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界定
一、第三方支付的简介
当今社会,是商品经济急速发展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没有不用到交易,既交易,就需要支付和结算,此乃天经地义的事。传统上,这类事项一般交由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类机构承担,然而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似乎已经改变了这类传统。从1999年我国出现专门为网络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形式首信易以来,第三方支付服务随着互联网络、智能手机以及各类卡片技术的发展扩展到了各个领域,还实现了多种线上(互联网)、线下支付模式,也逐渐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第三方支付产业,为我国支付体系注入新的血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什么是第三方支付下面我将为您解答:
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已经可以借助网上支付进行了,此时的支付主要借助的是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平台,使用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电子支票以及电子现金等作为支付工具,其中银行卡支付还是占据着统治性的地位。而网上银行采用SSL或SET安全协议对支付中的银行卡信息进行加密认证处理,以此来降低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的泄露风险,从而达到资金的安全流转。但是,伴随着支付方式和支付平台的不断增加,网络电商数量、规模以及网购人群的不断扩大,这种安全保障模式已经无法很好的适应瞬息变幻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因为要实现网上交易的支付,网络电商就必须跟各个银行分别签订支付服务对接协议,另外还需要安装各家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认证软件,过程繁琐,而且成本不低,这对于中小型商户来说显得尤为不经济。因此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各大商家之间充当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时而生,为资金安全提供了新的保障。
目前根据文献检索,对于“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在国外未见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从欧盟颁布《欧共体2007年第64号指引》制定程序和过程说明来看,运用具体事例多次对第三方的概念做出解释和说明,引申出“支付机构”在金融服务和商品交易中扮演的第三方的角色。而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并未专门定义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概念,而是在2010年6月14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将这种“第三方”支付界定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把第三方支付服务界定为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结算等服务。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概念2014年3月颁发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描述和参照国外相关法律,本文对第三方支付作的定义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也就是独立于交易当事人和银行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经营的系统或平台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或担当一种支付通道,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提供资金支付、货币结算、交易安全监控等服务的一种新的支付模式。这种支付方式的开展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在理解上通常包含两层含义:第二方支付机构和第二方机构所从事的业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缓解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经济主体的摩擦,还拥有资金收付的高效性和便利性等优势,为电子商务中资金流安全问题解决提供了新的保障,给电子支付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因此,第三方支付也在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同时这也对加强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提出了要求,怎样才能使广大消费者在享受当代便利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福利的同时获得交易安全的保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目前,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有着不少相似的称谓,如“电子支付”、“网上第三方支付”、“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中还是新闻媒体报道中对这一经济现象都并未给出统一的界定,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和权威研究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对这一现象的研究角度和侧重点的差异。本文从不同的视角对这一研究对象进行界定,用以突出本文的研究重点。自网上支付的方式诞生,人们就开始了借助开放式互联网进行支付方式创新的探索,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正是一种借助了开放的互联网络开展支付业务的创新型的第三方支付。从主体角度出发,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基于开放式网络,提供线上(互联网)支付渠道,完成从网络客户到网络商家的资金转移、资金清算、交易追踪查询、统计等功能的非金融机构;从内容角度出发,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的互联网第三方机构,为实现货币转移和互联网支付结算而提供的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对接的支付服务;从客体角度出发,就是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与传统的支付模式不同的是:首先,在载体意义上,传统的支付载体有现金、支票、汇票、本票等,而作为电子支付方式的一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载体包含有各大银行所使用的银行卡、各个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其他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发行的能在企业内部充当货币使用的虚拟卡,还有电子现金等互联网支付的创新载体。本文研究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第三方支付,这是由于以其他载体应用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实践中的现象还并不广泛,因此对于其他的支付载体在此不细讨论。其次,在方式意义上,现金支付、票据支付、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都属于传统支付方式范畴,而电子支付方式则包括网上支付(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手机支付(基于移动网络的支付)、电话支付(基于电话网络的支付)、有线电视支付(基于电视网络的支付)、自助支付(基于银行网络如POS、ATM的支付)等。②从当前的市场现状看,第三方支付主要就是依托互联网进行的,而现在发展迅速的手机支付,是把移动网络(mobile web)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移动互联网(Mobile Internet)的第三方支付形式。事实上,从理论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毫无疑问的能够实现与上面电子支付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结合实现支付功能的。
