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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公民参与制度的动力研究(2)

来源:未知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2-07 共7167字
  首先,以公共利益和公共意识共同驱动公民推动公共政策制度化参与。直接推动公民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是公共利益,即不同个体利益的共同部分。在制度途径受阻的背景下,个体利益的维护通过非制度途径更容易实现。小范围的公共利益的维护通过非制度途径在短期内也能得以实现。然而,公共利益的长期维护仅靠突发式的、间歇性的群体性事件是难以持久的。公民参与仅以个体利益驱动公民走上制度途径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维护个体利益的个体行为是分散的、随意的。只有公共利益的持久维护才可能驱动公民通过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因为公共政策是以权威方式分配公共资源的工具,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也就意味着参与分配公共资源。在参与过程中,公民被赋予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和机会。在公民参与的前提下,政策的内容将或多或少体现公民的利益诉求。如果没有公民参与,政策的内容很难体现公民的利益诉求。
  
  囿于公民参与意识的狭隘性,大多数公民考虑较多的是个体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他们眼里是别人的事,与己无关。其实,公共利益包含个体利益,维护了公共利益,也就维护了部分个体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公共部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国公民的个体意识有所增强,公共意识却比较缺失。尽管中国公民长期接受的是整体利益至上的观念,但公共意识并不强。西方国家的公民接受的是个体利益至上的观念,公共意识却比中国强[5].公共意识的缺失使得中国公民缺乏为公共利益参与公共政策的动力。因此,应通过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以形成公民以制度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非制度途径虽然也可在短期内维护公共利益,但在维护某一群体公共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了另一群体的公共利益,如他们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其次,以公共利益和民主意识共同驱动政府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仅以效率衡量政府的绩效显然是不够的。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平衡各利益群体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利益平衡恰当,政府的工作就做得到位。否则,即使政府的工作量再大,公民之间、各群体之间利益关系失衡,它的政绩也是较差的。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是政府工作的价值取向。正因如此,不能单纯以政府在单位时间内制定公共政策的数量作为衡量政府在公共政策方面的绩效,认为在较短时间内制定较多公共政策的政府就是绩效最高的政府。从我国政府运作的现实看,更多的追求低成本高效益,比较忽视公民对正义的需求。快速低成本制定出的公共政策表面上效益高,实际上效益很低,因为它可能无法得到贯彻执行。
  
  推动政府产生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动力的不是政府的公共利益,也不是公民的公共利益,而是二者公共利益的公约数。政府有充足的机会为本群体谋取公共利益,事实上不少政府就是这么做的,但它可以既为本群体谋利,也为公民谋利。如果政府只为自己谋利,它就会成为短命政府;如果它愿意同时考虑公民和自身的利益,它将持续执掌政权。同样地,推动政府有充足动力推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不是效率,而是民主。只有充分体现民意的公共政策才是最好的政策,仅仅体现低成本的公共政策未必是好政策。当民主与效率二者不可兼得时,民主理当成为首选的价值取向,没有公民支持的公共政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公共政策的实施对象就是公民。当然,公共政策也不可能完全顺应民意,因为民意有短视的缺陷。
  
  最后,以公共利益和整合意识共同驱动非营利组织推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非营利组织近年来在中国有所发展,特别在沿海地区发展比较快。单个公民通过他维护自身权益比单独行动效果更好。因此,非营利组织发展前景可观。非营利组织也是以公共利益推动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这种公共利益是经过非营利组织整合之后的利益,而不是原初的个体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整合意识是非营利组织走上公民参与制度化的动力。
  
  综上所述,公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以公共利益驱动他们实现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但公民还需以公共意识为辅助动力,政府以民主意识为辅助动力,非营利组织以整合意识为辅助动力。
  
  注释(按出现顺序):
  ①例如,引入听证制度听取公民对于公共资源或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的意见。
  ②不过,强势群体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拥有大量通过制度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并借机有效影响政策的制定,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毕竟,政府为他们提供的表达机会更多,话语权也更大。
  ③近些年群体性事件呈现面广、暴力对抗性显着增强等特点。参见杨光斌:《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1期。
  ①石路认为影响政府决策民主参与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公民参与冷漠和政府“自利性”.公民参与冷漠实际是政府对公民参与持冷漠态度的结果。当政府的“自利性”与“公共性”不产生矛盾时,政府仍然可以推动公民参与。而完全自利的政府是难以维持长久的。参见石路:《政府公共决策与公民参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②刘选会认为政府在参与决策人选时的价值取向通常是政府职能部门是首选,第二位的是机关团体,第三位的是专家学者,最后才是普通公民。参见刘选会:《“二八定律”与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理论导刊》2012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石路。政府公共决策与公民参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孙晓春。现代公共生活中的政治参与[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5)。
  [4]孙枝俏,王金水。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度化的价值和问题分析[J].江海学刊,2007,(5)。
  [5]陈付龙。中西公共意识生长的文化路径辨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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