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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反腐败立法问题探究
【第一章】我国反腐败法律保障分析绪论
【第二章】反腐败立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反腐败立法现状与问题
【第四章】中外反腐败立法经验与启示
【第五章】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立法保障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3 我国反腐败立法现状与问题
3.1 我国反腐败立法的基本情况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总体而言,我党在反腐过程中一贯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迄今以宪法为依据,出台了一系列反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部门法里包含反腐败法律条文的,有专门针对某一项问题出台的规定,有全国人大出台的,也有地方人大出台的,层级分明、内容完备。以列表为例:
与此同时,党和国家还制定了一批与反腐败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官及检察官行为守则》等,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己移居国(境)外的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各地区各部门也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和职责,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预防和反对腐败,健全完善了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然而,另一方面,目前我党在反腐法治建设方面显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漏洞以及立法观念、制度、程序、技术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3.2 我国反腐败立法现存的问题
3.2.1 立法松散、重复性高
一是目前我国党政机关已经出台了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从数量看我国并不缺少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文件内容大同小异,而且大都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党政文件、部门通知甚至领导讲话之中,如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以及各种党内规范性文件中。二是没有构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系统。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财产申报、政务公开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从而构成一个完备、互相补充和呼应的体系。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在刑法规定了这个罪名,但是具体怎么判断财产是否增长正常,却没有相应的财产公开方面的操作性程序规定相配套,而使其适用过程中,陷入尴尬境地。三是内部之间、相互之间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一致性,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让民众混淆分不清楚,严重影响了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这样的立法混乱,使一些并不在法律范畴的文件充当法律来用,损耗了反腐败立法的效力。
3.2.2 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的反腐败立法,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完善,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所立之法还是不能满足反腐败任务的需求,反腐败立法总是有了某种形式的腐败形式,再针对这种新鲜形式立法,做处罚,容易被现实的行为发展牵着鼻子走,非常地被动,反腐败立法工作如同"急诊室".许多重要反腐法律尚是空白,比如没有专门的反腐法,且现有规则多偏重事后打击和惩处,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一部分行为,如裸官,奢侈,兼职,收红包等,这些问题难以问法律界定清楚,也是监督的盲区。例如,党员干部接受"红包"和购物卡的行为,在"反四风"的过程中,有 10 万人主动上交"红包"和购物卡,涉及 5.2 亿元的金额,调查 2550 人,总金额达到 2.5 亿,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而不是只是简单的行政处罚、或者只是退还就可以。还有公款吃喝和 "吃空饷"等行为也是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只是在党纪党规的层面处理。与己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和愿景还有一定差距,与国际先进的反腐理论未及时跟进,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有些腐败犯罪难以入刑,只是隔靴止痒的行政处罚,从而不能及时惩处腐败犯罪,起不到社会警示作用。
3.2.3 立法质量不高
一是反腐败的相关规定涉及对象、行为等范围狭窄、过于原则或笼统。如关于受贿行为的"贿"只限于"财物",但是对于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比如孩子上片内学校、出国留学、权色交易、享受 VIP 服务等并没有囊括其中,影响到反腐败的实际效果。二是设定一个美好的前提,以党员的自身约束比较高为背景,在此基础上的立法设计,容易偏离客观科学,大量的行为没有考虑其中,缺乏对公务员的约束规定,反腐败的目标红线不断压低。三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设计不科学,或过于宏观,或过于笼统。
反腐败立法工作,习惯于将重点放在实体规定上,偏重于追惩性、实体性制度,但是容易忽视程序性、防控性制度,造成可操作性差的弊端,反腐败效果大打折扣。
3.2.4 缺乏强制力和权威感
一是反腐败相关规范性文件位阶低。有的只是部门通知、领导讲话等等,缺乏强制力,有的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得一些好的规定不能得到强制执行,有的是虽然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位阶太低,数量虽多,效果不大。二是我国反腐败法律法条内容常看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笼统模糊的字眼,还有常见"严禁"、"不准"之类的禁止性规定,但对违反了有什么后果,接下来怎么处罚怎么处理,却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处罚规定,导致责任承担条款的虚置。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便没有有效的惩处,便不能凸显反腐的强硬与严厉。三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有层级之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但是因为我国地域广阔,省情多样,就可能会发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政府规章违反国家法律等情况,使得法律的神圣感下降。
因此在我国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的重要性和庄重性的建设,重塑法律权威,从而能够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3.2.5 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当前我国反腐败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法的进度和日益增长的反腐需求不协调。二是法律法规与党规党纪之间的不协调,各种廉政法规之间没有理顺的不协调。三是相关部门职能界定不协调,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运行中的三个阶段,因为各自所掌机关的不同,面对任务所产生的不协调。四是国内反腐法律未及时跟进国际先进的反腐理论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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