本文出于研究的针对性考虑,将不一一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类第三方支付载体和方式进行讨论,而仅把以银行卡作为支付载体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一)中立性
在使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头至尾独立参与交易,在充当支付中介角色时只提供支付支持服务,不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在卖方与买方之间保持中立,这也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根基所在,也成为一部分人从不信赖网购到积极加入网上购物的一个原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的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担当交易纽带的作用,才能够让消费者放心,商家满意。
(二)安全可靠性高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实现在其平台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支付业务的安全可靠,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其中包括网络安全技术,如数字证书的安装、短信验证等,从而确保网上银行系统数据和客户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上的加密传输。还分别与各家银行签订安全协议,建立支付网关的关联机制,确保客户账户资金和账户信息的安全。这一点也是国家开放支付行业,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支付清算市场的重要前提。同时,鉴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模式的特征,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并不能看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因此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多次传输而引起的信息被盗风险。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大多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建立了资金风险防范机制。
(三)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现在90%以上的银行均会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为使用者提供统一的网关接口,用户不必要去每一个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输入银行卡号、密码或其它支付信息,也不必要分别安装各个银行的专用支付接口和不同的支付认证软件,同样不需要使用者申请各家商户网站的支付账号,为交易各方降低了时间成本,在某些情形中这与资金成本可以等同起来。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服务于银行与商家的中介机构,它的存在能够促成两者的长期合作,为银行和商户维系住很大一部分客户资源,为双方在这一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领域节省了大笔运营成本。商家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可以借助平台优势挖掘扩大客户群体,对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宣传。银行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增强了资金在其系统内的进出频率,活跃了金融市场,不仅节省了银行的营销成本还为银行带来了很多其他收益。网络交易的支付方,因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更多的支付选择,能利用几乎任何银行的支付通道完成支付流程,同样也降低他的支付成本。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正是拥有相较于传统互联网支付方式的低成本优势才实现了当下支付业务的迅猛增长。
(四)便捷高效
为网络交易各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同样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能够快速发展起来的根基。如果现在你就马上想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只需要你拥有可用的网络、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并注册一个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关联一个里面有钱且够你用于本次支付的银行账户你就可以动动手指完成支付了。在商业活动中,遵循的原则就是便捷高效,既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因商事活动而产生,因此具备便捷高效的特点也是必然。
(五)个性化定制
相比较传统银行业侧重资金的累积与管理,主要以大客户为核心提供服务来看,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就更加侧重实时提供的增值服务以及每一位使用者的感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先进的技术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也更加关注中小企业和每一个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的消费主体的需求,在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中更加敏锐,对市场变化更加有感知能力,这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就更具竞争优势。
(六)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为了交易的便捷、安全、效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建立与消费者、商户、门户网站、金融机构、物流企业、软件公司等的联络网,以保证在电子商务的进行中可以整合各方资源,这也使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在运用传统支付模式中涉及到的复杂很多,在传统支付模式中通常只涉及交易当事双方的法律关系。
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
以我国使用最广泛也是市场份额占有率最高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例介绍成功完成支付的流程:
首先,申请一个支付宝的账号。第一步,填写邮箱或者手机号作为账户名。
第二步,设置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设置身份信息。第三步,设置支付方式。最后,阅读并选择同意《支付宝服务协议》后,支付宝会给手机发送短信或给邮箱发邮件进行验证,然后通过邮箱或手机激活账户,这样就获得了一个有效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其次,在支付宝账户中绑定一张有效的银行卡。这样在以后的资金支付或转账中就可以方便勾选,不用重新填写银行卡的账户信息,保证了便捷。
