与的其余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起草活动,从而有效防止规则制定异化为集团寻租。
( 三) 建立消费者认知教育制度
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不仅取决于客观的治理绩效,还受制于其自身的主观认知。在这个意义上,强化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制度,逐步培养其对于食品安全的科学认识,是基于整体主义视角改变当前普遍存在的集体焦虑、提高公众信任度的可行途径。
第一,以可得性和可理解性为核心,提高农村居民信息能力。有效的信息传播是一种科学的认知教育,对于广大农村消费者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消费者而言,要充分考虑信息的可得性和可理解性。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居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仍然是传统媒体,因此,在互联网风起云涌之时,食品安全发布仍然应当充分发掘报纸、广播、电视的传播能力。同时,还应当注意开发契合农村居民接受心理的多元传播形式: 可以以村、镇为单位,设立专职信息员,定期将食品安全信息简报发送到所辖区域的各家各户; 还可以考虑以居住片区为单位,设立宣传栏、黑板报,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平均文化水平较低,县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专人,定期前往所辖区域村镇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讲座; 编制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手册,以简明通俗的手法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解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有效帮助广大农村消费者提高信息能力[39].
第二,以新媒体为核心,发展城市多元信息发布体系。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居民尤其是中青年群体已经习惯于将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信息获取渠道,手机上网获取信息又成为网媒传播中的主要形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与当地的电信运营商合作,定期向手机用户推送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还可以对食品安全信息采取读者订阅模式,实现定向传播: 公众在监管部门的官网登记E - mail地址,监管部门定期向登记的E - mail地址发送最新食品安全信息。要求定向发送信息者对于安全有着更突出的偏好,也有更强的激励对这类信息进行再传播,可以借此完成食品安全的群体自我教育[40].对于城市居民中的老年群体,由于他们对新式传播方式相对陌生,因此仍然应当注重借助传统媒体进行信息传递,遵循其认知特点来展开安全教育,科学降低其风险焦虑、稳定其安全预期,进而有效重建集体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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