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权利制度价值之最优安排
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可以存在多种机制和途径,这些途径有经济的方法,社会保障的方法,还有法律的方法。 其中,权利的设置是一种最佳安排。
对精神障碍患者各项权利进行强化和确认, 首先是对社会救助权的确认和强化, 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从西方福利国家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历程看,也经历了由“恩赐论”向“权利论”的转变。 20 世纪 50 年代英国注明社会学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提出了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享有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在那之后,西方社会普遍接受了社会救助中权利论的观点。
也就是说,处于困境中的人们,希望获取来自于国家和社会的救助,是一项权利,而不是基于其陷入困境这个需要救助的事实。 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基于人权的过体面生活、被平等对待的权利的内心请求,比常人更强烈。但由于其无法像常人般参与社会劳动生产, 更无法与常人进行公平竞争,因此,需要对这种存在提供另外的制度设计。 权利,也只有权利才能为此提供可能。 法律权利的存在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这些弱者尤为重要, 权利是弱者借助于外界合法力量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或者说是极少可选择路径中的最佳路径。
通过权利方式保护精神障碍患者, 表现为一种特殊保护或倾斜性保护。这种倾斜性保护的方式主要有,对弱势群体设置特别的权利性规范, 或者对这些群体权利的实现提供特别保障措施。 从权利的价值角度分析, 通过社会救助在精神障碍患者群体中适用来确认与强化其权利,是一种比较经济之路径,其原因在于:
首先, 权利机制可以实现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对资源的公平获取能力。 人在参与社会竞争的自由度的大小和有无, 很重要的一个判断指标就是主体对社会资源占有程度的多寡。社会资源占有,可以表现为对物质资源的占有,也可以表现为对机会的把握。 其中,对机会的把握能力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竞争力的因素。 精神障碍患者占有物质性资源的能力很弱, 他们一般也不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评价, 把握竞争机会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对物质资源的先天性占有,是一种对既存事实的认可, 应当通过法律制度中的确权制度进行满足和保障,这不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优先照顾。通过特殊权利的设置,可以使精神障碍患者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得以提高,获取资源的机会提升,参与竞争的力量增强, 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身体上的缺陷所带来的竞争力下降的事实。这符合法律制度的公平价值。
其次,权利可以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利益保障水平。如前所述,在激烈的竞争现实中,对资源的占有和获取殊非易事,但对已经占有之利益之维护,也是难题。 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疾病之原因,对于来自外界的侵害,比如遭受歧视、隐私权被侵犯等,难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利益的维护。通过权利机制,可以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特殊规范,强化对其的倾斜性保护,实现对这个特殊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维护。
然而,需要引起我们警觉的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来说, 如果他们所获得的社会救助不是首先基于他们的权利和尊严进行的, 而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或者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恩赐心理,那他们所获得的救助,就成为了一种手段,一种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手段。 这就远远偏离了我们在关注这个特殊群体之初所设定的轨道。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不能把精神障碍患者视为一个麻烦制造者、 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或者同情与怜悯的对象, 而是要把精神障碍患者视为一个权利主体,他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有权获得医疗、监护和适当生活水准。
4.社会救助制度在精神障碍患者中适用的路径分析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 不能完全按照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模式进行,而应当结合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特点,“体现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凸显政府在维护公民基本生活安全方面的责任”来开展。
4.1 医疗救助
国家“686 项目”推行以来,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已经在治疗上享受到了一定的福利。①自 2010 年开始, 全国各地陆续出台针对重性精神疾病的优惠医疗措施, 很多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政策, 对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给予门诊免费治疗, 治疗期间免费检查, 对住院治疗的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可一次性补助2 000 元。 有些地方政府,有条件地对于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免费医疗。 如江西省 2012 年 10 月启动免费救治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政策, 凡持有江西省常住户口、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 4 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享受急性期住院及缓解期维持治疗免费救治; 纳入免费救治的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虽然这对于那些有可能需要终身治疗的患者而言, 门诊的这些优惠政策显得杯水车薪, 但考虑到全国那么庞大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人群,要想一步到位,全由政府包干,这也显得有些不切实际。②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应当针对上述六类重性精神疾病继续实行急性期门诊、 住院以及缓解期免费救治; 不在上述六类重性精神疾病范围内的精神疾病,纳入城镇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实行比例报销或限额报销。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患者家庭在经济上的压力和顾虑, 实现精神性疾病够得到及时充分救治的目的。
4.2 心理救助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而言, 除了因治疗而产生的经济压力外, 来自于社会负面评价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也是消极就医的一个重要原因。 病耻感是一个涉及医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的问题。
作为被歧视和排斥的患者及家属, 往往在公共歧视的形成过程中,不断强化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将人们的贬低和歧视态度内在化,感知病耻感形成在所难免。近年来, 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感知病耻感的严重性越来越受到精神卫生工作者的重视。2001 年世界卫生日将“消除歧视,勇于关爱”作为主题,显示出解决病耻感问题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如前文所述,针对精神性疾病,病耻感是主要的心理压力来源。但要消除这种压力,不是一件轻易可以实现的事情。 首先,需要加大社会宣传。 要通过医疗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社会公众像对艾滋病和乙肝一样,对精神性疾病有正确的了解, 消除公众对精神性疾病的恐惧感。其次,要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的社区关怀。可以在社区建立康复家园,吸纳基层心理卫生服务结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为患者及家人提供心理咨询、疏导服务。 在精神性疾病的治疗缓解期,让患者在家人、志愿者的陪护下, 与社区群众进行渐进式的接触与交往,逐步增强患者的社会适应性。
4.3 劳动能力扶持
作为一项积极的救助方式, 就业扶持制度给精神障碍患者这个特殊群体所带来的价值, 不仅仅是被救助者劳动收入的获取。 对于缺乏生产资料但有完全劳动能力的人而言, 摆脱贫困的最佳安排就是通过劳动的付出,实现自我脱贫。但对于进入康复后期的精神障碍患者,为之提供一些简单的工作条件和岗位,通过参与社会劳动,既可以使患者获取适当的劳动报酬,更重要的是,可进一步消除公众对患者的歧视与隔阂,增加患者重新进入社会交往的可能性。因此,在这里所侧重强调的是劳动能力的扶持, 而不是针对普通贫困人口的就业意义上的扶持。
4.4 法律救助
除了少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在急性期可能会对家庭成员或社会第三人带来人身威胁, 更多的时候是患者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人身、财产侵害。但由于强烈病耻感的存在, 再加上长期照护患者耗费巨大精力,因此,患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家属一般不敢或不愿积极维权。笔者认为,需要加大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救助。 首先,按照属地原则,由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权益保护个人档案; 不定期地上门进行权益保护跟踪服务。 其次,引入法律援助机制。 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 由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免费法律服务;各级法院实行诉讼费用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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