再次,在各大购物门户网站选择需要的商品,订单交易生成功后就可以进入支付环节,选择支付宝贱户进行支付。可以预先通过绑定的银行卡对支付宝进行充值,用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也可以进入绑定的银行卡的网上银行进行支付,还可以通过对绑定银行卡幵通快捷支付业务直接输入支付密码支付,无论是哪种充值和支付方式,这笔资金就成为了你支付宝账户该笔交易的备付金。支付宝在收到货款后会及时通知卖家货款到位,卖家可以发货;卖家随即寄出商品,买家等待货到以后,验收货品,登陆操作界面确认收货,输入支付密码,此时之前在支付宝账号中的货款便会从支付宝银行账号划拨到卖家幵设的银行账号中。至此卖家收到货款,买家拥有了商品或享受了服务,交易支付完成。同时在出现不满意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也可以在支付宝上进行退货、退款。这个过程中,被退货的商户要先同意该次退货或退款,然后客户再按照符合退货退款的要求寄回商品等,商家在收到退回的货物,并检验没有影响二次销售的问题时,便会在支付宝上操作,选择同意退款,此时支付宝里面的货款才会退回给消费者。
五、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运营模式
纵观目前我国规模较大、市场占率较高、发展态势较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种运营模式:
(一)支付网关模式
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有多家银行供支付选择的界面上,用户选择其中之一用来完成第三方支付,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了充当互联网交易各方与银行的支付结算接口的角色,仅负责第三方支付中与各家银行的对接。用户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网络交易付款,而商家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可以兼容多家银行支付的接口平台完成收款。此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充当支付网关,不代管资金,只是为了便利支付当事人,提高支付效率,降低交易各方和银行的支付成本。
(二)信用中介模式
基于广大民众对于网络交易服务中双方信任度要求提高的诉求,出现了充当信用中介,实行“代收代付”和“信用担保”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以更好的服务于支付市场的资金流通,这类信用中介模式的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使得网络交易更加安全可信。在达成交易意向以后,买家需付款至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卖家发货,当买家确认收货以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这时卖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款账号才能收到货款。信用中介模式的实质其实是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信用中介,在卖家发货完毕买家收到货物之前,代替交易方暂时保管货款。此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要依靠自身的实力和信誉来吸引商家开展经营业务,实现这种代收代付功能,因此它通常情况下依附于大的电子交易平台,最初是为交易平台自身提供支付服务开发建立的,蛋糕做大取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和一定市场份额之后开始承担担保中介职能,同时这种第三方支付业务逐步扩展到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同时也为除自己电子交易平台以外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提供担保,而在其他的电子交易平台网站上开展网络交易的公司也愿意跟这种拥有雄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这一切都是网络交易活动参与各方主体自然选择的结果,这种信用中介模式的第三方支付也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阶段
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国内并没有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发展阶段的划分统一标准,有的以时间为主线划分为萌芽阶段、成长阶段、快速发展阶段;有的以产品为主线划分为网关类产品阶段、虚拟贩户阶段、便捷支付产品阶段。本文侧重于法律监管研究,因此,结合各阶段出现的标志性事件,同时对不同时期的风险和监管的情况大致描述,博采众长,把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划分为:网关支付阶段(1998-2002)、信用中介阶段(2003-2007 )、行业支付应用阶段(2008-2009)、规范监管与发展阶段(2010至今)。
第一阶段:网关支付阶段(1998-2002)。标志性事件是1998年首都电子商务工程启动,确定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以及1999年首信易作为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并在网关整合上作出突破。这一阶段以信息系统和操作性风险为主,由于发展规模较小,并未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伴随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兴起,与之共同发展起来的数字化支付与结算方式即电子支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这样的趋势下,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开始了从柜面业务到互联网上业务的初步转移。进入21世纪以后,多数商业银行基本完成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建设,商业银行逐步幵始了规模化的电子支付业务的运营。但是我国银行运营体制相对分割,银行卡不能联网通用,资金支付和划拨一直局限在传统银行内,新兴电商企业面临高昂的银行端接口成本,银行结算环节繁琐、效率很低。在银行基础网络建设完成和银行间运行体制难以突破的背景下,首信易、Chinapay等第一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出现。
这一时期,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将主要精力放在与各大银行建立支付网关,通过完善功能为客户提供网关支付服务上。在起步阶段,网上银行面对的大批客户群体就是互联网企业,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开放功能的局限性,加之效率也不高,功能的开发也比较谨慎,使得这一时期的互联网企业只能选择借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尝试推广自己的业务,因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最早是从B2C (Business-to-Customer商家对顾客)领域起步的。
此时个人用户对于互联网支付的安全性仍处在怀疑阶段,对他们来讲,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更加是个模糊的概念,个人用户带来的影响还不大。但企业类客户对于选择哪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表现出谨慎的态度,一旦做出选择就不会轻易改变。这一时期中国互联网免费经济时代也刚刚开始,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对互联网商业都持半信半疑的观望态度,这一阶段互联网第三方交易的规模比较小,整体影响也比较小,因此没有引起监管部门过多的关注,行业处于无监管的行业自律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信用中介阶段(2003-2007)。标志性事件是2003年淘宝网公司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安全,设立“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的功能,支付宝(alipay)出现,推出了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的虚拟账户,开创了全新的信用中介模式。这一时期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开始显现,监管部门开始出台针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规。
而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电脑用户的迅速增多,电子商务也进一步发展起来,整体商贸市场对于电子支付的需求飞速增长。这一时期也是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产品开始丰富的时期,各银行纷纷开始设立自己的网上银行专门部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为了应对支付行业市场的需求和银行网上业务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带来的竞争压力,幵始走多元化路线,从幵始的单纯的网关支付向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发展,同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如雨后春努般爆发式增长起来,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开始涌入第三方支付行业,其中就包括我国最大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
2003年支付宝的成立就是为了解决淘宝网的支付瓶颈问题,最开始.它只是淘宝网的一个部门,到了 2004年支付宝开始推出担保交易模式的虚拟账户交易,这一全新模式的建立最重要的意义在解决了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消费者间)交易中难以突破的收付款信任问题,支付宝将个人信用构建导向了 C2C整个领域的商业信用构建,也使得最终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第一把交椅属于支付宝。
之后,腾讯网旗下的财付通等第一批第三方支付机构也纷纷成立,并与支付宝一同占据了整个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绝大部分份额。而在2005年,PayPal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外资支付运营机构开始进入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为用户提供免费的担保中介服务,也使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实现了一个飞跃,增强了个人用户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信任,并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变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以往的靠网关支付来收取交易佣金的单一盈利方式,向给虚拟账户充值支付、通过预付款获益等多元盈利模式发展。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逐渐增加,以及人们购物习惯的逐渐改变,市场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接受程度逐渐提高,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成为了许多电子商务企业的首选方式,在它们的日常结算业务中传统的邮政汇款、货到付款的占比逐渐下降。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增多,也使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这一时期,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也从以前的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逐渐衍生出资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三阶段:行业支付应用阶段(2008-2009)。标志性事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大举进入航空、保险等行业领域,向综合支付服务转型。这一阶段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既具有支付清算服务和信用中介服务功能,又具备了部分融资服务功能,也带来了全新的资金风险。而在这一阶段,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正在酝酿突破,国家开始考虑将一直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式纳入支付监管体系。
这一阶段第三方支付创新产品不断出现,移动支付、信用卡还款、快捷支付等都在这一时期出现,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都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而每个行业在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管理及行业应用等方面的复合需求和个性化需求不同,且这类需求在不断上升,国内一些相对成熟的电子支付机构在产品多元化的布局基本完毕之后,开始把敏锐的触角伸向了其他行业,为行业提供定制化的个性综合解决方案。综合支付解决方案整合了客户所需的各种支付工具,为客户提供包括支付服务、现金管理、完整账户体系的综合支付和运营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创造价值。综合支付解决方案可根据行业特性,快速准确制定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相应的业务规模也成倍增加。这标志着第三方支付幵始面对动辄百亿级规模的庞大业务空间,并很快在航空客票、物流、连锁零售、保险、游戏和教育等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②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推动了航空公司电子客票的普及,使得网络购买机票和网上支付成为了首选,为航空公司省去了物流配送的繁琐程序的同时也给中国航空业节约了数以亿计的财务支出。航空公司选择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不仅仅解决了支付问题,还给机票网络直销带来的新的发展契机,拥有巨大客户群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大型购物网站几乎都提供机票购买的途径和第三方支付付款方式,除了为航空公司提供收单服务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会为其提供增值服务,航空保险的购买也是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这种合作使得大家实现了互利共赢。
从风险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行业综合支付清算的过程中,进一步跨越支付清算职能,基于产业链融资的预收和塾付行为开始出现,其业务具有更显着的金融风险特征。也在这一阶段,央行幵始酝酿将第三方支付真是纳入支付监管体系。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也必然成为最核心的监管对象。
第四阶段:规范监管与发展阶段(2010至今)。标志性事件是2010年中央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出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也从此正式被纳入了央行支付监管的范围,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也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同时这一阶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之巨、业务范围之广都是空目U的。
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出台,确定了取得许可后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合法地位,同时明确了其业务范围。②这是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有了合法的牌照,从数据统计上反映出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量均较之前有了大幅度增加。同时201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向多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许过不了太久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管理细则就会出台。
第三节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与相关概念关系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发展以及其中产生的各种问题都与相关事物有关,以下我来介绍几种与其关系紧密的概念,他们之间有的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有的则是相互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cmimerce)概括的来讲就是指商业和贸易伙伴之间运用现代通信和信息共享技术达到进行商贸活动的目的。电子商务整合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远程通信技术,为了逐步实现整个商贸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商务化,这一过程包括发布信息、寻找客户、洽谈、下订单、在线支付、开具发票、电子报关、缴纳税款等一系列环节。这里涉及除了参与交易的当事用户双方以外,还有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物流公司等,由于双方的陌生无法建立很强的信任,因此使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有了发展空间,并且伴随电子商务的繁荣慢慢发展壮大。广义的电子商务包括利用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等电子工具,而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相关的就是开放的互联网,不包括以上其他的电子工具以及公司内部的网络等。
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包括:第一,商务信息服务,即在互联网发布或搜索商务活动信息。第二,人际交往服务,为具有共同目的的各方提供一种信息交换、思想交流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便捷、成本还很低。第三、网上购物,这是电子商务的核心板块,人们可以通过因特网寻找和购买所需的商品和服务。这也是人们听到电子商务一词首先进入脑海的部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就是在网上购物这一应用中的支付环节,在其中起着连接其他环节的功能,因此在监管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时,同样必须把监管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纳入其中。
二、电子支付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电子支付不限于网上支付,而网上支付包括了幵放的互联网和封闭的内部网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属于电子支付的网上支付,也是属于网上支付中的幵放式互联网支付,他们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仅如此,它还是区别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的直接支付,是由第三方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和担保进行的支付方式。
交易资金能否在网上流动的关键就在是否选择了合适的交易支付工具,是否存在合适的法律规范分配网上支付的风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已经将风险由双方转移给了三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减小,交易当事双方因为第三方的介入而更加愿意参与交易的原因是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力和信誉。曾经规制电子支付的法规同样规制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同样也存在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
三、移动支付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移动支付又称手机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是指交易双方为了某种货物或服务,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或者NFC(近场通信技术)等无线方式完成支付行为的新型支付方式。移动支付属于移动电子商务的范畴。①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产品的丰富与功能的完善,以及移动运营商切实推进3G、4G网络建设,调整手机上网资费,极大地刺激了终端用户对智能手机的需求和相关产品的消费意愿。②手机支付作为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之一,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可以与手机应用结合,利用通信网络进入开放的互联网完成第三方支付,这也是未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一个趋向。
由于移动支付具有开通方便、使用简单安全、应用领域广泛等特点因此发展十分迅猛。按照移动支付账户性质的不同,移动支付可以分成银行卡支付、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通信代收费支付。③2009年以来,3G通信技术在我国范围内投入使用并迅速普及,手机支付应用的不断完善,移动支付成为越来越便捷的支付方式。国家还把扶持移动支付的发展纳入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部署,移动支付试点示范工程还成为了六个重点引导工程之一。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电信运营商也分别推出了以各自平台为主导的手机支付业务,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也借助手机、移动个人电脑等移动终端来完成其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扩张。
在个人电脑终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很早就被大众所了解并接受,其应用领域不仅涵盖了互联网购物、网游支付,还扩大到水、电、燃气费缴纳、物业费缴纳、手机充值等日常消费的支付。毋庸置疑,未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发展趋势就是利用手机支付幵拓以手机作为终端的互联网第三方消费渠道。2013年移动支付市场成为互联网巨头布局重点,百度、新浪纷纷推出移动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也迎来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3年底,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竞争激烈,分别与航空公司、视频网站、线下零售商,物流公司、出租公司、打车软件幵发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丰富了第三方支付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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